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必须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配套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由于流通环节上连生产领域,下接消费领域,所以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各类市场主体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各界关切、领导同志关怀。应广大读者之邀,本刊特地约请有关同志撰写了食品流通许可专题研究材料。
证件的注销、吊销、撤销、撤回是立法中常用的几个词语,尤其是“注销”、“吊销”、“撤销”因含义较为相近,最容易出现混淆。而对“撤回”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分歧。《食品流通许可证》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许可证件,在相关规定中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多有涉及,因此明晰它们各自的含义和使用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本章重点研究《食品流通许可证》中涉及的撤销、注销、吊销和撤回的含义、概念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四个词语的相关使用规则。
一、关于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基本含义
据不完全统计,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体系中,使用频次最高的是“撤销”,其次是“吊销”,再次是“注销”,使用“撤回”则相对少很多。其中,共有85件法律法规使用了撤销,共有75件法律法规使用了“吊销”,共有30件法律法规使用了“注销”,对使用“撤回”没有作统计。
(一)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含义辨析
《新华字典(第10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商务印书馆2007年)、《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2005年)和中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作出了相对权威的解释。
《新华字典(第10版)》对“注、吊、撤、销、回”等几个单一汉字的注释分别是:
1 关于“注”,有六重含义:(1)灌进去:注入、注射,大雨如注。(2)集中在一点:注视,注意,引人注目,精神贯注;(3)用文字解释词句。(4)解释词、句所用的文字:加注,附注。(5)记载,登记:注册,注销;(6)赌博时所押的财物:下注,孤注一掷。
2 关于“吊”,有五重含义:(1)祭奠死者或者对遭到丧事的人家、团体给予慰问;(2)悬挂;(3)把皮毛缀在衣面上;(4)提取,收回:吊卷,吊销执照;用文字解释词句;(5)旧时货币单位,一般是一千个制钱叫一吊。
3 关于“撤”,有两重含义:(1)除去,免除:撤职,撤销。(2)向后转移,收回:撤兵,撤资,撤回。
4 关于“销”,有六重含义:(1)熔化金属。销毁,毁灭,常指烧掉;(2)去调:销假,报销,撤销;(3)卖出(货物):脱销;(4)开支,花费:花销,开销;(5)机器上的零件。其一,插销,是连接电路的一种装置;其二,关闭门窗的一种装置;(6)把机器上的销子或者门窗上的插销推上。
5 关于“回”,有五重含义:(1)还,走向原来的地方:回家,回国,回到原单位工作;(2)掉转:转过身来。如,回头,回归(返回),等一会,改邪归正等等;(3)曲折,环绕,旋转:回形针,巡回。回避,避免,躲开;(4)答复,报答:回信,回话,回敬;(5)量词,是指事件的次数。此外,其他的用法是,回族(我国少数民族);回纥(唐代西北的少数民族,也叫回鹘)。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这几个词的注释分别是:
1 注销,“取消登记过的事项,如注销户口,这笔账已经注销了。”
2 吊销,“收回并注销(发出去的证件),如吊销护照,吊销营业执照。”
3 撤销,“取消,如撤销处分,撤销职务。也作撤消。”撤回:使驻在外面的人员回来:撤回军队/撤回代表;收回发出去的文件等,撤回提案。
笔者认为,大家对“注销”、“吊销”、“撤销”三个词更为熟悉,认识上基本趋于一致,但对于“撤回”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情况下,“撤回”的含义主要有3种:
1 撤退回来;撤退回到。
2 召回驻在外面的机构或人员。
3 谓收回文件、命令等。
语言专家(谓)俊英,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社会语言与媒体语言研究室副研究员)表示,在撤销、吊销、注销三个词中,据谢俊英的研究成果,“销”是其共同意义,“销”具有“解除”“除掉”之意,因此三个词意义接近,但也区别。而笔者对国家语委通用平衡语料库的检索结果显示,“吊销”、“注销”主要是法条常用语,其用例全部来自与法律有关的语料,“撤销”只有极少部分用例来自日常话语,基本也是法条用语。三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销”的对象或方式不同,各有其惯常搭配。从这个意义上讲,“撤回”与三个“销”是有着明显差异的。
1 “注销”搭配的是已经登记在册的对象,如搭配单据、账目、户头等与经济事项有关的对象,也搭配个人身份证明类的证件对象,如学生证、护照等,语义重在通过注明的方式而取消,注销的证件对象不一定收回。
2 “吊销”搭配的是执照、许可证等经营性质的证件类对象,语义重在通过收回的方式而取消。在工商登记中,注销是消灭企业法人资格,而吊销是指企业经营资格的消灭,其法人资格还处于存续状态。通常情况下,吊销会导致注销。
3 “撤销”搭配的往往与行为或者行为结果有关的对象如计划、判决、资格、职权、合同或机构设置等,比“吊销”“注销”搭配广。在国家语委7000万字语料库中,“吊销”的出现频次为50次,“注销”的出现频次为59次,“撤销”的出现频次为406次。
4 撤回的搭配相对固定,主要是指撤回行政许可,撤回申请,撤回驻军或者外派的代表等。
(二)工商登记中有关营业执照的注销和吊销
1 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注销
公司注销:词语“注销”的解释:把已经登记人册的项目取消:例如,这几项都注销了。(全国百科词条成语词典:中国百科网>汉语词典一>z开头一>词典内容:注销)。因此公司注销指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注销登记机关也与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登记义务人是清算组。法人自注销登记完成时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含义:是公司终止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公司注销是主动行为,主动将公司清算关闭,而吊销则是被动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依然存在,但没有经营权利。因此,公司注销是企业解散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的主动行为。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含义: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出现了个体工商户有 关“歇业、停业、注销”的字语,其中,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含义是比较特别的。个体工商户注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此外,《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与个体工商户“注销”相关的“歇业”、“停业”: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营业执照的交存日期不超过6个月。停业期满后,应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复业手续,经审查,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复业,并将交存的营业执照退还个体工商户。
