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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从社会学角度,精炼的阐述了自汉至清的两千余年间中国封建法律的演变,详细的介绍了中国社会的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以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进而解释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间的关系。本文以有着直系血缘关系的奸非罪为探讨对象,通过对奸非罪的简单厘定梳理,以资揭开古代中国性犯罪神秘面纱的一角。
关键词:奸非罪;血缘;奸;儒家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10-02
作者简介:刘小嚎,男,汉族,安徽蚌埠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2级
本科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制史。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它跳出传统法制史的条条框框,将作为社会现象之一的法律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下,试图从社会这一宏大的角度理解以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为主要特征的中国古代法律。
瞿同祖先生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中国古代法律表现出家族是社会的细胞,个人从属于家族,维护家族的稳定需要强大的父权等基本特质。社会是扩大化的家族,因此维护家族秩序就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父权就是巩固君权。而父权的取得及巩固则基于血缘上的亲疏。个人是血缘所编织的巨大网络上的一个节点,人与人之间的义务关系也以掩映在身份背后的血缘关系来评定。血缘既是家族团结的根基,也是社会稳定的平衡器。故而,血缘关系的明晰十分重要,一切混淆血统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血统混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性关系的紊乱,因此古人很早便将“奸非罪”入法,并在道德与法律上基于双重否定评价。
一、与身份交融的奸非罪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根据犯罪主体身份的不同,将奸非罪归纳为三个类型:亲属间的奸非罪、良贱间的奸非罪以及主奴间的奸非罪。
(一)亲属间的奸非罪性的禁忌在父系家族团体以内是非常严格,同时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和血亲的配偶。历代法律对于这种乱伦行为处分极重。这种以乱伦称之的奸非罪,具体又可分为: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奸小功以上亲、奸期亲以及与外姻通奸。前三者在范围上越来越小,在血缘上越来越近,在处罚上越来越重。而与外姻通奸则附属于前三者,与姻亲的远近取决于与姻亲配偶的血缘上的亲疏。
(二)良贱间的奸非罪因社会地位的不同,法律给予的评价也有所区别。历代关于奸非罪法律条文背后的原则都可以用“奴奸良人者较常人相奸为重,良奸贱者则较常人相奸为轻”来概括。良贱间通婚本已明令禁止,而此二阶级间通婚以外的性关系,则更在严格禁止及惩罚之列。
(三)主奴间的奸非罪主奴间的奸非罪与良贱间的奸非罪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奴本是属于主可以任意处分的财产,则男主对于女婢之性的要求自无足为怪,有时甚至及于部曲妻和雇工人妻。当然女主被排除在这一权利之外,此种现象在古代男权社会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但若是奴奸主则是不可容忍的重罪,不仅对男奴处以严厉的刑罚,就是对女主也要施以惩罚。实际上,良贱间的奸非罪和主奴间的奸非罪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重叠之处。
对奸非罪三种形态的评价是以常人相奸为基准的,其中高低之分取决于奸非罪主体之身份。
二、奸非罪的历史梳理
