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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众传媒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意思。狭义的大众传媒是强调传媒作为“物”的意义,强调传媒体在作为工具和手段方面的作用,如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广义的大众传媒是强调传媒对于“人”和“社会”的意义,强调的是传媒在“文化”层面的意义,主要是那些大众的、通俗的、大规模传播的、甚至粗制滥造的媒介形式及作品种类,是相对精英的、少数的特权者、优异者等群组相关的高雅文化和以此为标准的文化经典的传播形式。狭义大众传媒重形式,广义大众传媒重内容。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广义的大众传媒时代。
【关键词】不良传媒;诱发犯罪;表现
根据所传播信息内容性质的不同,大众传媒可以分为良性传媒和恶性传媒。传播正面积极的信息,使人们获得健康有益的东西的大众传媒称为良性传媒;恶性传媒则指传播暴力、色情、腐化堕落的以及其他误导大众的不良信息的传媒。从刑事司法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讲,区分良性传媒与恶性传媒的意义重大,其原因在于良性传媒与恶性传媒将会产生截然相反的影响。
一、不良传媒诱发犯罪的表现
根据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提出的模仿定律i,大众传媒对犯罪的诱发作用一般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首先,不良的传媒内容对受众产生不良的社会暗示;其后,受众对消极有害信息进行选择;然后,受众对有害信息进行犯罪观念、情感和行为的模仿,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具体来看,不良传媒对犯罪的诱发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良传媒影响人们对社会的认知,冲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导致部分人的价值取向严重偏离正确方向,造成身心伤害。如暴力活动充斥传媒信息,一方面使得人们认为身处其中的社会缺乏安全感,加重受众的心理负担,使受众滋生不安和恐慌倾向,并增加对政府部门的不满,激发对犯罪人的仇视情绪,力主严刑峻法,另一方面会使有些人在与人交往时做出错误性的判断,在与他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尤其是紧急情况下会误以为对方会像媒体所报道的那样进行犯罪侵害,从而先下手为强以恶制恶。
2.不良传媒所传播的消极信息可以改变人们对犯罪行为的遏制,甚至能“培养”人的犯罪感情,刺激犯罪欲望。從心理学上讲,人性中潜存着许多不合乎社会规范的欲望,这些欲望经过教育陶冶可以成为生活的动力,但如果负面信息大量传播,在长期的耳濡目染中,控制本能需要的理性就会逐渐减弱,不合理的需求便会乘机而起,就可能煽动起一种与社会良好秩序不和谐的情绪,诱发犯罪动机。比如,成龙、李连杰、施瓦辛格是许多年轻人心目中的偶像,因为屏幕中的他们树立了一个个充满男子汉气概的英雄形象。他们所表现的只需要通过自己的身体和矫健的手法便可以惩恶扬善打抱不平的银幕形象会使有些人尤其是青少年认为这些暴力行为是合法正确的,从而可能放弃由家庭和学校树立的不能通过暴力处理问题的观念,认可并实施暴力行为。大众传媒中还有许多时尚的消费信息,催化了人们超前消费欲望的产生,有些人在自身经济条件不能满足时尚需求的情况下,便可能铤而走险干出违法犯罪的事情。类似的情形还可能发生在表现主人公聪明过人、过着优越舒适的诈骗生活的影视剧目中。
3.不良媒体对犯罪行为过多的报道和描述,还可能使人们对犯罪行为失去敏感性而变得习以为常,逐渐使人们麻木地接受它们,削弱了对其快捷强烈的反应能力,同样降低了对被侵害对象的同情。学者维克多·伯·克莱尼等人把80名5—12岁的男孩分成两组进行实验,一组是在实验前两年中每星期观看约4小时电影的孩子,另一组是在这两年中每星期42小时。实验发现,在那些看电视多的孩子身上确实存在着对暴力行为习惯成自然和麻木迟钝的发展趋向。
4.传媒所传播的消极有害信息直接传受了犯罪方式,为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提供了方法、技巧上的指导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犯罪手段的传播具有极强的示范性,会诱使耳闻目睹者以身试法。在有些节目中,频频出现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详细手法,包括购买、制造犯罪工具、踩点、联络、销赃等具体环节。这对于潜在的犯罪人而言,无异于绝妙的行动指南。事实上,很多犯罪人就是从媒体获得了犯罪手段,如文章开头的李军案。2000年11月13日发生在河北赤城县万泉寺乡信用分社的抢劫案也存在这样的情形。
5.传媒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最为突出,在少年儿童身心不健康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中,尤以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影响直接而深刻。据我国有关部门调查显示,65%以上的工读学生、50%以上的青少年犯,其违法犯罪行为均受到过各种不良媒体的影响,主要媒介是录像、书刊、电影、电视、音带、广告、游戏机和多媒体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与家庭、学校、社会不无关系,也与青少年的身心成长规律有关。许多传媒信息中的内容,远远超出少年儿童的生活经验。他们不加选择地吸收那些并不符合社会现实或自身实际情况的资料,难免形成错觉或先入为主的成见。电视的多元信息带来价值判断标准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少年儿童混淆了正确与错误之间的界限,正在失去道德感羞耻感。荆楚网2009年4月5日报道:黑龙江依安县47岁的智障人陈建镇被三名未成年人(一名16岁两名14岁)无故殴打致死,据目击者称,他们对陈进行侮辱殴打长至一个多小时。在受审时他们表现出的法律意识淡薄更令人震惊,他们说“并不知道这样已经构成犯罪,相反很刺激”。不难看出,这与不良传媒中暴力信息的大肆宣扬有很大关系。
