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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对善意取得的价值基础、理论基础和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目的是保护合法的物权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善意取得法律要件动产动产物权
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如果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通说则认为:基于特定法益而实际占有该利益的占有人,在不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将该利益让与善意第三人,则该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利益的物权,利益之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与占有人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而主张其权利。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九章第106条则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通常认为无权处分人把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不向第三人说明原因隐瞒事实当物权人要求其物不得对抗无知情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合法取得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
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有偿转让给善意受让人的,如符合如下条件,受让人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处分人将该动产移交受让人占有的;2.受让人支付了一定的代价;3.处分的标的物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4.交易合法有效。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为善意。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以取得动产占有时的状况来确定。认为善意是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有无过失,即不过问;认为善意是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是否出于过失,虽不过问,但依客观情势,于交易上一般人皆可认定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的,应认为恶意;认为所谓非善意,是指明知或可得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由于善意取得重在保护受让人的权益,维护财产的安全,因此,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只指受让人主观善意,而与让与人和原权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并无关系。
二、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物权
在我国民法学理研究的语境中,善意取得的含义是: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进行无权处分,作为取得人的善意第三人一般能确定地取得该动产物权。这大致包含了以下几个构成要素:标的物为动产,物权处分人为动产占有人,处分人没有相应的处分权,物权变动的基础是法律行为,第三人已经取得占有,第三人为善意。
依我国《民法》规定,动产物权变动需要有两个条件:债权合同与交付。合同法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可撤销或无效合同的效力规定于《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为这时“合同自始无效,受领人取得给付物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自始不存在。这样,返还财产实际是所有物的返还,具有物权的效力。”那么,在适用善意取得时也理应以合同有效为基础。如果交易行为本身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必然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适用。因为在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场合买受人尚不能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何当事人无处分权反而可使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呢?因此,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变动要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前提,相对人善意只是弥补了处分人“无处分权”这一事实,却不能补正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三、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作为善意取得的客体已为各国物权立法所认可,无可非议。一般而言,法律允许自由流通且不需登记即可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其前提是这些财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转让的财产是法律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其交易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须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有些动产如船舶、机动车辆等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提供相应的证明,法律关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会发生无权转让而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
3.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属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4.无偿取得的财产
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但从商品流通的整体而言,绝大部分是等价或有偿的,无偿转让只是例外情形,善意无偿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将财产返还,一般无碍商品交易的安全和财产流转,更何况善意受让人原有的利益并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害,因此,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5.某些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感情价值的财产
就一般而言,原所有人的损失可以通过无权转让人赔偿的方式得到补偿,但类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祖传家物等与所有人具有身份上或特殊感情联系的财产,除非善意第三人归还,否则其损失是无法得到补偿的。从善意第三人方面而言,他也没有理由非拥有这些财产不可,他可通过替换或赔偿得到补偿,故此类特殊财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6.赃物和遗失物
关于赃物和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学界争议颇大,许多学者出于道德上的考虑,否认赃物和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个人认为,尽管赃物、遗失物等在脱离原权利人的占有时与其他所有人真实的意志脱离其占有的情况有所不同,但在转让给善意第三时仍属无权转让,法律对第三人的态度应该也是相同的。
对一般大众而言,在进行经常性交易活动中,判断让与人是否是真正权利人已属不易,更何况判断财产是否属于赃物或遗失物。这类财产无论从其性质或者外形,受让人根本无法辩明其来源,若在法律上作出不同的规定,则缺乏客观的依据。因此,为增加人们交易时的安全感,对于有偿取得的财产,无论其来源如何,均应一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梁慧星.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C]王利明.判解研究(第1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陈小君:合同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关键词: 善意取得法律要件动产动产物权
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如果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通说则认为:基于特定法益而实际占有该利益的占有人,在不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将该利益让与善意第三人,则该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利益的物权,利益之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与占有人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而主张其权利。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九章第106条则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通常认为无权处分人把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不向第三人说明原因隐瞒事实当物权人要求其物不得对抗无知情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合法取得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
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有偿转让给善意受让人的,如符合如下条件,受让人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处分人将该动产移交受让人占有的;2.受让人支付了一定的代价;3.处分的标的物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4.交易合法有效。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为善意。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以取得动产占有时的状况来确定。认为善意是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有无过失,即不过问;认为善意是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是否出于过失,虽不过问,但依客观情势,于交易上一般人皆可认定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的,应认为恶意;认为所谓非善意,是指明知或可得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由于善意取得重在保护受让人的权益,维护财产的安全,因此,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只指受让人主观善意,而与让与人和原权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并无关系。
二、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物权
在我国民法学理研究的语境中,善意取得的含义是: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进行无权处分,作为取得人的善意第三人一般能确定地取得该动产物权。这大致包含了以下几个构成要素:标的物为动产,物权处分人为动产占有人,处分人没有相应的处分权,物权变动的基础是法律行为,第三人已经取得占有,第三人为善意。
依我国《民法》规定,动产物权变动需要有两个条件:债权合同与交付。合同法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可撤销或无效合同的效力规定于《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为这时“合同自始无效,受领人取得给付物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自始不存在。这样,返还财产实际是所有物的返还,具有物权的效力。”那么,在适用善意取得时也理应以合同有效为基础。如果交易行为本身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必然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适用。因为在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场合买受人尚不能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何当事人无处分权反而可使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呢?因此,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变动要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前提,相对人善意只是弥补了处分人“无处分权”这一事实,却不能补正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三、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作为善意取得的客体已为各国物权立法所认可,无可非议。一般而言,法律允许自由流通且不需登记即可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其前提是这些财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转让的财产是法律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其交易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须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有些动产如船舶、机动车辆等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提供相应的证明,法律关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会发生无权转让而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
3.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属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4.无偿取得的财产
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但从商品流通的整体而言,绝大部分是等价或有偿的,无偿转让只是例外情形,善意无偿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将财产返还,一般无碍商品交易的安全和财产流转,更何况善意受让人原有的利益并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害,因此,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5.某些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感情价值的财产
就一般而言,原所有人的损失可以通过无权转让人赔偿的方式得到补偿,但类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祖传家物等与所有人具有身份上或特殊感情联系的财产,除非善意第三人归还,否则其损失是无法得到补偿的。从善意第三人方面而言,他也没有理由非拥有这些财产不可,他可通过替换或赔偿得到补偿,故此类特殊财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6.赃物和遗失物
关于赃物和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学界争议颇大,许多学者出于道德上的考虑,否认赃物和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个人认为,尽管赃物、遗失物等在脱离原权利人的占有时与其他所有人真实的意志脱离其占有的情况有所不同,但在转让给善意第三时仍属无权转让,法律对第三人的态度应该也是相同的。
对一般大众而言,在进行经常性交易活动中,判断让与人是否是真正权利人已属不易,更何况判断财产是否属于赃物或遗失物。这类财产无论从其性质或者外形,受让人根本无法辩明其来源,若在法律上作出不同的规定,则缺乏客观的依据。因此,为增加人们交易时的安全感,对于有偿取得的财产,无论其来源如何,均应一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梁慧星.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C]王利明.判解研究(第1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陈小君:合同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