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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主要为了形成司法部门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方向,提高司法效率最直接的方式是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重中之重就是健全法官的遴选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为了挑选优秀的初任法官,确定法官遴选的方式,保证员额制法官制度的完善。贵州省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先锋,通过对贵州各法院的法官遴选情况的调研分析,可以分析出当前贵州省在员额制下法官的遴选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建议。
关键词: 员额制;法官遴选;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5-0312-02
全面推进员额制改革是为了推进法官队伍建设的正规专业化的必经之路,但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精英法官仍在不断流失、案多人少的矛盾仍未有效改善、遴选过程存在潜在的论资排辈、未入额法官积极性下降等情况,制约着改革既定目标的实现,这些现象所映射出的深层次问题是员额制设计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等问题。为此,需要对已试点地区员额制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和反思,进一步优化现行遴选机制。
一、贵州省员额制法官遴选机制调研情况
(一)贵州员额制法官遴选的一般情况。法官员额制下的遴选,是要将各个法院的法官人数定额化,确定一定比例的法官专职行使审判权,由法官对审判案件负责。而遴选这些具有专职行使审判权的工作制度就是员额制下的法官遴選机制。贵州严格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整体部署,根据自身区域特殊情况,选择了遵义市汇川区、贵阳市花溪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这四家试点法院开始了贵州省的员额制改革,4家试点法院原来由在编制内法官共181名,第一次遴选员额法官99名,占总数的28.7%,低于中央规定的39%的“上限”。截至2016年年底贵州省全部人民法院都已经完成了第一次遴选法官的工作,全省5500多名法官报名参加择优遴选出2742名员额法官,占全省编制9761中的28.09%,远低于中央的上限11个百分点。
(二)贵州员额制法官的遴选方式。
2016年,贵州省制订了《贵州省法官检察官集中遴选工作实施办法》,对员额制法官的入额条件、入额标准、入额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遴选员额法官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对人民法院的院长采取委员会考核方式遴选;第二种采取考核分数和面试结合的方式遴选;第三种是其他审判人员的考试、考核和面试都进行的方式遴选。员额法官在一线审判岗位上从事审判工作,采取司法责任追查制,对待错审判承担办案责任。再者说,参与遴选的法官被要求有三年的审判经验,这样的要求既有利于选拔有审判经验的法官,也可挑选提拔年青法官成为审判队伍的中坚力量。改革后,法官结构明显优化。改革后的员额法官队伍年龄结构合理,中坚结构充实,后备力量雄厚的特点,员额法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占到全部法官总数的97.66%,比改革前提高了4.73各百分点;员额法官51岁以上占13.9%,36-50岁占60.39%,35岁以下占25.71%。
(三)贵州员额制法官遴选机制成果。
坚决不搞“双轨制”改革,让领导办案常规化,是贵州省员额制改革确定的基本要求,《全省法院院领导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的下发,要求了法院的院长庭长直接进入到审判队伍,对于领导办案情况建立记录并定期公告,对于没有办理案件或者案件数量少的领导要说明缘由。2017的第一季度数据显示,全省入额领导一共441名,共受理了7153件案件,办理完结3156件案件,人均16.22件。其中院长有97名,审结了183件,人均1.89件;副院长261名,审结了1484件,人均5.69件;其他领导审结1489件,人均17.94件。
二、贵州省员额制法官遴选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遴选理念行政化。
由于行政化的思维渗透到法官的日常管理、案件审判等各个环节,在法官遴选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行政化的思维理念。在当前的法院管理体制下,领导对于行政权的把控观念仍没有完全改变,这无形中伤害了法官遴选的公平性。法官的遴选一般采用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除了办案数量办案效率等还具有一些考核评价,这些评价由法院的领导来进行,可能会演变成由行政领导主导的行政化考核。在实践中,有些方案看似合理但是能够参加遴选的人员可能会是有资历的法官,或者是新任法官。这样造成意识偏向对其他法官产生了不公平的待遇。
(二)未入额法官的分流未解决。
员额制法官的遴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凸显出的的问题是未入额的法官的去向问题。通过遴选,将有超过60%的法官面临者分流定岗。其中有的是即将退休的老法官,由于工作压力和身体健康,没有成为员额法官的意向,但是又担忧未入额后乃至退休的待遇问题,他们未能进入到员额法官的队伍,该如何确定他们的职位,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年纪大的法官在信访档案这些部门做行政工作,但由于年纪大学习能力慢,新的工作内容是否适应。还有一部分是年轻的业务员骨干,这些人是办案的主力军,教育水平高学习能力快,未能入额对于他们会造成一定的心理落差,因为未能入额只能作为法官助理,职务待遇晋升是否降低,造成的福利待遇的差距,工作量的只增不减也会打击他们的职业积极性。还有一些中年的法官,他们未能入额,但由于法官的工作量持续增加压力变大,福利待遇的差别给他们造成压力,可能会造成法官流失的状况。所以对未入额法官的关注,要切实制定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
(三)入额法官的责任和保障不明确。
