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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百姓经济、富民经济,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30年来,广西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小变大和经营行业由较为狭小到齐全的发展过程。在促进广西经济增长、解决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深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向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方向转变,许多以小商品和零配件为主起家的广西民企发展遇到了人才缺乏的“瓶颈”,制约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底。自治区就业部门对南宁、柳州和桂林等地320家民企进行了调研,结果76.3%的被调查民企认为当前企业发展遇到的主要障碍是“融资难”,70.1%认为是“人才短缺”,68.7%认为是“创新能力不强”,54.6%认为是“管理水平落后”。在这四项调查结果中,有三项直接涉及人才的“质”和“量”的问题,一项间接涉及人才的“质”的问题,而且比例均超过50%。
解决人才缺乏最便捷的途径就是吸纳高校毕业生。据自治区就业部门2005年底对广西财经学院等4所院校的2006届1566名毕业生择业意向进行调查后发现,仅2.49%和9.0%的被调查者的择业意向为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再对“十五”期间广西区内高校培养的近20.5万名广西生源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就业流向进行分析后发现,到民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占毕业生总数的12.01%(统计至当年底,后同),其中本科毕业生到民企就业的人数占本科毕业生总数的8.15%,专科则为13.79%。由此可见,民企对高校毕业生缺乏吸引力。
如何营造有利于民企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环境和毕业生自愿到民企就业的氛围,为民企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开拓一条顺畅的渠道?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自愿面向民企就业,除应加强就业形势和思想政治教育,还应从广西实际出发,制定合理完善的激励政策,形成高校毕业生面向民企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加快建设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的政策环境
高校毕业生面向民企就业是就业的必然趋势,也是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加快建设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的政策环境,让到民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舆论上有支持、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发展、法律上有保障,使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成为自愿,真正解决民企发展过程中的人才“瓶颈”问题。
(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优化政策环境
近几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激励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的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毕业生到民企就业。但不可否认,仍有一些政策仅停留在文件、会议传达和领导讲话上,也有一些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做好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政策措施落实和监督检查的同时,更要优化政策环境,“做实”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将笼统性的条款变成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做到落实政策不走样、不变形、不打折扣。
(二)制定更加优惠的激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民企就业的政策
据统计,近几年我区每年有80%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地域在14个地级市市区,县以下用人单位较难接收到适宜单位发展的高校毕业生。笔者认为,自治区应制定更加优惠的激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民企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加速毕业生向民企特别是基层民企就业流动的进程,缓解民企对人才的渴求。促进民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全员素质的提高,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使民营经济真正成为推动我区经济增长的生力军、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
(三)实行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
当前,劳动合同制度下“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和人事制度下最长两年“见习期”并存,且均适用于毕业生就业,致使部分民企利用“试用期”或“见习期”时差设置招聘陷阱。因此,须强制民企按《劳动合同法》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
(四)制定高校毕业生最低工资标准
当前,民企招聘提供的薪酬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预期薪酬的现实差距,制约了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的积极性。据2007年底对广西320家民企的调研显示:86%的被调查民企对高校毕业生支付的月薪不超过800元。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显示:2006年进城务工农民月薪预期平均1100多元,长三角地区部分省市2006年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广东省2007年在岗职工月均工资2454元。因此,建议自治区制定不同学历层次毕业生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一方面制约了用人单位“学历高消费”,降低了高学历毕业生“挤占”低端人群就业空间的比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否则,长三角、珠三角地域将更具吸引力,其后果不仅是“孔雀东南飞”,甚至是“麻雀也要东南飞”了。
(五)落实从民企选拔优秀毕业生进入选调生制度
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每年从民企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进入选调生队伍进行培养的标准和措施,优化选调生队伍的结构。
二、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服务体系
“首选进政府,无奈去国企,实在不行到民企。”可见,多数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是出于无奈和迫不得已。因此,应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的服务体系建设,解决毕业生后顾之忧,使他们放心在民企就业,安心在民企工作。
(一)高校应认真做好在民企就业毕业生档案建设工作,加强跟踪调查与跟踪服务工作
高校将毕业生输送到民企后,应及时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跟踪了解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在毕业生两年就业期内,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学习上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如为维护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为工作中遇到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定的弥补性岗位技能培训;为继续深造的毕业生提供学校所能提供的便利等。
(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到民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专门台帐,加强服务意识
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应监督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实施,建立本地到民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专门台帐并实行规范化管理,定期走访到民企就业的毕业生,为他们提供全方位服务。如帮助申请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帮助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及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奖励和荣誉称号;检查“五险一金”的落实情况;为在民企工作一定时间的毕业生提供进修培训和升学证明材料等。
