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人民陪审员工作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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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民主意识越来越强,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的今天,人民陪审员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在审判以外的司法程序中,也有开始出现人民陪审员的足迹。人民陪审员应该扩大其工作半径,这无疑与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化的精神相契合,有助于推进和增强司法民主化程度。信访是法院最贴近群众的窗口,又是矛盾聚焦的地方,在“信访不信法”现象越来越严重的今天,人民陪审员参与信访工作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将从价值、可行性两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其他法院先行先试的经验,归纳推进过程中的可能遇到困难,再对症下药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 人民陪审 工作半径 信访
  作者简介:邓肇欣,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40
  一、背景
  目前,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除了参与审判外,人民陪审员能否走出审判庭,扩大其工作半径,在更多的司法环节中发光发热呢?司法实务界本着司法民主原则和实用主义态度对此进行了探索——让人民陪审员参与信访工作。人民陪审员参与信访工作虽无明文依据,但其所蕴含的司法民主化精神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高度一致,具有相当正当性与合理性。此举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是个新探索,对于司法理论而言是个新命题。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二、价值分析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功能之一就是权力监督。信访是权力监督的重要窗口,而人民陪审员参与信访工作可使监督更全面更有效。相比单纯由法院信访人员接访更有公信力。其次,目前涉诉信访量不断攀升和处理难度不断加大,信访维稳的压力和工作量很大。案多人少,容易使矛盾因拖延解决而激化,人民陪审员可以缓解信访工作压力,减少积案,及时解决矛盾,使社会更稳不定期和谐。再次,涉诉信访工作不仅是一项司法工作,也是一项政治工作。让来自不同阶层,不同职业和不同社会阅历的民众组成的人民陪审参与信访,体现了信访工作的平民化色彩,进一步增强了司法工作的民主化程度,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信访是民意表达的渠道,将以司法民主化为价值取向的人民陪审制度延伸到涉诉信访工作中,便显得十分必要。
  三、可行性分析
  (一)法理层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庭审的过程,对审后的释法息诉也应该有与法官同样的权利,接访当事人使其息诉服判是法官的职责所在,也应该是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所在。更重要的是,人民陪审员陪接访,契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司法民主化这一核心价值取向,“实行人民陪审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紧直接、最重要的形式” 人民陪审制之司法民主化价值不仅仅体现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而且还应渗透到其他环节,尤其是信访这种最前线的权利救济、权力监督窗口。因此,不管从法律条文或法律原则上说,陪审员参与信访工作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
  (二)社会环境层面
  社会对民的追求以及对探索实践的包容性,使人民陪审员参与信访工作变得可行。社会对主流民意的确认,对公正、透明的追求,使人们对人民陪审员赋予了更高的期望,人民陪审员参与信访恰恰迎合了此种期望值,而现代社会对新事物的开放包容态度,也给这种新探索更广宽的发展空间,“熟人社会”模式依然存在,“熟人社会”模式中崇拜个人威望,信任“熟人”的因素影响着当事人的心理,德高望重之人、同行、同乡、同学等身份会使人民陪审员在接访中更易得到当事人的信赖与共鸣。
  (三)司法层面
  一是人民陪审员可以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法院的审判工作效果不可能达到让每个当事人都满意的程度,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来自不同阶段,容易得到当事人的信任,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中和个别群众对法院的误解与偏见,从而更好地进行沟通、疏导,更好地促使其息诉罢访。二是人们陪审员可以通过更通俗易懂的方式释法答疑。人民陪审员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其对法律的理解更趋同于一般当事人,其朴素的社会正义价值观能更好地帮助他们理解当事人心理。他们往往能用最通俗的语言,最贴近当事人的角度去解答当事人的疑问,更容易使当事人明法服判。三是人民陪审员的特定身份、影响力、专业知识、人生阅历等特殊优势是其参与信访工作的强大资本。人民陪审员利用其特殊优势可能会对个案提出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也更容易获取当事人的信任,让当事人“把话听进去”。例如,村干部凭其威望与其熟悉乡土人情的优势,参与当地的涉诉信访工作可能会事半功倍。
  四、关于实施机制的构想
  (一)接访范围要有针对性
