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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挪用公款行为被单列为一种罪名,与贪污罪区别开来,是对刑法的一个重要补充,从而终结了以往将挪用公款的行为直接以贪污罪论处的方式。挪用公款与贪污是既有质的区别,但又存在着相互联系的两种犯罪行为。两罪的联系表现在,挪用公款的行为最初作为犯罪是以贪污定罪处罚的,且《补充规定》在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