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四个民主”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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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主义与民主不可分割,这其中就包括了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村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激发了广大村民参政议政的热情,增强了民主意识,有力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不是一蹴而就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还不完善,目前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关键词村民自治 基层民主建设 四个民主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77-02
  
  新农村建设中的“四个民主”指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农村基层政权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民主选举的制度设置存在缺陷,操作和运行具有很大随意性
  (一)农村选民意识淡化,部分选民持冷漠态度
  目前农村村民参与意识的现状与新农村建设中村级民主自治对村民的要求相距甚远。村级基层自治组织选举是民主选举,需要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这就要求选民具有相应的素质,而这种素质的核心是选民要珍惜手中的民主权利,根据村干部的条件,独立、公正、公平的投下神圣的一票。但是,现阶段部分选民不能从全局出发,维护个人小团体利益,不珍惜手中拥有的民主权利,把选票当作送人情,易受宗族势力的影响,只选亲人、同宗族人,致使少数素质较低的人运用非正常手段赢得选举。还有一些村民认为在农村作带头人会有很大的风险,面对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容易让自己陷入矛盾之中,很难有所作为。再加上怀疑乡镇领导对村干部选举存在暗箱操作,内定候选人,使得原本与村民息息相关的选举活动变成无所谓的事情。
  (二)选举机制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一个巨大跨越,但是这部法律的内容与现实状况相比内容过于简略、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重要环节没保证,一些重要的规定没落实,存在着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其一,村民、代表认定过程“一刀切”。目前绝大部分村委会对代表的资格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年满十八周岁。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3.户口在本村。4.精神正常具有行使权利的能力。在这种规定下许多长期居住于本村的外来人口没有参与选举的权利,而许多具有本村户口却长期在外经商务工的村民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实际上也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这些村民的权利难以得到维护。其二,村委会提名方式不够科学。大致有三种方式:1.选举直接用“全民”参选的方式提名或者由候选人报名。2.选举委员会提名。3.采取各方协商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提名。其三,竞争演说、投票程序实际操作不规范。目前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演说基本上没有开展起来,即便是有也仅限于候选人形式上说几句话,做个简单的表态就进行投票,选民根本没时间对候选人的真实意图了解清楚。投票时,选民为了尽快投票,急于划票投票,往往前拥后挤,使得秘密投票失去应有的效应。一人填写一家的选票,这些现象使选举的公正、平等难以保证。
  (三)女性在选举中仍是次要角色,处于边缘地位
  目前的中国农村女性在村级民主自治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在农村更为明显的体现出来。
  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以男性为主,生产力的提高使得男性村民大量外出打工,而妇女留守在村中,使得妇女占农业劳动力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很多农村,妇女成为本村农业生产的主力军。然而女性在村中的人口数量优势并未转化为选举优势。不少村庄女性村民对自己参与选举的热情不高,认为选举是男人的事情,害怕自己参选会被本村村民指手画脚,冷嘲热讽。推选候选人时多数女性村民受家中男性的影响,很少有自己的想法,不会对家人的意见持反对态度,有些女性村民的选票甚至都由家中的男性填写,根本不去参与选举。
  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缺乏有效的实践模式,村民参与的渠道不畅通
  (一)村民对相关公共政策不了解,难以有效参与相关决策
  很多村级组织,相关公共政策宣传力度远远不够,村民难以准确获知相关政策信息。部分基层实践者们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已经习惯于运用简单的方法进行决策,村民作为农业政策和本村决策的执行对象,在决策过程中被排除在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有时遭遇欺骗隐瞒。
  很多村民从未参加过村民大会,村里也没有召开过全体村民参加的大会。而对村民代表大会,很多村民持怀疑态度,很多人不知道谁是本村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内容也没有有效的传达给村民。在这种情况下,廣大村民群策群力的局面难以形成,受决策影响甚巨的农民群体非情愿地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
