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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不良债权问题的拖累,日本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不断增多,反映出日本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积重难返的不良债权问题拖累着日本经济的发展。
一、日本经济泡沫破碎以后,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不良债权的规模依然不断增长
日本目前有3种方式定义不良债权:
1.“风险管理债权”标准。1995年9月由日本全国银行业协会参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分类方法设立,包括破产机构债权、6个月以上的呆滞债权、3个月以上的呆滞债权、放松贷款条件的债权。该定义分类标准比较客观,便于统计,运用范围最为广泛;
2.金融机构自查时采用的“分类债权”。在1998年3月依照美联储五级分类标准而设立。该分类标准是按回收风险程度的大小,将金融机构的所有资产分为第Ⅰ、Ⅱ、Ⅲ、Ⅳ四类,其中第Ⅰ类债权叫做“非分类债权”,第Ⅱ、Ⅲ、Ⅳ类资产称为“分类债权”,即通常所说的不良债权。该标准的各类债权之间缺乏严格的界线,分类时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
3.《金融再生法》所确定的“分类债权”。1999年3月出台,是一种交叉分类标准。其特点是在区分债权性质之前,首先根据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筹资能力及收益率等指标,将债务人分成五个等级,然后对照上述四级分类标准,根据有无抵押品及抵押品优良与否,把每类债务人的债权都划分成Ⅰ、Ⅱ、Ⅲ、Ⅳ类,通过这种交叉分类法,进一步区分出每类债务人的债权中哪些属于正常债权、哪些属于不良债权。金融厅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采用的就是这一标准。(见表1)
从近年来不良债权余额的变化趋势看,虽然不良债权的处理进程在加速,但不良债权的规模却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见图1)。
根据2002年3月金融厅公布的最新资料表明,截止2001年9月,日本全国银行的不良债权余额(风险管理债权)为36.8万亿日元,约占贷款总额的6.6%,大约相当于日本2001年度名义GDP的6.3%①。该比例大大超过了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经历不良债权危机时的2.9%水平。从行业看,建筑业、零售批发业、房地产业的不良债权规模最大,三行业同期在日本全国各银行不良债权总额中所占比重超过50%。
不良债权问题严重抑制了日本的经济复苏。从宏观层面看,近年来一直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因为存在巨额不良债权,其效果一直不是很好。从微观层面看,不良债权问题损害了日本经济交易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经济学家们测算,大量的不良债权,导致日本经济增长率放慢1.4个百分点,而如果能采取措施恢复这种信用关系,日本经济的长期潜在增长率可望上升1个百分点左右②。
二、日本在危机时期对不良债权处置策略
1.对住宅金融专门公司问题的处置
住宅金融专门公司(住专)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初,是专门经营住宅及房地产贷款的民间非银行金融机构。80年代中后期,住专大举涉足房地产、建筑等行业,融资规模迅速扩张。经济“泡沫”崩溃时,住专资产状况急剧恶化,1991年,其不良债权已达4.6万亿日元,占贷款总额的38%。金融监管当局要求住专公司制定重组计划书,母体金融机构放弃了一部分债权,对剩余部分的债权减免利息。但不良债权有增无减,占贷款总额的份额从1991年的38%增加到1995年的74%。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不得不重视对住专问题的处理③。
日本国会出台了“住专处理法案”,修改《存款保险法》,扩大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并解散住专,依法设立了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1996年7月,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承接了住专6.4万亿日元的不良债权,按规定将在今后15年间进行回收,期间的流动资金由母体金融机构、农林金融机构等以低息融资的形式提供;如果在债权回收期间发生损失,则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的“住专专用账户”、日本银行与民间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金融稳定基金”予以援助。事实上,由于不良债权额超过了住专的自有资本,资金最终来源于公共资金。这是日本首次动用公共资金来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日本各方面强烈反对政府运用国民税金处置住专问题。
