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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对小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规范小企业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正式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小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小准则为简化核算和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负担,降低征纳税成本,对会计处理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保持了一致。但由于税法和小准则实现的目标不同,使一些项目的核算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造成企业会计利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尽相同,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对这些差异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纳税调整。笔者以为小企业纳税调整事项主要有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
一、关于收入类调整项目
1、免税收入。税法规定的与小企业直接相关的免税收入,包括企业持有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
如某小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1万元,在会计处理上已计入收入总额,但根据税法的规定,以上3万元属于免税范围,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3万元。
免税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2、减计收入。税法及条例规定,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料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并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也符合目录规定的,对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如某小企业经营某一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收入为10万元,发生相关成本费用8万元。按优惠目录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计税收入为9万元,即减计了1万元收入。
该项收入纳税调整增加额计算如下
减计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这种方式下,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在这些项目上的税负,还有可能减少在其他项目上应纳的所得税。如某小企业发生该类收入200万元,相关成本费用185万元,按90%计入收入为180万元,则在该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5(180-185)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不仅该项目免税,还可以减少其他项目的应税所得5万元。
3、减、免税项目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减、免税项目所得的,可以按减、免税所得调整减少应纳所得税额。与小企业相关的减、免税项目所得主要有免税所得、减税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四个部分。
(1)免税所得。是对符合规定的下列项目的所得免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减税所得。是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如某小企业2013年发生了上述免税、减税所得各10万元,则免税、减税所得应调整减少额为15(10+10/2)万元。
(3)从事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包括小企业经营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对这类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某小企业从事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在2013年开始取得第一笔收入10万元,且以后每年取得收入均为10万元。则该企业在前三年应每年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自2016年到2018年每年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自2019年开始不再调整。
(4)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某企业在2013年发生技术转让所得600万元。该项技术转让所得纳税调整减少额为550万元(500+(600-500)/2)。
减、免税项目所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2013年)
4、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资产使用期内分期纳税,税法规定在政府补助收到的当期一次性纳税,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计入调增金额。某小企业2013年收到用于购买节能设备的财政拨款10万元,企业当年12月购买设备,实际成本1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预计净残值为0。则2013年调整额为10万元,在其使用寿命内每年的调整额均为2万元。
该项政府补助纳税调整额计算如下(单位:万元):
该项政府补助2013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5、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税法对利息收入金额按照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准则对溢折价购入的债券,在持有期间逐期摊销溢折价,作为投资收益的调整。对于持有期间的这部分调整额,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七项“其它”项目反映。溢价摊销计入调增金额栏,折价摊销计入调减金额栏。某企业溢价摊销金额为1万元。则: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6、在建工程试运行取得的收入。准则要求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税法要求将试运行收入计入收入纳税。故应将冲减成本的试运行收入调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后,对该固定资产折旧再进行纳税调整。某企业2013年在建工程试运行成功并取得收入1万元,年底该在建工程交付使用,预计使用寿命5年,净残值为0,则2013年试运行收入的调整额为1万元;2014年折旧的调整额为0.2万元(1/5)。 在建工程试运行取得的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二、关于扣除类调整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某小企业2013年工资薪金支出10万元,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前扣除金额为8万元,则
工资薪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2、职工福利费支出。《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最高为工薪总额的14%。如果企业当年发生的该项支出≤14%,则可全额扣除,不需调整;如果>14%,则超过部分应作为调整增加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职工福利费调整过程如下表(单位:万元):
职工福利费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某小企业2013年、2014年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1.2万元,假定当年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分别为50万元、80万元。其纳税调整增加额的计算如下表:
2013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4、工会经费支出。《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最高为2%。与教育经费支出不同的是,超过部分,不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如下表:
工会经费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单位:万元)
工会经费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5、业务招待费支出。《条例》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扣除金额最高为当年收入的5‰范围内的其发生额的60%,对于这项支出,必须要求有大量足够的证据证明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是正常和必要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某小企业2013年、2014年发生招待费分别为5万元、3万元,假定年营业收入均为500万元。其纳税调整增加额的计算如下表(单位:万元):
2013年业务招待费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某小企业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发生广告宣传费10万元、11万元、1万元,三年营业收入均为50万元,三年可税前扣除标准均为7.5万元(50*15%)。其调整增加额计算如下(单位:万元):
2013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7、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非公益捐赠支出不得扣除。如下表:
捐赠支出调整增加额计算表(单位:万元):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如下表)
