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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单纯词的理据的探究,学界已经取得了诸多成就,而复合词理据的探究工作还有待深入。进行复合词内部语义关系的探究不仅可以有效地解释词义,而且对汉语词汇表义特点的进一步认识也有现实意义。本文就“对象”这一复合词的理据进行考释,揭示其内部语义关系。
关键词:对象 义项 理据 考释
一、引言
说起“对象”一词,人们都不陌生。何谓“对象”?查找《现代汉语词典》(简称《现汉》,第6版330页),我们可以发现,“对象”一词包含以下两个义项:名.①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革命的~|研究~。②特指恋爱的对方:找~|他有~了。可以看出,这两个义项之间的语义差别很大,这两个义项是怎么来的,在语义发展上是否有联系,值得探讨。
对北大古汉语语料库进行检索,得到含“对象”例句63条,除去后人翻译的《二十四史》的无效例句,剩余的例句包括三种用法:
一是作为名词,指“物件、人物”,如“抚宪又着两县去到西禅寺查明一切,将寺中所有田产对象,细细查明详报,以便另招高僧住持。”(《乾隆南巡记》)
二也是作为名词,指“恋爱、婚嫁的对方”,如“三女找对象,我的意思选择一个节俭朴实的耕读人家,不必一定是富家名门。”(《曾国藩家书》)
三则不成语法结构,“对”指“应答”,“象”指人名。如“辅百姓所归欲应天顺于诸君何如众莫敢对象进曰:”(《册府元龟》)。
不难看出,这几个用法皆不包含现在常用义“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据此可以推测,这一常用义属于后起义。
若探讨《现汉》中“对象”的第一个义项的形成过程,笔者认为“对象”一词一开始多指“物件;人物”义,由于此义所指适用范围较大,在清后期特别是民国以后,人们开始将此层含义凝固为“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词义缩小并且固定下来,不再广泛地指“物件”或“人物”,因为此含义有专有名词“东西”“物品”“人物”等所指。
“对象”在《现汉》中的第二个义项“特指恋爱的对方”开始于何时、怎么形成的,这也是我们要重点探讨的问题。查找北大古汉语语料库,可以找到的使用“恋爱的对方”义例句的最早时期是清朝,并且只有孤证一条。“特指恋爱的对方”这一义项的产生和“对象”一词的第一个义项“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是否相关,是否属于词义的引申?如果从历时的角度、从词义引申来看应该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对象”在清朝的时候就已经具有“特指恋爱的对方”这一含义,而其第一个义项这时并未稳固下来。因而,也就没有理由说,产生时间早的词义是从产生时间晚的词义引申而来。那么,“对象”可以指称“恋爱的对方”,这一义项由何而来?
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此问题提出以下猜测:“对象”从字面意义分析,即为“两个人对着相面”。“对象”的原来词形可能就是“对像”。古代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先通过说媒选个门当户对的,由于古代男女没见过面,就要男女双方碰个面或者互相递画像,也就是需要双方看看对方长什么样子,对一下双方的长像是不是符合夫妻相,即为“对像”。下面我们对这一猜测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二、从单个汉字意义的源流来看
1.“对”的本义及其引申义
《说文·丵部》:“,应无方也。从丵,从口,从寸。對,或从士。都隊切。”
“对”的本义是“高举显扬”,这从字的构形上可以看出来,“对”的古体的构形像以手把持某物。古体又写作“對”:汉文帝以为责对而伪,言多非诚,故去其口,以从土。意思是汉文帝认为,在被责问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多半不是诚实的回答,所以去掉“对”字的“口字边”,而采用“士”作边旁,从而将“”改为“對”,专用以表示“对答”。“对答、应答”义后来常作为是“对”的常用义出现。如:
(1)听言则对,诵言如醉。(《诗·大雅·桑柔》)
