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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卢梭对政治权威及其合理性的构建是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存在政治权威,政治权威在社会状态中产生,民主、法治是政治权威合理性的核心等,这些宝贵思想对民主思潮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 卢梭 政治权威 合理性
作者简介:徐佳佳,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外伦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0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35-02
卢梭作为法国18世纪文艺复兴的伟大思想家,他的民主政治思想对当时专制黑暗的执政理念产生了巨大的震动和影响。特别是他在《社会契约》中提出的“主权在民”的民本思想成为了众多资产阶级革命的指导思想,并为以后欧洲大陆建立一个全新的,合法、合理的社会形态拉开了序幕。
一、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任何权威
卢梭以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为界限,来全面分析其政治思想中的政治权威。由于自然状态之下的人类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孤立的个人不会依赖任何他人或团体,无法形成任何形式和内容上的社会关系,进而,人与人之间没有不平等的划分,没有善恶、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在这种意义上,卢梭强调: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存在政治权威。卢梭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与洛克、霍布斯有很大的区别。其中,霍布斯从人性欲望出发,来解读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豍也就是说,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平等的,但是正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才造成了人类之间的杀戮与争夺,社会的秩序需要靠强力来维持。可见,霍布斯强调的是在自然状态下存在强力权威。而洛克与霍布斯的观点恰好相反,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是人类和平共处的基础,并从义务论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同的自然动机使人们知道有爱人和爱己的同样的责任……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们相同的人们尽量爱我,我便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充分地具有相同的爱心。”豎而洛克从上帝神性的角度出发,认为人们之间潜在一种自然法,正是自然法的存在,使得人们互相尊重,特别是尊重对方的私有财产。洛克主张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但存在自然权威维持人类之间的秩序。
然而,卢梭从人类情感的角度出发,提出自然状态下人类之所以互相友好,安然无事并不依靠任何权威,而是仅仅依靠两种情感:自爱和怜悯。自爱即是保护自己的生命不受侵害,保证自己的生存得以保证。怜悯即是对同类苦难的同情。除了这两种情感之外,不存在社会状态中任何的恶习。因此,卢梭认为,“野蛮人不是恶人,是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阻止他们作恶的既不是人的智力的开发,也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对情感的平静和对邪恶的无知。”豏由此可见,卢梭证实了在自然状态之下维持良好秩序的关键是人类两种平静的情感,而非任何权威的影响。
二、政治权威在社会状态中产生
按照卢梭自然状态的理论构想,人类应该在永远利用平静的情感维持良好的秩序,没有必要进入社会状态,更不需要政治权威来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一方面,卢梭认为,人类除了自爱和怜悯的情感之外,还有自我完善化的能力。由于人类自我完善化的能力不断增强,人类逐渐产生了语言、社会情感、以及所有制意识,这种自我完善化的能力促使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另一方面,卢梭认为,人之为人的根本要素是人具备完整的人格,而具备人格的人,生而要求追求自由。在卢梭看来,具备了完善化能力的人类为了追求自由,便会展开对私有的角逐,最终会造成社会动荡,暴利横生,这种结果反而导致人类的个人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所以,为了真正保障人类的自由,卢梭提出了理性的枷锁自由论,即:“人是生而平等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豐这样,卢梭不仅肯定了自由的价值,主张有限的自由即理性控制之下的自由,而且,卢梭设想了社会状态的属性。他曾指出:“人类曾达到过这样的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種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豑可见,为了保证人类真正的自由,保证人类的生存得以进行,卢梭强调了组成政治共同体的必要性,即肯定了政治权威的合理性。
但是,卢梭并不认可霍布斯所提倡的横征暴敛的专制制度,也不同意洛克立足于私有财产的分权理论,他主张:“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一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豒可见,卢梭倡导社会契约,强调人生而自由,但是,自由并非原始的无拘束自由,也并非以往契约派标榜的抽象自由,而是自己为自己制定规则。因此,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是具有民主性、法制性与合理性的契约模式。这些特征是卢梭政治理论区别洛克与霍布斯的标志,也是其社会契约的实质。
