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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汶川地震后的捐赠活动中,众多企业赢得了公众的称赞,而有些企业却受到了公众的质疑。这是为什么?关键就在于企业的捐赠行动与公众的预期是否吻合。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对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企业如能适应公众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无疑会对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忽视公众的要求,只注重企业自身利益,必将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毋庸置疑,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健全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制,因此人们在评价企业时就难免有失偏颇。这次赈灾捐赠中,一些人仅以捐款数额大小来评判企业的优劣,就是一个集中的表现。
战略管理大师迈克尔·波特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反应型,即做良好的公民,减轻价值链活动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一类是战略型,即寻找能为企业和社会创造共享价值的机会。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该包括对国家负责、对顾客负责、对员工负责、对股东负责等内容,如果仅以捐款多少来评判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显然不够全面、不够科学、不够公正也不够准确。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呢?一是不要苛责环境,不能因为某些人的偏见而放弃自己理应承担的责任,二是不能消极地等待环境的改善,而应该积极主动地改进慈善捐赠的管理办法,努力求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社会上不少人把企业捐赠的决定权“赋予”了企业家,也确实有不少企业就是企业家一人说了算。事实上,不同性质的企业在做法上应是不同的。如果是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受股东委托管理公司的机构,而董事会在处置公司资产时应该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捐赠是属于公司财务预算的范畴,一般应由董事会列入年度预算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为了应对临时发生的情况,一些公司的董事会还给予管理层一定限额的授权,管理层在预算外可酌情做出某些开支决定。即便如此,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处理捐赠事项时也都应在权限之内行事,而不是像某些人想象的那样由企业家自己说了算。比如李嘉诚先生旗下的两家公司——长江实业及和记黄浦,捐款数额明显少于李嘉诚本人,因为这两个公司都是上市公司,李嘉诚作为董事长只能行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予他的捐赠权,除非获得特别授权。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中国一些上市企业捐了很多钱,并没有经过法定的决策程序,只是董事长个人的意愿。然而,不论是股东还是公众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这也是我国现实文化环境的特殊表现之一。
一些外企在此次慈善捐款中也遭到公众的质疑。其原因是外企在捐赠理念、内在驱动力、运作机制等方面与国内企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中国的慈善捐赠往往是一种突发性和短期性的行为,捐赠活动没有与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商业利益结合起来,也没有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运作机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领导的个人决策、外企在捐助方面有着成熟的理念,其捐赠活动往往与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商业利益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运作机制。外企的捐赠一般由慈善基金专项管理或者委托专业的NGO操作,公益支出更多的是与所属的行业以及企业战略相关,而不是盲目跟进。他们已经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战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持续地融入到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我国企业可以借鉴国内外成熟企业的经验,制定出常规的、持续的慈善捐赠规划,把应对突发事件的慈善捐赠考虑进去,并从机构授权上解决与环境相适应的问题日常,企业还应通过媒体积极宣传本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和行动,有目的、有步骤地求得公众的认同进而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对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企业如能适应公众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无疑会对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忽视公众的要求,只注重企业自身利益,必将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毋庸置疑,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健全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制,因此人们在评价企业时就难免有失偏颇。这次赈灾捐赠中,一些人仅以捐款数额大小来评判企业的优劣,就是一个集中的表现。
战略管理大师迈克尔·波特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反应型,即做良好的公民,减轻价值链活动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一类是战略型,即寻找能为企业和社会创造共享价值的机会。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该包括对国家负责、对顾客负责、对员工负责、对股东负责等内容,如果仅以捐款多少来评判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显然不够全面、不够科学、不够公正也不够准确。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呢?一是不要苛责环境,不能因为某些人的偏见而放弃自己理应承担的责任,二是不能消极地等待环境的改善,而应该积极主动地改进慈善捐赠的管理办法,努力求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社会上不少人把企业捐赠的决定权“赋予”了企业家,也确实有不少企业就是企业家一人说了算。事实上,不同性质的企业在做法上应是不同的。如果是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受股东委托管理公司的机构,而董事会在处置公司资产时应该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捐赠是属于公司财务预算的范畴,一般应由董事会列入年度预算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为了应对临时发生的情况,一些公司的董事会还给予管理层一定限额的授权,管理层在预算外可酌情做出某些开支决定。即便如此,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处理捐赠事项时也都应在权限之内行事,而不是像某些人想象的那样由企业家自己说了算。比如李嘉诚先生旗下的两家公司——长江实业及和记黄浦,捐款数额明显少于李嘉诚本人,因为这两个公司都是上市公司,李嘉诚作为董事长只能行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予他的捐赠权,除非获得特别授权。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中国一些上市企业捐了很多钱,并没有经过法定的决策程序,只是董事长个人的意愿。然而,不论是股东还是公众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这也是我国现实文化环境的特殊表现之一。
一些外企在此次慈善捐款中也遭到公众的质疑。其原因是外企在捐赠理念、内在驱动力、运作机制等方面与国内企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中国的慈善捐赠往往是一种突发性和短期性的行为,捐赠活动没有与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商业利益结合起来,也没有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运作机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领导的个人决策、外企在捐助方面有着成熟的理念,其捐赠活动往往与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商业利益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运作机制。外企的捐赠一般由慈善基金专项管理或者委托专业的NGO操作,公益支出更多的是与所属的行业以及企业战略相关,而不是盲目跟进。他们已经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战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持续地融入到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我国企业可以借鉴国内外成熟企业的经验,制定出常规的、持续的慈善捐赠规划,把应对突发事件的慈善捐赠考虑进去,并从机构授权上解决与环境相适应的问题日常,企业还应通过媒体积极宣传本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和行动,有目的、有步骤地求得公众的认同进而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