8、利息支出。根据《条例》规定:小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小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小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某小企业2013年向商业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一批材料,期限2年,年利率6%;同时,向某企业借入资金5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5%。经批准发行票面金额为1000元,票面利率为8%的5年期债券1000张。则:
利息支出调整增加额计算表(单位:万元)
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9、五险一金及补充保险。企业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不允许扣除,要进行调整计入调整增加额。
10、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11、税收滞纳金
12、赞助支出
13、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税法第十条规定,第10、11、12、13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要调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4、加计扣除项目。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⑴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税法规定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税法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某小企业2013年发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20万元,其中费用化和资本化金额均为10万元。假定对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无形资产的,自下年起开始摊销,摊销期10年。
该项研发费用纳税调整减少额计算表(单位:万元):
该项费用化研发费用2013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⑵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范围的残疾人员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100%加计扣除。某小企业2013年安置残疾人员支出工资20万元,按税法则应加计扣除20万元。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⑶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包括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等。按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加计扣除办法加计扣除,进行调整。
⑷商业保险费和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只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才可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要进行调整。
三、关于资产类调整项目
1、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对于未投入使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不计提折旧,对于这部分折旧要进行调整。同时,对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形成固定资产的政府补助项目在受益期内的折旧也应进行适当调整。某小企业2013年计提折旧10万元,其中未投入使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的折旧为2万元。这2万元应作为调整增加额。
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2、自行营造生产性生物资产。对这类资产,税法未规定其计税基础,即意味着其成本允许在发生当期扣除。某小企业2013年自行营造生产性生物资产支出10万元,则10万元计入调整减少额。以后年度在该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期内将其折旧额计入调整增加额。
自行营造生产性生物资产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四、其它调整事项
1、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纳税调整。小企业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税法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按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法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加数,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专项资金的纳税调整。《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但是,提取后企业改变用途的,不能扣除,将改变用途的数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投资成本的差异。对购买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中支付的应收未收利息和股息,税法计入投资成本,在处置时可以扣除。会计将其作为应收利息或股利进行账务处理,在收到后计入“投资收益”,应对“投资收益”就该金额进行纳税调整。
4、对税收优惠政策,《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适用不同优惠待遇的项目的,对于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销售、管理、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进行纳税调整。
一、关于收入类调整项目
1、免税收入。税法规定的与小企业直接相关的免税收入,包括企业持有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
如某小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1万元,在会计处理上已计入收入总额,但根据税法的规定,以上3万元属于免税范围,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3万元。
免税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2、减计收入。税法及条例规定,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料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并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也符合目录规定的,对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如某小企业经营某一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收入为10万元,发生相关成本费用8万元。按优惠目录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计税收入为9万元,即减计了1万元收入。
该项收入纳税调整增加额计算如下
减计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这种方式下,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在这些项目上的税负,还有可能减少在其他项目上应纳的所得税。如某小企业发生该类收入200万元,相关成本费用185万元,按90%计入收入为180万元,则在该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5(180-185)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不仅该项目免税,还可以减少其他项目的应税所得5万元。
3、减、免税项目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减、免税项目所得的,可以按减、免税所得调整减少应纳所得税额。与小企业相关的减、免税项目所得主要有免税所得、减税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四个部分。
(1)免税所得。是对符合规定的下列项目的所得免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减税所得。是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如某小企业2013年发生了上述免税、减税所得各10万元,则免税、减税所得应调整减少额为15(10+10/2)万元。
(3)从事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包括小企业经营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对这类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某小企业从事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在2013年开始取得第一笔收入10万元,且以后每年取得收入均为10万元。则该企业在前三年应每年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自2016年到2018年每年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自2019年开始不再调整。
(4)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某企业在2013年发生技术转让所得600万元。该项技术转让所得纳税调整减少额为550万元(500+(600-500)/2)。
减、免税项目所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2013年)
4、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资产使用期内分期纳税,税法规定在政府补助收到的当期一次性纳税,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计入调增金额。某小企业2013年收到用于购买节能设备的财政拨款10万元,企业当年12月购买设备,实际成本1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预计净残值为0。则2013年调整额为10万元,在其使用寿命内每年的调整额均为2万元。
该项政府补助纳税调整额计算如下(单位:万元):
