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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原则。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关键词: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一、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1、国外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各国大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如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正如使蜡烛燃烧的是氧气,而不是光一样,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是行为,而是其过错。
德国处理医疗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即原则上由病人承担举证责任,病人需要证明医生没有遵守相应的标准、医生存在过错、医生的过错与其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医生出现重大过错时,才由医生承担没有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法国的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实行“双轨制”,即医疗科学过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医疗伦理过错则实行过错的推定原则,将医疗行为的举证责任彻底归之于医疗机构。
日本法的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考虑到受害患者一方的实际状况,可以采用过错大致推定规则。 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如果采用违约责任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失要件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
在美国,医疗侵权责任采用过失责任主义,即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医疗人员未尽注意义务,致被害人发生损害,始负损害赔偿责任。
2、我国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历程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自己具有医疗过失的医疗损害,就应当承担医疗侵权责任。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规定,对医疗侵权纠纷的过错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进行推运.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
⑴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是需要患者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因该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时,便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因此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⑵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8条列举了在三种情况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在过错的做法:“患者有损害,因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该法律条款确立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
⑶无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律条款确立了我国侵权责任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该条款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认定医疗侵权责任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即医疗主观过错、医疗违法行为、医疗损害事实、医疗因果关系。
1、主观过错
按照一般的标准,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到医师侵权责任中的主观过错则是指医疗主观过失。医疗主观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预见到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医疗主观过失不同于一般的过失,它在判定标准上比一般的过失要严格。也就是说,一般人在正常情况下不能预见或不能避免的情况在医师那里就应当预见或想方设法避免。这一方面是源于医师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对医师医疗技术的要求。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以医师的合理诊疗义务为判定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是以违法即过错为判定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2、违法行为
医疗违法行为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了相关的义务,侵犯了患者相应权利的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各项义务,如该法第55条规定了医疗告知义务,第56条规定了紧急情况救助义务,第57条规定了医疗注意义务,第62条规定了医疗保密义务,第63条规定了合理诊疗义务。而患者的权利则更为广泛,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作了相关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了常规状况下的义务也是可以免除相关责任的,这种违反义务的行为不构成医疗违法行为。责任的免除只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3、损害事实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结果)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在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中,损害事实同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还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都要求损害事实的存在,即没有损害事实就无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然而,损害事实在不同的医疗侵权责任类型中却有不同的内容与表现形式。
4、因果关系
医疗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等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判断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医疗因果关系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医疗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当事入主观臆造的;第二,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医疗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患者的损害结果。
关键词: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一、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1、国外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各国大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如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正如使蜡烛燃烧的是氧气,而不是光一样,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是行为,而是其过错。
德国处理医疗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即原则上由病人承担举证责任,病人需要证明医生没有遵守相应的标准、医生存在过错、医生的过错与其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医生出现重大过错时,才由医生承担没有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法国的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实行“双轨制”,即医疗科学过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医疗伦理过错则实行过错的推定原则,将医疗行为的举证责任彻底归之于医疗机构。
日本法的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考虑到受害患者一方的实际状况,可以采用过错大致推定规则。 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如果采用违约责任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失要件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
在美国,医疗侵权责任采用过失责任主义,即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医疗人员未尽注意义务,致被害人发生损害,始负损害赔偿责任。
2、我国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历程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自己具有医疗过失的医疗损害,就应当承担医疗侵权责任。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规定,对医疗侵权纠纷的过错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进行推运.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
⑴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是需要患者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因该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时,便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因此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⑵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8条列举了在三种情况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在过错的做法:“患者有损害,因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该法律条款确立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
⑶无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律条款确立了我国侵权责任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该条款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认定医疗侵权责任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即医疗主观过错、医疗违法行为、医疗损害事实、医疗因果关系。
1、主观过错
按照一般的标准,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到医师侵权责任中的主观过错则是指医疗主观过失。医疗主观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预见到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医疗主观过失不同于一般的过失,它在判定标准上比一般的过失要严格。也就是说,一般人在正常情况下不能预见或不能避免的情况在医师那里就应当预见或想方设法避免。这一方面是源于医师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对医师医疗技术的要求。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以医师的合理诊疗义务为判定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是以违法即过错为判定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2、违法行为
医疗违法行为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了相关的义务,侵犯了患者相应权利的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各项义务,如该法第55条规定了医疗告知义务,第56条规定了紧急情况救助义务,第57条规定了医疗注意义务,第62条规定了医疗保密义务,第63条规定了合理诊疗义务。而患者的权利则更为广泛,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作了相关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了常规状况下的义务也是可以免除相关责任的,这种违反义务的行为不构成医疗违法行为。责任的免除只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3、损害事实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结果)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在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中,损害事实同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还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都要求损害事实的存在,即没有损害事实就无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然而,损害事实在不同的医疗侵权责任类型中却有不同的内容与表现形式。
4、因果关系
医疗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等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判断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医疗因果关系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医疗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当事入主观臆造的;第二,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医疗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患者的损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