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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贫困生是高校学生的特殊群体之一,贫困生认定工作历来是高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贫困生认定结果的公平性不仅仅直接影响学生个人以及高校的未来,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发展。围绕贫困生认定的政策制定、执行和反馈环节,结合参与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真实感受,提出问题,分析原因,寻求完善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认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2.070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中规定,目前我国针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生建立的行政资助制度体系为“奖、助、 贷、减、补”为主体,辅以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多元化方式。在此基础上,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大体分为2-3档,分为2档的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分为3档的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
我国对于贫困生认定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一般各高校认定程序如下:学生个人撰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提交至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有关部门对材料事实予以确认;审核通过后學生将贫困证明信及贫困生申请交由所在学院,由辅导员、班委、班级同学投票选举,以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贫困生;最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查认定后学院予以公示。与贫困金落实不到位的现象相比,贫困生认定结果的公正性缺失导致正确的资源被投入到错误的群体身上,无疑增加了资助资源配置的机会成本。
1高校贫困生认定结果公正性缺失原因分析
个人心理因素影响。一方面是真正的高校贫困群体,存在经济压力的同时还承受来自各界的舆论压力,自尊心会阻碍其进行贫困生申请,或者隐瞒事实避免被扣上贫困生帽子的尴尬。贫困群体如果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缺乏对待贫困的正确认识,那么获得贫困生资格反而会阻碍其今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非贫困学生为获得贫困金,或在家长的诱导下,伪装成贫困群体导致伪贫困生增多。
政策宣传不到位。高校最常见的贫困生政策宣传手段是在新生入学初,为学生发放政策宣传手册,而后在贫困生认定之际由辅导员统一组织对贫困生认定有关事项为同学进行讲解,或者辅导员通知各班班委,再由班委进行传达和初步人数统计工作。这种过于简单的政策宣传方式直接导致贫困生本人无法准确及时的获得相关信息。尤其是来自偏远地区的学生,家庭成员文化水平有限,对政策漠不关心。高校贫困生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外加地方政府政策宣传不到位,消息具有封闭性,学生入学之前对贫困生政策了解不足或者完全不了解,入学之后又对贫困生政策不重视,会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符合贫困生标准的学生主动放弃提交或者错过提交贫困生申请的现象。
贫困生认定程序及工作队伍缺乏规范性。一方面,我国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对贫困生认定程序有不同标准,且同一地区不同高校认定标准缺乏统一性。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认定程序就意味着政策执行者主观随意性较大,认定环节的增减与改变的几率较大,认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较低。无论是民主评议环节还是院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查认定环节,都有可能成为流于形式的过程。另一方面,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队伍缺乏规范性,队伍流动性较大,新加入的工作人员缺乏实际经验和对全局的了解,其对政策本身、政策执行过程及贫困生信息掌握不足,不利于工作队伍整体对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开展。
地方政府与高校权责不明。现阶段我国中央政府在贫困生政策方面并没有对地方政府与高校的权责划分做出明确规定,造成贫困生政策执行的全过程地方政府和高校权力主体与责任主体的界定模糊不清、权力与责任不匹配。加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不完善,政府和高校对贫困生认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缺乏认识,地方政府和高校贫困生认定责任人行使权力的同时并未履行相应义务,会出现地方政府在没有严格对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情况下,开具了贫困生证明信,这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高校对贫困生认定工作进一步落实,致使某些不符合贫困生条件的学生获得了贫困生资格。
2保证高校贫困生认定公正性的对策研究
2.1政策制定要求
政策行文及制定过程确保准确规范。一是强调贫困生政策的行文应准确规范,包括中央下发文件、地方文件制定以及各高校文件细则都应具备准确规范的特征。准确规范的政策行文可以促使政策执行者对资助政策的解读趋于统一,有效避免错误理解。二是强调政策制定过程的准确规范,即贫困生政策的制定过程应符合公共政策制定的要求,从确定目标、规划方案,到政策抉择和合法化都应具备准确规范的特点。只有尽可能去除人为主观可操作因素和感情倾向的影响,才能规范操作过程,加强执行过程的准确规范程度。
政策制定应符合客观规律。一方面,政策应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强、执行度高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飞速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原有与贫困相关的指标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一成不变的政策只能阻碍贫困生认定的进程。另一方面,政策制定者应有长远发展的眼光和参与贫困生认定的实践经验,只有在实践中获得丰富经验的政策制定者才能制定出真正适应社会现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政策。