人类社会早期,并没有关于性犯罪的规范。而性交的目的在于种族的繁衍。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科学的萌芽,人类对于性交以及繁殖后代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对家庭血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性交也就随之被区分为社会所允许的与社会所不允许的。前者发展为合法性交,而后者则演变为非法性交即奸非罪。
中国早在汉律中就有对非法性交的制裁,西汉时期将非法性交的犯罪称为奸非罪或禽兽行。南北朝时期,《北齐律》率先明文规定亲属间相奸为“重罪十条”中的“内乱”。后来,《开皇律》将“内乱”置于“十恶”之中,而在《唐律疏议》中,关于犯奸非罪的刑罚的法律规定更加翔实。此后,除元朝《大元通制》采用专节规定奸非的方式外,宋、明、清各朝法典均采取了对非法性交设置内乱罪和奸非罪的立法方式,强奸则属于奸非罪的一种。
奸非罪入法,法条的具体化规范化体系化,惩罚的严厉性等都反映了古人对于不合规范的性交的严格限制。而对其限制不仅仅出于礼教的要求,更根本的则是出于保持血缘纯洁的需要。
三、奸非罪之中的“奸”
人类自诞生开始,便有男女两性之分。而两性之间的交媾既是人类性欲本能的释放,也是繁衍后代所必经的过程。人类社会的发展将这种先天的交媾规范化即成立婚姻,而不符合规范的男女交媾则被称为“奸”。而奸非罪就是指构成犯罪的婚外性行为。
起源最早的社会制度是婚姻制度。蔡枢衡先生在其著作《中国刑法史》中曾提到,结婚和奸淫本是一件事的两方面:有了婚姻制度,就会有破坏婚姻制度的奸淫现象。……在血亲相互间有了尊卑长幼之分后,奸淫也因双方行辈关系而异其名称。由此可见婚姻制度的产生既是对男女性行为的一种规范,也是对“奸非”的排斥。而《礼记昏义》中,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更是将婚姻与“奸非”的区别说的一清二楚,“奸非”只是两性的交往,既非“将合二姓之好”,也不能名正言顺的“事宗庙”、“继后世”。
四、奸非罪的文化解释
将文化视为一个符号学的概念,则文化就是人们自己编织并且生活于其中的所谓 “意义之网”。而奸非罪作为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一,不仅仅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和手段,同时也是社会价值追求的某种体现,是传达某种文化意义的符号。法律由人所创造,而人对于世界的反应必得通过文化这一中介。因此对奸非罪的文化解释就是要追问法律这样安排的“根据”。
法律作为中国社会之一维,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小雅广义》曰:“男女不以义交谓之淫。”《周礼司刑》疏云:“以义交,谓依六礼而婚者。”这些儒家经典极为明确的表达了婚内的性行为是“义交”,婚外的性行为是“不义交”的观念。既然性行为被贴上了“义”与“不义”的标签,那么它也就不再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私行为,而是关乎社会道德秩序的公行为。性行为的去私化,给法律对它的干预提供了理直气壮的借口。
儒家文化的核心从形而上的角度来看是“仁”,从形而下的角度来看则是 “礼”。“仁者爱人”此处的“仁”要求有差别的爱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克己复礼”,此中之“礼”则是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此规范也不是对于任何人都平等适用的,因为亲疏贵贱的不同,礼的仪式以及内涵也不一样。而差别、亲疏的界定,则要诉诸于血缘的亲疏远近。因此对血缘的辨别无疑是实现“仁”、“礼”进而达至人类秩序与自然秩序相和谐的一大前提。所以一切扰乱血缘的行为都堵塞了通向“仁”与“礼”的康庄大道,是不可容忍的也是不可饶恕的。
此外,儒家也格外重视“祀”。《左传》上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记祭统》:“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前者将“祀”看成是国家统治之根基,而后者则表明“祭”的重要性在于它既是维系血族团体的纽带,同时又是对国家组织的强化。因而祭祀在国与家的层面上同等重要。国仅仅是家的扩大化,祭祀理顺了家族之中的血缘关系,维护了家族团结,也使得祖先有了血食从而降下庇佑,继而也就调和了国之中的诸种矛盾。但是祭祀有着严格的要求,其中一条便是对血缘的限制,只有与祖先血脉一致,方可得到祖先的认可。由此可见血缘在祭祀中也发挥着无与伦比的重要作用。
儒家文化对“仁”、“礼”、“祭”以及“祀”的重视,最终都可以归结于对血缘的重视。既然血缘纯洁如此重要,那么混淆血缘关系的一切行为自然无立足之地。奸非罪作为该行为之一端,当然的被严厉禁止。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13
[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李拥军掀开法律的男权主义面纱-对中国当代性犯罪立法的文化解读与批判[J]西北政法学院院报,20071
