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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调整技术出资方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技术成果入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拥有者(以下简称技术出资方)将其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为出资投入公司,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