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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平正义作为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标尺,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而司法民主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当牢固树立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将民主贯穿于整个检察执法过程中,全面推行“阳光检务”,实行检务公开。本文以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检察业务工作为依据,围绕“阳光检务”这一命题,重点讨论这种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进一步的完善思路和途径,借助于此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民主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关键词:司法民主;阳光检务;机制构建;完善改进
作者简介:徐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109-02
一、阳光检务的意义
“阳光检务”不仅是对检务公开的形象诠释,也是一场司法理念的革命,是检务公开的深化和推进。“检务”就是各项检察工作以及履行检察职能的公正程序。“阳光检务”就是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以实现检务工作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一项重要检察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有提到“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前社会形势复杂,社会矛盾突出,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将司法民主化,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把检察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中正确运行,增加工作透明度,才能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过去,办案时往往会专注于工作程序的神秘性、专业性,忽视甚至不愿将检察工作向社会公开、自觉让公众了解我们正在做什么、怎么做,感受着一种凌驾于公众之上的优越感,这种工作状态和心理令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有不信任感,担心案子没有得到公正处理。从这个角度讲,要使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整体推进,推行“阳光检务”十分必要。“阳光检务”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中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实行“阳光检务”,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孟德斯鸠曾说过:“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实行“阳光检务”,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要求,推动检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文明程度的标杆,就是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它是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风向标。“阳光检务”是“检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化,为群众全面了解检察工作提供更加广泛的渠道,最大限度地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各项检察工作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才能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
3.实行“阳光检务”,是检察机关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有效保证和客观要求。要确保检察队伍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把检察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正确运行,以民主促进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阳光检务”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直接监督,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规范和限制,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为防止滥用检察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制度保证。
4.实行“阳光检务”,是我国未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民主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民主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到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司法民主应当是被尊重的民主。只有通过推行“阳光检务”,才能使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检察工作的情况,有利于拉近检察机关和民众的感情,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我院推行“阳光检务”的做法与实践
我院根据法律规定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务公开工作新路子,切实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批评和建议,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检务公开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1.健全法定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完善举报、逮捕、起诉、抗诉、申诉等各个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制度。
2.检察长热线服务民生。开通“检察长热线”,由检察长直接领导,实行开放式办公,由副局级检察员轮流带班,确保线路畅通,接访热情,办理高效,答复准确、到位。通过街头宣传、电视台专题报导、报刊专栏、集中宣传周等方式让更多的群众熟知“检察长热线”,以便于及时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建立案件办理情况依法公开查询机制。案件管理部门与各科室密切配合,详细录入案件信息,建立查询机制,在不涉密、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向当事人、法律工作者、人民监督员提供查询服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在对一起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承办人把双方家长请来,谈事实,讲法律,答理释疑,双方都非常满意地说:“原来以为不起诉靠的是关系,现在我们知道检察院都是依法办案,以理服人,对处理结果我们心服口服。”
4.建设互联网站平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我院互联网站建设,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搭建“阳光检察”信息平台,通过微博、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公开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等情况。在网站中开辟检察长信箱、检风检纪信箱,倾听民意,让检察工作对公众开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5.与各类媒体加强联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检察工作。与潘集电视台、潘集政务办公网络加强沟通联系,对我院的重大部署、重要举措、阶段性成果、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办理情况、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等,通过开辟网上专栏、报刊专版等形式予以宣传,扩大宣传面、提高透明度。 6.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每季度确定一天为开放日,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五名以上到我院参观、了解检务公开的各项活动、工作职责,包括案件查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工作流程、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方式、青少年维权工作、审查批捕、立案监督工作流程及出庭观摩公诉等,加强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面对面交流沟通,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7.进一步健全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对不服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和不服鉴定结论,以及涉检重信重访案件,进一步完善公开审查、公开司法鉴定、公开听证答询等内容、程序和方法,邀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与见证审查程序、审查结论,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自觉接受监督。
三、阳光检务制度中不容忽视的“短板”