三、民主和法治是政治权威合理性的核心
卢梭认为,合法性的政治权威来源于人民的约定,必须体现主权者的意志。他提出:“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豓可见,在卢梭看来,民主是政治权威合理性的核心之一。而且,民主有两个特点,一是致力于建立主权者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在实践中并不以民主主义的形式。首先他强调个体作为主权者不可能受到各方面的约束。如果受到约束的话就不能称为其为主权者,这种结果直接违背了契约订立时的初衷。可见,主权者是民主的代表,是至高无上的。另外,卢梭强调的是公意而并非众意。他提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豔他认为,公意着眼于整体利益,并非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永远代表主权者的意志。而众意则有可能立足于个人利益,可能代表不了主权者的意志。所以,公意是主权者的意志,是不能被摧毁的。 与此同时,卢梭虽然强调主权者的意志,倡导根源上的民主,但他所谓的民主并非拥有民主主义的形式。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精英民主制”,而这种政体的前提是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卢梭之所以认为民主主义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推行,主要是因为现实的社会问题。他认为彻底意义上的民主,要必须具备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体现的技术水平,要求契约下的人民必须具备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契约民主的道德标准。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可见,卢梭主张的民主其实质是确定主权者的地位,找一个主权者的代言,并且要求作为主权者的代言不能有任何除了公意意外的其他个人利益。即神明统治,具备理论性,但不具备现实性。因为在现行社会现实中没有任何理由保证主权代言人排除个人利益,也没有任何人能承担主权代言人这样的神明角色。从而使主权在现实中便流于主权代言人之手,全体公民的主权最终流于抽象的主权形式,根本无法达到理论上卢梭所设想的彻底民主状态。卢梭所倡导的政治权威,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与合法性,但在实践中却将民主置于抽象性与空谈性。
关于卢梭政治理论中政治权威的合理性,除了要探讨民主性之外,还必须考虑执政权威下的法治性。卢梭认为,真正的民主契约社会必须凸显法治性。他提出“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豖并指出缔结契约的人民有义务遵守法律,因为法律体现的是公意,所以“唯有服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豗卢梭眼中的立法规则是具有普遍性的,立法的目的绝非针对某一个体。而且,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所以无需遵循任何人制定的法律,无需担心任何一人超越法律,无需担心法律是否公正。同主权需要寻求主权代言人的情况一致,立法也需要寻求代言人,而且,立法方面寻求立法者的需求更加迫切。卢梭也曾指出:“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公意的判断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豘因此,立法者需要以与人性无关的睿智监督着公意对错,并且对公意进行时刻的督促和纠正。这里对立法者的要求无限扩大,同样达到了神明般的要求,这样立法者与主权者代言人一样,仅仅具有理论合理性却没有实践的可能性。
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主权者与政府的地位进行了规定。他提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把他结合到一起,并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豙这说明立法者与法律的执行者必须分属不同的人,因为这两项工作若不分而为之,那么个人利益将会僭越公意之上。据此,他明确提出:“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已”。豛这里,卢梭想表达他的分权思想,但其实质已经与他的契约思想产生了矛盾。具体思想如下:第一,这里他明确提出了立法者的概念,实质是表达寻求主权代言人的意味,进而直接将应属于每个公民的主权,转嫁到了立法者的身上,架空了單个人的主权权益。第二,他认为,立法者与行政者身份上不应该有任何重合,不然会导致以私代公的结果,但其契约思想明确表示,任何一个公民在结成契约之后都应该是主权者,行政者与立法者的身份在契约的意义上是一致的,行政人员根本不能存在于没有主权权利的真空空间,若真存在不具备主权权利的行政人员,也只能说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自相矛盾而已。所以,这里卢梭虽然提倡立法权归全体人民所有,是主权者意志的表达,但他不得不寻找一个立法代言人——立法者,同样的将立法权抽象化,而且他将立法权与行政权完全分离,甚至将行政工作人员与主权者拨离,这些都是卢梭政治思想中的一些真空、理想领域,经不起现实的推敲。
卢梭描绘的政治蓝图理论虽然基础是扎实的,但同时是假设的,而且现实基础是薄弱的。在笔者看来,构建合理、可操作的政治王国,不仅要从理论体制中构建政治权威的合法合理性,而且,要深化具体到统治者与行政者的个人道德教育上,尤其是要特别注意行政官员道德方面培养教育,才能建立在实践过程中可行的大同社会,才能创造伟大的盛世局面。
注释:
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97.
