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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鞅、韩非都是先秦法家杰出代表,商韩法家思想有其异同之处。相同之处表现为:商韩的历史观,商韩的法治行驶方法和范围,商韩对于农战的态度。相异之处表现为:商鞅重法治,韩非则法、术、势三者相结合;商鞅主张“君臣共操”,韩非主张“导制其臣”;商鞅主张“重罚轻赏”,韩非主张“刑德二柄”。探析商韩法治思想,寻找商韩法治思想的闪光之处对我国现代法制国家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商鞅 韩非 法家思想 依法治国
先秦尊君主、任法术的思想,在商韩之前已经非常完备,但是严格而规整的法治思想则在于商鞅,韩非更是集法、术、势为一体,实为法家之集大成者。他们二人不仅思想内容丰富,并且其尚存的文献也很多,因此谈论法家的思想决不能越过他们。探究商韩思想的异同之处,揭示商韩法学思想的所长所短,不仅对于商韩思想理论有清晰的认识,更对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一、商鞅韩非法学思想的相同之处。
1.商韩之历史观。法家的学说的产生,是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及各方面发展的结果。在“礼崩乐坏”“政出诸侯”的社会时期,各国都需要一种新兴政治学说来为其服务已到达富國强兵的目的,使本国在这场战争角逐中脱颖而出,从此意义讲,法家学说产生本身就是突破古制,这也就决定其变古的历史观。其中以商鞅和韩非最具有代表性。《商君书·更法篇》中说:“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夏商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韩非子·五蠹篇》也说:“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关尧舜汤武禹之道,于当今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宋人有耕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頚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故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正所谓“水无常势,兵无常形”,时势处于不断地变动之中,而社会政治制度也应该随着演进,否则会历史的车轮辗得粉碎,成为千百代后人的笑柄。
2.商韩之法。与《管子》相较,商韩之法治理念并无创见,但在行使的方法及范围上则有其独到之处。首先是广泛宣传国家之法律条令。在《管子》中也曾涉及到宣教,但是《商君书》则更为详细完备,特别是让所有人都熟知法令,这其间自然包括官吏和平民,以达到“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如此就能达到“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的效果,即使是今天我们都难以做到。其次是以赏罚作为二柄来推行法令。商韩法治思想的特点就是赏罚兼用,而不必与功过相当。《韩非子》认定,“赏厚者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疾”;所谓“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重刑“重一奸之罪,则止境内之邪”。不过在赏罚上商韩也有不同,商君是“治国刑多而赏少”,韩非子则赏罚并重。但是他们都立足于对人性、人心的洞察上。当然在政治活动中,人们的行为指向固然有善有恶,然而最终的标准却是法律而不是道德。再次是用法必专,正如商君所说:“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用法不专,必生混乱。任法必专,是商韩政治生活中的唯一标准,知识分子、民众的私自议论都排斥在外,甚至禁止民众私自谈论国家法令的是非。《商君书》中说:“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韩非子》中也明言:“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也,法者事最适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正是用来说明法的唯一性。
3.商韩之农战。“国之所以重,主之所尊者力也”(《商君书·慎法》),“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韩非子·显学》),而务力的根本就在于农战。这个说法并非商韩的独创,但是商韩的特征却非常鲜明,他们将全国的学术文化一扫而空,使整个国家蜕变成一种战争机器。商韩的农战方法大致相同,即“边利尽则归于兵,市利尽则归于农”,将战争和农业作为一切行为的中心,通过战争收获最大的利益,通过抑制商业的发展来鼓励农耕,当然其中的重农思想其他各家皆有。但是商韩也有不同之处。《韩非子·五蠹》篇中说:“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勇,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商君书·兵守》:“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当然各有所职,但是也可以称得上全国皆兵,这种极端的尚武精神,足以让韩非望尘莫及。
二、商鞅韩非思想相异同处
商君韩非作为先秦时期著名法家代表人物,法家思想虽有其共同之处,但商韩所处的时代不同、面临的社会问题不同、及自身的家学不同,必然导致商韩这两位法家代表思想有其差异性。
