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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的改革和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更加强化了学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它们应在推动科技进步、优化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本文从科技体制的角度考察学会的组织特性和功能特性,并对1985年以来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文件进行了词频分析,说明在现有科技体制改革中对科技类社会组织的重视不够,建議应将科技类社会组织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主体之一,纳入科技体制改革的架构中。
[关键词]学会 科技类社会组织 科技体制
当今时代,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利益格局的复杂化以及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必须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科技创新。随着对政府职责的重新定位和对政社关系的重新构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开始凸显。大量的社会组织成为分享国家权力,进行“民间治理”的重要主体,弥补了市场与政府的不能担当,塑造了新型的权力与权利格局,并成为民主法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1]。政社分开和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更加强化了学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它们应在推动科技进步、优化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科技类社会组织作为科学建制化的标志之一,应成为当前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中的一部分,只有优化科技类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近年来,关于学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研究增多,一种是从功能上着重讨论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主要的研究文献有《科学治理视野下的中国科学共同体:问题与对策》《关于科技社团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几点思考》等[2-7];另一种是从治理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讨论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主要的研究文献有《科技社团人力资源队伍专业化对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影响》《科技社团资源依赖行为研究》等[8-13]。就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尚未从科技体制建构和改革的角度考虑科技类社会组织。为此,本文以学会为例,从科技体制的角度考察学会的组织特性和功能特性,希望在科技体制改革中重视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并将之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主体之一,纳入科技体制改革的架构中。
一、学会是科学体制化的标志之一
从科技史发展历程来看,学会是科学建制化的标志之一,作为“无形学院”或“科学共同体”,学会本身应是科技体制的一部分。在17世纪学会发展的初级阶段,那些对科学感兴趣的人员,出于交流和传播研究成果的需要而结成社会团体,如意大利的山猫学院和英国皇家学会等。19世纪以来,近代自然科学得到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发展,不仅形成了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而且分化出了比较庞大的学科系统,形成了各种专门化的经典学科。在经典学科的形成过程中,科学家职业群体日益庞大,对科技交流的需要和同行评议的需要更加迫切。同时,新的科研组织形式和科技教育机构的兴起,让知识生产更加专业化,需要依赖各种形式的专业组织来连接地域、部门中各自分散的学者。大量的专门学会开始出现,这些专门学会反映的是学科分化、学术门类的生成、科学和技术体系的发展。在这种知识自为的演化过程中,在知识领域反映的是学科分化、学术门类的生成,是知识体系的发展;在社会领域则反映的是一种具有某种学科知识的人,是一种社会存在,是社会建制的一部分,即学会。
学会是衡量科学发展程度的一个尺度。西方科技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具有一流科技创新水平的国家必然有一流的学会。16世纪中期后,意大利成为近代科学活动的中心,科学家在观察实验过程中逐渐产生了通过合作来更有效、更迅速地取得进步的愿望,于是创立了第一批科学学会[14]。17世纪下半叶后,英国继之成为科学中心,在此期间英国形成了一批以皇家学会为代表的学会,也使得学会成为当时科学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18世纪中期,法国科学院取代英国皇家学会,成为领导科学发展的组织,但法国科学院其实也是法兰西学会下属的5个学院之一。20世纪初期,德国的科技进步与威廉皇家学会的兴起交相辉映,有很多世界著名大科学家是威廉皇家学会会员,如爱因斯坦(获1921年诺贝尔物理奖)、瓦尔特·博特(Walther Bothe,获1954年诺贝尔物理奖)、彼得·德拜(Peter Debye,获1936年诺贝尔化学奖)、弗里茨·哈伯(Fritz Haber,获1918年诺贝尔化学奖)、维尔纳·海森堡(Werner Heisenberg,获1932年诺贝尔物理奖)等。由此可见,17—20世纪近代科学的兴起与发展速度最快的是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德国,并伴随着科技类社会组织——学会在这几个国家的兴起。