从目前出台的现有措施来看,仅仅这些还远远不够,或者说还没有真正达到推行阳光检务的实质所在。应该坚持一种工作思路,那就是:加强常规的宣传手段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拓展的重点在于深刻领会公开的精神实质,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高层次的监督体系。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不容忽视:
1.首先得明确接受对象的范围。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关,是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机构,所以,我们最终的服务对象是人民群众,推行“阳光检务”的目的也就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服务对象定位准了,才能更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2.欠缺相应的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刚性的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作保证,阳光检务机制的长期健康运行就是空谈。要建立并完善一种正当、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就必须实现其运作的规范化,着力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实现阳光检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3.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但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检察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具体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等规定遵照执行
4.正确理顺阳光检务与各项业务工作关系。阳光检务的真正落实离不开各业务部门配合。公诉、侦监、反贪、反渎、控申、民行、预防等业务科室的工作公民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切实抓好审查起诉、审查批捕、申诉、控告等检察业务工作,才能真正落实和完善阳光检务。
四、”阳光检务”长效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一是完善检务信息查询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旨在对想知晓检察事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通过检察机关设立的信息台、网络、咨询台等获悉、商议、征求意见的一种检民互动模式。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和普及,检务公开的渠道侧重于利用网络媒体的传播,设立网上查询通道,最大限度地方便公民对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咨询和监督。
二是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必须通过构建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保障公民知情权。(1)对于各个诉讼环节权利义务的告知、举报、申诉结果的反馈,公民申请查询的及时答复等,都应当规定为强制性义务,同时作为绩效考核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人大代表汇报工作并邀请他们对检察工作进行评议。(2)建立权利救济渠道。公民对于检察机关应当公开而不公开或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本院检委会提交申请复议并要求作出回复,对回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三是建立完善阳光检务长效考核机制。将阳光检务纳入检察机关目标考核体系中,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检察人员严重违反阳光检务规定,而影响公民权利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从而促进阳光检务规范、有序、健康地开展。
四是将阳光检务与各业务部门工作有效对接。阳光检务是一项实现检务公正透明、高效、公正、廉洁的检察制度,目的旨在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民主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推进阳光检务过程中,应紧密围绕检察业务工作,切实抓好公诉、侦监、反贪、反渎、控申、民行、预防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注重审查起诉、审查批捕、申诉、控告等检察业务工作细节,才能真正体现阳光检务本质所在。
五、结语
阳光检务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理念,生命力旺盛。它揭开了检察机关羞涩神秘的面纱,打开了我国司法民主的一条大道,如何在未来司法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宽,避免走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需要所有致力于司法民主的法律人士深深思考的,那就是“不管有多难,我们都要力争做到公正,而且表现出如何做到公正”。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住阳光检务的实质,不断引领阳光检务向更深层次推进,逐步探索出符合检察机关自身实际的工作运行机制,真正体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宗旨。
参考文献:
[1]朱最新,等.完善阳光检务长效机制的法理思考.政法学刊.2010.
[2]石慧君.浅谈新时期基层院检务公开途径的拓展和完善.出版信息不详.
关键词:司法民主;阳光检务;机制构建;完善改进
作者简介:徐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109-02
一、阳光检务的意义
“阳光检务”不仅是对检务公开的形象诠释,也是一场司法理念的革命,是检务公开的深化和推进。“检务”就是各项检察工作以及履行检察职能的公正程序。“阳光检务”就是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以实现检务工作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一项重要检察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有提到“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前社会形势复杂,社会矛盾突出,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将司法民主化,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把检察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中正确运行,增加工作透明度,才能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过去,办案时往往会专注于工作程序的神秘性、专业性,忽视甚至不愿将检察工作向社会公开、自觉让公众了解我们正在做什么、怎么做,感受着一种凌驾于公众之上的优越感,这种工作状态和心理令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有不信任感,担心案子没有得到公正处理。从这个角度讲,要使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整体推进,推行“阳光检务”十分必要。“阳光检务”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中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实行“阳光检务”,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孟德斯鸠曾说过:“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实行“阳光检务”,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要求,推动检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文明程度的标杆,就是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它是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风向标。“阳光检务”是“检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化,为群众全面了解检察工作提供更加广泛的渠道,最大限度地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各项检察工作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才能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
3.实行“阳光检务”,是检察机关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有效保证和客观要求。要确保检察队伍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把检察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正确运行,以民主促进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阳光检务”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直接监督,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规范和限制,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为防止滥用检察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制度保证。
4.实行“阳光检务”,是我国未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民主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民主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到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司法民主应当是被尊重的民主。只有通过推行“阳光检务”,才能使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检察工作的情况,有利于拉近检察机关和民众的感情,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我院推行“阳光检务”的做法与实践