参考文献:
[1]魏永征,张鸿霞.大众传播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英]伊冯·朱克斯著,赵星译.传媒与犯罪[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不良传媒;诱发犯罪;表现
根据所传播信息内容性质的不同,大众传媒可以分为良性传媒和恶性传媒。传播正面积极的信息,使人们获得健康有益的东西的大众传媒称为良性传媒;恶性传媒则指传播暴力、色情、腐化堕落的以及其他误导大众的不良信息的传媒。从刑事司法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讲,区分良性传媒与恶性传媒的意义重大,其原因在于良性传媒与恶性传媒将会产生截然相反的影响。
一、不良传媒诱发犯罪的表现
根据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提出的模仿定律i,大众传媒对犯罪的诱发作用一般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首先,不良的传媒内容对受众产生不良的社会暗示;其后,受众对消极有害信息进行选择;然后,受众对有害信息进行犯罪观念、情感和行为的模仿,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具体来看,不良传媒对犯罪的诱发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良传媒影响人们对社会的认知,冲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导致部分人的价值取向严重偏离正确方向,造成身心伤害。如暴力活动充斥传媒信息,一方面使得人们认为身处其中的社会缺乏安全感,加重受众的心理负担,使受众滋生不安和恐慌倾向,并增加对政府部门的不满,激发对犯罪人的仇视情绪,力主严刑峻法,另一方面会使有些人在与人交往时做出错误性的判断,在与他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尤其是紧急情况下会误以为对方会像媒体所报道的那样进行犯罪侵害,从而先下手为强以恶制恶。
2.不良传媒所传播的消极信息可以改变人们对犯罪行为的遏制,甚至能“培养”人的犯罪感情,刺激犯罪欲望。從心理学上讲,人性中潜存着许多不合乎社会规范的欲望,这些欲望经过教育陶冶可以成为生活的动力,但如果负面信息大量传播,在长期的耳濡目染中,控制本能需要的理性就会逐渐减弱,不合理的需求便会乘机而起,就可能煽动起一种与社会良好秩序不和谐的情绪,诱发犯罪动机。比如,成龙、李连杰、施瓦辛格是许多年轻人心目中的偶像,因为屏幕中的他们树立了一个个充满男子汉气概的英雄形象。他们所表现的只需要通过自己的身体和矫健的手法便可以惩恶扬善打抱不平的银幕形象会使有些人尤其是青少年认为这些暴力行为是合法正确的,从而可能放弃由家庭和学校树立的不能通过暴力处理问题的观念,认可并实施暴力行为。大众传媒中还有许多时尚的消费信息,催化了人们超前消费欲望的产生,有些人在自身经济条件不能满足时尚需求的情况下,便可能铤而走险干出违法犯罪的事情。类似的情形还可能发生在表现主人公聪明过人、过着优越舒适的诈骗生活的影视剧目中。
3.不良媒体对犯罪行为过多的报道和描述,还可能使人们对犯罪行为失去敏感性而变得习以为常,逐渐使人们麻木地接受它们,削弱了对其快捷强烈的反应能力,同样降低了对被侵害对象的同情。学者维克多·伯·克莱尼等人把80名5—12岁的男孩分成两组进行实验,一组是在实验前两年中每星期观看约4小时电影的孩子,另一组是在这两年中每星期42小时。实验发现,在那些看电视多的孩子身上确实存在着对暴力行为习惯成自然和麻木迟钝的发展趋向。
4.传媒所传播的消极有害信息直接传受了犯罪方式,为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提供了方法、技巧上的指导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犯罪手段的传播具有极强的示范性,会诱使耳闻目睹者以身试法。在有些节目中,频频出现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详细手法,包括购买、制造犯罪工具、踩点、联络、销赃等具体环节。这对于潜在的犯罪人而言,无异于绝妙的行动指南。事实上,很多犯罪人就是从媒体获得了犯罪手段,如文章开头的李军案。2000年11月13日发生在河北赤城县万泉寺乡信用分社的抢劫案也存在这样的情形。
5.传媒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最为突出,在少年儿童身心不健康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中,尤以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影响直接而深刻。据我国有关部门调查显示,65%以上的工读学生、50%以上的青少年犯,其违法犯罪行为均受到过各种不良媒体的影响,主要媒介是录像、书刊、电影、电视、音带、广告、游戏机和多媒体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与家庭、学校、社会不无关系,也与青少年的身心成长规律有关。许多传媒信息中的内容,远远超出少年儿童的生活经验。他们不加选择地吸收那些并不符合社会现实或自身实际情况的资料,难免形成错觉或先入为主的成见。电视的多元信息带来价值判断标准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少年儿童混淆了正确与错误之间的界限,正在失去道德感羞耻感。荆楚网2009年4月5日报道:黑龙江依安县47岁的智障人陈建镇被三名未成年人(一名16岁两名14岁)无故殴打致死,据目击者称,他们对陈进行侮辱殴打长至一个多小时。在受审时他们表现出的法律意识淡薄更令人震惊,他们说“并不知道这样已经构成犯罪,相反很刺激”。不难看出,这与不良传媒中暴力信息的大肆宣扬有很大关系。
参考文献:
[1]魏永征,张鸿霞.大众传播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英]伊冯·朱克斯著,赵星译.传媒与犯罪[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