学会以不同方式影响着科技体制的构建。17世纪创办的英国皇家学会组织学术报告并创办《哲学汇刊》。《哲学汇刊》的创办,奠定了之后科学社团、高等教育、科学家队伍、学术期刊互为支撑的科学建制化的四大基本要素之一,也奠定了期刊作为科学交流与传播主媒介的地位[15]。1700年在德国创办的柏林学会,其经费主要靠工业集团拨款,这种与产业界的紧密联系,使得德国科技社团的科研水平始终保持在较高的国际水平。20世纪中叶以来,德国新兴的科技社团成为新科技体制的代表,如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共有83个研究所,约12 000名雇员,9 000名客座科学家、博士后与学生,是一所公益性的独立科研组织。马普学会聚焦于那些在大学中还没有占有充分地位或者由于学科交叉不适应大学的体制结构的新型研究工作,它在德国科研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是:(1)在其研究所内为在重要的、前瞻性、国际范围内的基础研究领域工作的杰出科研人员提供最好的工作条件。(2)开拓高等院校尚未成熟的前沿交叉研究领域。(3)只有组织跨学科研究才能取得成果的研究领域。(4)研究课题因需大型或专门设备才能进行,或需要巨额经费,高等院校尚不能承担。(5)与其他研究机构共享研究资源[16]。弗劳恩霍夫协会是德国也是欧洲最大的应用科学研究机构,在德国有69个研究机构,约24500名员工(截至2017年5月)。2016汤森路透发布的全球最具创新力政府研究机构25强榜单上,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名列三甲之一。 二、学会是连接科技活动的边界组织
学会形成的机制是基于某些社会成员对某一领域问题的兴趣,是基于志愿性的结社行为。由于这种组织特性,使得学会能够跨越地理界限、组织界限,成为连接不同组织和不同人群科技活动的边界组织。
学会这种跨边界的科技类组织,有别于科技体制中有固定界限的科技组织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超越科研机构的利益,实现共同体领域内的自治。这种自治建立在两个基础上,一是学会“合目的的统一性”,会员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和学术规范加入学会组织,并通过组织的活动不断强化这种规范,不遵守规范的会员将被共同体驱逐,由此形成学会自治的思想价值基础。在学会中任何成员的机会性行为,都倾向于是高度透明的,由此可以防止学会成员之间囚徒困境的出现,可以培养成员之间的信任、合作与互惠精神以及公共道德感。二是通过同行评议实现自治。同行评议,是指由科学家对其同行的研究工作进行客观、科学评价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要求科学家在评价其同行的研究工作时,仅仅以学术价值为最重要的评价准则,并且独立地做出判断,在评价中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对科学研究的评价是科学共同体的“专属领地”[17]。英国皇家学会是最早采用同行评议的科学自治机构。学会的“同行评议”包括多个维度,既有学术会议过程中的同行评议,也有学术论文发表中的同行评议,还有学术奖励中的同行评议,以及职业任职资格中的同行评议。因评价对象的不同,同行评议也可以分为对人和对科研项目的评议。但无论是何种评议,都是同行按照科学准则独立作出的。
学会能利用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的优势,通过学术活动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知识转移和技术扩散。现代科学事业的规模和结构在不断发生变化,科学活动从个人或少数人的探索研究,发展成大规模的集体事业,需要精密昂贵的仪器和庞大的专业人员队伍作为支撑,由“小科学”发展成为“大科学”。科学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共同协作。与科学活动和科学问题的发展向规模化和复杂化方向变化相比,科学组织的发展则日益多元化与多样化,不仅有大学和政府支持的研究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企业也成为研发活动的主要力量。科研组织的分化和细化,自然带来科技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容易形成部门利益,需要一个组织在各科技组织间起沟通连接的作用,既可以促使科研组织在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合作,也可以促使科研组织不断调整自己的研究方向,以避免重复性工作。这种沟通与协调,可以通过主要研究机构人员之间的非正式交往来实现,但更多的是通过学会形成的“学术圈”来实现。在这种“学术圈”里,成员之间可以通过保持开放的交流和在“学术圈”创办的期刊上发表研究工作等多种途径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从而间接影响科技资源的配置。部分学会也可通过向政府提供建议、参与政府的科技决策,以及发布有社会影响力的报告等,影响政府的决策和公民对某些科学工作的态度,从而影响科技资源的配置。
三、知识生产方式和社会环境变化需要学会组织