从最终效果看,住专问题的处置是失败的。首先,公共资金的运用不得当。在住专问题没有完全暴露之前,日本当局采取的是拖延、宽容的政策,而一旦问题暴露之后,就采用资金援助的方式进行解决。人们普遍认为住专的破产不至于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日本国民对使用公共资金的必要性表示质疑;更重要的是住专与日本黑社会势力的关系密切,投入公共资金实际助长了道德风险;其次,有关投入公共资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住专的处理程序等关键问题均缺乏透明度。第三,在尚未明确各方面责任的情况下,注入公共资金,必定要遭到日本国民的强烈抵触。
2.1997年金融危机的处置
东亚金融危机导致日本大批金融机构倒闭,而金融再生委员会、存款保险机构在这次危机中发挥了主要作用。遵照《金融再生法》,日本主要采用了清算型和延续型等两大类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置。
延续型方式是指通过注入公共资金,充实金融机构自有资本,加速其处理不良债权,使其重新获得发展。从1998年起,总共对13家大银行投入了8.3万亿日元公共资金。接受注资的金融机构必须提交经营稳健化计划,并在日后偿还公共资金。
清算型方式则包括临时国有化、派遣金融理财人、设立过渡银行①,在本次危机处理中,实际运用的是临时国有化和派遣金融理财人。1998年,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因资不抵债而破产,为避免系统性风险,日本政府对这两家机构实施了国有化管理,对原来的客户保证资金供给。两家银行有义务处理不良债权,改善财务状况。国有化期间出现的损失由存款保险机构填补。这两家银行分别于2000年3月和9月结束国有化管理。
如果某金融机构解散或停业,有可能会对客户或金融市场带来重大影响,金融再生委员会将派金融理财人接管该机构业务,并帮助寻找新的民间接盘银行。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未找到接盘银行,则由存款保险机构成立过渡银行接管其业务。在东京相和银行、幸福银行、国民银行及一些合作社的破产问题上,均采用了派遣金融理财人的办法,并最终寻找到接盘银行。
在97金融危机中,日本政府及时采取了危机处理措施,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遏制了危机的进一步蔓延。虽然公共资金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是稳定了市场信心和金融体系。
3.今后的危机处理措施
根据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新《存款保险法》规定,一旦金融机构破产,金融厅长官可下令派遣金融理财人,负责管理破产金融机构的业务,并帮助寻找接盘银行。如果及时找到接盘银行,则该接盘银行从金融理财人手中接转破产金融机构;如果不能在1年内及时寻找到接盘银行,根据金融厅长官的决定,可成立过渡银行,承接破产金融机构的业务,过渡银行的存续时间原则上为1年。今后若出现类似于长期信用银行倒闭或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等系统性危机事件,日本政府仍采取国有化等方式进行处理。
为了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金融厅已着手在存款保险机构设立规模达15万亿日元的“危机处理账户”①,适用对象将限于银行,诸如信用公库、信用社等小机构,原则上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危机处理账户”将在以下情形启用:(1)若出现如1998年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倒闭等大银行破产事件,需采取国有化措施时,将动用“危机处理账户”的资金进行处置。(2)若某地方性银行出现危机,可能对当地的经济造成重大影响时,将启用该账户。(3)日本政府计划成立“银行持股回收机构”,专门收购银行所持有的股票。购买银行股票所需的资金主要由该机构自行筹集,但是当股价下跌而可能导致二次损失时,损失首先由该机构承担,剩余部分将由“危机处理账户”填补。此种适用情况目前正在探讨之中,如获通过,将作为一个特例存在。
三、日本不良债权在非危机时期的处置方式
以前日本解决不良债权均以政府为主,很少追究金融机构责任,以至不良债权处理进程缓慢,且新的不良债权不断出现,日本政府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要求金融机构改变以往间接处理的方式,改用直接处理的办法直接剥离不良债权。日本当局还意识到,仅仅将不良债权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来不足以使经济根本复苏,要使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问题真正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必须与企业重组结合起来。
1.确定不良债权的处理方针:由间接处理转为直接处理
间接处理是指通过事先提取呆账准备金、事后冲销的方式处理不良债权;直接处理是指从账面上将不良债权剥离出来,进行表外处理。2001年4月6日,日本政府出台“紧急经济对策”,把加速不良债权处理作为结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决定按照市场原理,用直接处理的方式解决不良债权问题。
