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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5月1日,某商场发布广告称,其所售某种品牌空调不仅让利10%,而且将指派工人免费上门安装、调试。正想购买空调的陈某见状,遂购买了一台,并当即付清了货款。下午1时许,商场两名工人如约上门安装、调试。在为室外机的安放打膨胀螺丝时,工人谢某不慎从三楼摔下,造成左下肢丧失70%功能。除花费47836元医疗费用外,还落下五级伤残。2009年8月3日,谢某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43765元。理由是其为陈某无偿提供劳务,属于义务帮工。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陈某拒绝赔偿。理由是免费安装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谢某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受伤自然与其无关。请问:安装工人要求陈某给予赔偿是合法的吗?
分析:安装工人要求陈某给予赔偿是不合法的。首先,本案不属于义务帮工。义务帮工具有三个明显的法律特征,且彼此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是具有实质上的无偿性。即帮工人不要求支付任何报酬,包括金钱、劳务或其他方式;二是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三是被帮工人是实际受益者,且对帮工行为没有表示拒绝。但就本案而言,不完全具备以上特征:一方面不存在实质上的无偿性。因为谢某系受商场指派,并从商场获取了工资,其服务的对象实质上是商场,而不是陈某,陈某只不过是商场的客户。加之“免费安装”是商场为促销而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目的是为了谋取更多的商业利益,也不是针对任何需要帮助的人,故不具有实质的无偿性和合同的单务性。另一方面,“免费安装”系形成于长期、反复实践的商品交易市场,已经是顾客所普遍接受的一种不成文的商业规则,故不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的特点。
其次,“免费安装”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终止后的一定时期内,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的特征包括:一是从属于主合同;二是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三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具体内容。本案已经具备了该特征:其一,某商场为了促销,以“免费安装”作为与顾客达成买卖合同的附加条件,即“免费安装”从属于买卖合同,构成协助义务;其二,在商场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该协助义务就已经确定,并成为买卖合同的一项具体的附随内容;其三,由于我国尚无禁止实行“免费安装”的法律规定,决定了其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鉴于谢某系受雇于某商场,决定了其虽不能要求陈某赔偿,但可以要求商场给予赔偿。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颜梅生
分析:安装工人要求陈某给予赔偿是不合法的。首先,本案不属于义务帮工。义务帮工具有三个明显的法律特征,且彼此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是具有实质上的无偿性。即帮工人不要求支付任何报酬,包括金钱、劳务或其他方式;二是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三是被帮工人是实际受益者,且对帮工行为没有表示拒绝。但就本案而言,不完全具备以上特征:一方面不存在实质上的无偿性。因为谢某系受商场指派,并从商场获取了工资,其服务的对象实质上是商场,而不是陈某,陈某只不过是商场的客户。加之“免费安装”是商场为促销而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目的是为了谋取更多的商业利益,也不是针对任何需要帮助的人,故不具有实质的无偿性和合同的单务性。另一方面,“免费安装”系形成于长期、反复实践的商品交易市场,已经是顾客所普遍接受的一种不成文的商业规则,故不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的特点。
其次,“免费安装”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终止后的一定时期内,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的特征包括:一是从属于主合同;二是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三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具体内容。本案已经具备了该特征:其一,某商场为了促销,以“免费安装”作为与顾客达成买卖合同的附加条件,即“免费安装”从属于买卖合同,构成协助义务;其二,在商场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该协助义务就已经确定,并成为买卖合同的一项具体的附随内容;其三,由于我国尚无禁止实行“免费安装”的法律规定,决定了其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鉴于谢某系受雇于某商场,决定了其虽不能要求陈某赔偿,但可以要求商场给予赔偿。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