1.商鞅重法,韩非法术势三者相结合。商韩法治思想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于术、势的认同度不同,商鞅重法相对忽视术、势,韩非则集商、申、慎的法、术、势三者为一体成法家思想集大成者。商鞅重法,相对忽视术、势,《商君书》对术与势的论述比较少只有简单几句,如认为“国之所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臣所独裁也。”(《商君书·修权》)“权者独断与君之威”这权就是权势,“主操权力,故主贵多变”这权指权变,这实际属于术的内容,权变之力,掌握于君,这是因势而术,这也正是韩非所说的势,商君所述君主必须独揽权势,只有独揽权势才能保证自己的威势,显而易见商君所述思想中也有术说、势说的思想,只不过术、势思想被商君法思想的光芒掩盖了。韩非思想在继承商鞅法学思想的同时,也指出商君思想的不足,韩非认为商君思想“徒法而无术,无术以知奸”。(《韩非子·定法》)阅读《韩非子》便知,其书有三分之二都论述“术”,韩非论述“术”思想既有对申不害思想的继承又有更多的发挥,韩非认为“术者,因人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克群臣只能也,此人主所执也”,(《韩非子·难二》)又说:“术者,藏于胸中,以欧众端而潜于群臣者······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二》)这些“术”的思想实际上是君主统治驾驭臣子的方法。除此之外韩非又借鉴发展了慎到“势”的思想。韩非说“势者,胜众之资也”即把“势”看成是君主所有有的优势或特权,并认为君主之所以得天下,并不是君主的才能品德高于众人,而是因“势”而“尊”,失去“势”,这种尊重权势也就失去,这与儒家“以得治天下”恰恰相左。韩非特别强调君主的“势”如果失“势”,祸乱将至。所以韩非强调“法势合一”“指柄以处势”君主必须同时具有制法与施法的权威,才能到达“抱法处势则治”。同时,拥有“势”的君主,还有保证这种权势不被颠覆,必须要和“法”、“术”相结合。韩非认为:“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韩非子·定法》)“法”、“术”都是统治的手段,只不过“法”公布于众是公开的统治方式,“术”内藏于心是隐蔽的驭臣之策,两者一阴一阳成为成就君主权势的工具。由此韩非法家思想就为中国古代封建帝王量身定做了一套统治武器。 2.商鞅主张“君臣共操”,韩非主张“导制其臣”。商鞅和韩非都十分重视法制,但商韩两家对待法的地位和所主张的执法者又产生分歧。首先,法的地位。商鞅重法,要求君主必须带头遵循国家法令制度,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行也,是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为确保法律权威性又提出:“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商君书·说民》)由此可知商君对法的重视。商君强调“刑罚不逼权贵”实际上就是强调法的权威高于官僚贵族,甚至高于君主。韩非也重视法,但韩非之法,只是君主个人意志之体现,是君主权力的衍生物。韩非之法只有臣子必须遵循,法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因此法并不能凌驾与君主权力之上。其次,执法者不同。商鞅主张:“法者,君臣之所共操”认为君臣都是共同的执法者。因而君臣都是共同的执法者,所以商君并不主张君主大权独揽,而恰恰相反主张君臣权力共享,共同治理国家。韩非认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亦,二柄者,刑,德也,何为刑德也,刑者,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之谓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也”。(《韩非子·二柄》)刑、德乃执法手段,必须掌握于君之手,不得落入人臣之手。在韩非看来君臣之间关系只能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关系,所以君主权力不能落入臣子之手。但韩非也知,统治全国依靠君主一人不行,因此韩非提出,君主控制人臣,人臣控制百姓,但根本说来法的权力仅属于君主个人,这与商君法属于君臣有着本质区别。
3.商鞅主张“重罚轻赏”,韩非主张“刑德二柄”。商韩法家思想都主张罚赏,只是在罚赏认识上有所区别。商君在刑罚上主张“重刑”原则。商君重刑原则尤其自己逻辑特征:他认为只要主要轻罪重罚,人们才不敢再犯更大的重罪,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商君书·去强》)民众不敢犯罪而社会就相对稳定。商君在其书《商君书·靳令》述:“刑者,重其者,轻者不止,重者不止”这实际就是商君思想的“以刑去刑”,商君的以刑去刑思想不仅主张轻罪重罚,而且反对任何的重罪轻罚、赦免。商君提出重刑之说,也主张庆赏,只是商君庆赏非常有限,只赏赐有功于农战和告奸之人。韩非在刑赏方面与其说对商鞅刑赏思想的继承,不如说是对商鞅刑德思想的扬弃,商鞅的刑德思想主张重刑,指出“德生于刑”韩非思想虽然在刑德并存之时,强调先刑后德,但明显表现出韩非比商鞅更加重视德的作用。韩非称:“二柄者,刑德也,刑乃杀戮诛罚之权,德乃奖赏庆祝之权”这实际上就是对商君“重罚轻赏”思想的完善和发展。当然韩非作为法家集大成者,还完善了商君“以刑去刑”为代表的其他思想,最终把法家思想在先秦时期推向了更高峰,对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都产生重大影响。
