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权理论是既古老又现代的法学理论,是阐述法权概念、内容、体系、方法原则的法哲学,其主要价值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国家、法律的性质,理解法权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高等教育治理以高等教育系统分权与共治的矛盾、冲突与平衡为核心命题,深度关涉高等教育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规范,离不开作为法哲学的社会主义法权理论的指导。左崇良博士的专著《高等教育治理的变革与转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是高等教育跨学科研究的精心之作,其最大特色是从权力和权利的辩证关系中厘清高等教育系统内外部关系,不仅为高等教育治理确立法权逻辑,也为现代大学的秩序与活力奠定法哲学基础,激活了当前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的新向度。
一、法权论视角为高等教育治理研究提供了新思路
“法权”是法定之权,是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是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马克思法哲学和法权理论更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教育法治体系的基本遵循和指导思想。马克思法哲学是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哲学,具有革命性、前瞻性和现实性的重要特征,但自觉地运用它来分析教育法现象、用于指导教育法理的研究并不多见。而实际上,法权的基本原理、基本观念与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主题紧密相联。就法权逻辑而言,大学治理结构的构建,必须通过对高等教育公权和私权之间关系的重新梳理,在理念和制度上进行相应的安排和重构。高等教育治理法权逻辑的回归,究其实质,是在马克思法哲學指导下对高等教育治理中的法权关系加以重新梳理和规范的一种思维和理念。把法权理论运用于高等教育治理研究,既为后者提供了研究的新视角,同时也是法哲学与教育部门法理学在现实层面的一种延展与构建。
二、以高等教育治理法权逻辑厘清高等教育的复杂关系
《高等教育治理的变革与转型》的主要内容来自左崇良的博士后研究报告。2015年至2017年,左崇良在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合作导师为潘懋元先生。受教育内外部关系学说的启发,左崇良选择通过高等教育治理的法权逻辑来厘清高等教育系统的复杂关系。在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不清”:权力与权利的属性不清,权力和权利的来源不清,权力与权利的形态不清,权力和权利的指向对象不清,权力与权利的边界不清。因此,引进马克思主义法权论理论资源,厘清并规范以上关系,是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理论与实践取得突破的关键路径。左崇良主张,将高等教育治理中的“权力”与“权利”上升为一个上位概念“法权”,实现对“权”和“广义权利”认识的范畴化,实现“权利”和“权力”的统整。与经典法学“权利和义务”的角度不同,法权理论是从“权力和权利”的角度来对高等教育治理中的各种法现象进行剖析和解释,这种新的法理学框架性建构,能有效阐述和分析高等教育的各种现实问题,促进高等教育“善治”的真正实现。
三、高等教育治理的法权规范创立教育法学范式
在我国高等教育治理论域中,已有研究一般沿袭陈旧、片面的权利义务理论来解释全部法现象,凸显既关照不到公法领域、又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权力现象等无法修补的结构性弊病。鉴于此,《高等教育治理的变革与转型》将权利和权力(即法权)认定为最基本的法现象,将由黑格尔首创、马克思加以唯物化改造的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运用到教育法学领域,并展开对高等教育治理的研究;在法哲学层面的“绝对方法”的指导下,形成了法学层面特有的“法权分析方法”,贯穿于高等教育治理的全部论域,其中每一个论题都可以看作是法权分析链条的一个具体环节。高等教育治理的法权分析,不仅遵循我国宪法的精神,反映现代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而且学理上也有坚实的基础,无论对高校自主权、学术权力(利)、学术行政权力(利)的规范和保障,还是对构建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实现高等教育的“良法善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仍然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高等教育治理对法理学、法哲学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治、善治的理论与实践体系仍然有待于更加深入的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等教育治理的变革与转型》只是迈开了一小步,期待后续将涌现更多的相关力作,也希望有更多的青年学人投身于这个领域的研究。
(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田家炳教育科学研究院、田家炳德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法权论视角为高等教育治理研究提供了新思路
“法权”是法定之权,是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是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马克思法哲学和法权理论更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教育法治体系的基本遵循和指导思想。马克思法哲学是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哲学,具有革命性、前瞻性和现实性的重要特征,但自觉地运用它来分析教育法现象、用于指导教育法理的研究并不多见。而实际上,法权的基本原理、基本观念与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主题紧密相联。就法权逻辑而言,大学治理结构的构建,必须通过对高等教育公权和私权之间关系的重新梳理,在理念和制度上进行相应的安排和重构。高等教育治理法权逻辑的回归,究其实质,是在马克思法哲學指导下对高等教育治理中的法权关系加以重新梳理和规范的一种思维和理念。把法权理论运用于高等教育治理研究,既为后者提供了研究的新视角,同时也是法哲学与教育部门法理学在现实层面的一种延展与构建。
二、以高等教育治理法权逻辑厘清高等教育的复杂关系
《高等教育治理的变革与转型》的主要内容来自左崇良的博士后研究报告。2015年至2017年,左崇良在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合作导师为潘懋元先生。受教育内外部关系学说的启发,左崇良选择通过高等教育治理的法权逻辑来厘清高等教育系统的复杂关系。在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不清”:权力与权利的属性不清,权力和权利的来源不清,权力与权利的形态不清,权力和权利的指向对象不清,权力与权利的边界不清。因此,引进马克思主义法权论理论资源,厘清并规范以上关系,是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理论与实践取得突破的关键路径。左崇良主张,将高等教育治理中的“权力”与“权利”上升为一个上位概念“法权”,实现对“权”和“广义权利”认识的范畴化,实现“权利”和“权力”的统整。与经典法学“权利和义务”的角度不同,法权理论是从“权力和权利”的角度来对高等教育治理中的各种法现象进行剖析和解释,这种新的法理学框架性建构,能有效阐述和分析高等教育的各种现实问题,促进高等教育“善治”的真正实现。
三、高等教育治理的法权规范创立教育法学范式
在我国高等教育治理论域中,已有研究一般沿袭陈旧、片面的权利义务理论来解释全部法现象,凸显既关照不到公法领域、又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权力现象等无法修补的结构性弊病。鉴于此,《高等教育治理的变革与转型》将权利和权力(即法权)认定为最基本的法现象,将由黑格尔首创、马克思加以唯物化改造的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运用到教育法学领域,并展开对高等教育治理的研究;在法哲学层面的“绝对方法”的指导下,形成了法学层面特有的“法权分析方法”,贯穿于高等教育治理的全部论域,其中每一个论题都可以看作是法权分析链条的一个具体环节。高等教育治理的法权分析,不仅遵循我国宪法的精神,反映现代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而且学理上也有坚实的基础,无论对高校自主权、学术权力(利)、学术行政权力(利)的规范和保障,还是对构建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实现高等教育的“良法善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仍然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高等教育治理对法理学、法哲学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治、善治的理论与实践体系仍然有待于更加深入的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等教育治理的变革与转型》只是迈开了一小步,期待后续将涌现更多的相关力作,也希望有更多的青年学人投身于这个领域的研究。
(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田家炳教育科学研究院、田家炳德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