具体包括3种方式:(1)放弃债权;(2)以个别或打包的方式出售债权;(3)依法进行清算。采取第一种方式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相对较轻,社会影响也相对较小;第二种次之;第三种依法清算最为严重。金融厅将放弃债权作为最主要的手段,主要用于3年内经常账户可能出现盈余的企业。直接处理的重点转移到企业重组上来,旨在通过企业债务重组,从根本上清除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
直接处理可以彻底解除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直接地清除不良债权。日本政府决定用2年时间彻底处理既有的不良债权,对于2001年4月以后新增加的不良债权,计划在3年内从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来。如果在目标期限内,处理不良债权仍存在困难,则将把该机构的不良债权转交给整理回收机构。
2.配套措施
以直接处理的办法加速处置不良债权仅仅是一个会计处理方式,更重要的是不良债权从账面上剥离后,如何出售这些不良债权及实现收益最大化。为此,日本有关当局主要采取了以下配套措施。
措施一:宽松的货币政策
“泡沫”经济崩溃以后,日本银行长期实行超低利率政策,这有助于改善金融机构的收益状况,确保处理不良债权的资金来源。今年3月,为了配合“结构改革”,日本银行将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由利率改为货币供应量,并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加大买断10年期长期国债的力度,多次提高金融机构在日本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余额,向金融机构提供充足的流动性资金。日本银行表示,为了使结构改革顺利进行,将维持现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今后在必要时还将采取进一步行动。
措施二:扩大整理回收机构的职能
整理回收机构一直以回收银行的不良债权为主业。在直接处理不良债权的方针出台后,日本政府进一步扩大整理回收机构的职能,还赋予其企业重组的职能。
为了提高不良债权的处置效率,整理回收机构采用资产证券化手段,将不良债权的房地产抵押品以证券化的方式出售给机构投资者。2001年5月,对原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的总部大楼实施证券化,回收资金400亿日元。
措施三:利用外资收购不良债权
在实现收益最大化方面,日本主要采用公开竞标、打包打折出售的方式出售不良债权。外国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是最大买家,而城市银行则是最大的卖家,(虽然日本国内的共同债权收购机构及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参与收购,但数量极其有限)。从1997年至今,外国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总共从日本的城市银行手中收购了账面价格近30万亿日元的不良债权。外资机构利用其已有的经验,通过拍卖等方式盘活资产,通常在1-2年内就能将不良资产进行回收,投资收益率达15%左右。鉴于国外投资者在资金、经验、抗风险等方面的优势,日本将进一步发挥外资机构在收购日本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方面的作用。
在直接处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及不确定性因素,而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直接处理的进程与成败。
第一,直接冲销不良债权可能会导致大面积的损失。目前日本的股价已经达到“泡沫”经济崩溃后的最低点。今后随着直接处理、时价会计方式的全面采用,股价有可能进一步下跌,势必进一步影响到银行的利润,导致银行自有资本比率下降,不利于银行尽早偿还公共资金。据截至2001年3月的决算数据①显示,日本16家大银行中有7家出现赤字,经营形势极为严峻。另据各家大银行估计,正常情况下用5-10年就可以偿还公共资金,但是如果银行利润继续出现赤字,大致需要花费25年左右才能还清公共资金。此外,直接处理将可能导致失业人数增多。根据日本内阁府的估算①,直接处理不良债权,可能新增20万左右的失业人员。
第二,日本的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许多融资对象与大银行重合,直接处理大银行的不良债权不可避免地对这些中小银行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系统性危机。因此,如何降低对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负面影响成为日本金融厅目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第三,整理回收机构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公共资金,回收不良债权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名义上由整理回收机构填补,实际上最终还是由公共资金来承担。如果将整理回收机构的回收范围扩大到企业,损失面可能会进一步扩散,难免给日本国民带来更大的负担。
日本经济现在正处于通货紧缩之中,处理不良债权的同时还要协调好与经济发展地关系。
四、经验与教训
