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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是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条件》(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复议管辖实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本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原行政机关管辖以及其他管辖等条条块块相混合的管辖模式.这种管辖模式经过几年的实践暴露出不少问题,直接影响行政复议的社会效益,因此有必要进行调整.具体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