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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一名销售员,我们公司的劳动报酬由工资和提成两部分组成。公司有个规定:提成金额到当月底发放,销售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以任何理由离职,剩余部分提成将不再发放。目前,我还有2万元的提成工资没有拿到。现在我想辞职,但手里也没有2万元提成款尚未发的书面证据。请问,公司的这种规定是属于强制条款吗?如果我提出辞职,能拿回属于我的2万元吗?
陈先生
在线律师: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A: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解除权,即该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即该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行使一般解除权,无需任何实质条件,但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辞职权”是劳动者自主择业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应非法附加任何条件。你公司的内部规定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对这种强制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尚未支付给你的提成,是你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在你依法辞职时,公司应当如数发放。如果予以扣留,则构成违法,你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讨回。另外,你手上无公司拖欠你2万元提成款的证据成了你辞职的心病。对此,你不用过于担忧。因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陈先生
在线律师: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A: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解除权,即该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即该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行使一般解除权,无需任何实质条件,但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辞职权”是劳动者自主择业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应非法附加任何条件。你公司的内部规定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对这种强制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尚未支付给你的提成,是你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在你依法辞职时,公司应当如数发放。如果予以扣留,则构成违法,你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讨回。另外,你手上无公司拖欠你2万元提成款的证据成了你辞职的心病。对此,你不用过于担忧。因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