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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两会前夕,温总理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访談时,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表述为:“这是我们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两会期间,个人所得税改革这一关乎民生的大问题也引发了各方激辩。本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类综合所得税;量能课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税制,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步建立的,是契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形成逐步健全的。新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颁布于1980年,其目的是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之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日渐形成,个税税制制在时代发展面前,也暴露出其中不合理的方面,这引发了1994年的个税改革及以后年度的4次修订。如今我国已经迈入了“十二五”时期,个税在新的形势下,也面临着新的改革任务和机遇。
一、个税暴露出的问题
(一)个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比重较低。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至2010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30年来,居民收入不断增长,1978年个人所得仅占国民收入最终分配的50.5%,到2009年已经超过了70%。分配格局向个人的高程度倾斜,个人财富的不断增长,给个税的开征提供了基础;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公平的强烈呼吁,为个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从1980年初次开征到现在,个税收入快速增长,个税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个税收入总额约4800亿元,全国税收总额约7.3万亿元,个税收入只占全国税收的6.5%左右,相对于发达国家40%—50%的水平,所占比重还非常低。
(二)个税缴税负担畸重畸轻。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应税所得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但个税在缴税负担上却存在严重的轻重不一现象。目前个税的应税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课征的个税占总体的82%,形成了纵向不公平。高收入者收入来源的多样、资产分布的多元,既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核定其实际所得,也使其易于转移收入,致使我国60%以上的个税由中低收入者负担。此外,个人为个税纳税单位,没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轻重差异,造成了横向不公平。缴税畸重畸轻,使个税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
(三)个税税制设计存在缺陷。第一,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虽便于源泉扣缴、简化手续,却不能全面的衡量一个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形成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者负税较低,而收入单一的低收入者负税较高的现象。这会刺激纳税人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避税,难以体现“纳税能力负担”的税收原则。第二,费用减除标准偏低,减除标准全国“一刀切”。在居民的消费支出不断增长的背景下,个税费用减除标准也应随之提高,但我国目前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标准,明显没有与物价挂钩,难以适应物价上涨造成的居民消费支出不断上涨的情况。全国减除标准过于原则,没有考虑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因素和社会特性对当地生活成本的影响。“一刀切”会使生活成本较高地区的费用减除标准低于实际费用,容易虚增收入。第三,税率过高,税率档次过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45%;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35%。税制设计应当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对单个税种进行制定时,应当考虑对整个税收体系的影响,尽可能的追求公平和效率。个税过高的税率,会影响纳税人的整体负税意愿;过多的税率档次,无疑将增加税收成本。
(四)个税征管存在不足。第一,没有建立起有力的征管处罚措施。税务部门在税务稽查上,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对偷逃税多用经济处罚手段,极少诉诸行政、刑事处罚,当面对重大税务案件时,受权利限制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法律行动。第二,征管方法和水平落后。个税的征收采用自愿申报与所得单位源泉扣缴相结合的方法,加之我国居民纳税意识淡薄,实际并不利于税款征收。2005年,全国税务系统建立的重点纳税人档案超过660万个,而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公布的自行申报纳税人数只有1628706人,仅占全体的25%左右。对纳税人所得无法全面监控,缺乏健全的税收征管系统,覆盖全国的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刚刚建立,征管水平还处在较低的层次上,最终导致了我国个税漏征率超过 50%的局面。
二、个税改革的建议
(一)扩大税基和居民范围。实物所得、转移所得和资本利得,这些所得虽以非货币形式存在,却也代表着纳税人经济能力的增加,所掌握的经济资源的增加,纳税能力的增强。出于对公平的考虑,应当对其进行征税,为防止这类税款的流失,还可以推行预缴税制度,严格实行源泉扣缴。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我国经济对外交流日益频繁,外国人士在我国取得收入的方式趋于多样,取得收入的时间趋于短暂。我国应改变目前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学习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以183天作为居民纳税人判定界限,以此扩大征税范围,扩大税基,开拓税源。
(二)改变个税征收方式,建立并立型分类综合所得税的模式。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重大缺陷,给纳税人预留了较大的避税空间,使个税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存在明显的逆向调节问题。本着“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进行改革”的原则,我国应学习日本建立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某些所得项目实行分离征收,按特定的税率征税,纳税年度终了不再计入年度所得之中,而其他大部分所得项目要合并征税,并运用累进税率课征。这既能量能课税,又可以平均分配、方便稽查、减少偷逃税。
(三)规范税前减除标准,推行量能课税原则。在进行税前减除项目时,一般考虑生活成本、生计费用和个人宽免三部分。我国在个税减除标准确定时也应综合考虑,将合理的支出纳入到减除范围之内,如家庭教育费用、社会保障金支出、购房利息支出、租房费用、抚养费用等,提高减除标准。同时,也要考虑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各地实行有弹性的税收减除标准,实现量能课税。并推行税收指数化,将个税减除标准与居民收入变化、通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减除额 。
(四)强化征收管理力度。加大法律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协税、纳税意识。加大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查处惩罚力度,建立税务警察制度,赋予税务机关独立自主的税务稽查权利。加快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建设,推行非货币化收入结算体系,实施类似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使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情况通过银行帐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便于税务部门的稽查。税收机制上也应当体现公平原则,避免各种税收寻租行为的产生,建立健全税务机关的内部控制体系,构建廉洁征税的行为规范,塑造公平、开放、经济、透明的税收环境,减少对纳税人行为的扭曲,实现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
【参考文献】
[1]刘 佐.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回顾与展望.税务研究.2010,9.
[2]王 乔,席卫群.比较税制(第二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7.