2.2加大宣传与教育力度
提升政策参与者的伦理道德素质。与人相关的问题最重要的在于人的思想,贫困生认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相关者的思想观念的变化,而贫困生认定结果的公平性的加强离不开政策参与者伦理道德素质的提高。高校应运用多种手段促进学生、家长、老师、学校领导等各方对贫困生政策的了解,如组织贫困生政策宣讲会、印发贫困生政策手册、利用校园刊物进行宣传等,以引起各方足够重视,并起到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积极参与贫困生评选活动的作用。提升政策参与者的伦理道德素质,树立公共精神和责任意识,同时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例如签订“诚实守信协议书”,消除伪贫困生。 助力贫困生实现心理脱贫。对贫困生进行心理扶助,助力贫困生实现心理脱贫,使其树立自立更生、自尊自爱的精神。可以采取的方法有:通过媒体途径宣传贫困生政策、定期举行贫困资助政策宣讲会、确立扶助小组等,统一对贫困生群体进行科学管理。此外,利用校园心理工作室开展针对贫困生群体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一对一心理咨询辅导活动、设立贫困教育心理健康月以,并督促班级心理委员定期了解贫困生心理健康状况,多与贫困生群体交流沟通,对于发现的贫困生心理问题应及时上报班级辅导员寻求解决方法。
2.3贫困生证明严把关
目前我国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显然这样的评判标准是模糊的且对贫困事实难以查证,而根据这一评判标准,生源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等出具的贫困证明的可信度是非常低的。
提高我国贫困生证明的可信度,更精准科学的计算与分类标准有利于真正做到有据可查。美国、菲律宾和日本的贫困生认定标准目前在世界上具有标杆作用,是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先进范例。“美国是通过计算家庭预期贡献来进行确认的家庭预期贡 献(EFC) = (家庭收入+财产)-(平均生活开支*人口),家庭预期贡献在低于联邦政府标准时,该生就有机会享有佩尔助学金”。菲律宾主要以分类指标认定贫困生,“将居民收入和资产通报,以及一系列能够间接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分类指标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日本则以家庭收入辅之以分类指标认定贫困生”。 需要强调的是,在完善贫困生认定标准的同时,要确保其有效实施和严格监管,对每年出台的标准应做出调整,从而能够更准确更严格地进行实时监控,保证无漏网之鱼的出现。
2.4推动扶贫工作精准化与动态化发展
建立动态贫困生库,及时调整和更新贫困生的基本信息。根据目前我国高校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贫困生库基本信息调查是切实可行的,全方位地贫困生库的动态管理方式,不仅是对贫困生的又一次筛选和检查,提高贫困生库的可信度,而且也起到了警示和权益保障作用,防止伪贫困的出现的同时,也给予了如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学生重新入库的机会,有利于教育的公平发展。“动态扶贫”需要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通过多种渠道及时获得有效信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贫困生实行管理,运用数学建模方法和现代信息的优势,构建起科学合理、动态精准的贫困生信息管理系统。
2.5稳定资助工作队伍
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政策直接执行者一般有学院领导、辅导员、班委、宿舍代表等,各高校情况各异。在高校组建贫困生资助工作队伍,明确权力与责任主体,培养责任意识;细分具体工作事项,分工合作;制定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者严肃处理,确保队伍人员保持长期稳定不变的同时实现对资助工作队伍的有效管控。稳定的人员组成有利于政策执行者对政策的全面具体认识和对全局的把握,在保障工作人员利益的情况下使其能够深入了解贫困生实际消费动态、家庭情况等。根据各高校情况不同,大体贫困生資助工作队伍的建设情况可根据各学院书记统一领导下达工作命令和做最终贫困生库名单及入档等级确认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以辅导员带领班委开展具体工作为主,如组织贫困生投票选举工作。辅以学生代表工作,如对贫困申请人实际生活进行观察,各方面配合实现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有序、公平开展。
2.6建立动态长效监管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建立公开监管机制,实行动态贫困金公示制度。对于整个贫困生认定的过程,包括认定各个环节情况、参与评估人员、最终决定权所有者、贫困生资格获得者以及贫困生入档等级信息都应予以公示。并且设立贫困资助使用监督机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监控小组对贫困生消费行为进行调查并定期上报学校监督机构,确保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学生消费信息。在日本,存在专门的福利监督专员制度,对包括行政资助在内的行政给付的实施进行监督,接受公民的投诉和检举,这就大大减小了监督的随意性,起到了应有的约束作用。
建立健全生源地贫困生证明问责制度。对提供虚假证明的责任人要进行追责,包括贫困生申请人和贫困生证明办理人,严把开具贫困生证明的关卡。明确贫困生认定工作权力主体与责任主体,加大对包括虚假贫困证明、申请书内容不实、伪贫困生等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增加各环节政策参与者违反规定的成本。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尤其要建立健全法律惩罚与制裁机制,加大法律惩罚与制裁力度。法律的实施配合宣传教育工作的推进,从思想源头杜绝谋取私利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齐桂玲.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初探[J].现代妇女(下旬),2014,(12).
[2]田彩霞.高校资助政策执行效果的限度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13):10.