[4]朱声敏比较与启示:对古今奸淫罪立法的审视[J]福建法学,20024
[5]梅因古代法[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1
[6]李皛试析封建刑法奸非罪的伦理基础[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5
关键词:奸非罪;血缘;奸;儒家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10-02
作者简介:刘小嚎,男,汉族,安徽蚌埠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2级
本科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制史。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它跳出传统法制史的条条框框,将作为社会现象之一的法律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下,试图从社会这一宏大的角度理解以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为主要特征的中国古代法律。
瞿同祖先生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中国古代法律表现出家族是社会的细胞,个人从属于家族,维护家族的稳定需要强大的父权等基本特质。社会是扩大化的家族,因此维护家族秩序就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父权就是巩固君权。而父权的取得及巩固则基于血缘上的亲疏。个人是血缘所编织的巨大网络上的一个节点,人与人之间的义务关系也以掩映在身份背后的血缘关系来评定。血缘既是家族团结的根基,也是社会稳定的平衡器。故而,血缘关系的明晰十分重要,一切混淆血统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血统混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性关系的紊乱,因此古人很早便将“奸非罪”入法,并在道德与法律上基于双重否定评价。
一、与身份交融的奸非罪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根据犯罪主体身份的不同,将奸非罪归纳为三个类型:亲属间的奸非罪、良贱间的奸非罪以及主奴间的奸非罪。
(一)亲属间的奸非罪性的禁忌在父系家族团体以内是非常严格,同时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和血亲的配偶。历代法律对于这种乱伦行为处分极重。这种以乱伦称之的奸非罪,具体又可分为: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奸小功以上亲、奸期亲以及与外姻通奸。前三者在范围上越来越小,在血缘上越来越近,在处罚上越来越重。而与外姻通奸则附属于前三者,与姻亲的远近取决于与姻亲配偶的血缘上的亲疏。
(二)良贱间的奸非罪因社会地位的不同,法律给予的评价也有所区别。历代关于奸非罪法律条文背后的原则都可以用“奴奸良人者较常人相奸为重,良奸贱者则较常人相奸为轻”来概括。良贱间通婚本已明令禁止,而此二阶级间通婚以外的性关系,则更在严格禁止及惩罚之列。
(三)主奴间的奸非罪主奴间的奸非罪与良贱间的奸非罪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奴本是属于主可以任意处分的财产,则男主对于女婢之性的要求自无足为怪,有时甚至及于部曲妻和雇工人妻。当然女主被排除在这一权利之外,此种现象在古代男权社会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但若是奴奸主则是不可容忍的重罪,不仅对男奴处以严厉的刑罚,就是对女主也要施以惩罚。实际上,良贱间的奸非罪和主奴间的奸非罪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重叠之处。
对奸非罪三种形态的评价是以常人相奸为基准的,其中高低之分取决于奸非罪主体之身份。
二、奸非罪的历史梳理
人类社会早期,并没有关于性犯罪的规范。而性交的目的在于种族的繁衍。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科学的萌芽,人类对于性交以及繁殖后代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对家庭血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性交也就随之被区分为社会所允许的与社会所不允许的。前者发展为合法性交,而后者则演变为非法性交即奸非罪。
