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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虽然已设定相关的例外处理规定,但过多的例外规定无疑会增大考核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和主观随意·性,会软化业绩考核的制度约束力。同时,也会引发被考核主体诸多的“情况说明”、“补充汇报”等行为,以及以形形色色“走门路、找关系、说人情”的方式申请适用例外条款,甚至最终会导致业绩考核“热热闹闹地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