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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 为了避免公民滥用这种权利, 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即公民的防卫行为如果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内, 那么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 如果防卫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那么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个界限是区别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标志。正确认识和掌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对公民个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正当防卫 限度 权利
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
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1)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因此, 防卫起因是正当防卫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侵害紧迫性。(2)防卫时间。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 行为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是指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3)防卫意图: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 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防卫意图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 即防卫认识;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 即防卫意志。 (4)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防卫第三者的场合, 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它和防卫过当相区别的一个法律界限。鉴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一个显著标志, 因此, 只要抓住了这个必要限度, 司法机关就能正确区分防卫者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并由此确定防卫者的行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时, 防卫者本人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然而, 由于民法和刑法都未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长期以来, 人们在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认识、理解上, 存在着偏差和争议.现笔者就目前已存在的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三种认识, 谈谈自己的观点或看法。
二、三种观点及笔者看法
现学术界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三种认识或观点的看法:
1.客观需要说.这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无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 防卫都是适当的, 都未超过必要限度。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 因为它只强调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 对防卫者行为未设定必要约束, 这就可能会使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强度、后果上存在过分悬殊,会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就是说, 这时防卫行为已突破了正当防卫的上限, 防卫行为的性质已发生了改变, 由合法变成了非法, 属于防卫过当。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仍然认定防卫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 那么这种观点是无法令人信服的。如: 甲、乙二人因误会发生纠纷, 甲用手臂夹住乙的颈部对乙进行殴打, 甲身材高大, 乙身材矮小, 乙挣脱不开, 于是乘甲不备, 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捅甲几刀, 将甲的胸部捅伤, 后甲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在本案中, 由于甲乙力量过分悬殊, 乙用拳头无法抵制甲的不法侵害, 而用水果刀捅甲是制止甲的侵害行为所必需的, 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下限。按照这种认识, 只要乙的防卫行为达到这个临界点,不论乙的防卫行为给甲造成的损害是大还是小, 不论乙的防卫行为是否突破了正当防卫的上限这个临界点, 乙的防卫行为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乙的防卫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
2.对等说.该观点认为,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强度、后果上基本相当, 不能有太大的悬殊。即只要防卫行为与不法行为在性质、强度、后果上基本相当, 防卫行为就是正当防卫。由于这个观点忽视了正当防卫的下限, 即没有达到能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就无法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上例中, 乙如果只能用拳头去进行防卫, 是无法制止甲的不法侵害行为的, 所以笔者同样不认同这一观点。认同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只有刀对刀、枪对枪、拳头对拳头, 才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3.相当说.这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 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 但同时又要求防卫者约束自己的行为, 使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强度、后果上不应有过分悬殊。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 ( 1 )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 2)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应在性质、强度、后果上不应有过分的悬殊, 只要防卫行为符合以上二个条件, 防卫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综合了前二种观点的优点, 避免了前二种观点的不足, 使防卫行为既能制止不法侵害又不致于给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这种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认识的观点, 能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是合理可行的, 是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正确认识。综合前三种观点, 现我们来分析一个案例: 甲为人正直善良, 对不道德行为总要仗义执言, 而他的侄子乙, 有小偷小摸行为。甲常因为乙的此行为管教乙, 终于有一天, 乙又去偷他人东西时, 甲当众指责乙, 乙对甲的不满终于迸发出来, 于是用脚踢甲, 甲逃跑后, 乙用扁担追打甲, 后乙又用屠刀追杀甲并将屠刀掷过去, 但未砍中甲, 甲捡起屠刀并叫乙不要过来, 但乙却扑过来夺刀, 争夺中乙被砍伤颈部, 顿时血如泉涌, 乙当即倒地, 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根据这个案例, 现在我们分别用这三种观点去分析甲的防卫行为:(1)用第一种观点即客观需要说去分析判断甲的行为, 结论是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甲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就本案来看, 如果乙抢到屠刀, 那么甲赤手空拳是无法制止乙的不法侵害的。(2)用第二种观点即对等说去分析甲的防卫行为,结论是甲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是防卫过当。(3)用第三种观点去分析甲的防卫行为, 结论是甲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是正当防卫。以上三种观点中,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因为它承认防卫行为应以能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 确立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下限这个临界点, 抓住了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本质和关键特征。综上所述, 用这三种观点去分析, 判断同一种案件中的同一种防卫行为会得出二种不同的结论, 这在理论上容易混淆人们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正确认识, 在实践中容易影响司法的公正。因此, 统一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认识, 形成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正确认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 用第三种观点去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能很好地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避免对同一案件做出不同判决, 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保护公民的合法權益。
参考文献:
[1]刘平, 黄名述. 公民民事经济法律知识[M]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 7.
[2]程工, 李玉琼. 案说生活法律[ M ]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1.
[3]刘湘廉. 刑法自学指南[M]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8, 6.
[4]赵秉志, 刘志伟. 刑法学[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3.
