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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粮食安全的关系
美国经济学家诺斯曾说过:“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或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制度是人们社会活动的框架,是人类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无疑,法律属于制度的一种形式。著名法学家麦考密克也说过:“不仅法律的存在是一个制度事实,而且法律体系本身构成一系列其他制度并部分地由这些制度组成。”
法律作为制度的一种存在形式,具有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作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功能,同样适用于粮食的生产、收购、储备、销售等环节。我国政府有制定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职能,市场则分配和配置资源。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考虑粮食安全,而同时,粮食安全具有公共品的属性,政府应当承担起提供粮食安全的责任。而在传统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中,政府过分地对粮食市场进行干预,从而忽略了粮食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影响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减少国家干预对粮食安全的过分干预,必须将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干预纳入法制的轨道。由法律对政府的干预行为进行规制。政府出台和推行的各项粮食政策都应有法律的授权,应当按法律的规定程序执行。
粮食市场化需要法律的保障
粮食安全以市场化为基础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法治与市场化相互作用,粮食市场化具有法治的要求,粮食市场必然是法治的市场。目前,我国的粮食市场化虽然进行了改革,但我国粮食市场化改革还处在初级阶段,粮食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粮食市场主体对粮食市场适应力较差,国有粮食企业虽然一直在改制,但一直还是我国粮食市场中不可撼动的;粮食市场体系不健全,各级政府对粮食市场进行不当干预,使粮食市场不能充分发挥其本应具有的功能。所以说,粮食市场化运作需要法律的介入。通过法律的手段,确认我国粮食市场化的方向,保障粮食市场化健康发展;通过法律,明确和完善市场运作和交易规则,发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为粮食市场体系发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加入WTO更需要法律来保障粮食安全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这就意味着我国的粮食市场是世界粮食市场的一部分,我国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同时,粮食贸易必然要参与到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中,国内和国际市场必然会越来越紧密,关于粮食领域面临的市场竞争也必然会越来越激烈。关于粮食的生产、消费、储备、交易等都环节都必然会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因此,在WTO下,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来保障粮食安全。只有以法治为基础才能营造出良好的投资环境,给市场主体明确稳定的投资预期。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应该去慢慢适应WTO的交易规则,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尽到应有的国际义务。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粮食市场。
结语
粮食安全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世界粮食的生产波动性、人口的膨胀、粮食生产基本资源的萎缩等原因,我国的粮食安全面临着严重的战略之忧。 “法在其制定或认可者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得例外”。因此,在我国以法律的手段保证粮食安全一种最佳的选择。同时,法律具有稳定性,能为中国主要的粮食生产者提供稳定的预期。政策具有因时而动的本质。因此,粮食安全通过法律来进行保障,是必然现实客观的要求。同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年制定一个农业政策也是不划算的,而基本的粮食安全立法将一劳永逸地解决这种“政策的重复建设”。我国已经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為既定目标,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现实的粮情和加入WTO又为我国进行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机,因此,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也只有法律手段才能从根本上、从长远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美国经济学家诺斯曾说过:“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或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制度是人们社会活动的框架,是人类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无疑,法律属于制度的一种形式。著名法学家麦考密克也说过:“不仅法律的存在是一个制度事实,而且法律体系本身构成一系列其他制度并部分地由这些制度组成。”
法律作为制度的一种存在形式,具有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作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功能,同样适用于粮食的生产、收购、储备、销售等环节。我国政府有制定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职能,市场则分配和配置资源。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考虑粮食安全,而同时,粮食安全具有公共品的属性,政府应当承担起提供粮食安全的责任。而在传统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中,政府过分地对粮食市场进行干预,从而忽略了粮食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影响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减少国家干预对粮食安全的过分干预,必须将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干预纳入法制的轨道。由法律对政府的干预行为进行规制。政府出台和推行的各项粮食政策都应有法律的授权,应当按法律的规定程序执行。
粮食市场化需要法律的保障
粮食安全以市场化为基础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法治与市场化相互作用,粮食市场化具有法治的要求,粮食市场必然是法治的市场。目前,我国的粮食市场化虽然进行了改革,但我国粮食市场化改革还处在初级阶段,粮食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粮食市场主体对粮食市场适应力较差,国有粮食企业虽然一直在改制,但一直还是我国粮食市场中不可撼动的;粮食市场体系不健全,各级政府对粮食市场进行不当干预,使粮食市场不能充分发挥其本应具有的功能。所以说,粮食市场化运作需要法律的介入。通过法律的手段,确认我国粮食市场化的方向,保障粮食市场化健康发展;通过法律,明确和完善市场运作和交易规则,发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为粮食市场体系发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加入WTO更需要法律来保障粮食安全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这就意味着我国的粮食市场是世界粮食市场的一部分,我国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同时,粮食贸易必然要参与到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中,国内和国际市场必然会越来越紧密,关于粮食领域面临的市场竞争也必然会越来越激烈。关于粮食的生产、消费、储备、交易等都环节都必然会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因此,在WTO下,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来保障粮食安全。只有以法治为基础才能营造出良好的投资环境,给市场主体明确稳定的投资预期。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应该去慢慢适应WTO的交易规则,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尽到应有的国际义务。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粮食市场。
结语
粮食安全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世界粮食的生产波动性、人口的膨胀、粮食生产基本资源的萎缩等原因,我国的粮食安全面临着严重的战略之忧。 “法在其制定或认可者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得例外”。因此,在我国以法律的手段保证粮食安全一种最佳的选择。同时,法律具有稳定性,能为中国主要的粮食生产者提供稳定的预期。政策具有因时而动的本质。因此,粮食安全通过法律来进行保障,是必然现实客观的要求。同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年制定一个农业政策也是不划算的,而基本的粮食安全立法将一劳永逸地解决这种“政策的重复建设”。我国已经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為既定目标,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现实的粮情和加入WTO又为我国进行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机,因此,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也只有法律手段才能从根本上、从长远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