纵观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在危机时期或非危机时期处理不良债权的举措,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许多值得思考的经验教训。
第一,对不良债权问题拖延的时间越长,处置成本就越高。日本在处理不良债权问题中的一个重大教训就是处置不及时,人为地加大了处置成本,甚至导致危机。金融当局不能正视现实,对形势的判断和措施的出台滞后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政策的有效性。日本巨额不良债权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金融机构的经营责任紧密相关,而这些机构忙于推卸责任,并天真地希望不良债权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而自然消亡。结果是,金融机构对自身的不良债权百般遮掩,金融当局则继续“保驾护航”。间接处理方式实质上就是拖延处理,结果导致十年中,不良债权越处置越多。
第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我国金融机构化解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风险也在不断增多,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出现支付困难甚至破产的事件也不可避免,再加上我国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比例相对偏高,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低下,当出现严重亏损或破产时,难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及时应对。动用财政资金解决金融危机和不良债权也只是权宜之计,而且容易助长道德风险。为提高金融系统抵抗外部风险的能力、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安全性、维护存款人利益,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第三,处理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同时要进行企业重组。以往日本政府在处置不良债权时,主要以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为处理对象,而对房地产、流通领域、建筑等行业却大力保护。事实证明,仅仅致力于解决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并不能使经济复苏,没有从根本上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只有从解决企业的不良债权入手,才能标本兼治。我国注重把解决金融问题与国企改革、产业结构改革相结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种做法值得继续发扬。
第四,处置不良债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内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为此,应制定相应的对策,充分做好准备。目前日本通货紧缩仍在持续,包括IMF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及日本国内学者都认为日本选择在通货紧缩时期处理不良债权的时机并不合适,对其效果也不看好。以此为鉴,我国目前经济形势运行平稳,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不良债权的处理。我们应抓住这一良好时机,加快处理不良债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驻东京代表处)
参考文献
1.本文数据除做特别说明,均来源于日本金融厅。
2.奥村洋彦《现代日本经济论》,东洋经济新报社,1999年。
3.崛内昭义《日本经济と金融危机》,岩波书店,1999年2月。
4.小川一夫、竹中平藏编《政策危机と日本经济》,日本评论社,2001年3月。
5.鹿野嘉昭《日本の金融制度》,东洋经济新报社,2001年5月。
6.星岳雄、ヒュ-·パトリック编《日本金融システムの危机と变貌》,日本经济新闻社,2001年5月。
①3种定义的不良债权余额占GDP的比例见表1,由于统计数据滞后,2001年度的各类细项资料不全。
②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小林庆一郎“不良债权与实体经济”,《日本经济新闻》2001年6月26日。
③其实在住专问题出现之前,日本就发生过金融机构倒闭事件。从1991年到1995年,有11家信用合作社和地方性小银行陆续倒闭。当时的大藏省成立了整理回收机构,作为这些小型金融机构的接盘机构,承接其资产和负债,并对不良债权进行处理和回收。事实证明,这种做法相对稳妥,但是解决不了大型金融机构以及系统性的问题。
①成立过渡银行:当金融理财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找到接盘银行来承接破产金融机构,则由存款保险机构下设过渡银行作为子公司,承接由金融理财人管理的业务。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对破产金融机构金融全面清查,严格区分出健全债权和不良债权。过渡银行继续经营和管理健全债权,而不良债权转移到整理回收机构。过渡银行的存在期限是1年,1年后对过渡银行进行清算。
