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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我国企业法人制度将经历成型阶段和成熟阶段。前者因资产的单一性,是初步独立于国家所有权人的独营法人(公司);后者将融于社会主义大市场,有打破所有制界限的国家持股、法人持股、金融机构持股、私人持股及相互持股的广阔前景,后者必须以前者为基础.没有确定的国有企业独营法人,其财产权的重新组合势必难于进行.结论是要加快经营权依法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