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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按照现有会计准则,企业选择将股票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和披露,将导致其报告的净利润数据不能准确反映企业会计期间经济活动的结果,基于净利润的相关业绩指标缺乏可比性。IASB最新准则规定,企业必须报告全面收益数据,以全面收益作为企业业绩的汇总指标,可以避免金融资产分类所产生的问题。本文认为,报告全面收益应该成为改进我国企业业绩报告模式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面收益;金融资产分类;业绩报告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8)17-0019-03
一、引 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规定,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取得的股票投资应该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称“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可能导致具有相同经济实质的金融资产,由于分类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结果,如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业绩指标和财务状况,如流动比率等,产生不同的影响,结果使净利润指标缺乏可比性,决策有用性降低。IASB/FASB现有业绩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必须报告全面收益业绩指标。全面收益既包括净利润,也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因此,报告全面收益可以有效地避免金融资产分类产生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有必要借鉴IASB/FASB相关企业业绩报告准则,尽快实行报告全面收益的业绩报告模式。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和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CAS 22,企业对取得的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必须首先进行分类。股票投资可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股票投资,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后续计量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即资产负债表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其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包括在净利润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作为其他资本公积项目列示。当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再将以前期间计入权益的累积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利润表,包括在处置当期的净利润中。CAS 22还规定,当企业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 30)准则指南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流动资产披露,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列为非流动资产。按照CAS 30对资产类别的定义,区别一项股票投资是流动性资产或非流动性资产的适用标准是判断企业是否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之内出售所持有的股票。从这个角度分析,对两类公允价值变动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预计将很快变现,已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极有可能转变为实际的经济结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变现,由于股票市场交易价格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因此已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否最终转变为实际的经济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把已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权益,可以避免把它计入利润可能导致的利润数据波动性增加,有助于提高净利润的可预测性。但是,CAS 22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分类方面,给予了企业充分的自由选择权,没有对金融资产分类进行任何限制性规定。初始确认时,尽管企业预计金融资产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变现,但仍然可以把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另外可能出现的情形是,企业初始确认时预计将在资产负债表日一年以后变现,把该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准则规定不允许企业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因此,在初始确认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即使企业能够准确预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变现,也仍然必须把它作为非流动资产列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会计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缺陷:第一,由于企业能够自由选择股票投资的分类,如果两个企业持有相同的投资,但是对投资的分类不同,将导致所报告的净利润数据缺乏横向的可比性。第二,因为准则允许企业递延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将导致会计期间的经济结果在不同的会计期间报告,净利润数据在单个公司前后各期之间缺乏可比性。第三,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分类不能准确体现这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由于准则没有设置任何限制性条件,限制企业对股票投资分类,企业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把股票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把股票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为企业调节利润,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更加便利的手段。以下上市公司业绩披露案例可以充分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和披露可能产生的问题。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和披露问题的案例分析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面针”)2008年1月11日发布业绩预增修正公告,预计2007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 860%以上。而其在2007年10月26日发布业绩预增公告时仅预计增长50%以上。两面针在解释造成预测差异原因时表示:基于谨慎性原则,故未就2007年第四季度出售中信证券股票将对2007年度业绩的影响进行相对准确的预测。两面针发布上述业绩预增修正公告后,其股票价格在3个交易日内涨幅达到21%。从两面针中期财务报告中可知,该公司持有中信证券可流通股票4 000万股,初始取得成本为6 410万元,2007年1月1日,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日,该项投资公允价值变为109 542万元。因为,两面针将上述股票投资全部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以将公允价值和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质上成为未来净利润的储备项目。
两面针早在2007年4月26日就已经发布公告,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2007年剩余的时间内出售
1 000万股中信证券股票。而该公司2007年度中期报告显示,按照准则规定,所有对中信证券的股票投资仍然只能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为非流动资产列示,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当公司按计划出售股票时,被出售部分股票当年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以年度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金额一次性地转入利润表,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因而导致本期净利润大幅度提高,公司不得不再次发布业绩预增修正公告。