①2001年4月22日《日本经济新闻》。
①资料来源于2001年6月29日《日本经济新闻》。
①资料来源于2001年6月29日《日本经济新闻》。
一、日本经济泡沫破碎以后,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不良债权的规模依然不断增长
日本目前有3种方式定义不良债权:
1.“风险管理债权”标准。1995年9月由日本全国银行业协会参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分类方法设立,包括破产机构债权、6个月以上的呆滞债权、3个月以上的呆滞债权、放松贷款条件的债权。该定义分类标准比较客观,便于统计,运用范围最为广泛;
2.金融机构自查时采用的“分类债权”。在1998年3月依照美联储五级分类标准而设立。该分类标准是按回收风险程度的大小,将金融机构的所有资产分为第Ⅰ、Ⅱ、Ⅲ、Ⅳ四类,其中第Ⅰ类债权叫做“非分类债权”,第Ⅱ、Ⅲ、Ⅳ类资产称为“分类债权”,即通常所说的不良债权。该标准的各类债权之间缺乏严格的界线,分类时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
3.《金融再生法》所确定的“分类债权”。1999年3月出台,是一种交叉分类标准。其特点是在区分债权性质之前,首先根据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筹资能力及收益率等指标,将债务人分成五个等级,然后对照上述四级分类标准,根据有无抵押品及抵押品优良与否,把每类债务人的债权都划分成Ⅰ、Ⅱ、Ⅲ、Ⅳ类,通过这种交叉分类法,进一步区分出每类债务人的债权中哪些属于正常债权、哪些属于不良债权。金融厅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采用的就是这一标准。(见表1)
从近年来不良债权余额的变化趋势看,虽然不良债权的处理进程在加速,但不良债权的规模却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见图1)。
根据2002年3月金融厅公布的最新资料表明,截止2001年9月,日本全国银行的不良债权余额(风险管理债权)为36.8万亿日元,约占贷款总额的6.6%,大约相当于日本2001年度名义GDP的6.3%①。该比例大大超过了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经历不良债权危机时的2.9%水平。从行业看,建筑业、零售批发业、房地产业的不良债权规模最大,三行业同期在日本全国各银行不良债权总额中所占比重超过50%。
不良债权问题严重抑制了日本的经济复苏。从宏观层面看,近年来一直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因为存在巨额不良债权,其效果一直不是很好。从微观层面看,不良债权问题损害了日本经济交易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经济学家们测算,大量的不良债权,导致日本经济增长率放慢1.4个百分点,而如果能采取措施恢复这种信用关系,日本经济的长期潜在增长率可望上升1个百分点左右②。
二、日本在危机时期对不良债权处置策略
1.对住宅金融专门公司问题的处置
住宅金融专门公司(住专)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初,是专门经营住宅及房地产贷款的民间非银行金融机构。80年代中后期,住专大举涉足房地产、建筑等行业,融资规模迅速扩张。经济“泡沫”崩溃时,住专资产状况急剧恶化,1991年,其不良债权已达4.6万亿日元,占贷款总额的38%。金融监管当局要求住专公司制定重组计划书,母体金融机构放弃了一部分债权,对剩余部分的债权减免利息。但不良债权有增无减,占贷款总额的份额从1991年的38%增加到1995年的74%。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不得不重视对住专问题的处理③。
日本国会出台了“住专处理法案”,修改《存款保险法》,扩大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并解散住专,依法设立了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1996年7月,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承接了住专6.4万亿日元的不良债权,按规定将在今后15年间进行回收,期间的流动资金由母体金融机构、农林金融机构等以低息融资的形式提供;如果在债权回收期间发生损失,则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的“住专专用账户”、日本银行与民间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金融稳定基金”予以援助。事实上,由于不良债权额超过了住专的自有资本,资金最终来源于公共资金。这是日本首次动用公共资金来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日本各方面强烈反对政府运用国民税金处置住专问题。
从最终效果看,住专问题的处置是失败的。首先,公共资金的运用不得当。在住专问题没有完全暴露之前,日本当局采取的是拖延、宽容的政策,而一旦问题暴露之后,就采用资金援助的方式进行解决。人们普遍认为住专的破产不至于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日本国民对使用公共资金的必要性表示质疑;更重要的是住专与日本黑社会势力的关系密切,投入公共资金实际助长了道德风险;其次,有关投入公共资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住专的处理程序等关键问题均缺乏透明度。第三,在尚未明确各方面责任的情况下,注入公共资金,必定要遭到日本国民的强烈抵触。
