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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环境污染问题尤为突出,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环境的压力,并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们也因此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当前,我国各地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提议和要求,大力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各地的监控中心以及企业端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建成,且陆续投入使用。这对监控污染源,保护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在应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系统监控的质量。本文分析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质量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数据应用;强化探析
1.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纷纷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联网工作。当前,绝大多数地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经开始投入使用,并已收集到很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数据。有些地区采取第三方运营的方式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并得到了相应的技术和人力资源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企业端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可以说,我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已步入正轨。从2009年开始,我国各地开始按照国家制定的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审核方法,对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数据的有效性展开审核工作。由责任环保部门及各级政府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端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现场端设备运行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设备的比对监测情况等进行考核,只有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才能用于环保管理和环境执法工作。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以及制度支持,加上对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方面管理不到位,当前的自动监控数据很少用于环境统计、总量减排、污染防治、环评管理等,而更多地用于排污收费,以及对企业进行日常的辅助监管工作,没有真正发挥监控数据应有的功能[1],因而无法为环保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服务。
2.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2.1前期建设不规范
前期建设不规范,设备运行过程中不稳定,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建设初期,全国各地按国家要求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由于项目建设工期短,且缺少同类项目建设经验,一些设施未能达到国家的标准要求。例如,建设不规范,导致设备运行不稳定、数据不全、比对监测不合格等,企业排污口未建设排污规范,企业端所使用的监控设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反控系统,而仅设有普通的采样、数据传输及分析系统等。对于异常数据和超标数据难以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判断,从而难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另外,很多设备的采样系统,尤其是废水自动监控系统存在一定缺陷,最为突出的是无法全面控制和封闭,很多企业也抓住这一漏洞而制作虚假数据,加大了环境监察部门的监管难度。
2.2监控设施比对监测难以全面完成
到目前为止,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已基本有所保障,但非国控企业没有相应的资金补助,并在强制监督性比对监测范围之外,这些企业通常不会主动申请进行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因而,难以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合法性。另外,一些企业,如制糖、淀粉行业,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需根据原材料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确定开停机的时间,这些情况也使得监测部门很难进行有计划的比对监测工作,从而对数据的有效性审核通过率造成影响。
2.3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经有效性审核通过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才能用于企业排污量以及环境执法的核定,实际上,受运行环境、监控设备特殊性等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出现一些缺失或异常的数据,影响了上报至环境保护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而影响了数据传输的有效率[2]。另外,很多地区不重视数据的校核工作,表现为在部分校核工作中还使用手工校核方法,有些未进行校核就开始应用,有些虽然使用软件进行全面的校核,但缺乏校核过程中的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数据的准确性难以保证,进而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3.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控制的对策
3.1落实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化的整治工作
为控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各地区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进行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化的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考核工作,全面清查建设完成了的系统和设备,对于未能通过适用性检测、长期瘫痪、无反控功能以及无零配件更换或损坏等设备要进行淘汰或更新[3]。为提高环保部门的反控功能,应增设异常留样、超标、数据日志管理系统,以掌控数据的真实性。另外,环保部门应对企业加强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考核力度,严格落实“十二五”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考核办法,对监管部门内部及可控企业进行严格的考核。例如,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低于75%、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95%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80%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人进行追责。在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时应做出及时处理,对于屡犯不改的企业要加重处罚力度。另外,还可采取多种激励措施激发企业遵守行业规范,履行法律法规。
3.2加强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保障工作
为理顺与运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保证运营企业正常开展工作,可改变运营经费的支付和收取方式。环保部门在计算收取企业排污费用时,可考虑统筹监控设备的运行费用,与运营单位签订合同,将相关的费用列入预算,由财政支付运营经费,以有利于环保部门更好地约束运营企业,避免运营企业和排污企业进行不法交易,减少污染排放量小的企业的支出,充分体现“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4]。
3.3采用多元化的质量控制方式
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当地社会化监测机制,对于非国控企业的比对监测工作可选择有相关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承接对比监测工作的单位需在当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由环保部门定期进行考核,唯有通过考核的才能进入当地市场。为鼓励非国控企业完成有效性审核工作,监测补助应直接下拨到位。另外,为保证数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企业可任意选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环保监测部门检定设备仪器,环保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
3.4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校核机制
为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应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校核机制,对数据校核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规定各级校核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其中,一级校核人员通过应用软件进行数据剔除和补遗,以完成初步校核工作;二级校核人员则将污染处理设施和企业生产设施的相关运行数据进行排污量计算,与初步校核的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三级校核人员则负责完成最终的校核确认工作,将实际工作业务情况与分析结果进行校核,经校核通过的数据才能用于相关的环保管理工作。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各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应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以致自动监控难以全面完成、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等。为此,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控制,如严格落实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化的整治工作、做好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保障工作、采取多元化的质量控制方式、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校核机制等,以使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更加合法、准确和有效。
【参考文献】
[1]龚怒,顾乡.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问题探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23(02):12-14.
[2]高立定,周翔.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征排污费的思考,环境经济,2013(06):61-62.
[3]郑涛,徐海红.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中异常数据的识别方法[J].天津科技,2013(06):13-16.