根据吉本斯等人总结传统的与新的知识生产模式属性的区别,传统知识生产模式是在认知环境下单学科或多学科知识的发展,科技工作保持着等级制、划一、稳定的组织形式,范围也基本限于学术,更向同人负责;而新的知识生产模式是在市场环境下跨学科知识的创造与发展,科技工作更多地体现出非等级制、多样、变化的组织形式,范围是科学与非科学因素积极互动,科技工作更多地向社会负责,对社会需求做出反应[18]。在这种新的知识生产模式下,多元互动是激发和引领创新的主要动力,而原有的固定僵化的科技体制架构很难适应知识生产环境的变化,需要有新的科技组织来承担此项职责。因此,更优化的知识生产模式应是由固定的科技组织承担的传统生产模式和大量社会组织承担的新的生产模式的结合,这也是当前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尤其是在科技发达国家,社会组织也相应发达的根本证据之一。
学会作为一个中介组织,可以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在大科学时代,大量科研经费来自政府资助,容易形成政府对科研方向的控制。而在小科学时代,则容易出现学术研究的过度自由,难以满足社会和公众需要。科学界的分层也容易造成某些处于塔尖的顶层人士对学术资源的垄断。通过学会将“原子化”的科学家凝聚成 “学术共同体”来向政府和社會表达诉求,维护科学家的利益,可以保证科研工作的相对独立。学会内部的民主治理机制,也可以制约学术顶层的不民主。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任何一种成熟的文明社会,都是建立在一些基本的、真实的社会联结基础之上的,科研工作也不例外。这种社会联结在科学界主要通过学会来实现。
创新时代与工业时代,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由分散化、条块化走向集成化(整合化)、网络化,这不仅体现在社会服务体系上,而且也应该体现在社会组织体制的构建中[19]。科技社团是由科技工作者组成的虚拟组织,最广泛地联系着各界科技工作者,能及时掌握各学科、各行业的前沿信息。由于这种独特的联络机制,科技社团能够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建立不同创新主体间的广泛联系,起到桥梁和枢纽作用。同时,在推进知识转移和技术扩散方面,科技社团作为横向联系强、组织网络健全的组织,能够利用其虚拟组织特性,发挥自身学科融合交叉的优势,将不同部门、行业和区域科技力量加以集成,促进各创新主体间良性互动,有效促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国家创新体系的相关研究成果表明,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业界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创新体系的功能实现及其整体绩效具有正相关作用,而这种有效沟通的实现是各方主体之间进行直接联系和借助于中介力量进行间接联系两种途径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借助中介力量的间接联系占绝对的比重,这个中介力量就是科技非政府组织[20]。
四、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中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关注
对比以学会为代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在科技体制中应有的地位与作用,反观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中明显存在着对科技类社会组织重视不够的问题,主要表现是。
(一)学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地位不明晰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历了科技体制领域全面而持续的改革。在科技体制改革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纲领性的文件,如《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1995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2006年)、《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5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年)等。这些文件各有侧重,在不同时期引领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对上述文件按照第三方、社会力量、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科技社团、学会、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科技类社会组织、科学共同体等词汇出现的频次进行检索,如表1所示。
可见,1994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中首次出现“社会力量”一词,到2000年以后“社会力量”“社会团体”“第三方”“科技社团”“社会组织”等词在上述文件中出现的频次明显增加,尤其是到2012年出台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出现“第三方”“社会力量”“科技社团”共计5次。再从这些文件对该类组织赋予的职能来看,主要包括奖励、开展科普、科技评估和科技评价、制定团体标准等。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中有关于“社会组织”的专节外,其余与科技类社会组织相关的功能大多分布在文件的各个部分,没有突出科技类社会组织作为创新主体之一的地位。尤其是与“学会”直接相关的文件,表述明确的有“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推动全社会创新活动中的作用”“发挥科技社团在科技评价中的作用”“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学会、协会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加速创新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其余则是“第三方”“社会力量”“社会组织”等更大范围的主体。在上述文件中均未出现“民间组织”“科技类社会组织”“科学共同体”等词。由此可见,“科技社团”“学会”等虽应作为科技体制架构的主体之一,但在这些文件中其地位和作用却没有得到充分彰显。