2 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吊销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行终止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权利的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47条第四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吊销公司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依然存在,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只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起诉、应诉。直到注销为止。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须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是指企业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未办理注销备案登记。
3 公司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在业务流程上是有差异的
公司注销:需要走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成立清算组——出清算报告——支付税款、工资——理清债权债务关系一一税务注销32商注销——银行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很简单。只要不去年检,一定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如果每月不去定期报税,一定会被税务局上“黑名单”,将来在想注销时要交2000~10000元罚款后才可以做税务注销,然后才能继续工商注销等行为。
笔者认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注销是合法的程序,法律要求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关门就要注销。因此没有任何法律不良后果。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但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一个过程,公司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虽然不能经营,主体还是存在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
(三)行政许可中要特别注意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区别使用
结合现行有效法律对这四个词语的使用和语言专家提供的意见,建议在行政许可中,要注意区分好“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这四个词的合理应用。
1 注销的使用:取消登记在册的对象。并且取消登记行为只是一种程序性行为,一般不涉及价值判定,没有处罚意味。
2 吊销的使用:取消先前已经合法取得的资格、资质的证件。这种取消证件的行为一般是行政处罚,并且通常是通过收回证件的方式取消。在表述时,应当搭配证件,例如应是“吊销许可证”,而非“吊销许可”。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3,撤销的使用:除以上表达取消的情形外,一般都使用撤销。特别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撤销既有主动的取消,也有被动的取消。二是,在表述取消资格资质时,如果搭配的是证件,一般应使用吊销为妥。例如,可以表述为“撤销许可”,而不宜表述为“撤销许可证”。
4 撤回的使用:主要是用于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或者市场主体主动撤回申请、行政机关予以确认之情形。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其已经向申请人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因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市场主体主动撤回申请、行政机关予以确认,亦应当以保全证据为前提。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身原因主动撤回申请造成财产损失,应当由主动撤回申请的市场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来承担,而不能由行政机关补偿。如果笔者的推论成立的话,这就说明了撤回行政许可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实基础。
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采用了市场主体主动撤回申请、行政机关予以确认的这种理解。该《办法》明确,食品经营者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应当要有书面撤回申请。
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四者的使用
涉及行政许可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四者的使用情况分别如下:
1 注销,一般不涉及价值判断,没有否定性评价的意味。注销是指到期或不适应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注销,强调对已经登记过的内容或证书的取消,因此,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例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保险法第九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 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在部分法条中还能见到“注销”作为“撤销”“吊销”的后续程序性行为,例如,律师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2 吊销,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大多出现在法律法规的责任一章。吊销的对象往往是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书,具体如“营业执照”、“许可证”、“资格证书”等。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在部分法条中,也能见到“吊销”与“撤销”同时存在的情形。从这类情形中容易看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取消的对象不同,“吊销”侧重于资格、资质的证明文件,“撤销”侧重于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沿袭了上位法的规定,直接明确了: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撤销,是针对行为而言,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销的使用情形较为复杂,大体有以下两类情形。(1)取消自己先前的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一般是某一主体因情势变更等原因主动作出的取消行为。例如,《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2)根据权限取消他人的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或者取消资质、资格。取消的原因,一是原有的合法性条件已经不存在。