员额制法官入额后不仅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还要对裁判的案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对员额法官实行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不仅约束了法官滥用职权,又避免了违法办案的可能。但是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法官追责,追责的标准和主观客观的轻重关系,这些司法责任的界限范围还未明确化,法官在日常办案中不敢随意判决,怕承担责任,造成影响了审判的独立性。所以,明确入额法官的追究责任,也是对法官职业的保障,确保入额法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调研可知,贵州省法官根据中央要求入额后增长的50%的工资已经全面发放。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对工资津贴和补助进行细分和区分,在法官保证了工作业绩的同时,也保障法官应有的待遇。 三、贵州省员额制法官遴选机制的建议
(一)去除法官遴选行政化观念。
法院行政化的观念会损害法官在审判业务岗位上的工作积极性,也不能科學配置资源,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额问题,要去除法官遴选的行政化,以审判权为科学配置的目标。为了建立公平、合理的法官遴选机制,选任优秀法官,必须要突破体制的弊端,限制法院管理者在遴法官选过程中的权限,进一步界定法院的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的权限,去除法院上下级行政等级理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司法规律与行政管理规律,对法院的权限进行分类管理、制定有效制度制约审判和行政的管理权限,从而在制度上防止行政干预司法情形的出现。法官的管理独立于法院行政事务的管理、建立法官序列的专门化管理,是司法审判独立的前提,也是科学选任法官的前提。
(二)制定完善的遴选的评查和奖惩机制。
要制定完善的遴选评价体制,对待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进行交叉评查,除了法院内部进行的评价制度,还可以引进第三方的案件评查体系,对法官的案件量和案件效率做系统和公正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遴选法官的考核评价公正客观,这样不仅有利于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也将司法改革的效果和群众期望结合起来。要构建奖惩并重的保障机制,在省遴选委员会中设立法官惩戒和保障办公室,由省一级法院联合办公,对于追究法官责任的案件标准明确化,建立司法权责统一的奖惩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保证员额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先进性;建立法官权益保障部,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法官荣誉。对于没有入额的法官要制定相关的规章,保障未入额法官的基本权益,推动对薪酬保障政策的发展,监督各地司改小组和人社部门对于奖金薪酬的及时发放,提高法官积极性,减少优秀法官的流失情况。
(三)完善法官遴选的配套措施。
逐步推进法院经费的统一独立管理,既保证法院的人财物的独立性又要以市级为单位对法院经费的统一管理,积极和各方协调沟通,确保法院员额法官制度下的配套设施、绩效考核奖金、信息专业化建设的专项资金、法官项目建设资金和法官逐级遴选的配套保障经费等工作的落实和完善。坚持各部门间相互配合分工完成工作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保证法院的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保证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加强与检察院、公安等司法部门的相互沟通交流,保障司法审判工作的信息通畅顺利进行。
加快建设司法辅助人员制度的完善,面对着法院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保障法官遴选制度的顺利进行,也要保证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备完善,贵州省大部分法院坚持以“一法官一法官助理一书记员”这样的人员配备,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福利待遇保障,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提供强大的支持力。
将大数据和司法审判,法官遴选等工作结合起来,将智能辅助系统在法官遴选中,按照法官的工作量案件效率和案件反馈综合考察,以整个数据网作为资料库,实时了解法官的工作情况,将法官的案件以普通、简易等类型化,细化遴选标准。建立现有法官的分流机制,界定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建立完善的法官培训考核制度,强化司法审判工作,减少行政事务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吴如玉 ,董邦俊.法官任职现状及其制度设计思考[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5(5).
[2] 公丕潜.论法官员额制的构建逻辑——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之化解为切入点[J].知与行,2015(4).
[3] 丰霏.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与策略[J].当代法学,2015(5).
[4] 刘斌.从法官 “离职 ”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J].法学,2015(10).
[5] 宋远升.精英化与专业化的迷失——法官员额制的困境与出路[J].政法论坛 ,2017(2).
[6] 叶扬.法治中国战略下的地方法治建设探索——以江西司法体制改革为视角[J].人民法治,2017(5).
[7] 王袁焰.坚守还是离开:基于法官员额制背景下D县法院的调查分析[D].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2015(10).
[8] 陈光中 王迎龙.司法责任制若干问题之探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2).
[9] 何帆.多少法官才够用[N].人民法院报,2013-06-07.