(二)学会改革与科技体制改革的分离
学会改革被纳入社会体制改革的范畴,而科技体制改革则被纳入经济体制改革的范畴。就单独的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内容来看,显然也未将学会改革纳入其中。这就造成科技体制改革中仅侧重于解决国家对科技的投入、科技与经济的关系,而学术交流机制、人才培养机制,以及科研评价机制等仍旧缺乏明确的实施主体。2015年,中央召开群团工作会议,强调群团工作和群团改革的重要性,但更多的是从推进国家政治体制进步的角度来开展的。这就造成了在科技体制中对学会作用和改革强调不够,造成科技体制改革中某些内容难以推行,影响改革的进程和效果;而在社会体制改革领域,又将学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作为普通社会组织来看待,忽略其在国家创新体系、社会治理进步中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已不仅仅局限在科学技术本身的知识与作为单一向度的生产力模式上,更多地体现在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社会建制,从一个更加宏观、更加系统的维度上对整个社会进行一种政治、经济、文化全方位一体化式影响的情况下,研究科技体制、制定科技体制改革的文件,也应从更多元化的主体角度去思考。正如已有研究表明,中国社会发展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横向交流,计划经济和条块分割式的思维依然占据优势。集权化组织形式导致创新的时滞效应和加大创新成本,挫伤创新主体的能动性和积极性[19],这也是当前科技体制改革中仍旧存在的问题。当前,创新活动和创新过程越来越表现为跨区域、跨国界、跨学科,纵向或横向,正式或非正式,具有高度动态特性的网络状的知识联结与要素融合,参与创新的主体也愈发多样化,这些都促使人们从环境出发去探究创新产生的背后因素,需要人们运用生态学的方法和理念来“动态地”看待科技创新[21]。张来武指出,要解决中国科技创新不足的问题,关键是要跳出“政府—市场”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寻求驱动科技创新的第三方力量[22]。
中国要实现改革的目标,建设世界科技强国,除增加研发上的投入外,关键在于建构现代性的科技体制治理和生产的结构,协调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方面的科技资源,建立三个领域中合理的关系。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驱动的战略背景下,将学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纳入创新能力建设的分析框架,纳入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分析框架,将对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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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会 科技类社会组织 科技体制
当今时代,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利益格局的复杂化以及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必须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科技创新。随着对政府职责的重新定位和对政社关系的重新构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开始凸显。大量的社会组织成为分享国家权力,进行“民间治理”的重要主体,弥补了市场与政府的不能担当,塑造了新型的权力与权利格局,并成为民主法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1]。政社分开和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更加强化了学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它们应在推动科技进步、优化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科技类社会组织作为科学建制化的标志之一,应成为当前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中的一部分,只有优化科技类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近年来,关于学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研究增多,一种是从功能上着重讨论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主要的研究文献有《科学治理视野下的中国科学共同体:问题与对策》《关于科技社团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几点思考》等[2-7];另一种是从治理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讨论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主要的研究文献有《科技社团人力资源队伍专业化对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影响》《科技社团资源依赖行为研究》等[8-13]。就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尚未从科技体制建构和改革的角度考虑科技类社会组织。为此,本文以学会为例,从科技体制的角度考察学会的组织特性和功能特性,希望在科技体制改革中重视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并将之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主体之一,纳入科技体制改革的架构中。