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二是相关主体存在违法的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监督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对于资质、资格的情形,一般来说,撤销直接搭配资质或资格,而非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书,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形。如,《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4 撤回。撤回的使用频率相对较少一些,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但在实际中,撤回行政许可有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撤回两 重含义。《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如果的确因为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作出撤回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但同时,笔者认为,撤回也可以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撤回自己提出的许可申请,在核实查明后,许可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许可这种情形。比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在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许可两种情形下,尤其对因“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谁承担,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有很大差异的。
三、注销、吊销、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法理上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如下:
1 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适用情形包括:(1)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注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公告。
2 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 撤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适用情形包括:(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适用情形包括:(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但是,如果按照撤回行政许可有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撤回两重含义来理解,以下的两种情形下,对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由谁承担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其一,行政机关作为撤回行政许可行为的主动一方,主动对行政许可实施撤回行为的,行政机关因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其二,行政机关作为撤回行政许可行为的被动一方,由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许可申请、许可机关予以确认,在核实后、行政机关依法终止许可的,因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主要在申请人而非行政机关,这就不存在行政机关补偿申请人经济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换句话讲,在此种情形下,因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证件的注销、吊销、撤销、撤回是立法中常用的几个词语,尤其是“注销”、“吊销”、“撤销”因含义较为相近,最容易出现混淆。而对“撤回”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分歧。《食品流通许可证》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许可证件,在相关规定中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多有涉及,因此明晰它们各自的含义和使用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本章重点研究《食品流通许可证》中涉及的撤销、注销、吊销和撤回的含义、概念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四个词语的相关使用规则。
一、关于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基本含义
据不完全统计,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体系中,使用频次最高的是“撤销”,其次是“吊销”,再次是“注销”,使用“撤回”则相对少很多。其中,共有85件法律法规使用了撤销,共有75件法律法规使用了“吊销”,共有30件法律法规使用了“注销”,对使用“撤回”没有作统计。
(一)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含义辨析
《新华字典(第10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商务印书馆2007年)、《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2005年)和中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作出了相对权威的解释。
《新华字典(第10版)》对“注、吊、撤、销、回”等几个单一汉字的注释分别是:
1 关于“注”,有六重含义:(1)灌进去:注入、注射,大雨如注。(2)集中在一点:注视,注意,引人注目,精神贯注;(3)用文字解释词句。(4)解释词、句所用的文字:加注,附注。(5)记载,登记:注册,注销;(6)赌博时所押的财物:下注,孤注一掷。
2 关于“吊”,有五重含义:(1)祭奠死者或者对遭到丧事的人家、团体给予慰问;(2)悬挂;(3)把皮毛缀在衣面上;(4)提取,收回:吊卷,吊销执照;用文字解释词句;(5)旧时货币单位,一般是一千个制钱叫一吊。
3 关于“撤”,有两重含义:(1)除去,免除:撤职,撤销。(2)向后转移,收回:撤兵,撤资,撤回。
4 关于“销”,有六重含义:(1)熔化金属。销毁,毁灭,常指烧掉;(2)去调:销假,报销,撤销;(3)卖出(货物):脱销;(4)开支,花费:花销,开销;(5)机器上的零件。其一,插销,是连接电路的一种装置;其二,关闭门窗的一种装置;(6)把机器上的销子或者门窗上的插销推上。
5 关于“回”,有五重含义:(1)还,走向原来的地方:回家,回国,回到原单位工作;(2)掉转:转过身来。如,回头,回归(返回),等一会,改邪归正等等;(3)曲折,环绕,旋转:回形针,巡回。回避,避免,躲开;(4)答复,报答:回信,回话,回敬;(5)量词,是指事件的次数。此外,其他的用法是,回族(我国少数民族);回纥(唐代西北的少数民族,也叫回鹘)。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这几个词的注释分别是:
1 注销,“取消登记过的事项,如注销户口,这笔账已经注销了。”
2 吊销,“收回并注销(发出去的证件),如吊销护照,吊销营业执照。”
3 撤销,“取消,如撤销处分,撤销职务。也作撤消。”撤回:使驻在外面的人员回来:撤回军队/撤回代表;收回发出去的文件等,撤回提案。
笔者认为,大家对“注销”、“吊销”、“撤销”三个词更为熟悉,认识上基本趋于一致,但对于“撤回”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情况下,“撤回”的含义主要有3种:
