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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采用在云南省昆明市的一次分层抽样调查数据,对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幸福感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发现,西南地区流动少数民族群体与其他群体的主观幸福感并不存在显著差别,该结果经过倾向性得分匹配等方法的检验仍然稳定一致。对于流动少数民族群体样本的进一步分析表明,经济收入提高是导致流动少数民族群体主观幸福水平提高的关键性因素,这也是政策需要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流动人口;少数民族;主观幸福感;倾向性得分匹配法
中图分类号:C912.6;C924.2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8-11-22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云南省流动少数民族族群福祉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随机抽样调查及田野实验辅助检验”(2017ZZX007)
作者简介:李辛格(1994—),男,浙江永康人,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西方经济学硕士。
一、引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不断推进,流动少数民族的数量在大城市中迅速增加。这部分流动少数民族人口因其少数民族身份的原因,在语言、文化风俗、宗教信仰方面与其他群体有着较大的差异,在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也与主流群体的水平有一定差距。
衡量社会非主流人群最重要的指标就是主观幸福水平。城市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幸福水平越高,表明其对生活越满意,身心更为健康。因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拥有较高的福祉水平,对建立良好的民族关系、实现社会和谐发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本研究采用隨机分层抽样调查方法,对云南省省会城市昆明市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并使用有序Probit和倾向性得分匹配法对调查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主观幸福感。研究发现,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幸福水平与主流人群并无显著差异。进一步的回归分析证明,提高客观工资收入能有效提高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幸福度,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文献综述
以往认为,幸福感拥有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受到经济状况和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Campbell,1976)。但是近年研究发现,幸福感和收入的关系并不是那么简单。例如,1958—1987年日本人均GDP增长了5倍,但是日本人民的幸福感并没有上升;美国在20世纪最后25年收入不断增加,但幸福感却有所下降;英国在收入显著增长的情况下,幸福感只是持平(Easterlin,2009),中国在过去20年间,人均GDP也增长了4倍,但中国人的幸福感也没有显著上升(Easterlin,2015)。于是人们倾向于将幸福总结成一种“精神状态”或者“心灵状态”,如果一个人的愿望得到了满足,那么他就是富裕幸福的(DeNeve,1998)。
经济学家主要用主观幸福感来衡量人们的福利水平。它由很多因素决定,对老年人来说,婚姻状态、生活状态、健康程度、社会经济因素、社会交往程度对主观幸福感会产生重要影响,而性别、年龄、种族、就业则影响不明显(Larson,1978);对儿童来说,家庭、学校、生活、师生关系、性别、年龄的影响变得显著(Lisaan et al.,2004)。显然,不同地区、不同背景群体的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
在中国大城市中,流动少数民族虽是一个非主流群体,但极为重要,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它兼有流动人口和少数民族两类非主流人群的特点,研究起来又较为困难。有一些研究指出,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幸福水平要显著低于定居居民(林晓娇,2007;张华初,2018),可是另一些研究认为,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幸福水平与定居居民之间并不存在显著差异(黄嘉文,2015),在这个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再从决定因素看,过去对于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幸福感的研究,主要考察了人口特征、地域差异、经济收入三方面的因素:
第一,人口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在这方面,过去研究得出的结论不一。对于广州市流动少数民族的研究表明,性别、受教育程度对流动少数民族人口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显著,男性比女性的幸福水平高,受教育程度越低,则幸福水平越高 (张华初,2018);而对于京津冀地区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研究却得到不同结论。研究表明,该地区流动少数民族的主观幸福感几乎不受性别、教育程度、户籍等因素的影响(戴宏伟、回莹,2016);对于厦门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研究则显示,不同年龄、性别、工作类型的流动少数民族人口主观幸福感不存在显著差异(林晓娇,2007)。