一、学会是科学体制化的标志之一
从科技史发展历程来看,学会是科学建制化的标志之一,作为“无形学院”或“科学共同体”,学会本身应是科技体制的一部分。在17世纪学会发展的初级阶段,那些对科学感兴趣的人员,出于交流和传播研究成果的需要而结成社会团体,如意大利的山猫学院和英国皇家学会等。19世纪以来,近代自然科学得到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发展,不仅形成了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而且分化出了比较庞大的学科系统,形成了各种专门化的经典学科。在经典学科的形成过程中,科学家职业群体日益庞大,对科技交流的需要和同行评议的需要更加迫切。同时,新的科研组织形式和科技教育机构的兴起,让知识生产更加专业化,需要依赖各种形式的专业组织来连接地域、部门中各自分散的学者。大量的专门学会开始出现,这些专门学会反映的是学科分化、学术门类的生成、科学和技术体系的发展。在这种知识自为的演化过程中,在知识领域反映的是学科分化、学术门类的生成,是知识体系的发展;在社会领域则反映的是一种具有某种学科知识的人,是一种社会存在,是社会建制的一部分,即学会。
学会是衡量科学发展程度的一个尺度。西方科技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具有一流科技创新水平的国家必然有一流的学会。16世纪中期后,意大利成为近代科学活动的中心,科学家在观察实验过程中逐渐产生了通过合作来更有效、更迅速地取得进步的愿望,于是创立了第一批科学学会[14]。17世纪下半叶后,英国继之成为科学中心,在此期间英国形成了一批以皇家学会为代表的学会,也使得学会成为当时科学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18世纪中期,法国科学院取代英国皇家学会,成为领导科学发展的组织,但法国科学院其实也是法兰西学会下属的5个学院之一。20世纪初期,德国的科技进步与威廉皇家学会的兴起交相辉映,有很多世界著名大科学家是威廉皇家学会会员,如爱因斯坦(获1921年诺贝尔物理奖)、瓦尔特·博特(Walther Bothe,获1954年诺贝尔物理奖)、彼得·德拜(Peter Debye,获1936年诺贝尔化学奖)、弗里茨·哈伯(Fritz Haber,获1918年诺贝尔化学奖)、维尔纳·海森堡(Werner Heisenberg,获1932年诺贝尔物理奖)等。由此可见,17—20世纪近代科学的兴起与发展速度最快的是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德国,并伴随着科技类社会组织——学会在这几个国家的兴起。
学会以不同方式影响着科技体制的构建。17世纪创办的英国皇家学会组织学术报告并创办《哲学汇刊》。《哲学汇刊》的创办,奠定了之后科学社团、高等教育、科学家队伍、学术期刊互为支撑的科学建制化的四大基本要素之一,也奠定了期刊作为科学交流与传播主媒介的地位[15]。1700年在德国创办的柏林学会,其经费主要靠工业集团拨款,这种与产业界的紧密联系,使得德国科技社团的科研水平始终保持在较高的国际水平。20世纪中叶以来,德国新兴的科技社团成为新科技体制的代表,如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共有83个研究所,约12 000名雇员,9 000名客座科学家、博士后与学生,是一所公益性的独立科研组织。马普学会聚焦于那些在大学中还没有占有充分地位或者由于学科交叉不适应大学的体制结构的新型研究工作,它在德国科研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是:(1)在其研究所内为在重要的、前瞻性、国际范围内的基础研究领域工作的杰出科研人员提供最好的工作条件。(2)开拓高等院校尚未成熟的前沿交叉研究领域。(3)只有组织跨学科研究才能取得成果的研究领域。(4)研究课题因需大型或专门设备才能进行,或需要巨额经费,高等院校尚不能承担。(5)与其他研究机构共享研究资源[16]。弗劳恩霍夫协会是德国也是欧洲最大的应用科学研究机构,在德国有69个研究机构,约24500名员工(截至2017年5月)。2016汤森路透发布的全球最具创新力政府研究机构25强榜单上,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名列三甲之一。 二、学会是连接科技活动的边界组织
学会形成的机制是基于某些社会成员对某一领域问题的兴趣,是基于志愿性的结社行为。由于这种组织特性,使得学会能够跨越地理界限、组织界限,成为连接不同组织和不同人群科技活动的边界组织。
学会这种跨边界的科技类组织,有别于科技体制中有固定界限的科技组织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超越科研机构的利益,实现共同体领域内的自治。这种自治建立在两个基础上,一是学会“合目的的统一性”,会员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和学术规范加入学会组织,并通过组织的活动不断强化这种规范,不遵守规范的会员将被共同体驱逐,由此形成学会自治的思想价值基础。在学会中任何成员的机会性行为,都倾向于是高度透明的,由此可以防止学会成员之间囚徒困境的出现,可以培养成员之间的信任、合作与互惠精神以及公共道德感。二是通过同行评议实现自治。同行评议,是指由科学家对其同行的研究工作进行客观、科学评价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要求科学家在评价其同行的研究工作时,仅仅以学术价值为最重要的评价准则,并且独立地做出判断,在评价中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对科学研究的评价是科学共同体的“专属领地”[17]。英国皇家学会是最早采用同行评议的科学自治机构。学会的“同行评议”包括多个维度,既有学术会议过程中的同行评议,也有学术论文发表中的同行评议,还有学术奖励中的同行评议,以及职业任职资格中的同行评议。因评价对象的不同,同行评议也可以分为对人和对科研项目的评议。但无论是何种评议,都是同行按照科学准则独立作出的。