郑玄笺:对,答也。贪恶之人见道听之言则应答之。
“对答”是面对面的,又引申为“相对;朝着”义。例如:
(2)子孙有过失,不谯让,为便坐,对案不食。(《史记·万石张叔列传》)
随即引申为“对面”义。如:
(3)两人刚把新买的東西搬运到家中,对溪就有人喊过渡。(《边城》)
“对”的引申义有很多个,一一列举也没有多大意义,篇幅限制就列举以上几个。
2.“象”的本义及其引申义
《说文·象部》:“长鼻牙,南越大兽,三秊一乳,象耳牙四足之形。凡象之属皆从象。徐两切。”
可以看出,“象”的本义就是指一种兽。如:
(1)纵远方奇兽蜚禽及白稚诸物,颇以加祠。兕旄牛犀象之属弗用。(《史记·孝武本纪》)
“象”的引申义也有近二十个,下面也仅列举几个和所谈论的问题相关的义项。
首先,由整只象转指“象牙”,局部代整体。如:
(2)笏,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礼记·玉藻下》)
由局部引申为“有形可见之物、形状、形象”义,例如:
(3)纷哉万象,劳矣千想。(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养气》)
由“形状”义继续引申为“状貌、相貌”义。如:
(4)夫祭器尚象者,古之道也。(宋·郑樵《〈通志〉总序》)
“相貌、状貌”总是要描画出来,所以有了“模拟、描绘”义。如:
(5)公在荆州,或象其仪;白鬚红颜,谓公方壮。(宋·苏洵《王荆公画像赞》)
“模拟、描绘”以后就变得很相像,引申为“类似、如同”义。如:
(6)雷之为形,非走非翔,象彼鹰隼,两翼怒张。(清·刘大櫆《雷说》)
综上所述,“对”和“象”部分意义源流的可用下图表示:
图1:“对”和“象”部分意义源流 从“对”和“象”意义源流来看,上面提到的“对象”可以指称“恋爱的对方”的解释,是可以说得通的。“对象”一词可以解释为两人见面对一下相貌,看看适合不适合。“对”可解释为“投合、适合”,“象”可解释为“相貌”(像)。这一点在下面的讨论中也会得到一些佐证。
三、从“象”与“像”的关系来看
先秦先有“象”字,在“象”字词义扩大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像”字,承载了“象”的部分词义,如“相貌”“类似”“形状”等义(许慎《说文解字》“像,象也”)。
这两个字自古亲缘关系密切,互相借用的习惯也一直存在着。例如,作“长相”“容貌”解的同一个词,就有三种写法:“像貌”“象貌”“相貌”。发展到现在,已定格于“相貌”。所以,“对象”本来应该是“对像”,后来“象”和“像”经常互用,最后定格为现在我们使用的“对象”。
四、从方言义来看
“对象”在《汉语大词典》中有一个义项是:北方方言指物色配偶。如:
咱长大自个对象去。(谷峪《强扭的瓜不甜》)
这更加印证了“对象”指称“恋爱的对方”时,“对”应该是“投合、适合”义,只不过在“对象”成为动词,后来慢慢稳固为名词,特指恋爱的对象。另外,在笔者的家乡山东临沂方言中还保留“对象”作为动词的用法,遇到大龄未婚青年,大家见面还经常这样问:“最近对象了没?”一般而言,方言用法是古汉语的遗留,这从某种意义上也为上文的推测提供了支撑。
五、结语
从“对象”一词理据的探讨中我们发现,词语理据形成的复杂过程也就是词义演变的整个过程。词义的演變与社会的变化有关,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无论是“对象”义项的出现还是“对象”部分义的缩小,可以说都与社会的需求脱不了关系,当然,“对象”的“物件、人物”义的缩小与语言内部词语的聚合组合关系也密切相关(“物件、人物”义有专门名词“东西”“人物”等表示)。
参考文献:
[1]王艾录.探究复合词理据的基本途径[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85-91.
[2]王力.汉语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4.
[3][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13.
[4]罗竹风等.汉语大词典[Z].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
[5]王力.同源字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张凌云.复合词的理据浅析[J].甘肃高师学报,2014,(3):41-43.
