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其它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存在细微差异。学界在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上存在五个认识方面的误区。我们应抛弃概念演绎型的思维进路,代之以标准界分型的思维进路,确立划分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的合理标准。比较四种学说。“合理人标准”说及“出乎要约人意料”说较为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