中国早在汉律中就有对非法性交的制裁,西汉时期将非法性交的犯罪称为奸非罪或禽兽行。南北朝时期,《北齐律》率先明文规定亲属间相奸为“重罪十条”中的“内乱”。后来,《开皇律》将“内乱”置于“十恶”之中,而在《唐律疏议》中,关于犯奸非罪的刑罚的法律规定更加翔实。此后,除元朝《大元通制》采用专节规定奸非的方式外,宋、明、清各朝法典均采取了对非法性交设置内乱罪和奸非罪的立法方式,强奸则属于奸非罪的一种。
奸非罪入法,法条的具体化规范化体系化,惩罚的严厉性等都反映了古人对于不合规范的性交的严格限制。而对其限制不仅仅出于礼教的要求,更根本的则是出于保持血缘纯洁的需要。
三、奸非罪之中的“奸”
人类自诞生开始,便有男女两性之分。而两性之间的交媾既是人类性欲本能的释放,也是繁衍后代所必经的过程。人类社会的发展将这种先天的交媾规范化即成立婚姻,而不符合规范的男女交媾则被称为“奸”。而奸非罪就是指构成犯罪的婚外性行为。
起源最早的社会制度是婚姻制度。蔡枢衡先生在其著作《中国刑法史》中曾提到,结婚和奸淫本是一件事的两方面:有了婚姻制度,就会有破坏婚姻制度的奸淫现象。……在血亲相互间有了尊卑长幼之分后,奸淫也因双方行辈关系而异其名称。由此可见婚姻制度的产生既是对男女性行为的一种规范,也是对“奸非”的排斥。而《礼记昏义》中,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更是将婚姻与“奸非”的区别说的一清二楚,“奸非”只是两性的交往,既非“将合二姓之好”,也不能名正言顺的“事宗庙”、“继后世”。
四、奸非罪的文化解释
将文化视为一个符号学的概念,则文化就是人们自己编织并且生活于其中的所谓 “意义之网”。而奸非罪作为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一,不仅仅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和手段,同时也是社会价值追求的某种体现,是传达某种文化意义的符号。法律由人所创造,而人对于世界的反应必得通过文化这一中介。因此对奸非罪的文化解释就是要追问法律这样安排的“根据”。
法律作为中国社会之一维,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小雅广义》曰:“男女不以义交谓之淫。”《周礼司刑》疏云:“以义交,谓依六礼而婚者。”这些儒家经典极为明确的表达了婚内的性行为是“义交”,婚外的性行为是“不义交”的观念。既然性行为被贴上了“义”与“不义”的标签,那么它也就不再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私行为,而是关乎社会道德秩序的公行为。性行为的去私化,给法律对它的干预提供了理直气壮的借口。
儒家文化的核心从形而上的角度来看是“仁”,从形而下的角度来看则是 “礼”。“仁者爱人”此处的“仁”要求有差别的爱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克己复礼”,此中之“礼”则是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此规范也不是对于任何人都平等适用的,因为亲疏贵贱的不同,礼的仪式以及内涵也不一样。而差别、亲疏的界定,则要诉诸于血缘的亲疏远近。因此对血缘的辨别无疑是实现“仁”、“礼”进而达至人类秩序与自然秩序相和谐的一大前提。所以一切扰乱血缘的行为都堵塞了通向“仁”与“礼”的康庄大道,是不可容忍的也是不可饶恕的。
此外,儒家也格外重视“祀”。《左传》上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记祭统》:“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前者将“祀”看成是国家统治之根基,而后者则表明“祭”的重要性在于它既是维系血族团体的纽带,同时又是对国家组织的强化。因而祭祀在国与家的层面上同等重要。国仅仅是家的扩大化,祭祀理顺了家族之中的血缘关系,维护了家族团结,也使得祖先有了血食从而降下庇佑,继而也就调和了国之中的诸种矛盾。但是祭祀有着严格的要求,其中一条便是对血缘的限制,只有与祖先血脉一致,方可得到祖先的认可。由此可见血缘在祭祀中也发挥着无与伦比的重要作用。
儒家文化对“仁”、“礼”、“祭”以及“祀”的重视,最终都可以归结于对血缘的重视。既然血缘纯洁如此重要,那么混淆血缘关系的一切行为自然无立足之地。奸非罪作为该行为之一端,当然的被严厉禁止。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13
[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李拥军掀开法律的男权主义面纱-对中国当代性犯罪立法的文化解读与批判[J]西北政法学院院报,20071
[4]朱声敏比较与启示:对古今奸淫罪立法的审视[J]福建法学,20024
[5]梅因古代法[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1
[6]李皛试析封建刑法奸非罪的伦理基础[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