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理论争议
关于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行为人合法性入户后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为在户抢劫。(2)不论入户前有无故意,入户后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即为入户抢劫。因为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同样严重破坏被害人对家的安全感,其危害性并不比持有抢劫故意而入户实施犯罪行为的小。 (3)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看行为人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
二、“入”户目的的司法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即入户前已持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从而将“持有除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和“合法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排除在法律意义上的“入户抢劫”之外,强调“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两者必须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紧密结合共同作为界定其法律含义的组成部分,只有“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施了转化型抢劫行为”的才是对入户抢劫的准确理解。
三、入户目的仅限实施抢劫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
对于司法解释的认定,有学者认为,确认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其主张是:(1)非法目的入户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一方面两者社会危害性无太大差别,另一方面《解释》肯定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那么,对于出于抢劫、盗窃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2)对于合法入户后抢劫的行为而言,该学者认为实践中有时对于犯罪人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处罚较轻,一般意义上因为此种行为反映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量刑时可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并未规定临时起意型犯罪应当或者可以比照预谋型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义愤杀人和预谋杀人统一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更注重法益的保护,而非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因此,临时起意的入户抢劫和预谋抢劫在定罪量刑上也应当一致。
笔者认为此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1)就义愤杀人与预谋杀人的情形而言,暂且不论杀人的起因是一时气愤还是蓄谋已久,犯罪人在着手故意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时都是持有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完全符合刑法界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时,两者的犯罪客体都是他人的生命安全,严厉惩处的目的在于对法益的保护,定罪时不太在意犯罪者主观恶性的轻重。但是,就故意杀人行为而言,法律要求综合考查各种因素予以评判,而这些因素又不同程度地反映着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并且,法律并未规定临时起意型犯罪比照预谋型犯罪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与其作为酌定情节考虑并不矛盾。法律未做前述规定是因为“临时起意”和“预谋”只是评判时一个可以酌定考虑的参量,但是仅凭其不能全面权衡,还要综合其他相关参量,如义愤杀人的手段残忍、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大,或许比预谋杀人的刑事处罚更重。
(2)预谋型入户抢劫与临时起意型入户抢劫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在某些情形下后者并非前者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试想,行为人在入户时即欲抢劫,强行进入被害人住宅遭反抗,被害人此时的反抗、呼喊、求救等引起他人注意的可能性更大,获得援助的机会增多,则行为人犯罪行为得逞的机会可能会减少。如行为人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行为,被害人猝不及防,获救的可能性变小,犯罪极易得逞。
(3)从前面的相关论证可以得出,入户抢劫的行为方式须具有非法侵入性,那么,存在以下情形:①通过合法方式、持有合法意图经户内人员允许进入后,突发抢劫犯意并实施抢劫行为的,不是入户抢劫。②持有非法意图,如卖淫嫖娼、赌博,通过合法方式经户内人员允许进入后,突发抢劫犯意并实施抢劫行为的,因其行为方式缺乏非法性要件,不是入户抢劫。③持有犯罪意图、通过表面合法的方式,即隐瞒犯罪意图,欺骗户内人员使之允许其进入,表面合法入户不能否定其本质特征,行为方式的欺骗性和隐藏性不能掩盖其非法侵入性。④持有犯罪意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符合入户抢劫所要求的行为方式特征。
现在问题的症结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中的“等”字是否意味着《意见》超出了《抢劫解释》规定的含义,凡是入户时持有其他犯罪目的的,如故意伤害、诈骗、敲诈勒索,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呢?
