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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35-02
摘 要 我国民族地区 “三农”的发展状况有其特殊性和差异性,当地的农民合作组织在数量、模式上也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通过对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内涵鉴定,及对我国民族地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特殊性及其现状的梳理,以期提出對民族地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完整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 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民族地区 发展现状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我国就出现了农民合作组织的雏形,在八十多年的曲折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民国时期的早期合作社运动、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合作社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后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时期三个阶段。1978年后我国出现的农民合作组织一般称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一、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内涵
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内涵、原则和国际上的合作社很类似。国际上的“合作社”的英文名称有“Cooperatives、Farmer Cooperatives、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Rural Cooperatives”等。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有农村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多种称谓,虽然这些称谓的内涵有所差别,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上经常互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界定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对明确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内涵提供了借鉴。赵继新认为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不是单指某一个组织形式,而是指具有相同性质、特定内涵的组织的集合”。综合以上观点,宋燕平将我国新型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内涵鉴定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是目前较为明确的提法。
二、我国民族地区新型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1.我国民族地区概况
我国民族地区可大致划分为以下五个部分:(1)西藏自治区;(2)西北: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东北: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4)西南: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四川省、云南省;(5)内蒙古自治区 。
就行政区划来看,民族地区有其特殊性:(1)管辖地域广阔,行政区划相对较少。(2)行政层级多样化,内部管理指挥和协调成本较高。(3)地域自治性强弱有别,区域统筹、协调成本较高。就地缘位置来看,我国民族地区多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并以西部地区居多。西部地区幅员辽阔,地势较高,地形复杂,高原、盆地、沙漠、草原相间,大部分地区高寒、缺水,不利于农作物生长。因开发历史较晚,经济发展和技术管理水平与中东部差距较大,交通不便利,教育和社会保障水平低,但国土面积大,矿产资源丰富,有很大的开发潜力。同时,我国民族地区,如西藏、内蒙古、新疆等地又处于边疆地区,边界经济政治的发展也极具特色。
一直以来,对于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予以高度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西部大开发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发展, 但相对于中东部地区和汉族聚居的地区,民族地区仍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受其地理环境的影响,民族地区农村的发展尤其落后,亟待提高,此外其乡镇政府治理能力也普遍较低。
2. 民族地区新型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受地缘及政治经济条件限制,我国民族地区 “三农”的发展状况有其特殊性和差异性,当地的农民合作组织在数量、模式上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就其发展现状来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互助合作愿望强烈,数量多
农民具有互助合作的愿望是各类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调查表明,凡是农民对组建合作组织有强烈要求的,所组建的合作组织就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生命力,能创造出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内在因素进行论证的学者认为,富裕和贫穷两极状态都较容易产生合作需求,而且贫穷较富裕有更强的合作冲动和愿望。因为贫困地区蕴藏着巨大的内在合作需求,更需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
就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看来,仍然处于欠发达阶段,农民互助合作的愿望强烈,新型互助合作组织的数量相对较多。
(2)组织化程度低,内部管理不规范
我国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组织还处于起始初创阶段,规模较小,主要是与农民的切身利益高度相关的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初级的联合与合作,是以血缘、地缘和少量的业缘为主的合作,而以合同为主的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收益的合作较少,从而制约了组织规模,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管理也不规范,部分合作组织机构不健全,机制不灵活,缺乏完善的自我发展机制,与会(社)员利益关系不密切,大多未进行二次返还。管理人员素质低,管理队伍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农民合作组织的成员多是农民,文化底子薄,缺少发展市场经济必备的知识和发展合作经济的经验。
(3)覆盖范围较小,缺乏外部合作
由于目前我国民族地区新型合作组织与传统的供销社和信用社并存,导致了大部分农民对这种新型的合作组织缺乏正确的认识,部分基层干部对发展新型合作组织的重要性认识还不清晰。加之长期以来的小农意识,严重制约了其规模和覆盖范围的扩大,是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一大障碍。农民合作组织缺乏外部合作,与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不适应。经济实力弱,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水平低,作为市场主体地位的竞争优势不明显。
(4)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仍显不足
凡是研究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学者几乎都认为, 政府的支持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这是由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的。但一些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方式和支持目标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内在规律及农民的利益诉求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这就导致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缺乏法制与政策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只是对农民合作组织中的小部分,即实体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了相关的明确界定,绝大多数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注册、管理等尚缺乏明确的归口管理部门。政府注重个别扶持,忽视整体环境创设,缺乏资金支持,使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在法律地位的确定和资金的筹集上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不利于合作组织效率的提高和组织规模及合作范围的扩大。
三、结语
本文认为,民族地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如何引导和控制,应更多的重视对非政府组织的思考,借鉴其管理模式。在新形势下,结合民族地区地域特色及民族地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探索出具有当地实践意义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模式,发掘出农民自我的组织管理方式。同时,政府在扶持方式和力度方面也要做出更积极的探索。
参考文献:
[1]于建嵘.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现状和未来.www.ehinasoeialpoliey.org
[2]宋燕平.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技术吸收能力的历史演化、理论框架和评价.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0.