三、商韩法家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启示
法治社会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近代以来孜孜不倦追求的政治目标,当前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强调将国家事务的管理与治理都纳入到法治的轨道,虽然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有了较大进步,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建成仍然需要全民共同努力。千年前的商韩以法治学说和法治的政治实践立足与世。虽然今天倡导的以法律来治理国家社会与千年前商韩倡导的法治治国有本质区别,但商韩法家思想中仍然有我国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值得借鉴之处。
1.依法治国。法家非常强调法在管理国家中的作用。法作为一种客观尺度,有其固定的标准,功过是非全由法来评判。如果任意主观臆断,“释法而任智,祸乱之道也”,那么整个社会秩序便会混乱,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当前治理国家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千年以前的商君在法律实践中能做到“刑罚不避权贵”,今天的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执法者能否真正在政治实践中对官僚做到有法必依,做到法律面前真正的人人平等呢?值得公权执法者深思。
2.明法知法守法。法家主张将法律公布于天下,进行广泛地宣传,使得官吏和民众都熟知法律,都知道以正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约束了很多不良行为,对个体意识价值的认知,对稳定社会秩序都极为有利。当前法律制定之后,对于公民明法知法方面的宣传与普及还需有待加强,进而才能推动法制社会的进程。
3.因時变制。法家的思想家们认为,历史是在不断地变化发展的,整个时代大环境变了,国家的一些制度作相应的变动,这就是“循天道,随时变,量可能”。现代虽然倡导法律的稳定性,但也要因其规律“随时而变,因俗而动”,以更适于时势。
4.反对特权。所谓“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家思想是具有超越性,我们抽离其具体的时代背景,就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平等。
参考文献:
[1]韩非. 韩非子校注[M]. 岳麓书社, 2006.
[2]商鞅. 商君书校注[M]. 岳麓书社, 2006.
[3]汤新, 张雪梅. 成也法家,败也法家——商鞅、韩非法治思想异同论[J].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35(6):101-105.
[4]何建强. 商鞅韩非法治思想比较研究[D]. 郑州大学, 2007.
[5]张小玲. 商鞅韩非“法治”思想比较研究[D]. 重庆大学, 2008.
关键词:商鞅 韩非 法家思想 依法治国
先秦尊君主、任法术的思想,在商韩之前已经非常完备,但是严格而规整的法治思想则在于商鞅,韩非更是集法、术、势为一体,实为法家之集大成者。他们二人不仅思想内容丰富,并且其尚存的文献也很多,因此谈论法家的思想决不能越过他们。探究商韩思想的异同之处,揭示商韩法学思想的所长所短,不仅对于商韩思想理论有清晰的认识,更对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一、商鞅韩非法学思想的相同之处。
1.商韩之历史观。法家的学说的产生,是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及各方面发展的结果。在“礼崩乐坏”“政出诸侯”的社会时期,各国都需要一种新兴政治学说来为其服务已到达富國强兵的目的,使本国在这场战争角逐中脱颖而出,从此意义讲,法家学说产生本身就是突破古制,这也就决定其变古的历史观。其中以商鞅和韩非最具有代表性。《商君书·更法篇》中说:“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夏商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韩非子·五蠹篇》也说:“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关尧舜汤武禹之道,于当今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宋人有耕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頚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故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正所谓“水无常势,兵无常形”,时势处于不断地变动之中,而社会政治制度也应该随着演进,否则会历史的车轮辗得粉碎,成为千百代后人的笑柄。
