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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般情况下海洋运输货物险由货物买卖双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通过选择贸易价格条件来确定是由买方或者卖方投保,但实践中存在大量承运人海洋运输货物险的现象。本文从保险利益角度解答承运人是否能够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
关键词:承运人;海洋运输货物险;责任险;保险利益
一、引言
海洋运输货物险是海上保险中最主要的一种。它主要由货物买卖的合同双方投保。但实践中存在大量由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相比于海洋运输货物险而言,承运人责任保险往往有保险费率较高、手续较为繁琐、免赔率较高等缺点。承运人为节省费用和时间,会倾向于选择货物险。但这导致的结果是,在赔付额较大时,保险人会以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二、学界观点
对承运人是否能够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这一问题,学界有着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
持否定意见的学者主张承运人不能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承运人对其所运输的货物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只能以其对运输货物存在的责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二,承运人对其所运输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但这种保险利益是基于责任产生的,与货物所有人对货物的保险利益的性质不同,所以不能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
持肯定意见的学者主张承运人可以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承运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不论该保险利益的性质为何,其均可以意思自治原则自由选择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还是责任险。第二,根据我国法律,我国法律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对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有保险利益并无规定,所以,承运人可以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
分析两种观点可以发现,要解决承运人是否能够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这一问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承运人对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第二,承运人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是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的必要条件。
三、承运人对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 12 条第 6 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海商法》第 216 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虽然该条没有明确提出保险利益的说法,但“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这一表述实质上是对保险利益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并不明确。结合我国实践并借鉴其他国家规定可知,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往往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一种经济利害关系。第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第三,保险利益可计算。
(二)承运人对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1.承运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需要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因在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内,货物与承运人之间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基于托运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承运人对货物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以其承担责任为限的,是可以计算的。因此,承运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但是,财产保险是补偿性的,承运人仅在其责任范围内享有保险利益。
2.承运人对货物具有的保险利益不是海洋运输货物险下的保险利益
海洋运输货物险主要承包的是海上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我国海洋运输货物险主要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属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属于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故承运人对该部分没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公司根据海洋运输货物险对承运人进行赔付,则承运人构成不当得利。水渍险同理。一切险虽然承保了可能是由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的风险,但由于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已被排除在了承保责任范围之外,所以承运人对此也不具有海洋运输货物险下的保险利益。
综上 ,承运人对货物不具有海洋货物运输险下的保险利益。
(三)承运人具有保险利益是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的必要条件
《保险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被保险人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法无禁止即可行。
本文不同意该观点。根据《保险法》48条规定可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上文已论证承运人并不具有海洋运输货物险下的保险利益,所以不可能就此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不可能得到赔付。《保险法》第12条所强调的并不是没有保险利益也可以投保,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这种利益的发生时间结点是保险利益发生时。对于被保险人自始至终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而言,不论投保与否,结果都是得不到赔付。综上,承运人具有海洋运输货物险下的保险利益是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的必要条件。
三、结论
承运人对海上运输中的货物仅在其责任范围内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并不是海洋运输货物运输险下的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自始至终(从投保时至损害发生时)没有保险利益,那么其不可能依据相关保险合同得到赔付,则该保险合同的存在没有意义。故海洋运输货物运输险下的保险利益是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的必要条件。所以,对于不具有海洋货物运输险下的保险利益的承运人而言,不能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
参考文献:
[1]周关昌:《淺析货运险中承运人保险利益问题》,载《上海保险》2009 年第7期
[2]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关键词:承运人;海洋运输货物险;责任险;保险利益
一、引言
海洋运输货物险是海上保险中最主要的一种。它主要由货物买卖的合同双方投保。但实践中存在大量由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相比于海洋运输货物险而言,承运人责任保险往往有保险费率较高、手续较为繁琐、免赔率较高等缺点。承运人为节省费用和时间,会倾向于选择货物险。但这导致的结果是,在赔付额较大时,保险人会以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二、学界观点
对承运人是否能够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这一问题,学界有着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
持否定意见的学者主张承运人不能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承运人对其所运输的货物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只能以其对运输货物存在的责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二,承运人对其所运输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但这种保险利益是基于责任产生的,与货物所有人对货物的保险利益的性质不同,所以不能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
持肯定意见的学者主张承运人可以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承运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不论该保险利益的性质为何,其均可以意思自治原则自由选择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还是责任险。第二,根据我国法律,我国法律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对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有保险利益并无规定,所以,承运人可以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
分析两种观点可以发现,要解决承运人是否能够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这一问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承运人对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第二,承运人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是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的必要条件。
三、承运人对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 12 条第 6 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海商法》第 216 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虽然该条没有明确提出保险利益的说法,但“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这一表述实质上是对保险利益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并不明确。结合我国实践并借鉴其他国家规定可知,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往往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一种经济利害关系。第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第三,保险利益可计算。
(二)承运人对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1.承运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需要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因在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内,货物与承运人之间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基于托运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承运人对货物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以其承担责任为限的,是可以计算的。因此,承运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但是,财产保险是补偿性的,承运人仅在其责任范围内享有保险利益。
2.承运人对货物具有的保险利益不是海洋运输货物险下的保险利益
海洋运输货物险主要承包的是海上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我国海洋运输货物险主要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属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属于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故承运人对该部分没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公司根据海洋运输货物险对承运人进行赔付,则承运人构成不当得利。水渍险同理。一切险虽然承保了可能是由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的风险,但由于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已被排除在了承保责任范围之外,所以承运人对此也不具有海洋运输货物险下的保险利益。
综上 ,承运人对货物不具有海洋货物运输险下的保险利益。
(三)承运人具有保险利益是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的必要条件
《保险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被保险人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法无禁止即可行。
本文不同意该观点。根据《保险法》48条规定可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上文已论证承运人并不具有海洋运输货物险下的保险利益,所以不可能就此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不可能得到赔付。《保险法》第12条所强调的并不是没有保险利益也可以投保,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这种利益的发生时间结点是保险利益发生时。对于被保险人自始至终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而言,不论投保与否,结果都是得不到赔付。综上,承运人具有海洋运输货物险下的保险利益是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的必要条件。
三、结论
承运人对海上运输中的货物仅在其责任范围内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并不是海洋运输货物运输险下的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自始至终(从投保时至损害发生时)没有保险利益,那么其不可能依据相关保险合同得到赔付,则该保险合同的存在没有意义。故海洋运输货物运输险下的保险利益是承运人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的必要条件。所以,对于不具有海洋货物运输险下的保险利益的承运人而言,不能投保海洋运输货物险。
参考文献:
[1]周关昌:《淺析货运险中承运人保险利益问题》,载《上海保险》2009 年第7期
[2]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