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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均衡地保护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的目标,赋予第三人相应的诉权是必然的选择。赋予第三人不同程度的参诉权决定了第三人参加之诉的类型与结构,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同角度决定了是否于事后赋予第三人撤销权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不同方式。在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的两种类型的异议权的不同搭配方式决定了第三人执行救济制度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