作者简介:潘琳,女(1992-),汉族,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
基金项目:该成果是“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贵州省员额制法官遴选机制研究》(编号:xsflzy008)
关键词: 员额制;法官遴选;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5-0312-02
全面推进员额制改革是为了推进法官队伍建设的正规专业化的必经之路,但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精英法官仍在不断流失、案多人少的矛盾仍未有效改善、遴选过程存在潜在的论资排辈、未入额法官积极性下降等情况,制约着改革既定目标的实现,这些现象所映射出的深层次问题是员额制设计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等问题。为此,需要对已试点地区员额制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和反思,进一步优化现行遴选机制。
一、贵州省员额制法官遴选机制调研情况
(一)贵州员额制法官遴选的一般情况。法官员额制下的遴选,是要将各个法院的法官人数定额化,确定一定比例的法官专职行使审判权,由法官对审判案件负责。而遴选这些具有专职行使审判权的工作制度就是员额制下的法官遴選机制。贵州严格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整体部署,根据自身区域特殊情况,选择了遵义市汇川区、贵阳市花溪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这四家试点法院开始了贵州省的员额制改革,4家试点法院原来由在编制内法官共181名,第一次遴选员额法官99名,占总数的28.7%,低于中央规定的39%的“上限”。截至2016年年底贵州省全部人民法院都已经完成了第一次遴选法官的工作,全省5500多名法官报名参加择优遴选出2742名员额法官,占全省编制9761中的28.09%,远低于中央的上限11个百分点。
(二)贵州员额制法官的遴选方式。
2016年,贵州省制订了《贵州省法官检察官集中遴选工作实施办法》,对员额制法官的入额条件、入额标准、入额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遴选员额法官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对人民法院的院长采取委员会考核方式遴选;第二种采取考核分数和面试结合的方式遴选;第三种是其他审判人员的考试、考核和面试都进行的方式遴选。员额法官在一线审判岗位上从事审判工作,采取司法责任追查制,对待错审判承担办案责任。再者说,参与遴选的法官被要求有三年的审判经验,这样的要求既有利于选拔有审判经验的法官,也可挑选提拔年青法官成为审判队伍的中坚力量。改革后,法官结构明显优化。改革后的员额法官队伍年龄结构合理,中坚结构充实,后备力量雄厚的特点,员额法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占到全部法官总数的97.66%,比改革前提高了4.73各百分点;员额法官51岁以上占13.9%,36-50岁占60.39%,35岁以下占25.71%。
(三)贵州员额制法官遴选机制成果。
坚决不搞“双轨制”改革,让领导办案常规化,是贵州省员额制改革确定的基本要求,《全省法院院领导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的下发,要求了法院的院长庭长直接进入到审判队伍,对于领导办案情况建立记录并定期公告,对于没有办理案件或者案件数量少的领导要说明缘由。2017的第一季度数据显示,全省入额领导一共441名,共受理了7153件案件,办理完结3156件案件,人均16.22件。其中院长有97名,审结了183件,人均1.89件;副院长261名,审结了1484件,人均5.69件;其他领导审结1489件,人均17.94件。
二、贵州省员额制法官遴选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遴选理念行政化。
由于行政化的思维渗透到法官的日常管理、案件审判等各个环节,在法官遴选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行政化的思维理念。在当前的法院管理体制下,领导对于行政权的把控观念仍没有完全改变,这无形中伤害了法官遴选的公平性。法官的遴选一般采用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除了办案数量办案效率等还具有一些考核评价,这些评价由法院的领导来进行,可能会演变成由行政领导主导的行政化考核。在实践中,有些方案看似合理但是能够参加遴选的人员可能会是有资历的法官,或者是新任法官。这样造成意识偏向对其他法官产生了不公平的待遇。
(二)未入额法官的分流未解决。
员额制法官的遴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凸显出的的问题是未入额的法官的去向问题。通过遴选,将有超过60%的法官面临者分流定岗。其中有的是即将退休的老法官,由于工作压力和身体健康,没有成为员额法官的意向,但是又担忧未入额后乃至退休的待遇问题,他们未能进入到员额法官的队伍,该如何确定他们的职位,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年纪大的法官在信访档案这些部门做行政工作,但由于年纪大学习能力慢,新的工作内容是否适应。还有一部分是年轻的业务员骨干,这些人是办案的主力军,教育水平高学习能力快,未能入额对于他们会造成一定的心理落差,因为未能入额只能作为法官助理,职务待遇晋升是否降低,造成的福利待遇的差距,工作量的只增不减也会打击他们的职业积极性。还有一些中年的法官,他们未能入额,但由于法官的工作量持续增加压力变大,福利待遇的差别给他们造成压力,可能会造成法官流失的状况。所以对未入额法官的关注,要切实制定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
(三)入额法官的责任和保障不明确。
员额制法官入额后不仅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还要对裁判的案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对员额法官实行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不仅约束了法官滥用职权,又避免了违法办案的可能。但是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法官追责,追责的标准和主观客观的轻重关系,这些司法责任的界限范围还未明确化,法官在日常办案中不敢随意判决,怕承担责任,造成影响了审判的独立性。所以,明确入额法官的追究责任,也是对法官职业的保障,确保入额法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调研可知,贵州省法官根据中央要求入额后增长的50%的工资已经全面发放。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对工资津贴和补助进行细分和区分,在法官保证了工作业绩的同时,也保障法官应有的待遇。 三、贵州省员额制法官遴选机制的建议