公告日后两面针自身股票价格的市场变动表明,投资者过分关注净利润指标,而没有真正理解净利润构成成分真实的经济意义。按照两面针的公告和财务报告信息,结合中信证券股票价格这些公开信息,投资者很容易预测到两面针2007年度的净利润数据。但是,两面针发布业绩预增修正公告后,市场股票价格的变动意味着投资者并没有及时、准确地预计到两面针2007年度的净利润数据。因此,市场对公告信息再次作出反应,造成股票价格波动。两面针的案例也说明,如果投资者只关注会计期间净利润和每股收益指标,难免会导致对企业业绩有限的甚至错误的理解。
四、报告全面收益的必要性分析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8年首次提出全面收益概念,用来表述会计期间所有与所有者投资和分配无关的净资产变动项目。全面收益包括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定义的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1997年FASB发布第130号财务会计准则——报告全面收益(FAS 130),规定企业必须在财务报告中报告会计期间确认的所有全面收益项目,并且报告当期全面收益的汇总金额,初步确立了报告全面收益的业绩报告模式。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修订发布了第1号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IAS 1)。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不再允许企业在所有者权益表中报告会计期间除了股东投资和对股东分配以外原因造成的净资产变动项目,原来直接计入权益的其他全面收益项目,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和净利润一起在全面收益表中报告,全面收益成为最终反映企业当期业绩的汇总收益数据。IASB特别指出,构成全面收益的所有项目都符合IASB对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因此,其他全面收益项目和净利润项目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对理解企业的经济结果同等重要。IASB对准则的修改也提示投资者把注意力转向全面收益,而不是仅仅关注净利润指标。以下案例可以说明企业报告全面收益的必要性。
案例:A公司和B公司持有相同数量的另外一家上市公司的已流通股票,2006年期初、期末的公允价值分别是150万元和200万元(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增加50万元)。A公司、B公司其他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同,2006年经营净利润200万元,净资产1 000万元,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200万股。2007年A公司、B公司都把这笔投资以250万元的价格出售,2007年经营净利润仍是200万元,净资产1 000万元。
A公司把这项投资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把这项投资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考虑所得税影响,A公司和B公司2006年按照IAS1报告的收益信息见表1。
A公司和B公司在不同年度中所有经济活动内容相同,因此,财务报表报告的企业业绩数据也应该相同。由表1可以发现,A公司把股票投资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利润数据准确地反映了企业会计期间经济活动结果。B公司把股票投资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导致2006、2007年度报告不同的净利润数据,净利润指标无法准确反映企业会计期间经济活动结果。然而,如果把全面收益作为反映企业业绩的最终汇总指标,则不管企业如何划分金融资产类别,均不影响会计期间全面收益数据。
上述分析结果意味着,企业采用全面收益报告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本文讨论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和披露问题;也说明我国有必要对现有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改进,尽快实施和IASB/FASB一致的全面收益业绩报告模式。IASB/FASB正在讨论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作为企业融资活动资产报告,如果实施新的分类方式,即可以有效地解决现有报告模式关于资产流动性划分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 2006.
[2] 朱德峰. 两面针预增业绩相差37倍本可避免[N]. 上海证券报,2008-01-16(B2).
[3] FASB. FAS130——Reporting Comprehensive Income[S]. 1997.
[4] IASB. Basis for Conclusions on Proposed Amendments to IAS 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Z]. 2007.
[关键词]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面收益;金融资产分类;业绩报告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8)17-0019-03
一、引 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规定,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取得的股票投资应该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称“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可能导致具有相同经济实质的金融资产,由于分类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结果,如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业绩指标和财务状况,如流动比率等,产生不同的影响,结果使净利润指标缺乏可比性,决策有用性降低。IASB/FASB现有业绩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必须报告全面收益业绩指标。全面收益既包括净利润,也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因此,报告全面收益可以有效地避免金融资产分类产生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有必要借鉴IASB/FASB相关企业业绩报告准则,尽快实行报告全面收益的业绩报告模式。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和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CAS 22,企业对取得的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必须首先进行分类。股票投资可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股票投资,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后续计量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即资产负债表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其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包括在净利润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作为其他资本公积项目列示。当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再将以前期间计入权益的累积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利润表,包括在处置当期的净利润中。CAS 22还规定,当企业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 30)准则指南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流动资产披露,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列为非流动资产。按照CAS 30对资产类别的定义,区别一项股票投资是流动性资产或非流动性资产的适用标准是判断企业是否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之内出售所持有的股票。从这个角度分析,对两类公允价值变动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预计将很快变现,已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极有可能转变为实际的经济结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变现,由于股票市场交易价格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因此已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否最终转变为实际的经济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把已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权益,可以避免把它计入利润可能导致的利润数据波动性增加,有助于提高净利润的可预测性。但是,CAS 22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分类方面,给予了企业充分的自由选择权,没有对金融资产分类进行任何限制性规定。