1 撤退回来;撤退回到。
2 召回驻在外面的机构或人员。
3 谓收回文件、命令等。
语言专家(谓)俊英,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社会语言与媒体语言研究室副研究员)表示,在撤销、吊销、注销三个词中,据谢俊英的研究成果,“销”是其共同意义,“销”具有“解除”“除掉”之意,因此三个词意义接近,但也区别。而笔者对国家语委通用平衡语料库的检索结果显示,“吊销”、“注销”主要是法条常用语,其用例全部来自与法律有关的语料,“撤销”只有极少部分用例来自日常话语,基本也是法条用语。三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销”的对象或方式不同,各有其惯常搭配。从这个意义上讲,“撤回”与三个“销”是有着明显差异的。
1 “注销”搭配的是已经登记在册的对象,如搭配单据、账目、户头等与经济事项有关的对象,也搭配个人身份证明类的证件对象,如学生证、护照等,语义重在通过注明的方式而取消,注销的证件对象不一定收回。
2 “吊销”搭配的是执照、许可证等经营性质的证件类对象,语义重在通过收回的方式而取消。在工商登记中,注销是消灭企业法人资格,而吊销是指企业经营资格的消灭,其法人资格还处于存续状态。通常情况下,吊销会导致注销。
3 “撤销”搭配的往往与行为或者行为结果有关的对象如计划、判决、资格、职权、合同或机构设置等,比“吊销”“注销”搭配广。在国家语委7000万字语料库中,“吊销”的出现频次为50次,“注销”的出现频次为59次,“撤销”的出现频次为406次。
4 撤回的搭配相对固定,主要是指撤回行政许可,撤回申请,撤回驻军或者外派的代表等。
(二)工商登记中有关营业执照的注销和吊销
1 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注销
公司注销:词语“注销”的解释:把已经登记人册的项目取消:例如,这几项都注销了。(全国百科词条成语词典:中国百科网>汉语词典一>z开头一>词典内容:注销)。因此公司注销指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注销登记机关也与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登记义务人是清算组。法人自注销登记完成时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含义:是公司终止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公司注销是主动行为,主动将公司清算关闭,而吊销则是被动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依然存在,但没有经营权利。因此,公司注销是企业解散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的主动行为。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含义: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出现了个体工商户有 关“歇业、停业、注销”的字语,其中,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含义是比较特别的。个体工商户注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此外,《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与个体工商户“注销”相关的“歇业”、“停业”: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营业执照的交存日期不超过6个月。停业期满后,应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复业手续,经审查,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复业,并将交存的营业执照退还个体工商户。
2 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吊销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行终止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权利的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47条第四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吊销公司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依然存在,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只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起诉、应诉。直到注销为止。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须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是指企业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未办理注销备案登记。
3 公司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在业务流程上是有差异的
公司注销:需要走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成立清算组——出清算报告——支付税款、工资——理清债权债务关系一一税务注销32商注销——银行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很简单。只要不去年检,一定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如果每月不去定期报税,一定会被税务局上“黑名单”,将来在想注销时要交2000~10000元罚款后才可以做税务注销,然后才能继续工商注销等行为。
笔者认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注销是合法的程序,法律要求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关门就要注销。因此没有任何法律不良后果。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但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一个过程,公司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虽然不能经营,主体还是存在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
(三)行政许可中要特别注意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区别使用
结合现行有效法律对这四个词语的使用和语言专家提供的意见,建议在行政许可中,要注意区分好“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这四个词的合理应用。
1 注销的使用:取消登记在册的对象。并且取消登记行为只是一种程序性行为,一般不涉及价值判定,没有处罚意味。
2 吊销的使用:取消先前已经合法取得的资格、资质的证件。这种取消证件的行为一般是行政处罚,并且通常是通过收回证件的方式取消。在表述时,应当搭配证件,例如应是“吊销许可证”,而非“吊销许可”。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3,撤销的使用:除以上表达取消的情形外,一般都使用撤销。特别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撤销既有主动的取消,也有被动的取消。二是,在表述取消资格资质时,如果搭配的是证件,一般应使用吊销为妥。例如,可以表述为“撤销许可”,而不宜表述为“撤销许可证”。