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意见》是对《抢劫解释》进一步的详细阐释,不应也不能超越其涵义,不能因《意见》中的“等”字而将其他犯罪目的亦包含在入户抢劫非法目的的内容之中。入户抢劫犯罪,从刑法合目的性价值角度和刑法解释角度出发,应始终坚持入户与抢劫的牵连性。只有将这两个要素相结合才能构成法律界定的入户抢劫,否则就不能随意扩大其含义,拓展惩罚面。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于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行为人合法性入户后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为在户抢劫。(2)不论入户前有无故意,入户后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即为入户抢劫。因为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同样严重破坏被害人对家的安全感,其危害性并不比持有抢劫故意而入户实施犯罪行为的小。 (3)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看行为人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
二、“入”户目的的司法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即入户前已持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从而将“持有除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和“合法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排除在法律意义上的“入户抢劫”之外,强调“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两者必须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紧密结合共同作为界定其法律含义的组成部分,只有“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施了转化型抢劫行为”的才是对入户抢劫的准确理解。
三、入户目的仅限实施抢劫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
对于司法解释的认定,有学者认为,确认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其主张是:(1)非法目的入户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一方面两者社会危害性无太大差别,另一方面《解释》肯定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那么,对于出于抢劫、盗窃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2)对于合法入户后抢劫的行为而言,该学者认为实践中有时对于犯罪人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处罚较轻,一般意义上因为此种行为反映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量刑时可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并未规定临时起意型犯罪应当或者可以比照预谋型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义愤杀人和预谋杀人统一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更注重法益的保护,而非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因此,临时起意的入户抢劫和预谋抢劫在定罪量刑上也应当一致。
笔者认为此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1)就义愤杀人与预谋杀人的情形而言,暂且不论杀人的起因是一时气愤还是蓄谋已久,犯罪人在着手故意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时都是持有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完全符合刑法界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时,两者的犯罪客体都是他人的生命安全,严厉惩处的目的在于对法益的保护,定罪时不太在意犯罪者主观恶性的轻重。但是,就故意杀人行为而言,法律要求综合考查各种因素予以评判,而这些因素又不同程度地反映着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并且,法律并未规定临时起意型犯罪比照预谋型犯罪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与其作为酌定情节考虑并不矛盾。法律未做前述规定是因为“临时起意”和“预谋”只是评判时一个可以酌定考虑的参量,但是仅凭其不能全面权衡,还要综合其他相关参量,如义愤杀人的手段残忍、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大,或许比预谋杀人的刑事处罚更重。
(2)预谋型入户抢劫与临时起意型入户抢劫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在某些情形下后者并非前者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试想,行为人在入户时即欲抢劫,强行进入被害人住宅遭反抗,被害人此时的反抗、呼喊、求救等引起他人注意的可能性更大,获得援助的机会增多,则行为人犯罪行为得逞的机会可能会减少。如行为人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行为,被害人猝不及防,获救的可能性变小,犯罪极易得逞。
(3)从前面的相关论证可以得出,入户抢劫的行为方式须具有非法侵入性,那么,存在以下情形:①通过合法方式、持有合法意图经户内人员允许进入后,突发抢劫犯意并实施抢劫行为的,不是入户抢劫。②持有非法意图,如卖淫嫖娼、赌博,通过合法方式经户内人员允许进入后,突发抢劫犯意并实施抢劫行为的,因其行为方式缺乏非法性要件,不是入户抢劫。③持有犯罪意图、通过表面合法的方式,即隐瞒犯罪意图,欺骗户内人员使之允许其进入,表面合法入户不能否定其本质特征,行为方式的欺骗性和隐藏性不能掩盖其非法侵入性。④持有犯罪意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符合入户抢劫所要求的行为方式特征。
现在问题的症结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中的“等”字是否意味着《意见》超出了《抢劫解释》规定的含义,凡是入户时持有其他犯罪目的的,如故意伤害、诈骗、敲诈勒索,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呢?
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意见》是对《抢劫解释》进一步的详细阐释,不应也不能超越其涵义,不能因《意见》中的“等”字而将其他犯罪目的亦包含在入户抢劫非法目的的内容之中。入户抢劫犯罪,从刑法合目的性价值角度和刑法解释角度出发,应始终坚持入户与抢劫的牵连性。只有将这两个要素相结合才能构成法律界定的入户抢劫,否则就不能随意扩大其含义,拓展惩罚面。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