[3]王一涵.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经验及借鉴.理论学习与探索.2009,3.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类综合所得税;量能课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税制,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步建立的,是契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形成逐步健全的。新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颁布于1980年,其目的是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之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日渐形成,个税税制制在时代发展面前,也暴露出其中不合理的方面,这引发了1994年的个税改革及以后年度的4次修订。如今我国已经迈入了“十二五”时期,个税在新的形势下,也面临着新的改革任务和机遇。
一、个税暴露出的问题
(一)个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比重较低。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至2010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30年来,居民收入不断增长,1978年个人所得仅占国民收入最终分配的50.5%,到2009年已经超过了70%。分配格局向个人的高程度倾斜,个人财富的不断增长,给个税的开征提供了基础;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公平的强烈呼吁,为个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从1980年初次开征到现在,个税收入快速增长,个税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个税收入总额约4800亿元,全国税收总额约7.3万亿元,个税收入只占全国税收的6.5%左右,相对于发达国家40%—50%的水平,所占比重还非常低。
(二)个税缴税负担畸重畸轻。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应税所得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但个税在缴税负担上却存在严重的轻重不一现象。目前个税的应税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课征的个税占总体的82%,形成了纵向不公平。高收入者收入来源的多样、资产分布的多元,既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核定其实际所得,也使其易于转移收入,致使我国60%以上的个税由中低收入者负担。此外,个人为个税纳税单位,没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轻重差异,造成了横向不公平。缴税畸重畸轻,使个税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
(三)个税税制设计存在缺陷。第一,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虽便于源泉扣缴、简化手续,却不能全面的衡量一个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形成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者负税较低,而收入单一的低收入者负税较高的现象。这会刺激纳税人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避税,难以体现“纳税能力负担”的税收原则。第二,费用减除标准偏低,减除标准全国“一刀切”。在居民的消费支出不断增长的背景下,个税费用减除标准也应随之提高,但我国目前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标准,明显没有与物价挂钩,难以适应物价上涨造成的居民消费支出不断上涨的情况。全国减除标准过于原则,没有考虑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因素和社会特性对当地生活成本的影响。“一刀切”会使生活成本较高地区的费用减除标准低于实际费用,容易虚增收入。第三,税率过高,税率档次过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45%;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35%。税制设计应当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对单个税种进行制定时,应当考虑对整个税收体系的影响,尽可能的追求公平和效率。个税过高的税率,会影响纳税人的整体负税意愿;过多的税率档次,无疑将增加税收成本。
(四)个税征管存在不足。第一,没有建立起有力的征管处罚措施。税务部门在税务稽查上,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对偷逃税多用经济处罚手段,极少诉诸行政、刑事处罚,当面对重大税务案件时,受权利限制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法律行动。第二,征管方法和水平落后。个税的征收采用自愿申报与所得单位源泉扣缴相结合的方法,加之我国居民纳税意识淡薄,实际并不利于税款征收。2005年,全国税务系统建立的重点纳税人档案超过660万个,而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公布的自行申报纳税人数只有1628706人,仅占全体的25%左右。对纳税人所得无法全面监控,缺乏健全的税收征管系统,覆盖全国的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刚刚建立,征管水平还处在较低的层次上,最终导致了我国个税漏征率超过 50%的局面。
二、个税改革的建议
(一)扩大税基和居民范围。实物所得、转移所得和资本利得,这些所得虽以非货币形式存在,却也代表着纳税人经济能力的增加,所掌握的经济资源的增加,纳税能力的增强。出于对公平的考虑,应当对其进行征税,为防止这类税款的流失,还可以推行预缴税制度,严格实行源泉扣缴。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我国经济对外交流日益频繁,外国人士在我国取得收入的方式趋于多样,取得收入的时间趋于短暂。我国应改变目前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学习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以183天作为居民纳税人判定界限,以此扩大征税范围,扩大税基,开拓税源。
(二)改变个税征收方式,建立并立型分类综合所得税的模式。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重大缺陷,给纳税人预留了较大的避税空间,使个税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存在明显的逆向调节问题。本着“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进行改革”的原则,我国应学习日本建立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某些所得项目实行分离征收,按特定的税率征税,纳税年度终了不再计入年度所得之中,而其他大部分所得项目要合并征税,并运用累进税率课征。这既能量能课税,又可以平均分配、方便稽查、减少偷逃税。
(三)规范税前减除标准,推行量能课税原则。在进行税前减除项目时,一般考虑生活成本、生计费用和个人宽免三部分。我国在个税减除标准确定时也应综合考虑,将合理的支出纳入到减除范围之内,如家庭教育费用、社会保障金支出、购房利息支出、租房费用、抚养费用等,提高减除标准。同时,也要考虑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各地实行有弹性的税收减除标准,实现量能课税。并推行税收指数化,将个税减除标准与居民收入变化、通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减除额 。
(四)强化征收管理力度。加大法律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协税、纳税意识。加大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查处惩罚力度,建立税务警察制度,赋予税务机关独立自主的税务稽查权利。加快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建设,推行非货币化收入结算体系,实施类似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使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情况通过银行帐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便于税务部门的稽查。税收机制上也应当体现公平原则,避免各种税收寻租行为的产生,建立健全税务机关的内部控制体系,构建廉洁征税的行为规范,塑造公平、开放、经济、透明的税收环境,减少对纳税人行为的扭曲,实现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
【参考文献】
[1]刘 佐.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回顾与展望.税务研究.2010,9.
[2]王 乔,席卫群.比较税制(第二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7.
[3]王一涵.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经验及借鉴.理论学习与探索.2009,3.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