2.1997年金融危机的处置
东亚金融危机导致日本大批金融机构倒闭,而金融再生委员会、存款保险机构在这次危机中发挥了主要作用。遵照《金融再生法》,日本主要采用了清算型和延续型等两大类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置。
延续型方式是指通过注入公共资金,充实金融机构自有资本,加速其处理不良债权,使其重新获得发展。从1998年起,总共对13家大银行投入了8.3万亿日元公共资金。接受注资的金融机构必须提交经营稳健化计划,并在日后偿还公共资金。
清算型方式则包括临时国有化、派遣金融理财人、设立过渡银行①,在本次危机处理中,实际运用的是临时国有化和派遣金融理财人。1998年,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因资不抵债而破产,为避免系统性风险,日本政府对这两家机构实施了国有化管理,对原来的客户保证资金供给。两家银行有义务处理不良债权,改善财务状况。国有化期间出现的损失由存款保险机构填补。这两家银行分别于2000年3月和9月结束国有化管理。
如果某金融机构解散或停业,有可能会对客户或金融市场带来重大影响,金融再生委员会将派金融理财人接管该机构业务,并帮助寻找新的民间接盘银行。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未找到接盘银行,则由存款保险机构成立过渡银行接管其业务。在东京相和银行、幸福银行、国民银行及一些合作社的破产问题上,均采用了派遣金融理财人的办法,并最终寻找到接盘银行。
在97金融危机中,日本政府及时采取了危机处理措施,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遏制了危机的进一步蔓延。虽然公共资金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是稳定了市场信心和金融体系。
3.今后的危机处理措施
根据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新《存款保险法》规定,一旦金融机构破产,金融厅长官可下令派遣金融理财人,负责管理破产金融机构的业务,并帮助寻找接盘银行。如果及时找到接盘银行,则该接盘银行从金融理财人手中接转破产金融机构;如果不能在1年内及时寻找到接盘银行,根据金融厅长官的决定,可成立过渡银行,承接破产金融机构的业务,过渡银行的存续时间原则上为1年。今后若出现类似于长期信用银行倒闭或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等系统性危机事件,日本政府仍采取国有化等方式进行处理。
为了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金融厅已着手在存款保险机构设立规模达15万亿日元的“危机处理账户”①,适用对象将限于银行,诸如信用公库、信用社等小机构,原则上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危机处理账户”将在以下情形启用:(1)若出现如1998年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倒闭等大银行破产事件,需采取国有化措施时,将动用“危机处理账户”的资金进行处置。(2)若某地方性银行出现危机,可能对当地的经济造成重大影响时,将启用该账户。(3)日本政府计划成立“银行持股回收机构”,专门收购银行所持有的股票。购买银行股票所需的资金主要由该机构自行筹集,但是当股价下跌而可能导致二次损失时,损失首先由该机构承担,剩余部分将由“危机处理账户”填补。此种适用情况目前正在探讨之中,如获通过,将作为一个特例存在。
三、日本不良债权在非危机时期的处置方式
以前日本解决不良债权均以政府为主,很少追究金融机构责任,以至不良债权处理进程缓慢,且新的不良债权不断出现,日本政府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要求金融机构改变以往间接处理的方式,改用直接处理的办法直接剥离不良债权。日本当局还意识到,仅仅将不良债权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来不足以使经济根本复苏,要使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问题真正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必须与企业重组结合起来。
1.确定不良债权的处理方针:由间接处理转为直接处理
间接处理是指通过事先提取呆账准备金、事后冲销的方式处理不良债权;直接处理是指从账面上将不良债权剥离出来,进行表外处理。2001年4月6日,日本政府出台“紧急经济对策”,把加速不良债权处理作为结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决定按照市场原理,用直接处理的方式解决不良债权问题。
具体包括3种方式:(1)放弃债权;(2)以个别或打包的方式出售债权;(3)依法进行清算。采取第一种方式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相对较轻,社会影响也相对较小;第二种次之;第三种依法清算最为严重。金融厅将放弃债权作为最主要的手段,主要用于3年内经常账户可能出现盈余的企业。直接处理的重点转移到企业重组上来,旨在通过企业债务重组,从根本上清除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