(三)民企要关心高校毕业生的健康成长
企业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企业发展与高校毕业生个人发展并重”的观念,在政治上关心毕业生的进步,工作上制定公正合理的绩效考 评制度,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习上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实现其自我发展,生活上努力为他们解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困难,促使毕业生自愿为企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毕业生社会保障体系
2004年,“珠三角”发生了“民工荒”,而同期“长三角”却没有类似现象,究其原因就是“珠三角”社会保障建设滞后,抑制了农民工就业的积极性。因此,广西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快和完善民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否则,民企人才缺乏的现状不但不能缓解,还很可能发生同“民工荒”类似的“人才荒”问题,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困难。同时,可考虑将高校毕业生作为一种特殊资源从政策角度加以保护,出台较为明确的社会保障措施和成立相应实施机构,使高校毕业生无论在何种经济实体就业,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维护。只有解除后顾之忧,才能促进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民企就业,才能将他们引向更广阔的就业市场以实现充分就业。
四、实施民企接收毕业生的教育经济补偿机制,加快毕业生向欠发达地区民营企业流动
企业发展的关键在创新,创新之源在人才。据统计,“十五”期间,在区内民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总数60%以上集中在南宁市,在百色、河池等欠发达地区民企就业比例仅1.43%、1.01%。因此,为扶持民营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加快高校毕业生向欠发达地区民营企业流动,财政有必要拨专款或募集资金,设置教育经济补偿基金,实施民企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教育经济补偿机制。
一是接收高校毕业生奖励经济补偿机制。位于一定地域内的民企,若其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仍在企业工作,可给予企业一次性现金资助,以鼓励和引导民企招聘高校毕业生。
二是薪资福利经济补偿机制。对位于一定地域内到民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上岗技能培训、薪资、生活和交通等进行补贴,一方面实现高校毕业生“零培训”上岗,另一方面缩小与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薪资福利差距。
三是教育培训经济补偿机制。自治区要求“对民企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和知识更新培训”。但当前,许多民企将高校毕业生看做是成本而不是资源,只用人而不育人。为此,对自愿在一定地域内到民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有关部门应为其安排一定时间的业务进修,费用由补偿基金和企业共同负担。
四是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对自愿到位于一定地域内的民企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其本息可由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全部或部分代为偿还。
五是特殊群体工资转移支付机制。对于特殊就业群体,在特殊的时间段内,可由基金支付其工资。如女性毕业生就业群体,由于女性生理原因,企业招聘女生所需负担的成本相对高于男生,有违于企业以最小的人力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致使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招女生。为此,可对在一定地域内到民企就业、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女性毕业生,其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工资由补偿基金支付,让社会分担企业的部分人力成本,促使企业吸纳女性毕业生,推动男女平等就业。
五、实施选拔部分新录用大学生公务员到民企服务期制度
各级政府按一定条件选定一批民企,根据企业的需要,每年从新录用的公务员中选拔部分高校毕业生到民企进行不超过一年的带薪锻炼。锻炼期满,可留在企业工作或返回原工作单位。这样,一方面解决了民企对人才的需求,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实践锻炼,使高校毕业生提高了工作能力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了解了民企发展的环境和状况,增强了为企业服务的市场意识。
(责编 郝 勋)
解决人才缺乏最便捷的途径就是吸纳高校毕业生。据自治区就业部门2005年底对广西财经学院等4所院校的2006届1566名毕业生择业意向进行调查后发现,仅2.49%和9.0%的被调查者的择业意向为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再对“十五”期间广西区内高校培养的近20.5万名广西生源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就业流向进行分析后发现,到民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占毕业生总数的12.01%(统计至当年底,后同),其中本科毕业生到民企就业的人数占本科毕业生总数的8.15%,专科则为13.79%。由此可见,民企对高校毕业生缺乏吸引力。
如何营造有利于民企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环境和毕业生自愿到民企就业的氛围,为民企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开拓一条顺畅的渠道?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自愿面向民企就业,除应加强就业形势和思想政治教育,还应从广西实际出发,制定合理完善的激励政策,形成高校毕业生面向民企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加快建设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的政策环境
高校毕业生面向民企就业是就业的必然趋势,也是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加快建设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的政策环境,让到民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舆论上有支持、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发展、法律上有保障,使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成为自愿,真正解决民企发展过程中的人才“瓶颈”问题。
(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优化政策环境
近几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激励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的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毕业生到民企就业。但不可否认,仍有一些政策仅停留在文件、会议传达和领导讲话上,也有一些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做好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政策措施落实和监督检查的同时,更要优化政策环境,“做实”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将笼统性的条款变成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做到落实政策不走样、不变形、不打折扣。
(二)制定更加优惠的激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民企就业的政策
据统计,近几年我区每年有80%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地域在14个地级市市区,县以下用人单位较难接收到适宜单位发展的高校毕业生。笔者认为,自治区应制定更加优惠的激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民企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加速毕业生向民企特别是基层民企就业流动的进程,缓解民企对人才的渴求。促进民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全员素质的提高,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使民营经济真正成为推动我区经济增长的生力军、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