[3]张晓.浅谈美国佩尔助学金与我国助学金政策的比较[J].成功(教育),2013,(18).
[4]孙涛,沈红.基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高校贫困生认定——国际比较的视角[J].外国教育研究,2008,(10).
[5]刘晶,曲绍卫.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的效果研究[J].现代管理教育,2013,(03).
[6]许莲丽.论我国高校贫困生行政资助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07).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认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2.070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中规定,目前我国针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生建立的行政资助制度体系为“奖、助、 贷、减、补”为主体,辅以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多元化方式。在此基础上,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大体分为2-3档,分为2档的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分为3档的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
我国对于贫困生认定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一般各高校认定程序如下:学生个人撰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提交至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有关部门对材料事实予以确认;审核通过后學生将贫困证明信及贫困生申请交由所在学院,由辅导员、班委、班级同学投票选举,以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贫困生;最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查认定后学院予以公示。与贫困金落实不到位的现象相比,贫困生认定结果的公正性缺失导致正确的资源被投入到错误的群体身上,无疑增加了资助资源配置的机会成本。
1高校贫困生认定结果公正性缺失原因分析
个人心理因素影响。一方面是真正的高校贫困群体,存在经济压力的同时还承受来自各界的舆论压力,自尊心会阻碍其进行贫困生申请,或者隐瞒事实避免被扣上贫困生帽子的尴尬。贫困群体如果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缺乏对待贫困的正确认识,那么获得贫困生资格反而会阻碍其今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非贫困学生为获得贫困金,或在家长的诱导下,伪装成贫困群体导致伪贫困生增多。
政策宣传不到位。高校最常见的贫困生政策宣传手段是在新生入学初,为学生发放政策宣传手册,而后在贫困生认定之际由辅导员统一组织对贫困生认定有关事项为同学进行讲解,或者辅导员通知各班班委,再由班委进行传达和初步人数统计工作。这种过于简单的政策宣传方式直接导致贫困生本人无法准确及时的获得相关信息。尤其是来自偏远地区的学生,家庭成员文化水平有限,对政策漠不关心。高校贫困生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外加地方政府政策宣传不到位,消息具有封闭性,学生入学之前对贫困生政策了解不足或者完全不了解,入学之后又对贫困生政策不重视,会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符合贫困生标准的学生主动放弃提交或者错过提交贫困生申请的现象。
贫困生认定程序及工作队伍缺乏规范性。一方面,我国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对贫困生认定程序有不同标准,且同一地区不同高校认定标准缺乏统一性。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认定程序就意味着政策执行者主观随意性较大,认定环节的增减与改变的几率较大,认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较低。无论是民主评议环节还是院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查认定环节,都有可能成为流于形式的过程。另一方面,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队伍缺乏规范性,队伍流动性较大,新加入的工作人员缺乏实际经验和对全局的了解,其对政策本身、政策执行过程及贫困生信息掌握不足,不利于工作队伍整体对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开展。
地方政府与高校权责不明。现阶段我国中央政府在贫困生政策方面并没有对地方政府与高校的权责划分做出明确规定,造成贫困生政策执行的全过程地方政府和高校权力主体与责任主体的界定模糊不清、权力与责任不匹配。加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不完善,政府和高校对贫困生认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缺乏认识,地方政府和高校贫困生认定责任人行使权力的同时并未履行相应义务,会出现地方政府在没有严格对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情况下,开具了贫困生证明信,这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高校对贫困生认定工作进一步落实,致使某些不符合贫困生条件的学生获得了贫困生资格。
2保证高校贫困生认定公正性的对策研究
2.1政策制定要求
政策行文及制定过程确保准确规范。一是强调贫困生政策的行文应准确规范,包括中央下发文件、地方文件制定以及各高校文件细则都应具备准确规范的特征。准确规范的政策行文可以促使政策执行者对资助政策的解读趋于统一,有效避免错误理解。二是强调政策制定过程的准确规范,即贫困生政策的制定过程应符合公共政策制定的要求,从确定目标、规划方案,到政策抉择和合法化都应具备准确规范的特点。只有尽可能去除人为主观可操作因素和感情倾向的影响,才能规范操作过程,加强执行过程的准确规范程度。
政策制定应符合客观规律。一方面,政策应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强、执行度高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飞速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原有与贫困相关的指标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一成不变的政策只能阻碍贫困生认定的进程。另一方面,政策制定者应有长远发展的眼光和参与贫困生认定的实践经验,只有在实践中获得丰富经验的政策制定者才能制定出真正适应社会现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政策。