  由于人民陪审员的时间精力有限,亦非专职信访人员,我们应把这种资源用在刀刃上,用在最需要、最适合的地方。一是案件对口,上文已提到该案陪审员接待该案当事人,既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独特优势,又可节约时间节省司法资源,提高信访效率;二是专业领域对口,由一些有专业优势的人民陪审员去处理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可能会比专职法官、专职信访人员更事半功倍,尤其是在新型案件层出,知识产权纠纷暴增的形势下,由专业人员接访此类案件,更能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更有利于矛盾的及早解决。三是乡土人情对口,目前发生在乡村的各类纠纷日渐增加,来访人员中农民、外地人占了不少比例,这些来访人员又往往得弱势群体。在这类个案中,熟悉当地乡土人情的人或在当地有威望的人,例如农村干部。可能会更容易使当事人信任,更容易解开当事人心中的结。例如农村干部更适合于农村邻里纠纷个案,妇女工作者、戒毒工作者、未成年人工作者等特殊行业的人民陪审员,接访与其职业相关的人员,其经验与行业气息可能会使案件走出僵局,打开突破口,促进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接访人员的选任要有选择性   1.选任人民陪审员要平衡社会各阶层比例:
  在依法律规定条件造任陪审员时,要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使其比例趋于合理,不能过分看重文凭,也不能过分看重身份,而是要看其能否真正地履行其陪审职责,故任陪审员时,要作充分的社会调查,吸收一些品德高尚,有威望的社会贤达;吸收一些退休人员参加,这些人往往有丰富的工作和社会经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增加工人阶层的比例;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参照当地城乡人口的比例,增加农民阶层的人数。
  2.选任人民陪审员参与信访工作,要重视观念定位及接访能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在于将外行人的智慧和常识带入职业化的法律运行中 。而将陪审员制度引入信访工作,其目的也是借助其普通人的价值、角度去分析疏导,并对审判工作的效果进行监督。因此,挑选参与信访工作的陪审员,并不在于法律专业水平的高低,而应看重观念意识、接访能力,要挑选在日常陪审工作中态度积极,对人民陪审员的定位清晰明确,并富有正义感、有责任心、有耐性的人参与信访工作。对一些社会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也要积极动员,争取提高其队伍的接访能力。
  3.选任要兼顾考虑陪审员个人的具体情况:
  由于信访工作具有反复耗时等特点,而且人民陪审员一般也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在选任人民陪审员参与信访工作时应考虑其本职工作的具体情况,尽量选任一些时间灵活、充裕的人员参与信访工作,如退休人员、自由工作者、大学教师等,另外,尽量挑选个人健康状况、良好、性格乐观向上、情绪稳定的人员参与信访工作,这样的人民陪审员能更好地向社会发放正能量,感染当事人。同时也能更好地应对极端访,哭闹访等其他突发事件。
  (三)接访方式多样式
  1.预约接访:
  陪审员多为兼职性质,并非法院专职人员,对接访案件的范围也不宜过广。预约接访,可以使人民陪审员更灵活地安排时间,更有针对性地筛选信访案件,把有限的陪审资源用在最适合的地方。同时,也让人民陪审员有时间了解案件情况,做好准备工作。具体操作上,可安排来访人填写预约接访表,再由专职信访人员按具体案情、来访人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对是否应由陪审员接访、应由哪个陪审员接访作出建议,再由陪审员跟信访人员协商决定具体的接访时间及相关安排。
  2.定期接访:
  从建立人民陪审员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角度出发,应安排定期接访,在接访次数上,可根据信访工作量予以酌定。负责定期接访的人员,应该是时间相对充裕的,社会经验丰富的、有接访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事前应将接访的具体日期、接访人员的简介进行公告。接访时应有专职信访人员在旁陪同,做好接访笔录,并定期研判作为审视人民陪审员接访工作的重要依据。
  3.共同接访:
  对于极端访、集体访以及涉及面广、影响严重的信访个案,应由主管领导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接访,分工合作。人民陪审员主要从情理方面进行说服,尽量稳定当事人情绪,消除抗拒心理,使其心平气和地寻找解决途径。而主管领导或法官则负责从法理上进行解释答疑,与人民陪审员配合,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共同接访的好处在于双管齐下,从多角度化解信访人矛盾。同时,通过积极引导,发现不足,可以使陪审员快速积累经验。但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应默契,何时应由谁发话、何处是底线、何事应承诺答应,对这些问题都要预先达成共识,才能真正发挥共同接访的优势。
  (四)接访制度化
  一是建立接访陪审员的档案,该档案应包括职业、特长、背景简介、陪审接访经验等,并进行分类管理,以便有针对性地分派接访任务;二是制订人民陪审员接访指引,对接待的流程、礼貌用语、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说明,使人民陪审员能进一步提高接访质量;三是建立接访跟踪档案,无论是预约接访、定期接访,还是共同接访都要做好接访笔录或接访摘要,并整理成档,跟踪处理结果,以检视工作的成效,
  人民陪审员接访制度是个新事物,在当前信访工作量暴增,司法民主化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形势下,人民陪审员接访制度有其特殊的意义,对进一步增强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完善执行监督,提升执法效果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人民陪审制度毕竟是新事物,需要实务界与学术界共同探索共同研究,不断完善。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应赋予陪审员更多的功能,将其工作半径扩大到调解、协助执行等新领域,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注释: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答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出版信息不详.
  刘晴辉.对人民陪审制运行过程的考察.北大法律评论.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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