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全球化第三部门兴起的语境下,作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行业协会无疑将显示其独特的制度功能。但在中国"双重管理"的社团治理模式下,其弊端在竞争法的视野中也逐步凸显。因此应当在明确行业协会能够成为《反垄断法》上"经营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垄断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此指出行业协会为当前《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