我院根据法律规定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务公开工作新路子,切实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批评和建议,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检务公开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1.健全法定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完善举报、逮捕、起诉、抗诉、申诉等各个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制度。
2.检察长热线服务民生。开通“检察长热线”,由检察长直接领导,实行开放式办公,由副局级检察员轮流带班,确保线路畅通,接访热情,办理高效,答复准确、到位。通过街头宣传、电视台专题报导、报刊专栏、集中宣传周等方式让更多的群众熟知“检察长热线”,以便于及时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建立案件办理情况依法公开查询机制。案件管理部门与各科室密切配合,详细录入案件信息,建立查询机制,在不涉密、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向当事人、法律工作者、人民监督员提供查询服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在对一起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承办人把双方家长请来,谈事实,讲法律,答理释疑,双方都非常满意地说:“原来以为不起诉靠的是关系,现在我们知道检察院都是依法办案,以理服人,对处理结果我们心服口服。”
4.建设互联网站平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我院互联网站建设,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搭建“阳光检察”信息平台,通过微博、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公开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等情况。在网站中开辟检察长信箱、检风检纪信箱,倾听民意,让检察工作对公众开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5.与各类媒体加强联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检察工作。与潘集电视台、潘集政务办公网络加强沟通联系,对我院的重大部署、重要举措、阶段性成果、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办理情况、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等,通过开辟网上专栏、报刊专版等形式予以宣传,扩大宣传面、提高透明度。 6.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每季度确定一天为开放日,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五名以上到我院参观、了解检务公开的各项活动、工作职责,包括案件查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工作流程、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方式、青少年维权工作、审查批捕、立案监督工作流程及出庭观摩公诉等,加强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面对面交流沟通,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7.进一步健全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对不服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和不服鉴定结论,以及涉检重信重访案件,进一步完善公开审查、公开司法鉴定、公开听证答询等内容、程序和方法,邀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与见证审查程序、审查结论,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自觉接受监督。
三、阳光检务制度中不容忽视的“短板”
从目前出台的现有措施来看,仅仅这些还远远不够,或者说还没有真正达到推行阳光检务的实质所在。应该坚持一种工作思路,那就是:加强常规的宣传手段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拓展的重点在于深刻领会公开的精神实质,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高层次的监督体系。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不容忽视:
1.首先得明确接受对象的范围。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关,是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机构,所以,我们最终的服务对象是人民群众,推行“阳光检务”的目的也就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服务对象定位准了,才能更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2.欠缺相应的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刚性的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作保证,阳光检务机制的长期健康运行就是空谈。要建立并完善一种正当、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就必须实现其运作的规范化,着力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实现阳光检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3.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但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检察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具体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等规定遵照执行
4.正确理顺阳光检务与各项业务工作关系。阳光检务的真正落实离不开各业务部门配合。公诉、侦监、反贪、反渎、控申、民行、预防等业务科室的工作公民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切实抓好审查起诉、审查批捕、申诉、控告等检察业务工作,才能真正落实和完善阳光检务。
四、”阳光检务”长效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一是完善检务信息查询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旨在对想知晓检察事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通过检察机关设立的信息台、网络、咨询台等获悉、商议、征求意见的一种检民互动模式。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和普及,检务公开的渠道侧重于利用网络媒体的传播,设立网上查询通道,最大限度地方便公民对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咨询和监督。
二是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必须通过构建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保障公民知情权。(1)对于各个诉讼环节权利义务的告知、举报、申诉结果的反馈,公民申请查询的及时答复等,都应当规定为强制性义务,同时作为绩效考核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人大代表汇报工作并邀请他们对检察工作进行评议。(2)建立权利救济渠道。公民对于检察机关应当公开而不公开或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本院检委会提交申请复议并要求作出回复,对回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三是建立完善阳光检务长效考核机制。将阳光检务纳入检察机关目标考核体系中,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检察人员严重违反阳光检务规定,而影响公民权利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从而促进阳光检务规范、有序、健康地开展。
四是将阳光检务与各业务部门工作有效对接。阳光检务是一项实现检务公正透明、高效、公正、廉洁的检察制度,目的旨在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民主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推进阳光检务过程中,应紧密围绕检察业务工作,切实抓好公诉、侦监、反贪、反渎、控申、民行、预防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注重审查起诉、审查批捕、申诉、控告等检察业务工作细节,才能真正体现阳光检务本质所在。
五、结语
阳光检务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理念,生命力旺盛。它揭开了检察机关羞涩神秘的面纱,打开了我国司法民主的一条大道,如何在未来司法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宽,避免走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需要所有致力于司法民主的法律人士深深思考的,那就是“不管有多难,我们都要力争做到公正,而且表现出如何做到公正”。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住阳光检务的实质,不断引领阳光检务向更深层次推进,逐步探索出符合检察机关自身实际的工作运行机制,真正体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宗旨。
参考文献:
[1]朱最新,等.完善阳光检务长效机制的法理思考.政法学刊.2010.
[2]石慧君.浅谈新时期基层院检务公开途径的拓展和完善.出版信息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