第二,地域差异。习俗和文化都是因为人形成的,相似文化和习俗的人更容易结合成一个族群从而产生归属感,提高主观幸福感。但社会融入对于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结论也是不一致的。在对京津冀地区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研究中,我们发现流动少数民族人口与本地人口的交往程度对其主观幸福感呈正向关系(戴宏伟、回莹,2016)。而在全国范围内的研究则表明,与本地人的交往程度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甚微(黄嘉文,2015)。
第三,经济收入。对该因素的看法比较统一,不管对于北京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分析(夏伦,2014),还是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动少数民族人口分析(李芳芝、向书坚,2016),都认为收入会对流动少数民族人口主观幸福感造成积极而又显著的影响。
云南作为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大省,本身拥有大量且多元化的少数民族人口。可目前非常缺少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观幸福感的相关研究,难以确认中国西南地区在此问题上是否存有特殊性。本研究在云南省省会昆明市区开展调查统计,尝试加深对云南地区流动少数民族的认识,也为流动少数民族的主观幸福度研究提供一种坚实的实证依据。
三、数据描述
本研究数据源自2017年5月在云南省省会昆明市进行的街头分层随机抽样调查。调查总共获得有效样本1074份。其中对主观幸福感的调查问题是“总的来说,您认为现在的自己幸福吗?”回答1至7,1是非常不幸福,7是非常幸福。我们选取在昆明居住超过一个月以上、非本市城区户籍的人口作为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样本,少数民族包括除了汉族以外的所有民族。 抽样方法上,调查采用了多层抽样法确保样本无偏和具有代表性。在行政规划的基础上,随机112个调研点,包括收入水平高、中、低三种级别的场所。调查结果的统计性描述如表1所示。
表1显示,流动少数民族人口与其他人群的主观幸福感不存在明显差异,其他人群的主观幸福感平均为5.23,流动少数民族的主观幸福感为5.066。
四、回归分析
为进一步检验影响流动少数民族群体主观幸福度的因素,本文进一步采用回归分析加以检验。实证模型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先使用整体回归模型,从整体上分析流动少数民族对主观幸福感的影響。第二部分考虑到由于“主观选择效应”存在,个体特征存在差异性,因此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模型消除个体差异,观察影响流动少数民族主观幸福感因素的稳定性。第三部分单独使用流动少数民族样本,整体回归流动少数民族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
1.整体回归模型
首先不考虑内生性影响,检验流动少数民族身份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同时控制性别、年龄、教育、宗教、婚姻、方言、收入等潜在可能影响的因素。由于主观幸福感是有序数据,本文分别采用OLS和有序Probit两种不同的模型对其加以检验。流动少数民族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的基本实证模型为:
yi=β0+β1mobile_minori +β2xi+εi
在此模型中,是因变量,表示个人主观认知的主观幸福感,以个人口头汇报所感受到的主观幸福水平来测量。我们模型重点研究的自变量mobile_minori 是两个二元变量,mobile_minori 值为1时,表示个体属于流动少数民族群体,为0是表示个体属于其他群体。与此同时,模型也考虑了其他可能影响一个人主观幸福感的潜在因素Xi,包括性别、年龄、教育、宗教、婚姻、方言、收入等,作为控制变量纳入回归模型。在收入上,我们分别采用客观收入层级(1-7)和主观收入层级(1-10)两种测量方法。回归结果见表2。
回归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其他可能影响幸福度的因素后,流动少数民族群体这个身份仍与主观幸福水平不存在显著关系,所以可以认为,在本研究的样本中,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幸福度并不低于其他群体。
2.倾向得分匹配模型
为控制自我选择效应(self-selection), 本文进一步使用倾向得分匹配(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的方法,将流动少数民族群体与相对应的其他群体相匹配,消除个体差异然后再来观察两者之间的主观幸福感的差异。结果可见表3。为保证检验结果的稳健性与一致性,本文采用k近邻匹配法加以匹配,并以一对一匹配法、半径匹配法和核匹配法进行检验。
当被解释变量为主观幸福感的时候,k近邻匹配法所估算的ATT值变动为-0.066,不显著,说明通过匹配,流动少数民族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主观幸福水平的差异进一步缩小。此外,一对一匹配法、核匹配法和半径匹配法估算的结果都与k近邻法匹配结果基本一致。由此我们可以断言,流动少数民族与其他群体之间的主观幸福水平不存在系统性差异,这个结果是稳定且一致的。
3.流动少数民族主观幸福感回归
本文进一步探究哪些因素真正提高了流动少数民族的主观幸福水平,使得他们与城市其他人群不存在差异。所以我们单独对流动少数民族样本使用OLS和有序Prob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得到结果如表4所示。