4 撤回的使用:主要是用于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或者市场主体主动撤回申请、行政机关予以确认之情形。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其已经向申请人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因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市场主体主动撤回申请、行政机关予以确认,亦应当以保全证据为前提。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身原因主动撤回申请造成财产损失,应当由主动撤回申请的市场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来承担,而不能由行政机关补偿。如果笔者的推论成立的话,这就说明了撤回行政许可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实基础。
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采用了市场主体主动撤回申请、行政机关予以确认的这种理解。该《办法》明确,食品经营者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应当要有书面撤回申请。
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四者的使用
涉及行政许可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四者的使用情况分别如下:
1 注销,一般不涉及价值判断,没有否定性评价的意味。注销是指到期或不适应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注销,强调对已经登记过的内容或证书的取消,因此,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例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保险法第九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 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在部分法条中还能见到“注销”作为“撤销”“吊销”的后续程序性行为,例如,律师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2 吊销,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大多出现在法律法规的责任一章。吊销的对象往往是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书,具体如“营业执照”、“许可证”、“资格证书”等。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在部分法条中,也能见到“吊销”与“撤销”同时存在的情形。从这类情形中容易看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取消的对象不同,“吊销”侧重于资格、资质的证明文件,“撤销”侧重于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沿袭了上位法的规定,直接明确了: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撤销,是针对行为而言,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销的使用情形较为复杂,大体有以下两类情形。(1)取消自己先前的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一般是某一主体因情势变更等原因主动作出的取消行为。例如,《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2)根据权限取消他人的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或者取消资质、资格。取消的原因,一是原有的合法性条件已经不存在。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二是相关主体存在违法的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监督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对于资质、资格的情形,一般来说,撤销直接搭配资质或资格,而非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书,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形。如,《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4 撤回。撤回的使用频率相对较少一些,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但在实际中,撤回行政许可有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撤回两 重含义。《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如果的确因为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作出撤回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但同时,笔者认为,撤回也可以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撤回自己提出的许可申请,在核实查明后,许可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许可这种情形。比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在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许可两种情形下,尤其对因“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谁承担,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有很大差异的。
三、注销、吊销、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法理上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如下:
1 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适用情形包括:(1)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注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公告。
2 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 撤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适用情形包括:(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适用情形包括:(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但是,如果按照撤回行政许可有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撤回两重含义来理解,以下的两种情形下,对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由谁承担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其一,行政机关作为撤回行政许可行为的主动一方,主动对行政许可实施撤回行为的,行政机关因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其二,行政机关作为撤回行政许可行为的被动一方,由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许可申请、许可机关予以确认,在核实后、行政机关依法终止许可的,因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主要在申请人而非行政机关,这就不存在行政机关补偿申请人经济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换句话讲,在此种情形下,因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