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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从境内(区外)运入区内进行检测维修、改装升级后复回境内区外的修理业务,统称为保税维修。
为了高质量、高标准推进我国保税维修产业的蓬勃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以下简称“2015年第59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203号”)、《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29号”)等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检测维修向中心化推进,以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以及促进区域和产业转型升級。对此,本文从保税维修的分类、范围、条件及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适应发展的策略及税收建议。
保税维修的范围、条件及影响
保税维修的分类与范围
目前,在我国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适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等区域。保税维修按维修后产品流向,可分为出境维修和出区(境内区外)维修;按维修场所分,可分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和商务、海关等主管部门批准或指定的其他监管场所。其维修产品以船舶、飞机、精密机械和电子产品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成本和低能耗货物为主。
开展保税维修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2018年第20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接受和通过海关实地验核评估:一是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二是企业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三是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四是符合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加快保税维修发展的影响
第一,压缩产品更新周期,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保税维修可以延伸产业链条,完善境内企业产品售后服务体系,继而实现由加工制造延伸至后期检测维修服务,以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同时,通过维修可以保护产品核心技术,跟踪掌握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或不足,为后续产品升级更新提供支持,进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第二,推动区域转型升级,加快与境外相关产业接轨。通过拓展境外和区外两个维修市场,可以解决区内企业“吃不饱”和产能或生产设备闲置、过剩等问题。
第三,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带动上下游链条产业协调发展。随着保税维修产业的拓展,直接带动了区内物流、仓储、保税研发和静态展示等其他产业的发展。另外,通过保税维修可以聚焦激励投资和助推区内企业转型升级,加快相应区域、企业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步伐。
保税维修发起和经营终止
保税维修业务的发起与经营终止主要分为备案申请、进出口货物申报、待维修货物核销、暂停和终止4个方面。
备案申请
根据20 18年第203号规定,区内企业根据业务需要,按保税维修要求备齐保税维修情况说明书、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相关品牌授权文件等资料,向所属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对需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可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经海关对企业维修资质、能力等评估核实无问题后,企业即可通过备案申请。后续企业还需申请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H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账(手)册,并按账务处理要求,对进出库货物进行登记、核算和处理。维修企业如有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经海关评估并按规定建立相应账册后,维修企业即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但应注意,按《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在综合保税区内可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目前可以开展的保税维修共有55个商品大类。
进出口货物申报
(1)待维修货物。
待维修货物主要分为境外待维修货物和境内待维修货物两类。境外待维修货物方面,在对待维修货物或维修后货物进行进出口申报时,分备案料件“货物品名(待修复)”、备案成品“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均按照“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境内待维修货物方面,区外企业或区内企业应当填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区内企业应当填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 (代码1371)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时,区外企业或区内企业应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之日的税率、汇率。
(2)维修用料件。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维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税或非保税方式直接进口,也可以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仓等购进未经加工的保税料件或加工后成品。一是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对应的“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监管方式申报;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监管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监管方式申报。二是在维修过程中,如因部分工艺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货物或设备,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区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待维修货物核销
维修复运回境内(区外)货物在维修过程中耗用的保税料件,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耗用数量予以核销并以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完税价格所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如料件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必须先申领到相应的许可证后,再到海关办理补税。
(1)核销要求。
企业应通过电子账(手)册如实向海关申报待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维修企业须单独设置库位和账套管理,保税料件未经审批不能挪作他用;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未经审批,不能私自串换使用。保税维修账(手)册核销周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于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申请和主管海关确认,可按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手)册核销周期。
(2)核销前准备。