回归结果显示,只有客观收入能显著提高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幸福感,其他因素如年龄、教育、婚姻等个体特征并不产生显著影响。所以,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由于收入的提高,他们的主观幸福度也随之提高,最终达到与城市其他人群相同水平。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一次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的分层抽样调查数据,采用OLS、有序Probit和倾向得分匹配等方法进行分析,发现流动少数民族的主观幸福感与其他人群之间并不存在显著差异。文章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正是客观收入增加显著地提高了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幸福感,其他如年龄、教育、婚姻等因素都非决定性因素。
本研究发现西南地区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幸福水平与其他人群无差异,这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西南地区近几年的民族团结共荣的政策是有效的。本研究结果也肯定了过去对流动少数民族主观幸福感研究中对经济收入的重视。因此,今后的经济政策和民族政策的重点应放在能够增加流动少数民族收入的举措上,具体而言:
第一,着力加强对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创业扶持政策,通过培训教育,提高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职业技能,增加工作机会,促进流动少数民族人群的就业率。
第二,加快实施就业促进法,完善相关制度和服务机制,落实民族很优惠政策,增强对流动少数民族就业权的保护。政府的统筹安排,为流动少数民族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良好的就业环境,减少就业选择和工作中的歧视。
第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流动少数民族提供就业服务,包括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位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等;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第四,完善和贯彻失业保障制度,监督失业保险的缴纳和发放,提高失业保险和救济的给付水平,建立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林晓娇.流动人口主观幸福感现状考察[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35-37,73.
[2]张华初.流动人口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以广州市为例[J].城市问题,2014(10):90-95.
[3]戴宏伟,回 莹.京津冀流动人口主观幸福感实证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6(4):164-171.
[4]黄嘉文.流动人口主观幸福感及其代际差异[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22-133.
[5]夏 伦.流动人口收入与主观幸福感的关系研究——基于北京市流动人口的调查数据[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01-107.
关键词:流动人口;少数民族;主观幸福感;倾向性得分匹配法
中图分类号:C912.6;C924.2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8-11-22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云南省流动少数民族族群福祉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随机抽样调查及田野实验辅助检验”(2017ZZX007)
作者简介:李辛格(1994—),男,浙江永康人,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西方经济学硕士。
一、引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不断推进,流动少数民族的数量在大城市中迅速增加。这部分流动少数民族人口因其少数民族身份的原因,在语言、文化风俗、宗教信仰方面与其他群体有着较大的差异,在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也与主流群体的水平有一定差距。
衡量社会非主流人群最重要的指标就是主观幸福水平。城市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幸福水平越高,表明其对生活越满意,身心更为健康。因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拥有较高的福祉水平,对建立良好的民族关系、实现社会和谐发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本研究采用隨机分层抽样调查方法,对云南省省会城市昆明市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并使用有序Probit和倾向性得分匹配法对调查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主观幸福感。研究发现,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幸福水平与主流人群并无显著差异。进一步的回归分析证明,提高客观工资收入能有效提高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幸福度,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文献综述