(一)去除法官遴选行政化观念。
法院行政化的观念会损害法官在审判业务岗位上的工作积极性,也不能科學配置资源,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额问题,要去除法官遴选的行政化,以审判权为科学配置的目标。为了建立公平、合理的法官遴选机制,选任优秀法官,必须要突破体制的弊端,限制法院管理者在遴法官选过程中的权限,进一步界定法院的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的权限,去除法院上下级行政等级理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司法规律与行政管理规律,对法院的权限进行分类管理、制定有效制度制约审判和行政的管理权限,从而在制度上防止行政干预司法情形的出现。法官的管理独立于法院行政事务的管理、建立法官序列的专门化管理,是司法审判独立的前提,也是科学选任法官的前提。
(二)制定完善的遴选的评查和奖惩机制。
要制定完善的遴选评价体制,对待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进行交叉评查,除了法院内部进行的评价制度,还可以引进第三方的案件评查体系,对法官的案件量和案件效率做系统和公正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遴选法官的考核评价公正客观,这样不仅有利于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也将司法改革的效果和群众期望结合起来。要构建奖惩并重的保障机制,在省遴选委员会中设立法官惩戒和保障办公室,由省一级法院联合办公,对于追究法官责任的案件标准明确化,建立司法权责统一的奖惩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保证员额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先进性;建立法官权益保障部,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法官荣誉。对于没有入额的法官要制定相关的规章,保障未入额法官的基本权益,推动对薪酬保障政策的发展,监督各地司改小组和人社部门对于奖金薪酬的及时发放,提高法官积极性,减少优秀法官的流失情况。
(三)完善法官遴选的配套措施。
逐步推进法院经费的统一独立管理,既保证法院的人财物的独立性又要以市级为单位对法院经费的统一管理,积极和各方协调沟通,确保法院员额法官制度下的配套设施、绩效考核奖金、信息专业化建设的专项资金、法官项目建设资金和法官逐级遴选的配套保障经费等工作的落实和完善。坚持各部门间相互配合分工完成工作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保证法院的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保证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加强与检察院、公安等司法部门的相互沟通交流,保障司法审判工作的信息通畅顺利进行。
加快建设司法辅助人员制度的完善,面对着法院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保障法官遴选制度的顺利进行,也要保证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备完善,贵州省大部分法院坚持以“一法官一法官助理一书记员”这样的人员配备,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福利待遇保障,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提供强大的支持力。
将大数据和司法审判,法官遴选等工作结合起来,将智能辅助系统在法官遴选中,按照法官的工作量案件效率和案件反馈综合考察,以整个数据网作为资料库,实时了解法官的工作情况,将法官的案件以普通、简易等类型化,细化遴选标准。建立现有法官的分流机制,界定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建立完善的法官培训考核制度,强化司法审判工作,减少行政事务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吴如玉 ,董邦俊.法官任职现状及其制度设计思考[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5(5).
[2] 公丕潜.论法官员额制的构建逻辑——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之化解为切入点[J].知与行,2015(4).
[3] 丰霏.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与策略[J].当代法学,2015(5).
[4] 刘斌.从法官 “离职 ”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J].法学,2015(10).
[5] 宋远升.精英化与专业化的迷失——法官员额制的困境与出路[J].政法论坛 ,2017(2).
[6] 叶扬.法治中国战略下的地方法治建设探索——以江西司法体制改革为视角[J].人民法治,2017(5).
[7] 王袁焰.坚守还是离开:基于法官员额制背景下D县法院的调查分析[D].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2015(10).
[8] 陈光中 王迎龙.司法责任制若干问题之探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2).
[9] 何帆.多少法官才够用[N].人民法院报,2013-06-07.
作者简介:潘琳,女(1992-),汉族,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
基金项目:该成果是“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贵州省员额制法官遴选机制研究》(编号:xsflzy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