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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5-033-01
一、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立法概况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的三十年间,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工作才被逐渐提上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随着我国各个部门法的相继制定和完善,特别是随着2010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可以说,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下面将简介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有关民事立法的现状,具体立法内容的探讨后文将有详细介绍。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相关法律
我国目前关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等。这些法律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通用性、原则性,例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章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对旅游消费者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了当旅游消费者被旅游经营者侵权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等。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相关法规
1、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旅行社方面,自198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后,和旅游有关的一系列法规相继出台,旅游业进入法制化的快速发展期。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旅游业的单行法规,它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新突破。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为适应现实需要,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并出台了配套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还有《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等规章也相继出台,这些与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规及规章可以较好的解决旅行社的服务质量问题,切实保障旅游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的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2)导游方面1999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制度和导游工作职责与处罚制度。国家旅游局随后出台了配套的《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这两个行政法规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为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旅游法规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3)旅游安全和保险方面国家旅游局相继发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试行办法》和《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其中《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幵创了了我国的旅游意外保险制度。这些规章的发布对切实保障旅游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起到了重大作用。
(三)地方性法规
1995年6月海南省第一届人大批准的《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开创了我国地方旅游立法的先河,成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旅游法规。至2003年9月,我国27个省级人大颁布了旅游管理条例,青岛、厦门、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苏州11个市级人大颁布了旅游管理条例。从这些地方性法规中可以看出各地区都十分重视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绝大部分都将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单独列为一章,这部分条款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旅游消费者在进行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利,二是旅游消费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三是旅游消费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这些地方旅游法规在实践中对具体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补充作用,对地方旅游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四)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相关司法解释
作为司法解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旅游纠纷案件适用规定》)可谓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起到巨大作用。该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领域率先探索并部分的解决了我国旅游法制建设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对依法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外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概况
中国旅游业起步较晚,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与美国、英国、日本等世界旅游业发达国家相比处于滞后状态,向这些国家学习借鉴,对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大有禅益。
美国不仅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发达国家和旅游大国、强国,同时也是一个旅游法治大国、强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当完善,其由四部分构成:判例、单行法规法案、旅游基本法律、各州制定的地方法规。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在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判例不计其数。美国通过这些判例确立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免责情形,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消费者危险旅游的告知危险义务,禁止旅游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对旅游消费者进行误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必须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旅游经营者在破产时如何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这些判例对美国各州都有约束力,美国法学专家也都十分认可美国法院所做的这些判决,通过这些司法判例较好地保护了旅游消费者的权益。美国还制定了一些单行的与旅游消费者有关的法规法案,例如关于饭店、宾馆的法律,规定了饭店和宾馆的开办、经营等诸多事项,如联邦政府制定的《诚实菜单法》,要求饭店所做的关于所供应食物菜单的表述要准确属实,禁止菜单上包含欺诈性的食物公告等内容。
一、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立法概况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的三十年间,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工作才被逐渐提上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随着我国各个部门法的相继制定和完善,特别是随着2010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可以说,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下面将简介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有关民事立法的现状,具体立法内容的探讨后文将有详细介绍。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相关法律
我国目前关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等。这些法律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通用性、原则性,例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章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对旅游消费者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了当旅游消费者被旅游经营者侵权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等。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相关法规
1、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旅行社方面,自198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后,和旅游有关的一系列法规相继出台,旅游业进入法制化的快速发展期。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旅游业的单行法规,它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新突破。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为适应现实需要,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并出台了配套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还有《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等规章也相继出台,这些与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规及规章可以较好的解决旅行社的服务质量问题,切实保障旅游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的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2)导游方面1999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制度和导游工作职责与处罚制度。国家旅游局随后出台了配套的《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这两个行政法规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为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旅游法规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3)旅游安全和保险方面国家旅游局相继发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试行办法》和《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其中《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幵创了了我国的旅游意外保险制度。这些规章的发布对切实保障旅游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起到了重大作用。
(三)地方性法规
1995年6月海南省第一届人大批准的《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开创了我国地方旅游立法的先河,成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旅游法规。至2003年9月,我国27个省级人大颁布了旅游管理条例,青岛、厦门、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苏州11个市级人大颁布了旅游管理条例。从这些地方性法规中可以看出各地区都十分重视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绝大部分都将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单独列为一章,这部分条款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旅游消费者在进行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利,二是旅游消费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三是旅游消费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这些地方旅游法规在实践中对具体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补充作用,对地方旅游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四)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相关司法解释
作为司法解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旅游纠纷案件适用规定》)可谓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起到巨大作用。该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领域率先探索并部分的解决了我国旅游法制建设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对依法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外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概况
中国旅游业起步较晚,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与美国、英国、日本等世界旅游业发达国家相比处于滞后状态,向这些国家学习借鉴,对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大有禅益。
美国不仅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发达国家和旅游大国、强国,同时也是一个旅游法治大国、强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当完善,其由四部分构成:判例、单行法规法案、旅游基本法律、各州制定的地方法规。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在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判例不计其数。美国通过这些判例确立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免责情形,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消费者危险旅游的告知危险义务,禁止旅游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对旅游消费者进行误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必须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旅游经营者在破产时如何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这些判例对美国各州都有约束力,美国法学专家也都十分认可美国法院所做的这些判决,通过这些司法判例较好地保护了旅游消费者的权益。美国还制定了一些单行的与旅游消费者有关的法规法案,例如关于饭店、宾馆的法律,规定了饭店和宾馆的开办、经营等诸多事项,如联邦政府制定的《诚实菜单法》,要求饭店所做的关于所供应食物菜单的表述要准确属实,禁止菜单上包含欺诈性的食物公告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