维修企业在准备申请核销前,按核销周期和以下步骤做好核销前的准备。一是准确核对和计算出周期内进口料件理论在库和实际在库(期初库存+本期购入本期消耗=期末在库)差异。二是根据差异结果,分别向海关补缴关税、增值税(实际在库<理论在库)或通过书面解释原因(实际在库>理论在库)。三是对保税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要分别按退回境外和内销进行核算和记账。对确定内销的,内销前要向海关办理申报并补缴税款。四是边角料和旧坏件的处理。按2015年第59号规定,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申报,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无法对应备案料件项号或采用非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统一按对应备案待维修货物的项号填报复运出境。而对于从境内区外进入区域内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应通过专门系统登记、申报后再运至境内区外,不得留存区内。
暂停和终止
(1)违反规定。
维修企业在开展保税维修过程中出现不再符合2018年第203号第二、三条规定的,或未按规定对保税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保税边角料,或违反国家废物管理规定,擅自处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整改,整改完成后才可申请或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2)涉嫌走私。
企业因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调查期间海关不受理新设保税维修业务。企业若出现倒闭、破产、被撤销经营资格、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在境内被转让、将待维修货物移作他用、未按期和规定进行整改等情况的,海关将终止其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保税维修货物的税收管理
在区外检测、维修完毕后运回区内的维修货物
如有更换新零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区内。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件、配件或者附件,需要退税的,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出口退税申报条件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规定,区外企业可按视同出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已维修复运回境内(区外)货物
区外或区内企业对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的,应按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外)当日的汇率和税率计算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并向海关申报纳税。对外发至区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发生的维修费用,如能单独列明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予以扣除。
境内区外运入区内经检测、维修复回的“待维修货物”
在维修过程中耗用的保税料件,无论是料件本身,还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或者其他衍生物,只要是运出区外或内销,区内或区外企业必须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并补征关税以后才可以进行。
保税维修的税收优惠选择及发展策略
毋庸置疑,保税维修产业的发展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升级转型以及整体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在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区内企业应当如何用好税收政策、用足税收优惠,发展自我、赢利创汇,对加快推进保税维修的发展十分关键。 合理确定适用范围及贸易方式
(1)合理统筹适用范围。
首先,区内企业要了解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保税维修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保税维修共有55个商品大类)的范围,在适用范围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其次,要了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实行的负面清单管理和进口许可证双重管理之间关系,正确确定拟开展维修项目的可行性,以保证可开展项目最多化。
(2)认清贸易方式的不同。
保税维修选择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不同,将会直接影响到经营成本及时问成本的变化。对于选择保税维修监管方式的,在成本与时间方面要优于一般贸易购进。一是保税维修进口的程序简单、易操作并且采取保税形式。二是采取一般贸易购进,检测维修后再复出口的维修项目,要分析研判物流和时间等成本影响,特别要考虑通关环节中的时间长、查验率高和海关在企业申请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要求维修企业提供保证金或保函管理等因素的影响[《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014〕219号)、 《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5〕63号)]。
合理用好进出口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区内企业要充分考虑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税收政策。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保税维修业务的区内企业,对是否选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应当考虑以下3个方面影响。一是在区内从事保税维修企业,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试点资格,要根据2019年第29号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考虑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在按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时,海关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时税负影响。二是如果区内企业为集团式公司,要分析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后,适用“免抵退”税方式时对内部统一核算影响,特别是在国内、外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国公司。另外,对于只是母公司生产链中某一环节或从事简单检测维修的区内企业或无自主决定资源和市场定夺权的也要慎重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三是要核算好“免抵退”税中“免抵税额”计征附加税的影响,同时,还要清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不再享受区内“水电气”退税后所带来的成本和税负影响。
合理把握立足区域地理位置的优势
(1)空港区域。
一是对于片区或区域内有空港的区域,要全力推动飞机(发动机)定期檢测、维修和机载设备的校验维修等,进而形成航空飞行器适航性检测、航空维修、人员培训和“客改货”等产业集群;二是以海关对维修货物、维修料件“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通关便利化和航空运输的快捷化,优先发展电子产品、小家电等保税维修。
(2)港口码头区域。
一是对于片区或区域内有港口码头、邮轮母港的,保税维修方向要以运输船舶的检测维修、升级改装等为主;二是为平行进口和区外汽车提供改装、升级和售后维修、保养服务工作;为二手车出口前提供检测维修和加改装等业务,进而形成进出口车辆全链条的中央环节和核心纽带。
(3)内陆区域。
对无空、海港优势的内陆区域,在巩固目前较易开展的液晶显示器、平板电脑等维修项目的基础上,要以围绕和服务发展高新技术、精密机械、轨道交通、数控机床和医疗器械等产业为目标,通过拓展相应产品出口前的标准检测和售后维修,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品牌知名度。
合理定位保税维修核心作用和地位
保税维修是现代加工制造业链中的重要一环,通过保税维修可带动技术、资本和产业市场聚焦。转变目前部分区域以液晶显示屏、平板电脑等单一项目落地为目标,快速推动简单、低附加值保税维修向高技术、高附加值和环保型保税维修转型升级。初期带动周边配套产业协同发展,中长期布局以保税维修为核心,推动保税研发、精密制造和销售一体化的区域产业链;反向再通过保税研发、精密制造推动保税维修向技术含量更高、低碳环保和高附加值发展,进而激发综合保税区发展活力,有效提升区内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率和市场占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