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5.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99,30.
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8,18,23,19,20,48,44,72,72.
关键词 卢梭 政治权威 合理性
作者简介:徐佳佳,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外伦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0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35-02
卢梭作为法国18世纪文艺复兴的伟大思想家,他的民主政治思想对当时专制黑暗的执政理念产生了巨大的震动和影响。特别是他在《社会契约》中提出的“主权在民”的民本思想成为了众多资产阶级革命的指导思想,并为以后欧洲大陆建立一个全新的,合法、合理的社会形态拉开了序幕。
一、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任何权威
卢梭以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为界限,来全面分析其政治思想中的政治权威。由于自然状态之下的人类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孤立的个人不会依赖任何他人或团体,无法形成任何形式和内容上的社会关系,进而,人与人之间没有不平等的划分,没有善恶、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在这种意义上,卢梭强调: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存在政治权威。卢梭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与洛克、霍布斯有很大的区别。其中,霍布斯从人性欲望出发,来解读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豍也就是说,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平等的,但是正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才造成了人类之间的杀戮与争夺,社会的秩序需要靠强力来维持。可见,霍布斯强调的是在自然状态下存在强力权威。而洛克与霍布斯的观点恰好相反,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是人类和平共处的基础,并从义务论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同的自然动机使人们知道有爱人和爱己的同样的责任……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们相同的人们尽量爱我,我便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充分地具有相同的爱心。”豎而洛克从上帝神性的角度出发,认为人们之间潜在一种自然法,正是自然法的存在,使得人们互相尊重,特别是尊重对方的私有财产。洛克主张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但存在自然权威维持人类之间的秩序。
然而,卢梭从人类情感的角度出发,提出自然状态下人类之所以互相友好,安然无事并不依靠任何权威,而是仅仅依靠两种情感:自爱和怜悯。自爱即是保护自己的生命不受侵害,保证自己的生存得以保证。怜悯即是对同类苦难的同情。除了这两种情感之外,不存在社会状态中任何的恶习。因此,卢梭认为,“野蛮人不是恶人,是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阻止他们作恶的既不是人的智力的开发,也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对情感的平静和对邪恶的无知。”豏由此可见,卢梭证实了在自然状态之下维持良好秩序的关键是人类两种平静的情感,而非任何权威的影响。
二、政治权威在社会状态中产生
按照卢梭自然状态的理论构想,人类应该在永远利用平静的情感维持良好的秩序,没有必要进入社会状态,更不需要政治权威来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一方面,卢梭认为,人类除了自爱和怜悯的情感之外,还有自我完善化的能力。由于人类自我完善化的能力不断增强,人类逐渐产生了语言、社会情感、以及所有制意识,这种自我完善化的能力促使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另一方面,卢梭认为,人之为人的根本要素是人具备完整的人格,而具备人格的人,生而要求追求自由。在卢梭看来,具备了完善化能力的人类为了追求自由,便会展开对私有的角逐,最终会造成社会动荡,暴利横生,这种结果反而导致人类的个人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所以,为了真正保障人类的自由,卢梭提出了理性的枷锁自由论,即:“人是生而平等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豐这样,卢梭不仅肯定了自由的价值,主张有限的自由即理性控制之下的自由,而且,卢梭设想了社会状态的属性。他曾指出:“人类曾达到过这样的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種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豑可见,为了保证人类真正的自由,保证人类的生存得以进行,卢梭强调了组成政治共同体的必要性,即肯定了政治权威的合理性。
但是,卢梭并不认可霍布斯所提倡的横征暴敛的专制制度,也不同意洛克立足于私有财产的分权理论,他主张:“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一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豒可见,卢梭倡导社会契约,强调人生而自由,但是,自由并非原始的无拘束自由,也并非以往契约派标榜的抽象自由,而是自己为自己制定规则。因此,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是具有民主性、法制性与合理性的契约模式。这些特征是卢梭政治理论区别洛克与霍布斯的标志,也是其社会契约的实质。