以往认为,幸福感拥有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受到经济状况和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Campbell,1976)。但是近年研究发现,幸福感和收入的关系并不是那么简单。例如,1958—1987年日本人均GDP增长了5倍,但是日本人民的幸福感并没有上升;美国在20世纪最后25年收入不断增加,但幸福感却有所下降;英国在收入显著增长的情况下,幸福感只是持平(Easterlin,2009),中国在过去20年间,人均GDP也增长了4倍,但中国人的幸福感也没有显著上升(Easterlin,2015)。于是人们倾向于将幸福总结成一种“精神状态”或者“心灵状态”,如果一个人的愿望得到了满足,那么他就是富裕幸福的(DeNeve,1998)。
经济学家主要用主观幸福感来衡量人们的福利水平。它由很多因素决定,对老年人来说,婚姻状态、生活状态、健康程度、社会经济因素、社会交往程度对主观幸福感会产生重要影响,而性别、年龄、种族、就业则影响不明显(Larson,1978);对儿童来说,家庭、学校、生活、师生关系、性别、年龄的影响变得显著(Lisaan et al.,2004)。显然,不同地区、不同背景群体的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
在中国大城市中,流动少数民族虽是一个非主流群体,但极为重要,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它兼有流动人口和少数民族两类非主流人群的特点,研究起来又较为困难。有一些研究指出,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幸福水平要显著低于定居居民(林晓娇,2007;张华初,2018),可是另一些研究认为,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幸福水平与定居居民之间并不存在显著差异(黄嘉文,2015),在这个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再从决定因素看,过去对于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幸福感的研究,主要考察了人口特征、地域差异、经济收入三方面的因素:
第一,人口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在这方面,过去研究得出的结论不一。对于广州市流动少数民族的研究表明,性别、受教育程度对流动少数民族人口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显著,男性比女性的幸福水平高,受教育程度越低,则幸福水平越高 (张华初,2018);而对于京津冀地区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研究却得到不同结论。研究表明,该地区流动少数民族的主观幸福感几乎不受性别、教育程度、户籍等因素的影响(戴宏伟、回莹,2016);对于厦门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研究则显示,不同年龄、性别、工作类型的流动少数民族人口主观幸福感不存在显著差异(林晓娇,2007)。
第二,地域差异。习俗和文化都是因为人形成的,相似文化和习俗的人更容易结合成一个族群从而产生归属感,提高主观幸福感。但社会融入对于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结论也是不一致的。在对京津冀地区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研究中,我们发现流动少数民族人口与本地人口的交往程度对其主观幸福感呈正向关系(戴宏伟、回莹,2016)。而在全国范围内的研究则表明,与本地人的交往程度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甚微(黄嘉文,2015)。
第三,经济收入。对该因素的看法比较统一,不管对于北京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分析(夏伦,2014),还是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动少数民族人口分析(李芳芝、向书坚,2016),都认为收入会对流动少数民族人口主观幸福感造成积极而又显著的影响。
云南作为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大省,本身拥有大量且多元化的少数民族人口。可目前非常缺少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观幸福感的相关研究,难以确认中国西南地区在此问题上是否存有特殊性。本研究在云南省省会昆明市区开展调查统计,尝试加深对云南地区流动少数民族的认识,也为流动少数民族的主观幸福度研究提供一种坚实的实证依据。
三、数据描述
本研究数据源自2017年5月在云南省省会昆明市进行的街头分层随机抽样调查。调查总共获得有效样本1074份。其中对主观幸福感的调查问题是“总的来说,您认为现在的自己幸福吗?”回答1至7,1是非常不幸福,7是非常幸福。我们选取在昆明居住超过一个月以上、非本市城区户籍的人口作为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样本,少数民族包括除了汉族以外的所有民族。 抽样方法上,调查采用了多层抽样法确保样本无偏和具有代表性。在行政规划的基础上,随机112个调研点,包括收入水平高、中、低三种级别的场所。调查结果的统计性描述如表1所示。
表1显示,流动少数民族人口与其他人群的主观幸福感不存在明显差异,其他人群的主观幸福感平均为5.23,流动少数民族的主观幸福感为5.066。
四、回归分析
为进一步检验影响流动少数民族群体主观幸福度的因素,本文进一步采用回归分析加以检验。实证模型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先使用整体回归模型,从整体上分析流动少数民族对主观幸福感的影響。第二部分考虑到由于“主观选择效应”存在,个体特征存在差异性,因此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模型消除个体差异,观察影响流动少数民族主观幸福感因素的稳定性。第三部分单独使用流动少数民族样本,整体回归流动少数民族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
1.整体回归模型