学会能利用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的优势,通过学术活动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知识转移和技术扩散。现代科学事业的规模和结构在不断发生变化,科学活动从个人或少数人的探索研究,发展成大规模的集体事业,需要精密昂贵的仪器和庞大的专业人员队伍作为支撑,由“小科学”发展成为“大科学”。科学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共同协作。与科学活动和科学问题的发展向规模化和复杂化方向变化相比,科学组织的发展则日益多元化与多样化,不仅有大学和政府支持的研究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企业也成为研发活动的主要力量。科研组织的分化和细化,自然带来科技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容易形成部门利益,需要一个组织在各科技组织间起沟通连接的作用,既可以促使科研组织在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合作,也可以促使科研组织不断调整自己的研究方向,以避免重复性工作。这种沟通与协调,可以通过主要研究机构人员之间的非正式交往来实现,但更多的是通过学会形成的“学术圈”来实现。在这种“学术圈”里,成员之间可以通过保持开放的交流和在“学术圈”创办的期刊上发表研究工作等多种途径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从而间接影响科技资源的配置。部分学会也可通过向政府提供建议、参与政府的科技决策,以及发布有社会影响力的报告等,影响政府的决策和公民对某些科学工作的态度,从而影响科技资源的配置。
三、知识生产方式和社会环境变化需要学会组织
根据吉本斯等人总结传统的与新的知识生产模式属性的区别,传统知识生产模式是在认知环境下单学科或多学科知识的发展,科技工作保持着等级制、划一、稳定的组织形式,范围也基本限于学术,更向同人负责;而新的知识生产模式是在市场环境下跨学科知识的创造与发展,科技工作更多地体现出非等级制、多样、变化的组织形式,范围是科学与非科学因素积极互动,科技工作更多地向社会负责,对社会需求做出反应[18]。在这种新的知识生产模式下,多元互动是激发和引领创新的主要动力,而原有的固定僵化的科技体制架构很难适应知识生产环境的变化,需要有新的科技组织来承担此项职责。因此,更优化的知识生产模式应是由固定的科技组织承担的传统生产模式和大量社会组织承担的新的生产模式的结合,这也是当前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尤其是在科技发达国家,社会组织也相应发达的根本证据之一。
学会作为一个中介组织,可以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在大科学时代,大量科研经费来自政府资助,容易形成政府对科研方向的控制。而在小科学时代,则容易出现学术研究的过度自由,难以满足社会和公众需要。科学界的分层也容易造成某些处于塔尖的顶层人士对学术资源的垄断。通过学会将“原子化”的科学家凝聚成 “学术共同体”来向政府和社會表达诉求,维护科学家的利益,可以保证科研工作的相对独立。学会内部的民主治理机制,也可以制约学术顶层的不民主。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任何一种成熟的文明社会,都是建立在一些基本的、真实的社会联结基础之上的,科研工作也不例外。这种社会联结在科学界主要通过学会来实现。
创新时代与工业时代,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由分散化、条块化走向集成化(整合化)、网络化,这不仅体现在社会服务体系上,而且也应该体现在社会组织体制的构建中[19]。科技社团是由科技工作者组成的虚拟组织,最广泛地联系着各界科技工作者,能及时掌握各学科、各行业的前沿信息。由于这种独特的联络机制,科技社团能够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建立不同创新主体间的广泛联系,起到桥梁和枢纽作用。同时,在推进知识转移和技术扩散方面,科技社团作为横向联系强、组织网络健全的组织,能够利用其虚拟组织特性,发挥自身学科融合交叉的优势,将不同部门、行业和区域科技力量加以集成,促进各创新主体间良性互动,有效促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国家创新体系的相关研究成果表明,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业界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创新体系的功能实现及其整体绩效具有正相关作用,而这种有效沟通的实现是各方主体之间进行直接联系和借助于中介力量进行间接联系两种途径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借助中介力量的间接联系占绝对的比重,这个中介力量就是科技非政府组织[20]。
四、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中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关注
对比以学会为代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在科技体制中应有的地位与作用,反观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中明显存在着对科技类社会组织重视不够的问题,主要表现是。