初始确认时,尽管企业预计金融资产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变现,但仍然可以把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另外可能出现的情形是,企业初始确认时预计将在资产负债表日一年以后变现,把该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准则规定不允许企业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因此,在初始确认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即使企业能够准确预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变现,也仍然必须把它作为非流动资产列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会计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缺陷:第一,由于企业能够自由选择股票投资的分类,如果两个企业持有相同的投资,但是对投资的分类不同,将导致所报告的净利润数据缺乏横向的可比性。第二,因为准则允许企业递延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将导致会计期间的经济结果在不同的会计期间报告,净利润数据在单个公司前后各期之间缺乏可比性。第三,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分类不能准确体现这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由于准则没有设置任何限制性条件,限制企业对股票投资分类,企业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把股票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把股票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为企业调节利润,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更加便利的手段。以下上市公司业绩披露案例可以充分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和披露可能产生的问题。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和披露问题的案例分析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面针”)2008年1月11日发布业绩预增修正公告,预计2007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 860%以上。而其在2007年10月26日发布业绩预增公告时仅预计增长50%以上。两面针在解释造成预测差异原因时表示:基于谨慎性原则,故未就2007年第四季度出售中信证券股票将对2007年度业绩的影响进行相对准确的预测。两面针发布上述业绩预增修正公告后,其股票价格在3个交易日内涨幅达到21%。从两面针中期财务报告中可知,该公司持有中信证券可流通股票4 000万股,初始取得成本为6 410万元,2007年1月1日,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日,该项投资公允价值变为109 542万元。因为,两面针将上述股票投资全部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以将公允价值和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质上成为未来净利润的储备项目。
两面针早在2007年4月26日就已经发布公告,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2007年剩余的时间内出售
1 000万股中信证券股票。而该公司2007年度中期报告显示,按照准则规定,所有对中信证券的股票投资仍然只能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为非流动资产列示,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当公司按计划出售股票时,被出售部分股票当年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以年度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金额一次性地转入利润表,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因而导致本期净利润大幅度提高,公司不得不再次发布业绩预增修正公告。
公告日后两面针自身股票价格的市场变动表明,投资者过分关注净利润指标,而没有真正理解净利润构成成分真实的经济意义。按照两面针的公告和财务报告信息,结合中信证券股票价格这些公开信息,投资者很容易预测到两面针2007年度的净利润数据。但是,两面针发布业绩预增修正公告后,市场股票价格的变动意味着投资者并没有及时、准确地预计到两面针2007年度的净利润数据。因此,市场对公告信息再次作出反应,造成股票价格波动。两面针的案例也说明,如果投资者只关注会计期间净利润和每股收益指标,难免会导致对企业业绩有限的甚至错误的理解。
四、报告全面收益的必要性分析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8年首次提出全面收益概念,用来表述会计期间所有与所有者投资和分配无关的净资产变动项目。全面收益包括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定义的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1997年FASB发布第130号财务会计准则——报告全面收益(FAS 130),规定企业必须在财务报告中报告会计期间确认的所有全面收益项目,并且报告当期全面收益的汇总金额,初步确立了报告全面收益的业绩报告模式。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修订发布了第1号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IAS 1)。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不再允许企业在所有者权益表中报告会计期间除了股东投资和对股东分配以外原因造成的净资产变动项目,原来直接计入权益的其他全面收益项目,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和净利润一起在全面收益表中报告,全面收益成为最终反映企业当期业绩的汇总收益数据。IASB特别指出,构成全面收益的所有项目都符合IASB对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因此,其他全面收益项目和净利润项目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对理解企业的经济结果同等重要。IASB对准则的修改也提示投资者把注意力转向全面收益,而不是仅仅关注净利润指标。以下案例可以说明企业报告全面收益的必要性。
案例:A公司和B公司持有相同数量的另外一家上市公司的已流通股票,2006年期初、期末的公允价值分别是150万元和200万元(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增加50万元)。A公司、B公司其他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同,2006年经营净利润200万元,净资产1 000万元,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200万股。2007年A公司、B公司都把这笔投资以250万元的价格出售,2007年经营净利润仍是200万元,净资产1 000万元。
A公司把这项投资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把这项投资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考虑所得税影响,A公司和B公司2006年按照IAS1报告的收益信息见表1。
A公司和B公司在不同年度中所有经济活动内容相同,因此,财务报表报告的企业业绩数据也应该相同。由表1可以发现,A公司把股票投资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利润数据准确地反映了企业会计期间经济活动结果。B公司把股票投资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导致2006、2007年度报告不同的净利润数据,净利润指标无法准确反映企业会计期间经济活动结果。然而,如果把全面收益作为反映企业业绩的最终汇总指标,则不管企业如何划分金融资产类别,均不影响会计期间全面收益数据。
上述分析结果意味着,企业采用全面收益报告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本文讨论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和披露问题;也说明我国有必要对现有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改进,尽快实施和IASB/FASB一致的全面收益业绩报告模式。IASB/FASB正在讨论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作为企业融资活动资产报告,如果实施新的分类方式,即可以有效地解决现有报告模式关于资产流动性划分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 2006.
[2] 朱德峰. 两面针预增业绩相差37倍本可避免[N]. 上海证券报,2008-01-16(B2).
[3] FASB. FAS130——Reporting Comprehensive Income[S]. 1997.
[4] IASB. Basis for Conclusions on Proposed Amendments to IAS 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Z].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