[3]赵继新.2004.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4]秦岭.2007.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综述.扬州大学学报
摘 要 我国民族地区 “三农”的发展状况有其特殊性和差异性,当地的农民合作组织在数量、模式上也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通过对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内涵鉴定,及对我国民族地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特殊性及其现状的梳理,以期提出對民族地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完整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 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民族地区 发展现状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我国就出现了农民合作组织的雏形,在八十多年的曲折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民国时期的早期合作社运动、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合作社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后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时期三个阶段。1978年后我国出现的农民合作组织一般称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一、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内涵
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内涵、原则和国际上的合作社很类似。国际上的“合作社”的英文名称有“Cooperatives、Farmer Cooperatives、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Rural Cooperatives”等。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有农村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多种称谓,虽然这些称谓的内涵有所差别,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上经常互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界定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对明确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内涵提供了借鉴。赵继新认为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不是单指某一个组织形式,而是指具有相同性质、特定内涵的组织的集合”。综合以上观点,宋燕平将我国新型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内涵鉴定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是目前较为明确的提法。
二、我国民族地区新型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1.我国民族地区概况
我国民族地区可大致划分为以下五个部分:(1)西藏自治区;(2)西北: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东北: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4)西南: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四川省、云南省;(5)内蒙古自治区 。
就行政区划来看,民族地区有其特殊性:(1)管辖地域广阔,行政区划相对较少。(2)行政层级多样化,内部管理指挥和协调成本较高。(3)地域自治性强弱有别,区域统筹、协调成本较高。就地缘位置来看,我国民族地区多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并以西部地区居多。西部地区幅员辽阔,地势较高,地形复杂,高原、盆地、沙漠、草原相间,大部分地区高寒、缺水,不利于农作物生长。因开发历史较晚,经济发展和技术管理水平与中东部差距较大,交通不便利,教育和社会保障水平低,但国土面积大,矿产资源丰富,有很大的开发潜力。同时,我国民族地区,如西藏、内蒙古、新疆等地又处于边疆地区,边界经济政治的发展也极具特色。
一直以来,对于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予以高度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西部大开发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发展, 但相对于中东部地区和汉族聚居的地区,民族地区仍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受其地理环境的影响,民族地区农村的发展尤其落后,亟待提高,此外其乡镇政府治理能力也普遍较低。
2. 民族地区新型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受地缘及政治经济条件限制,我国民族地区 “三农”的发展状况有其特殊性和差异性,当地的农民合作组织在数量、模式上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就其发展现状来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互助合作愿望强烈,数量多
农民具有互助合作的愿望是各类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调查表明,凡是农民对组建合作组织有强烈要求的,所组建的合作组织就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生命力,能创造出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内在因素进行论证的学者认为,富裕和贫穷两极状态都较容易产生合作需求,而且贫穷较富裕有更强的合作冲动和愿望。因为贫困地区蕴藏着巨大的内在合作需求,更需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
就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看来,仍然处于欠发达阶段,农民互助合作的愿望强烈,新型互助合作组织的数量相对较多。
(2)组织化程度低,内部管理不规范
我国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组织还处于起始初创阶段,规模较小,主要是与农民的切身利益高度相关的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初级的联合与合作,是以血缘、地缘和少量的业缘为主的合作,而以合同为主的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收益的合作较少,从而制约了组织规模,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管理也不规范,部分合作组织机构不健全,机制不灵活,缺乏完善的自我发展机制,与会(社)员利益关系不密切,大多未进行二次返还。管理人员素质低,管理队伍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农民合作组织的成员多是农民,文化底子薄,缺少发展市场经济必备的知识和发展合作经济的经验。
(3)覆盖范围较小,缺乏外部合作
由于目前我国民族地区新型合作组织与传统的供销社和信用社并存,导致了大部分农民对这种新型的合作组织缺乏正确的认识,部分基层干部对发展新型合作组织的重要性认识还不清晰。加之长期以来的小农意识,严重制约了其规模和覆盖范围的扩大,是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一大障碍。农民合作组织缺乏外部合作,与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不适应。经济实力弱,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水平低,作为市场主体地位的竞争优势不明显。
(4)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仍显不足
凡是研究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学者几乎都认为, 政府的支持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这是由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的。但一些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方式和支持目标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内在规律及农民的利益诉求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这就导致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缺乏法制与政策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只是对农民合作组织中的小部分,即实体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了相关的明确界定,绝大多数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注册、管理等尚缺乏明确的归口管理部门。政府注重个别扶持,忽视整体环境创设,缺乏资金支持,使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在法律地位的确定和资金的筹集上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不利于合作组织效率的提高和组织规模及合作范围的扩大。
三、结语
本文认为,民族地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如何引导和控制,应更多的重视对非政府组织的思考,借鉴其管理模式。在新形势下,结合民族地区地域特色及民族地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探索出具有当地实践意义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模式,发掘出农民自我的组织管理方式。同时,政府在扶持方式和力度方面也要做出更积极的探索。
参考文献:
[1]于建嵘.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现状和未来.www.ehinasoeialpoliey.org
[2]宋燕平.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技术吸收能力的历史演化、理论框架和评价.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0.
[3]赵继新.2004.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4]秦岭.2007.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综述.扬州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