三、民主和法治是政治权威合理性的核心
卢梭认为,合法性的政治权威来源于人民的约定,必须体现主权者的意志。他提出:“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豓可见,在卢梭看来,民主是政治权威合理性的核心之一。而且,民主有两个特点,一是致力于建立主权者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在实践中并不以民主主义的形式。首先他强调个体作为主权者不可能受到各方面的约束。如果受到约束的话就不能称为其为主权者,这种结果直接违背了契约订立时的初衷。可见,主权者是民主的代表,是至高无上的。另外,卢梭强调的是公意而并非众意。他提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豔他认为,公意着眼于整体利益,并非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永远代表主权者的意志。而众意则有可能立足于个人利益,可能代表不了主权者的意志。所以,公意是主权者的意志,是不能被摧毁的。 与此同时,卢梭虽然强调主权者的意志,倡导根源上的民主,但他所谓的民主并非拥有民主主义的形式。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精英民主制”,而这种政体的前提是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卢梭之所以认为民主主义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推行,主要是因为现实的社会问题。他认为彻底意义上的民主,要必须具备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体现的技术水平,要求契约下的人民必须具备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契约民主的道德标准。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可见,卢梭主张的民主其实质是确定主权者的地位,找一个主权者的代言,并且要求作为主权者的代言不能有任何除了公意意外的其他个人利益。即神明统治,具备理论性,但不具备现实性。因为在现行社会现实中没有任何理由保证主权代言人排除个人利益,也没有任何人能承担主权代言人这样的神明角色。从而使主权在现实中便流于主权代言人之手,全体公民的主权最终流于抽象的主权形式,根本无法达到理论上卢梭所设想的彻底民主状态。卢梭所倡导的政治权威,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与合法性,但在实践中却将民主置于抽象性与空谈性。
关于卢梭政治理论中政治权威的合理性,除了要探讨民主性之外,还必须考虑执政权威下的法治性。卢梭认为,真正的民主契约社会必须凸显法治性。他提出“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豖并指出缔结契约的人民有义务遵守法律,因为法律体现的是公意,所以“唯有服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豗卢梭眼中的立法规则是具有普遍性的,立法的目的绝非针对某一个体。而且,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所以无需遵循任何人制定的法律,无需担心任何一人超越法律,无需担心法律是否公正。同主权需要寻求主权代言人的情况一致,立法也需要寻求代言人,而且,立法方面寻求立法者的需求更加迫切。卢梭也曾指出:“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公意的判断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豘因此,立法者需要以与人性无关的睿智监督着公意对错,并且对公意进行时刻的督促和纠正。这里对立法者的要求无限扩大,同样达到了神明般的要求,这样立法者与主权者代言人一样,仅仅具有理论合理性却没有实践的可能性。
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主权者与政府的地位进行了规定。他提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把他结合到一起,并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豙这说明立法者与法律的执行者必须分属不同的人,因为这两项工作若不分而为之,那么个人利益将会僭越公意之上。据此,他明确提出:“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已”。豛这里,卢梭想表达他的分权思想,但其实质已经与他的契约思想产生了矛盾。具体思想如下:第一,这里他明确提出了立法者的概念,实质是表达寻求主权代言人的意味,进而直接将应属于每个公民的主权,转嫁到了立法者的身上,架空了單个人的主权权益。第二,他认为,立法者与行政者身份上不应该有任何重合,不然会导致以私代公的结果,但其契约思想明确表示,任何一个公民在结成契约之后都应该是主权者,行政者与立法者的身份在契约的意义上是一致的,行政人员根本不能存在于没有主权权利的真空空间,若真存在不具备主权权利的行政人员,也只能说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自相矛盾而已。所以,这里卢梭虽然提倡立法权归全体人民所有,是主权者意志的表达,但他不得不寻找一个立法代言人——立法者,同样的将立法权抽象化,而且他将立法权与行政权完全分离,甚至将行政工作人员与主权者拨离,这些都是卢梭政治思想中的一些真空、理想领域,经不起现实的推敲。
卢梭描绘的政治蓝图理论虽然基础是扎实的,但同时是假设的,而且现实基础是薄弱的。在笔者看来,构建合理、可操作的政治王国,不仅要从理论体制中构建政治权威的合法合理性,而且,要深化具体到统治者与行政者的个人道德教育上,尤其是要特别注意行政官员道德方面培养教育,才能建立在实践过程中可行的大同社会,才能创造伟大的盛世局面。
注释:
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97.
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5.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99,30.
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8,18,23,19,20,48,44,7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