(三)实行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
当前,劳动合同制度下“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和人事制度下最长两年“见习期”并存,且均适用于毕业生就业,致使部分民企利用“试用期”或“见习期”时差设置招聘陷阱。因此,须强制民企按《劳动合同法》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
(四)制定高校毕业生最低工资标准
当前,民企招聘提供的薪酬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预期薪酬的现实差距,制约了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的积极性。据2007年底对广西320家民企的调研显示:86%的被调查民企对高校毕业生支付的月薪不超过800元。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显示:2006年进城务工农民月薪预期平均1100多元,长三角地区部分省市2006年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广东省2007年在岗职工月均工资2454元。因此,建议自治区制定不同学历层次毕业生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一方面制约了用人单位“学历高消费”,降低了高学历毕业生“挤占”低端人群就业空间的比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否则,长三角、珠三角地域将更具吸引力,其后果不仅是“孔雀东南飞”,甚至是“麻雀也要东南飞”了。
(五)落实从民企选拔优秀毕业生进入选调生制度
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每年从民企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进入选调生队伍进行培养的标准和措施,优化选调生队伍的结构。
二、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服务体系
“首选进政府,无奈去国企,实在不行到民企。”可见,多数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是出于无奈和迫不得已。因此,应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到民企就业的服务体系建设,解决毕业生后顾之忧,使他们放心在民企就业,安心在民企工作。
(一)高校应认真做好在民企就业毕业生档案建设工作,加强跟踪调查与跟踪服务工作
高校将毕业生输送到民企后,应及时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跟踪了解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在毕业生两年就业期内,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学习上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如为维护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为工作中遇到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定的弥补性岗位技能培训;为继续深造的毕业生提供学校所能提供的便利等。
(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到民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专门台帐,加强服务意识
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应监督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实施,建立本地到民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专门台帐并实行规范化管理,定期走访到民企就业的毕业生,为他们提供全方位服务。如帮助申请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帮助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及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奖励和荣誉称号;检查“五险一金”的落实情况;为在民企工作一定时间的毕业生提供进修培训和升学证明材料等。
(三)民企要关心高校毕业生的健康成长
企业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企业发展与高校毕业生个人发展并重”的观念,在政治上关心毕业生的进步,工作上制定公正合理的绩效考 评制度,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习上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实现其自我发展,生活上努力为他们解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困难,促使毕业生自愿为企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毕业生社会保障体系
2004年,“珠三角”发生了“民工荒”,而同期“长三角”却没有类似现象,究其原因就是“珠三角”社会保障建设滞后,抑制了农民工就业的积极性。因此,广西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快和完善民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否则,民企人才缺乏的现状不但不能缓解,还很可能发生同“民工荒”类似的“人才荒”问题,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困难。同时,可考虑将高校毕业生作为一种特殊资源从政策角度加以保护,出台较为明确的社会保障措施和成立相应实施机构,使高校毕业生无论在何种经济实体就业,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维护。只有解除后顾之忧,才能促进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民企就业,才能将他们引向更广阔的就业市场以实现充分就业。
四、实施民企接收毕业生的教育经济补偿机制,加快毕业生向欠发达地区民营企业流动
企业发展的关键在创新,创新之源在人才。据统计,“十五”期间,在区内民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总数60%以上集中在南宁市,在百色、河池等欠发达地区民企就业比例仅1.43%、1.01%。因此,为扶持民营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加快高校毕业生向欠发达地区民营企业流动,财政有必要拨专款或募集资金,设置教育经济补偿基金,实施民企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教育经济补偿机制。
一是接收高校毕业生奖励经济补偿机制。位于一定地域内的民企,若其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仍在企业工作,可给予企业一次性现金资助,以鼓励和引导民企招聘高校毕业生。
二是薪资福利经济补偿机制。对位于一定地域内到民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上岗技能培训、薪资、生活和交通等进行补贴,一方面实现高校毕业生“零培训”上岗,另一方面缩小与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薪资福利差距。
三是教育培训经济补偿机制。自治区要求“对民企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和知识更新培训”。但当前,许多民企将高校毕业生看做是成本而不是资源,只用人而不育人。为此,对自愿在一定地域内到民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有关部门应为其安排一定时间的业务进修,费用由补偿基金和企业共同负担。
四是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对自愿到位于一定地域内的民企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其本息可由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全部或部分代为偿还。
五是特殊群体工资转移支付机制。对于特殊就业群体,在特殊的时间段内,可由基金支付其工资。如女性毕业生就业群体,由于女性生理原因,企业招聘女生所需负担的成本相对高于男生,有违于企业以最小的人力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致使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招女生。为此,可对在一定地域内到民企就业、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女性毕业生,其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工资由补偿基金支付,让社会分担企业的部分人力成本,促使企业吸纳女性毕业生,推动男女平等就业。
五、实施选拔部分新录用大学生公务员到民企服务期制度
各级政府按一定条件选定一批民企,根据企业的需要,每年从新录用的公务员中选拔部分高校毕业生到民企进行不超过一年的带薪锻炼。锻炼期满,可留在企业工作或返回原工作单位。这样,一方面解决了民企对人才的需求,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实践锻炼,使高校毕业生提高了工作能力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了解了民企发展的环境和状况,增强了为企业服务的市场意识。
(责编 郝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