[7][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8]徐中舒等.汉语大字典(缩印本)[Z].武汉:湖北辞书出版社,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3.
(杨田芳 江苏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210097)
关键词:对象 义项 理据 考释
一、引言
说起“对象”一词,人们都不陌生。何谓“对象”?查找《现代汉语词典》(简称《现汉》,第6版330页),我们可以发现,“对象”一词包含以下两个义项:名.①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革命的~|研究~。②特指恋爱的对方:找~|他有~了。可以看出,这两个义项之间的语义差别很大,这两个义项是怎么来的,在语义发展上是否有联系,值得探讨。
对北大古汉语语料库进行检索,得到含“对象”例句63条,除去后人翻译的《二十四史》的无效例句,剩余的例句包括三种用法:
一是作为名词,指“物件、人物”,如“抚宪又着两县去到西禅寺查明一切,将寺中所有田产对象,细细查明详报,以便另招高僧住持。”(《乾隆南巡记》)
二也是作为名词,指“恋爱、婚嫁的对方”,如“三女找对象,我的意思选择一个节俭朴实的耕读人家,不必一定是富家名门。”(《曾国藩家书》)
三则不成语法结构,“对”指“应答”,“象”指人名。如“辅百姓所归欲应天顺于诸君何如众莫敢对象进曰:”(《册府元龟》)。
不难看出,这几个用法皆不包含现在常用义“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据此可以推测,这一常用义属于后起义。
若探讨《现汉》中“对象”的第一个义项的形成过程,笔者认为“对象”一词一开始多指“物件;人物”义,由于此义所指适用范围较大,在清后期特别是民国以后,人们开始将此层含义凝固为“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词义缩小并且固定下来,不再广泛地指“物件”或“人物”,因为此含义有专有名词“东西”“物品”“人物”等所指。
“对象”在《现汉》中的第二个义项“特指恋爱的对方”开始于何时、怎么形成的,这也是我们要重点探讨的问题。查找北大古汉语语料库,可以找到的使用“恋爱的对方”义例句的最早时期是清朝,并且只有孤证一条。“特指恋爱的对方”这一义项的产生和“对象”一词的第一个义项“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是否相关,是否属于词义的引申?如果从历时的角度、从词义引申来看应该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对象”在清朝的时候就已经具有“特指恋爱的对方”这一含义,而其第一个义项这时并未稳固下来。因而,也就没有理由说,产生时间早的词义是从产生时间晚的词义引申而来。那么,“对象”可以指称“恋爱的对方”,这一义项由何而来?
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此问题提出以下猜测:“对象”从字面意义分析,即为“两个人对着相面”。“对象”的原来词形可能就是“对像”。古代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先通过说媒选个门当户对的,由于古代男女没见过面,就要男女双方碰个面或者互相递画像,也就是需要双方看看对方长什么样子,对一下双方的长像是不是符合夫妻相,即为“对像”。下面我们对这一猜测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二、从单个汉字意义的源流来看
1.“对”的本义及其引申义
《说文·丵部》:“,应无方也。从丵,从口,从寸。對,或从士。都隊切。”
“对”的本义是“高举显扬”,这从字的构形上可以看出来,“对”的古体的构形像以手把持某物。古体又写作“對”:汉文帝以为责对而伪,言多非诚,故去其口,以从土。意思是汉文帝认为,在被责问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多半不是诚实的回答,所以去掉“对”字的“口字边”,而采用“士”作边旁,从而将“”改为“對”,专用以表示“对答”。“对答、应答”义后来常作为是“对”的常用义出现。如:
(1)听言则对,诵言如醉。(《诗·大雅·桑柔》)
郑玄笺:对,答也。贪恶之人见道听之言则应答之。
“对答”是面对面的,又引申为“相对;朝着”义。例如:
(2)子孙有过失,不谯让,为便坐,对案不食。(《史记·万石张叔列传》)
随即引申为“对面”义。如:
(3)两人刚把新买的東西搬运到家中,对溪就有人喊过渡。(《边城》)