2.商韩之法。与《管子》相较,商韩之法治理念并无创见,但在行使的方法及范围上则有其独到之处。首先是广泛宣传国家之法律条令。在《管子》中也曾涉及到宣教,但是《商君书》则更为详细完备,特别是让所有人都熟知法令,这其间自然包括官吏和平民,以达到“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如此就能达到“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的效果,即使是今天我们都难以做到。其次是以赏罚作为二柄来推行法令。商韩法治思想的特点就是赏罚兼用,而不必与功过相当。《韩非子》认定,“赏厚者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疾”;所谓“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重刑“重一奸之罪,则止境内之邪”。不过在赏罚上商韩也有不同,商君是“治国刑多而赏少”,韩非子则赏罚并重。但是他们都立足于对人性、人心的洞察上。当然在政治活动中,人们的行为指向固然有善有恶,然而最终的标准却是法律而不是道德。再次是用法必专,正如商君所说:“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用法不专,必生混乱。任法必专,是商韩政治生活中的唯一标准,知识分子、民众的私自议论都排斥在外,甚至禁止民众私自谈论国家法令的是非。《商君书》中说:“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韩非子》中也明言:“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也,法者事最适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正是用来说明法的唯一性。
3.商韩之农战。“国之所以重,主之所尊者力也”(《商君书·慎法》),“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韩非子·显学》),而务力的根本就在于农战。这个说法并非商韩的独创,但是商韩的特征却非常鲜明,他们将全国的学术文化一扫而空,使整个国家蜕变成一种战争机器。商韩的农战方法大致相同,即“边利尽则归于兵,市利尽则归于农”,将战争和农业作为一切行为的中心,通过战争收获最大的利益,通过抑制商业的发展来鼓励农耕,当然其中的重农思想其他各家皆有。但是商韩也有不同之处。《韩非子·五蠹》篇中说:“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勇,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商君书·兵守》:“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当然各有所职,但是也可以称得上全国皆兵,这种极端的尚武精神,足以让韩非望尘莫及。
二、商鞅韩非思想相异同处
商君韩非作为先秦时期著名法家代表人物,法家思想虽有其共同之处,但商韩所处的时代不同、面临的社会问题不同、及自身的家学不同,必然导致商韩这两位法家代表思想有其差异性。
1.商鞅重法,韩非法术势三者相结合。商韩法治思想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于术、势的认同度不同,商鞅重法相对忽视术、势,韩非则集商、申、慎的法、术、势三者为一体成法家思想集大成者。商鞅重法,相对忽视术、势,《商君书》对术与势的论述比较少只有简单几句,如认为“国之所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臣所独裁也。”(《商君书·修权》)“权者独断与君之威”这权就是权势,“主操权力,故主贵多变”这权指权变,这实际属于术的内容,权变之力,掌握于君,这是因势而术,这也正是韩非所说的势,商君所述君主必须独揽权势,只有独揽权势才能保证自己的威势,显而易见商君所述思想中也有术说、势说的思想,只不过术、势思想被商君法思想的光芒掩盖了。韩非思想在继承商鞅法学思想的同时,也指出商君思想的不足,韩非认为商君思想“徒法而无术,无术以知奸”。(《韩非子·定法》)阅读《韩非子》便知,其书有三分之二都论述“术”,韩非论述“术”思想既有对申不害思想的继承又有更多的发挥,韩非认为“术者,因人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克群臣只能也,此人主所执也”,(《韩非子·难二》)又说:“术者,藏于胸中,以欧众端而潜于群臣者······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二》)这些“术”的思想实际上是君主统治驾驭臣子的方法。除此之外韩非又借鉴发展了慎到“势”的思想。韩非说“势者,胜众之资也”即把“势”看成是君主所有有的优势或特权,并认为君主之所以得天下,并不是君主的才能品德高于众人,而是因“势”而“尊”,失去“势”,这种尊重权势也就失去,这与儒家“以得治天下”恰恰相左。韩非特别强调君主的“势”如果失“势”,祸乱将至。所以韩非强调“法势合一”“指柄以处势”君主必须同时具有制法与施法的权威,才能到达“抱法处势则治”。同时,拥有“势”的君主,还有保证这种权势不被颠覆,必须要和“法”、“术”相结合。韩非认为:“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韩非子·定法》)“法”、“术”都是统治的手段,只不过“法”公布于众是公开的统治方式,“术”内藏于心是隐蔽的驭臣之策,两者一阴一阳成为成就君主权势的工具。由此韩非法家思想就为中国古代封建帝王量身定做了一套统治武器。 2.商鞅主张“君臣共操”,韩非主张“导制其臣”。商鞅和韩非都十分重视法制,但商韩两家对待法的地位和所主张的执法者又产生分歧。首先,法的地位。商鞅重法,要求君主必须带头遵循国家法令制度,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行也,是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为确保法律权威性又提出:“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商君书·说民》)由此可知商君对法的重视。商君强调“刑罚不逼权贵”实际上就是强调法的权威高于官僚贵族,甚至高于君主。韩非也重视法,但韩非之法,只是君主个人意志之体现,是君主权力的衍生物。