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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德堡大学校长的选拔与任命由不同的机构负责:由评议会、大学理事会和州政府代表组成的遴选委员会负责选拔与提名,大学理事会负责选举,评议会和州科学部负责认可,巴登—腾堡州州长负责任命.这些机构既分工也合作,有助于选出同时得到政府、社会和大学认可的校长.这种校长选任制度既尊重大学的自治权,又允许政府和社会可以对校长选任施加恰当的影响;既保证让大学里的不同群体民主参与决策,同时又基于教授治校的传统赋予教授群体最大的影响力.海德堡大学校长选任制度对我国大学校长选任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