“对”的引申义有很多个,一一列举也没有多大意义,篇幅限制就列举以上几个。
2.“象”的本义及其引申义
《说文·象部》:“长鼻牙,南越大兽,三秊一乳,象耳牙四足之形。凡象之属皆从象。徐两切。”
可以看出,“象”的本义就是指一种兽。如:
(1)纵远方奇兽蜚禽及白稚诸物,颇以加祠。兕旄牛犀象之属弗用。(《史记·孝武本纪》)
“象”的引申义也有近二十个,下面也仅列举几个和所谈论的问题相关的义项。
首先,由整只象转指“象牙”,局部代整体。如:
(2)笏,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礼记·玉藻下》)
由局部引申为“有形可见之物、形状、形象”义,例如:
(3)纷哉万象,劳矣千想。(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养气》)
由“形状”义继续引申为“状貌、相貌”义。如:
(4)夫祭器尚象者,古之道也。(宋·郑樵《〈通志〉总序》)
“相貌、状貌”总是要描画出来,所以有了“模拟、描绘”义。如:
(5)公在荆州,或象其仪;白鬚红颜,谓公方壮。(宋·苏洵《王荆公画像赞》)
“模拟、描绘”以后就变得很相像,引申为“类似、如同”义。如:
(6)雷之为形,非走非翔,象彼鹰隼,两翼怒张。(清·刘大櫆《雷说》)
综上所述,“对”和“象”部分意义源流的可用下图表示:
图1:“对”和“象”部分意义源流 从“对”和“象”意义源流来看,上面提到的“对象”可以指称“恋爱的对方”的解释,是可以说得通的。“对象”一词可以解释为两人见面对一下相貌,看看适合不适合。“对”可解释为“投合、适合”,“象”可解释为“相貌”(像)。这一点在下面的讨论中也会得到一些佐证。
三、从“象”与“像”的关系来看
先秦先有“象”字,在“象”字词义扩大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像”字,承载了“象”的部分词义,如“相貌”“类似”“形状”等义(许慎《说文解字》“像,象也”)。
这两个字自古亲缘关系密切,互相借用的习惯也一直存在着。例如,作“长相”“容貌”解的同一个词,就有三种写法:“像貌”“象貌”“相貌”。发展到现在,已定格于“相貌”。所以,“对象”本来应该是“对像”,后来“象”和“像”经常互用,最后定格为现在我们使用的“对象”。
四、从方言义来看
“对象”在《汉语大词典》中有一个义项是:北方方言指物色配偶。如:
咱长大自个对象去。(谷峪《强扭的瓜不甜》)
这更加印证了“对象”指称“恋爱的对方”时,“对”应该是“投合、适合”义,只不过在“对象”成为动词,后来慢慢稳固为名词,特指恋爱的对象。另外,在笔者的家乡山东临沂方言中还保留“对象”作为动词的用法,遇到大龄未婚青年,大家见面还经常这样问:“最近对象了没?”一般而言,方言用法是古汉语的遗留,这从某种意义上也为上文的推测提供了支撑。
五、结语
从“对象”一词理据的探讨中我们发现,词语理据形成的复杂过程也就是词义演变的整个过程。词义的演變与社会的变化有关,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无论是“对象”义项的出现还是“对象”部分义的缩小,可以说都与社会的需求脱不了关系,当然,“对象”的“物件、人物”义的缩小与语言内部词语的聚合组合关系也密切相关(“物件、人物”义有专门名词“东西”“人物”等表示)。
参考文献:
[1]王艾录.探究复合词理据的基本途径[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85-91.
[2]王力.汉语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4.
[3][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13.
[4]罗竹风等.汉语大词典[Z].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
[5]王力.同源字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张凌云.复合词的理据浅析[J].甘肃高师学报,2014,(3):41-43.
[7][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8]徐中舒等.汉语大字典(缩印本)[Z].武汉:湖北辞书出版社,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3.
(杨田芳 江苏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21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