[4]张学雷.环境自动监控(监测)系统通讯协议及数据通讯规范[J].宿州学院学报,2010,25(08):37-41+49.
【关键词】数据应用;强化探析
1.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纷纷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联网工作。当前,绝大多数地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经开始投入使用,并已收集到很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数据。有些地区采取第三方运营的方式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并得到了相应的技术和人力资源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企业端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可以说,我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已步入正轨。从2009年开始,我国各地开始按照国家制定的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审核方法,对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数据的有效性展开审核工作。由责任环保部门及各级政府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端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现场端设备运行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设备的比对监测情况等进行考核,只有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才能用于环保管理和环境执法工作。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以及制度支持,加上对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方面管理不到位,当前的自动监控数据很少用于环境统计、总量减排、污染防治、环评管理等,而更多地用于排污收费,以及对企业进行日常的辅助监管工作,没有真正发挥监控数据应有的功能[1],因而无法为环保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服务。
2.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2.1前期建设不规范
前期建设不规范,设备运行过程中不稳定,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建设初期,全国各地按国家要求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由于项目建设工期短,且缺少同类项目建设经验,一些设施未能达到国家的标准要求。例如,建设不规范,导致设备运行不稳定、数据不全、比对监测不合格等,企业排污口未建设排污规范,企业端所使用的监控设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反控系统,而仅设有普通的采样、数据传输及分析系统等。对于异常数据和超标数据难以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判断,从而难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另外,很多设备的采样系统,尤其是废水自动监控系统存在一定缺陷,最为突出的是无法全面控制和封闭,很多企业也抓住这一漏洞而制作虚假数据,加大了环境监察部门的监管难度。
2.2监控设施比对监测难以全面完成
到目前为止,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已基本有所保障,但非国控企业没有相应的资金补助,并在强制监督性比对监测范围之外,这些企业通常不会主动申请进行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因而,难以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合法性。另外,一些企业,如制糖、淀粉行业,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需根据原材料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确定开停机的时间,这些情况也使得监测部门很难进行有计划的比对监测工作,从而对数据的有效性审核通过率造成影响。
2.3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经有效性审核通过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才能用于企业排污量以及环境执法的核定,实际上,受运行环境、监控设备特殊性等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出现一些缺失或异常的数据,影响了上报至环境保护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而影响了数据传输的有效率[2]。另外,很多地区不重视数据的校核工作,表现为在部分校核工作中还使用手工校核方法,有些未进行校核就开始应用,有些虽然使用软件进行全面的校核,但缺乏校核过程中的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数据的准确性难以保证,进而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3.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控制的对策
3.1落实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化的整治工作
为控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各地区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进行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化的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考核工作,全面清查建设完成了的系统和设备,对于未能通过适用性检测、长期瘫痪、无反控功能以及无零配件更换或损坏等设备要进行淘汰或更新[3]。为提高环保部门的反控功能,应增设异常留样、超标、数据日志管理系统,以掌控数据的真实性。另外,环保部门应对企业加强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考核力度,严格落实“十二五”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考核办法,对监管部门内部及可控企业进行严格的考核。例如,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低于75%、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95%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80%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人进行追责。在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时应做出及时处理,对于屡犯不改的企业要加重处罚力度。另外,还可采取多种激励措施激发企业遵守行业规范,履行法律法规。
3.2加强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保障工作
为理顺与运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保证运营企业正常开展工作,可改变运营经费的支付和收取方式。环保部门在计算收取企业排污费用时,可考虑统筹监控设备的运行费用,与运营单位签订合同,将相关的费用列入预算,由财政支付运营经费,以有利于环保部门更好地约束运营企业,避免运营企业和排污企业进行不法交易,减少污染排放量小的企业的支出,充分体现“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4]。
3.3采用多元化的质量控制方式
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当地社会化监测机制,对于非国控企业的比对监测工作可选择有相关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承接对比监测工作的单位需在当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由环保部门定期进行考核,唯有通过考核的才能进入当地市场。为鼓励非国控企业完成有效性审核工作,监测补助应直接下拨到位。另外,为保证数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企业可任意选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环保监测部门检定设备仪器,环保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
3.4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校核机制
为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应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校核机制,对数据校核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规定各级校核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其中,一级校核人员通过应用软件进行数据剔除和补遗,以完成初步校核工作;二级校核人员则将污染处理设施和企业生产设施的相关运行数据进行排污量计算,与初步校核的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三级校核人员则负责完成最终的校核确认工作,将实际工作业务情况与分析结果进行校核,经校核通过的数据才能用于相关的环保管理工作。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各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应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以致自动监控难以全面完成、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等。为此,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控制,如严格落实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化的整治工作、做好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保障工作、采取多元化的质量控制方式、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校核机制等,以使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更加合法、准确和有效。
【参考文献】
[1]龚怒,顾乡.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问题探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23(02):12-14.
[2]高立定,周翔.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征排污费的思考,环境经济,2013(06):61-62.
[3]郑涛,徐海红.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中异常数据的识别方法[J].天津科技,2013(06):13-16.
[4]张学雷.环境自动监控(监测)系统通讯协议及数据通讯规范[J].宿州学院学报,2010,25(08):37-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