直接处理可以彻底解除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直接地清除不良债权。日本政府决定用2年时间彻底处理既有的不良债权,对于2001年4月以后新增加的不良债权,计划在3年内从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来。如果在目标期限内,处理不良债权仍存在困难,则将把该机构的不良债权转交给整理回收机构。
2.配套措施
以直接处理的办法加速处置不良债权仅仅是一个会计处理方式,更重要的是不良债权从账面上剥离后,如何出售这些不良债权及实现收益最大化。为此,日本有关当局主要采取了以下配套措施。
措施一:宽松的货币政策
“泡沫”经济崩溃以后,日本银行长期实行超低利率政策,这有助于改善金融机构的收益状况,确保处理不良债权的资金来源。今年3月,为了配合“结构改革”,日本银行将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由利率改为货币供应量,并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加大买断10年期长期国债的力度,多次提高金融机构在日本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余额,向金融机构提供充足的流动性资金。日本银行表示,为了使结构改革顺利进行,将维持现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今后在必要时还将采取进一步行动。
措施二:扩大整理回收机构的职能
整理回收机构一直以回收银行的不良债权为主业。在直接处理不良债权的方针出台后,日本政府进一步扩大整理回收机构的职能,还赋予其企业重组的职能。
为了提高不良债权的处置效率,整理回收机构采用资产证券化手段,将不良债权的房地产抵押品以证券化的方式出售给机构投资者。2001年5月,对原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的总部大楼实施证券化,回收资金400亿日元。
措施三:利用外资收购不良债权
在实现收益最大化方面,日本主要采用公开竞标、打包打折出售的方式出售不良债权。外国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是最大买家,而城市银行则是最大的卖家,(虽然日本国内的共同债权收购机构及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参与收购,但数量极其有限)。从1997年至今,外国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总共从日本的城市银行手中收购了账面价格近30万亿日元的不良债权。外资机构利用其已有的经验,通过拍卖等方式盘活资产,通常在1-2年内就能将不良资产进行回收,投资收益率达15%左右。鉴于国外投资者在资金、经验、抗风险等方面的优势,日本将进一步发挥外资机构在收购日本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方面的作用。
在直接处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及不确定性因素,而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直接处理的进程与成败。
第一,直接冲销不良债权可能会导致大面积的损失。目前日本的股价已经达到“泡沫”经济崩溃后的最低点。今后随着直接处理、时价会计方式的全面采用,股价有可能进一步下跌,势必进一步影响到银行的利润,导致银行自有资本比率下降,不利于银行尽早偿还公共资金。据截至2001年3月的决算数据①显示,日本16家大银行中有7家出现赤字,经营形势极为严峻。另据各家大银行估计,正常情况下用5-10年就可以偿还公共资金,但是如果银行利润继续出现赤字,大致需要花费25年左右才能还清公共资金。此外,直接处理将可能导致失业人数增多。根据日本内阁府的估算①,直接处理不良债权,可能新增20万左右的失业人员。
第二,日本的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许多融资对象与大银行重合,直接处理大银行的不良债权不可避免地对这些中小银行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系统性危机。因此,如何降低对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负面影响成为日本金融厅目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第三,整理回收机构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公共资金,回收不良债权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名义上由整理回收机构填补,实际上最终还是由公共资金来承担。如果将整理回收机构的回收范围扩大到企业,损失面可能会进一步扩散,难免给日本国民带来更大的负担。
日本经济现在正处于通货紧缩之中,处理不良债权的同时还要协调好与经济发展地关系。
四、经验与教训
纵观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在危机时期或非危机时期处理不良债权的举措,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许多值得思考的经验教训。