(一)学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地位不明晰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历了科技体制领域全面而持续的改革。在科技体制改革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纲领性的文件,如《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1995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2006年)、《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5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年)等。这些文件各有侧重,在不同时期引领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对上述文件按照第三方、社会力量、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科技社团、学会、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科技类社会组织、科学共同体等词汇出现的频次进行检索,如表1所示。
可见,1994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中首次出现“社会力量”一词,到2000年以后“社会力量”“社会团体”“第三方”“科技社团”“社会组织”等词在上述文件中出现的频次明显增加,尤其是到2012年出台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出现“第三方”“社会力量”“科技社团”共计5次。再从这些文件对该类组织赋予的职能来看,主要包括奖励、开展科普、科技评估和科技评价、制定团体标准等。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中有关于“社会组织”的专节外,其余与科技类社会组织相关的功能大多分布在文件的各个部分,没有突出科技类社会组织作为创新主体之一的地位。尤其是与“学会”直接相关的文件,表述明确的有“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推动全社会创新活动中的作用”“发挥科技社团在科技评价中的作用”“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学会、协会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加速创新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其余则是“第三方”“社会力量”“社会组织”等更大范围的主体。在上述文件中均未出现“民间组织”“科技类社会组织”“科学共同体”等词。由此可见,“科技社团”“学会”等虽应作为科技体制架构的主体之一,但在这些文件中其地位和作用却没有得到充分彰显。
(二)学会改革与科技体制改革的分离
学会改革被纳入社会体制改革的范畴,而科技体制改革则被纳入经济体制改革的范畴。就单独的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内容来看,显然也未将学会改革纳入其中。这就造成科技体制改革中仅侧重于解决国家对科技的投入、科技与经济的关系,而学术交流机制、人才培养机制,以及科研评价机制等仍旧缺乏明确的实施主体。2015年,中央召开群团工作会议,强调群团工作和群团改革的重要性,但更多的是从推进国家政治体制进步的角度来开展的。这就造成了在科技体制中对学会作用和改革强调不够,造成科技体制改革中某些内容难以推行,影响改革的进程和效果;而在社会体制改革领域,又将学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作为普通社会组织来看待,忽略其在国家创新体系、社会治理进步中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已不仅仅局限在科学技术本身的知识与作为单一向度的生产力模式上,更多地体现在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社会建制,从一个更加宏观、更加系统的维度上对整个社会进行一种政治、经济、文化全方位一体化式影响的情况下,研究科技体制、制定科技体制改革的文件,也应从更多元化的主体角度去思考。正如已有研究表明,中国社会发展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横向交流,计划经济和条块分割式的思维依然占据优势。集权化组织形式导致创新的时滞效应和加大创新成本,挫伤创新主体的能动性和积极性[19],这也是当前科技体制改革中仍旧存在的问题。当前,创新活动和创新过程越来越表现为跨区域、跨国界、跨学科,纵向或横向,正式或非正式,具有高度动态特性的网络状的知识联结与要素融合,参与创新的主体也愈发多样化,这些都促使人们从环境出发去探究创新产生的背后因素,需要人们运用生态学的方法和理念来“动态地”看待科技创新[21]。张来武指出,要解决中国科技创新不足的问题,关键是要跳出“政府—市场”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寻求驱动科技创新的第三方力量[22]。
中国要实现改革的目标,建设世界科技强国,除增加研发上的投入外,关键在于建构现代性的科技体制治理和生产的结构,协调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方面的科技资源,建立三个领域中合理的关系。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驱动的战略背景下,将学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纳入创新能力建设的分析框架,纳入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分析框架,将对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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