该项政府补助2013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5、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税法对利息收入金额按照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准则对溢折价购入的债券,在持有期间逐期摊销溢折价,作为投资收益的调整。对于持有期间的这部分调整额,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七项“其它”项目反映。溢价摊销计入调增金额栏,折价摊销计入调减金额栏。某企业溢价摊销金额为1万元。则: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6、在建工程试运行取得的收入。准则要求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税法要求将试运行收入计入收入纳税。故应将冲减成本的试运行收入调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后,对该固定资产折旧再进行纳税调整。某企业2013年在建工程试运行成功并取得收入1万元,年底该在建工程交付使用,预计使用寿命5年,净残值为0,则2013年试运行收入的调整额为1万元;2014年折旧的调整额为0.2万元(1/5)。 在建工程试运行取得的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二、关于扣除类调整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某小企业2013年工资薪金支出10万元,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前扣除金额为8万元,则
工资薪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2、职工福利费支出。《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最高为工薪总额的14%。如果企业当年发生的该项支出≤14%,则可全额扣除,不需调整;如果>14%,则超过部分应作为调整增加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职工福利费调整过程如下表(单位:万元):
职工福利费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某小企业2013年、2014年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1.2万元,假定当年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分别为50万元、80万元。其纳税调整增加额的计算如下表:
2013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4、工会经费支出。《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最高为2%。与教育经费支出不同的是,超过部分,不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如下表:
工会经费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单位:万元)
工会经费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5、业务招待费支出。《条例》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扣除金额最高为当年收入的5‰范围内的其发生额的60%,对于这项支出,必须要求有大量足够的证据证明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是正常和必要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某小企业2013年、2014年发生招待费分别为5万元、3万元,假定年营业收入均为500万元。其纳税调整增加额的计算如下表(单位:万元):
2013年业务招待费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某小企业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发生广告宣传费10万元、11万元、1万元,三年营业收入均为50万元,三年可税前扣除标准均为7.5万元(50*15%)。其调整增加额计算如下(单位:万元):
2013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7、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非公益捐赠支出不得扣除。如下表:
捐赠支出调整增加额计算表(单位:万元):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如下表)
8、利息支出。根据《条例》规定:小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小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小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某小企业2013年向商业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一批材料,期限2年,年利率6%;同时,向某企业借入资金5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5%。经批准发行票面金额为1000元,票面利率为8%的5年期债券1000张。则:
利息支出调整增加额计算表(单位:万元)
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9、五险一金及补充保险。企业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不允许扣除,要进行调整计入调整增加额。
10、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11、税收滞纳金
12、赞助支出
13、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税法第十条规定,第10、11、12、13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要调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4、加计扣除项目。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⑴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税法规定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税法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某小企业2013年发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20万元,其中费用化和资本化金额均为10万元。假定对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无形资产的,自下年起开始摊销,摊销期10年。
该项研发费用纳税调整减少额计算表(单位:万元):
该项费用化研发费用2013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⑵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范围的残疾人员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100%加计扣除。某小企业2013年安置残疾人员支出工资20万元,按税法则应加计扣除20万元。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⑶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包括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等。按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加计扣除办法加计扣除,进行调整。
⑷商业保险费和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只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才可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要进行调整。
三、关于资产类调整项目
1、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对于未投入使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不计提折旧,对于这部分折旧要进行调整。同时,对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形成固定资产的政府补助项目在受益期内的折旧也应进行适当调整。某小企业2013年计提折旧10万元,其中未投入使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的折旧为2万元。这2万元应作为调整增加额。
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2、自行营造生产性生物资产。对这类资产,税法未规定其计税基础,即意味着其成本允许在发生当期扣除。某小企业2013年自行营造生产性生物资产支出10万元,则10万元计入调整减少额。以后年度在该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期内将其折旧额计入调整增加额。
自行营造生产性生物资产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四、其它调整事项
1、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纳税调整。小企业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税法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按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法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加数,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专项资金的纳税调整。《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但是,提取后企业改变用途的,不能扣除,将改变用途的数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投资成本的差异。对购买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中支付的应收未收利息和股息,税法计入投资成本,在处置时可以扣除。会计将其作为应收利息或股利进行账务处理,在收到后计入“投资收益”,应对“投资收益”就该金额进行纳税调整。
4、对税收优惠政策,《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适用不同优惠待遇的项目的,对于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销售、管理、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