第一,对不良债权问题拖延的时间越长,处置成本就越高。日本在处理不良债权问题中的一个重大教训就是处置不及时,人为地加大了处置成本,甚至导致危机。金融当局不能正视现实,对形势的判断和措施的出台滞后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政策的有效性。日本巨额不良债权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金融机构的经营责任紧密相关,而这些机构忙于推卸责任,并天真地希望不良债权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而自然消亡。结果是,金融机构对自身的不良债权百般遮掩,金融当局则继续“保驾护航”。间接处理方式实质上就是拖延处理,结果导致十年中,不良债权越处置越多。
第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我国金融机构化解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风险也在不断增多,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出现支付困难甚至破产的事件也不可避免,再加上我国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比例相对偏高,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低下,当出现严重亏损或破产时,难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及时应对。动用财政资金解决金融危机和不良债权也只是权宜之计,而且容易助长道德风险。为提高金融系统抵抗外部风险的能力、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安全性、维护存款人利益,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第三,处理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同时要进行企业重组。以往日本政府在处置不良债权时,主要以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为处理对象,而对房地产、流通领域、建筑等行业却大力保护。事实证明,仅仅致力于解决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并不能使经济复苏,没有从根本上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只有从解决企业的不良债权入手,才能标本兼治。我国注重把解决金融问题与国企改革、产业结构改革相结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种做法值得继续发扬。
第四,处置不良债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内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为此,应制定相应的对策,充分做好准备。目前日本通货紧缩仍在持续,包括IMF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及日本国内学者都认为日本选择在通货紧缩时期处理不良债权的时机并不合适,对其效果也不看好。以此为鉴,我国目前经济形势运行平稳,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不良债权的处理。我们应抓住这一良好时机,加快处理不良债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驻东京代表处)
参考文献
1.本文数据除做特别说明,均来源于日本金融厅。
2.奥村洋彦《现代日本经济论》,东洋经济新报社,1999年。
3.崛内昭义《日本经济と金融危机》,岩波书店,1999年2月。
4.小川一夫、竹中平藏编《政策危机と日本经济》,日本评论社,2001年3月。
5.鹿野嘉昭《日本の金融制度》,东洋经济新报社,2001年5月。
6.星岳雄、ヒュ-·パトリック编《日本金融システムの危机と变貌》,日本经济新闻社,2001年5月。
①3种定义的不良债权余额占GDP的比例见表1,由于统计数据滞后,2001年度的各类细项资料不全。
②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小林庆一郎“不良债权与实体经济”,《日本经济新闻》2001年6月26日。
③其实在住专问题出现之前,日本就发生过金融机构倒闭事件。从1991年到1995年,有11家信用合作社和地方性小银行陆续倒闭。当时的大藏省成立了整理回收机构,作为这些小型金融机构的接盘机构,承接其资产和负债,并对不良债权进行处理和回收。事实证明,这种做法相对稳妥,但是解决不了大型金融机构以及系统性的问题。
①成立过渡银行:当金融理财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找到接盘银行来承接破产金融机构,则由存款保险机构下设过渡银行作为子公司,承接由金融理财人管理的业务。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对破产金融机构金融全面清查,严格区分出健全债权和不良债权。过渡银行继续经营和管理健全债权,而不良债权转移到整理回收机构。过渡银行的存在期限是1年,1年后对过渡银行进行清算。
①2001年4月22日《日本经济新闻》。
①资料来源于2001年6月29日《日本经济新闻》。
①资料来源于2001年6月29日《日本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