[5]顾昂然, 王家福. 江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座[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7.
关键词:正当防卫 限度 权利
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
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1)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因此, 防卫起因是正当防卫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侵害紧迫性。(2)防卫时间。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 行为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是指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3)防卫意图: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 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防卫意图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 即防卫认识;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 即防卫意志。 (4)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防卫第三者的场合, 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它和防卫过当相区别的一个法律界限。鉴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一个显著标志, 因此, 只要抓住了这个必要限度, 司法机关就能正确区分防卫者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并由此确定防卫者的行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时, 防卫者本人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然而, 由于民法和刑法都未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长期以来, 人们在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认识、理解上, 存在着偏差和争议.现笔者就目前已存在的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三种认识, 谈谈自己的观点或看法。
二、三种观点及笔者看法
现学术界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三种认识或观点的看法:
1.客观需要说.这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无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 防卫都是适当的, 都未超过必要限度。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 因为它只强调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 对防卫者行为未设定必要约束, 这就可能会使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强度、后果上存在过分悬殊,会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就是说, 这时防卫行为已突破了正当防卫的上限, 防卫行为的性质已发生了改变, 由合法变成了非法, 属于防卫过当。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仍然认定防卫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 那么这种观点是无法令人信服的。如: 甲、乙二人因误会发生纠纷, 甲用手臂夹住乙的颈部对乙进行殴打, 甲身材高大, 乙身材矮小, 乙挣脱不开, 于是乘甲不备, 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捅甲几刀, 将甲的胸部捅伤, 后甲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在本案中, 由于甲乙力量过分悬殊, 乙用拳头无法抵制甲的不法侵害, 而用水果刀捅甲是制止甲的侵害行为所必需的, 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下限。按照这种认识, 只要乙的防卫行为达到这个临界点,不论乙的防卫行为给甲造成的损害是大还是小, 不论乙的防卫行为是否突破了正当防卫的上限这个临界点, 乙的防卫行为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乙的防卫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
2.对等说.该观点认为,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强度、后果上基本相当, 不能有太大的悬殊。即只要防卫行为与不法行为在性质、强度、后果上基本相当, 防卫行为就是正当防卫。由于这个观点忽视了正当防卫的下限, 即没有达到能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就无法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上例中, 乙如果只能用拳头去进行防卫, 是无法制止甲的不法侵害行为的, 所以笔者同样不认同这一观点。认同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只有刀对刀、枪对枪、拳头对拳头, 才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3.相当说.这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 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 但同时又要求防卫者约束自己的行为, 使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强度、后果上不应有过分悬殊。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 ( 1 )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 2)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应在性质、强度、后果上不应有过分的悬殊, 只要防卫行为符合以上二个条件, 防卫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综合了前二种观点的优点, 避免了前二种观点的不足, 使防卫行为既能制止不法侵害又不致于给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这种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认识的观点, 能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是合理可行的, 是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正确认识。综合前三种观点, 现我们来分析一个案例: 甲为人正直善良, 对不道德行为总要仗义执言, 而他的侄子乙, 有小偷小摸行为。甲常因为乙的此行为管教乙, 终于有一天, 乙又去偷他人东西时, 甲当众指责乙, 乙对甲的不满终于迸发出来, 于是用脚踢甲, 甲逃跑后, 乙用扁担追打甲, 后乙又用屠刀追杀甲并将屠刀掷过去, 但未砍中甲, 甲捡起屠刀并叫乙不要过来, 但乙却扑过来夺刀, 争夺中乙被砍伤颈部, 顿时血如泉涌, 乙当即倒地, 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根据这个案例, 现在我们分别用这三种观点去分析甲的防卫行为:(1)用第一种观点即客观需要说去分析判断甲的行为, 结论是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甲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就本案来看, 如果乙抢到屠刀, 那么甲赤手空拳是无法制止乙的不法侵害的。(2)用第二种观点即对等说去分析甲的防卫行为,结论是甲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是防卫过当。(3)用第三种观点去分析甲的防卫行为, 结论是甲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是正当防卫。以上三种观点中,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因为它承认防卫行为应以能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 确立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下限这个临界点, 抓住了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本质和关键特征。综上所述, 用这三种观点去分析, 判断同一种案件中的同一种防卫行为会得出二种不同的结论, 这在理论上容易混淆人们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正确认识, 在实践中容易影响司法的公正。因此, 统一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认识, 形成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正确认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 用第三种观点去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能很好地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避免对同一案件做出不同判决, 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保护公民的合法權益。
参考文献:
[1]刘平, 黄名述. 公民民事经济法律知识[M]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 7.
[2]程工, 李玉琼. 案说生活法律[ M ]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1.
[3]刘湘廉. 刑法自学指南[M]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8, 6.
[4]赵秉志, 刘志伟. 刑法学[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3.
[5]顾昂然, 王家福. 江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座[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