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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也运用了很大的篇幅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本文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概念入手,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以及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应当进行区分这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以期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