首先不考虑内生性影响,检验流动少数民族身份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同时控制性别、年龄、教育、宗教、婚姻、方言、收入等潜在可能影响的因素。由于主观幸福感是有序数据,本文分别采用OLS和有序Probit两种不同的模型对其加以检验。流动少数民族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的基本实证模型为:
yi=β0+β1mobile_minori +β2xi+εi
在此模型中,是因变量,表示个人主观认知的主观幸福感,以个人口头汇报所感受到的主观幸福水平来测量。我们模型重点研究的自变量mobile_minori 是两个二元变量,mobile_minori 值为1时,表示个体属于流动少数民族群体,为0是表示个体属于其他群体。与此同时,模型也考虑了其他可能影响一个人主观幸福感的潜在因素Xi,包括性别、年龄、教育、宗教、婚姻、方言、收入等,作为控制变量纳入回归模型。在收入上,我们分别采用客观收入层级(1-7)和主观收入层级(1-10)两种测量方法。回归结果见表2。
回归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其他可能影响幸福度的因素后,流动少数民族群体这个身份仍与主观幸福水平不存在显著关系,所以可以认为,在本研究的样本中,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幸福度并不低于其他群体。
2.倾向得分匹配模型
为控制自我选择效应(self-selection), 本文进一步使用倾向得分匹配(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的方法,将流动少数民族群体与相对应的其他群体相匹配,消除个体差异然后再来观察两者之间的主观幸福感的差异。结果可见表3。为保证检验结果的稳健性与一致性,本文采用k近邻匹配法加以匹配,并以一对一匹配法、半径匹配法和核匹配法进行检验。
当被解释变量为主观幸福感的时候,k近邻匹配法所估算的ATT值变动为-0.066,不显著,说明通过匹配,流动少数民族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主观幸福水平的差异进一步缩小。此外,一对一匹配法、核匹配法和半径匹配法估算的结果都与k近邻法匹配结果基本一致。由此我们可以断言,流动少数民族与其他群体之间的主观幸福水平不存在系统性差异,这个结果是稳定且一致的。
3.流动少数民族主观幸福感回归
本文进一步探究哪些因素真正提高了流动少数民族的主观幸福水平,使得他们与城市其他人群不存在差异。所以我们单独对流动少数民族样本使用OLS和有序Prob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得到结果如表4所示。
回归结果显示,只有客观收入能显著提高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幸福感,其他因素如年龄、教育、婚姻等个体特征并不产生显著影响。所以,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由于收入的提高,他们的主观幸福度也随之提高,最终达到与城市其他人群相同水平。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一次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的分层抽样调查数据,采用OLS、有序Probit和倾向得分匹配等方法进行分析,发现流动少数民族的主观幸福感与其他人群之间并不存在显著差异。文章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正是客观收入增加显著地提高了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幸福感,其他如年龄、教育、婚姻等因素都非决定性因素。
本研究发现西南地区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幸福水平与其他人群无差异,这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西南地区近几年的民族团结共荣的政策是有效的。本研究结果也肯定了过去对流动少数民族主观幸福感研究中对经济收入的重视。因此,今后的经济政策和民族政策的重点应放在能够增加流动少数民族收入的举措上,具体而言:
第一,着力加强对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创业扶持政策,通过培训教育,提高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职业技能,增加工作机会,促进流动少数民族人群的就业率。
第二,加快实施就业促进法,完善相关制度和服务机制,落实民族很优惠政策,增强对流动少数民族就业权的保护。政府的统筹安排,为流动少数民族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良好的就业环境,减少就业选择和工作中的歧视。
第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流动少数民族提供就业服务,包括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位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等;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第四,完善和贯彻失业保障制度,监督失业保险的缴纳和发放,提高失业保险和救济的给付水平,建立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林晓娇.流动人口主观幸福感现状考察[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35-37,73.
[2]张华初.流动人口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以广州市为例[J].城市问题,2014(10):90-95.
[3]戴宏伟,回 莹.京津冀流动人口主观幸福感实证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6(4):164-171.
[4]黄嘉文.流动人口主观幸福感及其代际差异[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22-133.
[5]夏 伦.流动人口收入与主观幸福感的关系研究——基于北京市流动人口的调查数据[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