韩非之法只有臣子必须遵循,法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因此法并不能凌驾与君主权力之上。其次,执法者不同。商鞅主张:“法者,君臣之所共操”认为君臣都是共同的执法者。因而君臣都是共同的执法者,所以商君并不主张君主大权独揽,而恰恰相反主张君臣权力共享,共同治理国家。韩非认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亦,二柄者,刑,德也,何为刑德也,刑者,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之谓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也”。(《韩非子·二柄》)刑、德乃执法手段,必须掌握于君之手,不得落入人臣之手。在韩非看来君臣之间关系只能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关系,所以君主权力不能落入臣子之手。但韩非也知,统治全国依靠君主一人不行,因此韩非提出,君主控制人臣,人臣控制百姓,但根本说来法的权力仅属于君主个人,这与商君法属于君臣有着本质区别。
3.商鞅主张“重罚轻赏”,韩非主张“刑德二柄”。商韩法家思想都主张罚赏,只是在罚赏认识上有所区别。商君在刑罚上主张“重刑”原则。商君重刑原则尤其自己逻辑特征:他认为只要主要轻罪重罚,人们才不敢再犯更大的重罪,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商君书·去强》)民众不敢犯罪而社会就相对稳定。商君在其书《商君书·靳令》述:“刑者,重其者,轻者不止,重者不止”这实际就是商君思想的“以刑去刑”,商君的以刑去刑思想不仅主张轻罪重罚,而且反对任何的重罪轻罚、赦免。商君提出重刑之说,也主张庆赏,只是商君庆赏非常有限,只赏赐有功于农战和告奸之人。韩非在刑赏方面与其说对商鞅刑赏思想的继承,不如说是对商鞅刑德思想的扬弃,商鞅的刑德思想主张重刑,指出“德生于刑”韩非思想虽然在刑德并存之时,强调先刑后德,但明显表现出韩非比商鞅更加重视德的作用。韩非称:“二柄者,刑德也,刑乃杀戮诛罚之权,德乃奖赏庆祝之权”这实际上就是对商君“重罚轻赏”思想的完善和发展。当然韩非作为法家集大成者,还完善了商君“以刑去刑”为代表的其他思想,最终把法家思想在先秦时期推向了更高峰,对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都产生重大影响。
三、商韩法家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启示
法治社会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近代以来孜孜不倦追求的政治目标,当前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强调将国家事务的管理与治理都纳入到法治的轨道,虽然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有了较大进步,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建成仍然需要全民共同努力。千年前的商韩以法治学说和法治的政治实践立足与世。虽然今天倡导的以法律来治理国家社会与千年前商韩倡导的法治治国有本质区别,但商韩法家思想中仍然有我国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值得借鉴之处。
1.依法治国。法家非常强调法在管理国家中的作用。法作为一种客观尺度,有其固定的标准,功过是非全由法来评判。如果任意主观臆断,“释法而任智,祸乱之道也”,那么整个社会秩序便会混乱,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当前治理国家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千年以前的商君在法律实践中能做到“刑罚不避权贵”,今天的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执法者能否真正在政治实践中对官僚做到有法必依,做到法律面前真正的人人平等呢?值得公权执法者深思。
2.明法知法守法。法家主张将法律公布于天下,进行广泛地宣传,使得官吏和民众都熟知法律,都知道以正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约束了很多不良行为,对个体意识价值的认知,对稳定社会秩序都极为有利。当前法律制定之后,对于公民明法知法方面的宣传与普及还需有待加强,进而才能推动法制社会的进程。
3.因時变制。法家的思想家们认为,历史是在不断地变化发展的,整个时代大环境变了,国家的一些制度作相应的变动,这就是“循天道,随时变,量可能”。现代虽然倡导法律的稳定性,但也要因其规律“随时而变,因俗而动”,以更适于时势。
4.反对特权。所谓“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家思想是具有超越性,我们抽离其具体的时代背景,就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平等。
参考文献:
[1]韩非. 韩非子校注[M]. 岳麓书社, 2006.
[2]商鞅. 商君书校注[M]. 岳麓书社, 2006.
[3]汤新, 张雪梅. 成也法家,败也法家——商鞅、韩非法治思想异同论[J].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35(6):101-105.
[4]何建强. 商鞅韩非法治思想比较研究[D]. 郑州大学, 2007.
[5]张小玲. 商鞅韩非“法治”思想比较研究[D]. 重庆大学,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