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认为,我国社会主义计划价格应按生产价格原则制定,但企业所获"生产价格内"利润,应全额以所得税形式上交国家;仅"超平均利润"才可实行利润分成。文中还阐述了马克思的"充分平均利润"理论,以论证从生产到流通、消费等各环节之间按生产价格分配价差的理论依据与政策界限;并按社会主义商品计划价格自身的客观逻辑性,作了"由抽象到具体"的"三个层次"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