2.2加大宣传与教育力度
提升政策参与者的伦理道德素质。与人相关的问题最重要的在于人的思想,贫困生认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相关者的思想观念的变化,而贫困生认定结果的公平性的加强离不开政策参与者伦理道德素质的提高。高校应运用多种手段促进学生、家长、老师、学校领导等各方对贫困生政策的了解,如组织贫困生政策宣讲会、印发贫困生政策手册、利用校园刊物进行宣传等,以引起各方足够重视,并起到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积极参与贫困生评选活动的作用。提升政策参与者的伦理道德素质,树立公共精神和责任意识,同时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例如签订“诚实守信协议书”,消除伪贫困生。 助力贫困生实现心理脱贫。对贫困生进行心理扶助,助力贫困生实现心理脱贫,使其树立自立更生、自尊自爱的精神。可以采取的方法有:通过媒体途径宣传贫困生政策、定期举行贫困资助政策宣讲会、确立扶助小组等,统一对贫困生群体进行科学管理。此外,利用校园心理工作室开展针对贫困生群体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一对一心理咨询辅导活动、设立贫困教育心理健康月以,并督促班级心理委员定期了解贫困生心理健康状况,多与贫困生群体交流沟通,对于发现的贫困生心理问题应及时上报班级辅导员寻求解决方法。
2.3贫困生证明严把关
目前我国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显然这样的评判标准是模糊的且对贫困事实难以查证,而根据这一评判标准,生源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等出具的贫困证明的可信度是非常低的。
提高我国贫困生证明的可信度,更精准科学的计算与分类标准有利于真正做到有据可查。美国、菲律宾和日本的贫困生认定标准目前在世界上具有标杆作用,是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先进范例。“美国是通过计算家庭预期贡献来进行确认的家庭预期贡 献(EFC) = (家庭收入+财产)-(平均生活开支*人口),家庭预期贡献在低于联邦政府标准时,该生就有机会享有佩尔助学金”。菲律宾主要以分类指标认定贫困生,“将居民收入和资产通报,以及一系列能够间接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分类指标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日本则以家庭收入辅之以分类指标认定贫困生”。 需要强调的是,在完善贫困生认定标准的同时,要确保其有效实施和严格监管,对每年出台的标准应做出调整,从而能够更准确更严格地进行实时监控,保证无漏网之鱼的出现。
2.4推动扶贫工作精准化与动态化发展
建立动态贫困生库,及时调整和更新贫困生的基本信息。根据目前我国高校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贫困生库基本信息调查是切实可行的,全方位地贫困生库的动态管理方式,不仅是对贫困生的又一次筛选和检查,提高贫困生库的可信度,而且也起到了警示和权益保障作用,防止伪贫困的出现的同时,也给予了如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学生重新入库的机会,有利于教育的公平发展。“动态扶贫”需要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通过多种渠道及时获得有效信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贫困生实行管理,运用数学建模方法和现代信息的优势,构建起科学合理、动态精准的贫困生信息管理系统。
2.5稳定资助工作队伍
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政策直接执行者一般有学院领导、辅导员、班委、宿舍代表等,各高校情况各异。在高校组建贫困生资助工作队伍,明确权力与责任主体,培养责任意识;细分具体工作事项,分工合作;制定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者严肃处理,确保队伍人员保持长期稳定不变的同时实现对资助工作队伍的有效管控。稳定的人员组成有利于政策执行者对政策的全面具体认识和对全局的把握,在保障工作人员利益的情况下使其能够深入了解贫困生实际消费动态、家庭情况等。根据各高校情况不同,大体贫困生資助工作队伍的建设情况可根据各学院书记统一领导下达工作命令和做最终贫困生库名单及入档等级确认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以辅导员带领班委开展具体工作为主,如组织贫困生投票选举工作。辅以学生代表工作,如对贫困申请人实际生活进行观察,各方面配合实现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有序、公平开展。
2.6建立动态长效监管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建立公开监管机制,实行动态贫困金公示制度。对于整个贫困生认定的过程,包括认定各个环节情况、参与评估人员、最终决定权所有者、贫困生资格获得者以及贫困生入档等级信息都应予以公示。并且设立贫困资助使用监督机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监控小组对贫困生消费行为进行调查并定期上报学校监督机构,确保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学生消费信息。在日本,存在专门的福利监督专员制度,对包括行政资助在内的行政给付的实施进行监督,接受公民的投诉和检举,这就大大减小了监督的随意性,起到了应有的约束作用。
建立健全生源地贫困生证明问责制度。对提供虚假证明的责任人要进行追责,包括贫困生申请人和贫困生证明办理人,严把开具贫困生证明的关卡。明确贫困生认定工作权力主体与责任主体,加大对包括虚假贫困证明、申请书内容不实、伪贫困生等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增加各环节政策参与者违反规定的成本。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尤其要建立健全法律惩罚与制裁机制,加大法律惩罚与制裁力度。法律的实施配合宣传教育工作的推进,从思想源头杜绝谋取私利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齐桂玲.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初探[J].现代妇女(下旬),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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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涛,沈红.基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高校贫困生认定——国际比较的视角[J].外国教育研究,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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