  (二)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管理结构,难以调动村民的积极性
  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治理结构,基本上是依靠政府各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参与管理的主体较多,缺乏有效性的协调机构。这种垂直式管理模式,纵长横窄的“树状”管理结构,使得信息流程长,村民不易及时获取相关资讯,这也造成国家相关农业政策在农村普及的广度、力度、深度都不够。
  面对这种管理结构,村民不是用自己发明的制度管理自己,难以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很多村民认为村里的领导将服从国家的政策放在第一位,而不管政策是否适合于本村的实际情况;村干部并不能站在本村村民立场上与外界沟通,而是变成政府的“代理人”在村民的权益上和村民讨价还价。所以产生了选出来的村干部很难具有真正的权威,村民代表也代表不了全体村民。
  (三)个别村干部群众意识淡薄,服务意识差
  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的农村,村民个人收入很高,而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村干部工资收入偏低,很多村干部都是以在外经商务工的收入为主,对内服务所得的工资为辅。导致一些干部开会,办事积极性不高。工作时间、工作精力不到位,平时忙于经营,到村里工作时间较少。对于村内工作,被动应付多,主动思考少,碰到较难处理的问题和困难,往往推诿敷衍,简单应付。部署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时缺乏创新意识,往往按部就班,照抄照搬。
  主观上看,很多农村基层干部将当村干部看成是第二职业,当好当坏也不会有太大的利益或是损失。还有一些村干部认为自己工作的对象是本村群众,都是农民本身素质不高,不需要有多高的能力去进行管理。这些群众意识单薄的观念直接导致部分农村干部不愿学习,不善于学习。
  (四)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日常村务管理中并未执行
  目前,多数村庄都制订了村规民约,但是多数村庄村民表示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不召开村民会议,只是村委会干部私下商议制定。很多村民都不了解村规民约的内容,自己也从未参与过制定表决。有些村民认为本村的干部以应付差事的态度对待村规民约的制定,其内容往往是时任村领导自以为是、貌似民主的作品。村民对这样的村规民约不屑一顾。有些村子制订了合法合理的村规民约,但制定后就被束之高阁,成为摆设,在日常生活中并未体现出来,村干部在村务处理中并没有贯彻执行。
  三、民主监督的广度、深度不够,监督的手段、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村务、财务公开走过场,存在随意性
  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是村民参与本村民主监督的重要表现。近几年来,在农村推行村务、财务公开虽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但结果仍不尽如人意。很多村庄没有成立专门的村务公开的负责机构,财务公开仅仅是为了应付上面检查,只公开上半年不公开下半年,只公开收入不公开支出,还有些只公开总账不公开明细,只公开针对村民的大家都知道的账目。在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间上表现得非常随意。这使得村民认为本村的村务公开程度不够,对村级民主自治工作中村务公开持不满意的态度。部分村干部对村务、财务公开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够,在工作中打了折扣,加了水分,这些都严重的挫伤了村民主动参与村务、财务公开的积极性。
  (二)村民进行民主监督的意识不强
  监督意识是充分实现民主监督的主观条件,也是重要条件。从目前情况来看,就农民而言,相当多的村民存在着“官贵民贱”、“民不管官”的传统观念,不敢、不愿进行民主监督,认为民主监督缺少刚性,说了也白说,还不如不说。有些村民受到自身文化素质的制约,对如何行使民主监督权力、开展民主监督缺乏必要认识而不会监督。还有些村民对村干部提意见,进行监督并不是出于主动负责的动机,而是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侵犯。
  (三)民主监督的主体制约权利的能力较弱
  在民主监督中,广大村民是监督的主体。这种监督与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不同的,这种监督具有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广大村民能够直接参与其中。但是,目前村级民主自治中的民主监督并没有把这种优势体现出来。在现阶段实际运作过程中,村民监督的环节往往被弱化,村民的监督主体地位得不到充分体现,实际上处于一种名不副实监督的状态。究其根源在于监督主体制约权利的能力较弱。村级民主自治中,村委会应该是增进村民权利的代理人,必须能够保护村民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要想使村委会真正实现其代理人的地位,这就要求村民具有监督、约束的能力,保证其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管理,但在现实中村委会对上级政府负责远远大于对本村村民负责。
  作为历史传统的延续,少数人决策控制村中的大小事务的决策、执行。村委会作为被监督者权利过强,而村民的民主监督由于缺乏国家机关的有力依托,力量十分弱小,想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监督的权利几乎是渺茫的。
  村民监督村委会在绝大多数农村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运作机制,没有一笔专门的经费用于民主监督。在“各扫门前雪”的传统消极参与的思想之下,让村民自费监督,无异于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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