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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世纪大学是现代大学的源头,大学作为一种新的学术机构和组织结构,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存活下来,得益于特定的生存之道:中世纪大学不是社会变化的旁观者,它们应时而生,以独特的社团性结构适应了时代的新要求并积极参与到社会变革的浪潮中;它们在当时欧洲政治舞台上娴熟运用斗争和妥协之法得以生存,并通过博弈建立起固定的课程、学位、系科和学院体系;大学完成了城市、教皇、王权寄予其的厚望,指引着社会前进的方向,实现了其特定的社会功能一一探讨高深学问和培养社会精英,这三方相互交织、相互推进,共同构成了大学的生存之道。
[关键词]中世纪欧洲大学,社团,权利,自由辩论
[中图分类号]K5[文献标识B]A[文章编号]0457—6241(2010)06-0029—09
大学是欧洲13世纪初的一个创新,是欧洲对人类文明的一个重大贡献。它们以城镇的发展和货币经济为基础,以对知识的追求为目标,兼具宗教色彩和世俗色彩,承担着复兴学术、传播知识和体现大学理念的重任。法国的巴黎大学和意大利的波伦尼亚大学分别作为教师型社团和学生型社团,成为最早的大学和日后其余大学的模板。本文主要以巴黎大学为例,通过分析巴黎大学的产生、结构,尤其是其基于行会和罗马法基础上的社团性结构;大学与城市、王权和教皇的生存博弈,特别是为学术自由和自治进行的斗争;大学对社会的指引,尤其是自由辩论中学者们对当时社会变化的反映和对社会的引领,来研究它们的社会角色和生存艺术。
一、巴黎大学的社团性结构
中世纪西欧是一个社团的世纪,社团是当时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在这样一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大学也是以社团形式来组织,并且很大程度上预设了大学的特征。如果以法人团体的存在作为衡量大学出现的标准,第一所大学是波伦尼亚大学;如果以各个学科的学生和老师组成一个单一的法人组织作为决定性的衡量标准,那么最古老的大学是巴黎大学,它肇始于1208年,最终形成于1215年。无论是从理念上、结构上、规模上还是法理上,1215年都是大学最终成形的界标。
大学概念来自于那些专指各种各样法人组织的称谓。法人团体的显著特征:特权、法规、印章、誓言,以及官员的职能和头衔,所有这一切都与当时的法律和组织形式具有密切关系。中世纪大学是当时的社会环境的组成部分和具体体现。从词源学的角度,我们可以窥探出大学与城市联系的种种迹象。如“学士”作为一个拉丁词,是指在社会各行各业中处于预备期的或者是辅助性的身份地位。"Universitas"最初也是用来限定行会和社团的词语,到13世纪晚期时,"universitas"明确地成为大学的专用词,这一现象也许只能依靠大学的兴盛加以解释。真正意义上的大学的存在,必须有长久的学习机制,雇佣固定的教师,为高等学校提供特别的课程,并且以社会所承认的形式颁发毕业证书。西欧中世纪大学最初被称为“综合教育”(studiumgenerale),具有三个特征:1,这所学校吸引了来自欧洲各地的学生,而非局限于本地学生;2,一个从事高等教育的地方,意味着至少讲授三个高级系——神学、法学、医学——中的一科;3,至少两名以上从事教学的老师。综合教育就是最初意义上的大学,毕业于综合教育的学生,不需经任何考试就可以在其他学校任教。“Studium generale”另外一个解释是大学馆,即自发产生或者由教皇或皇帝颁布特许状而建立,它有权授予其毕业生在任何大学教学的许可。最初的大学成员所面临的危险既有法律方面的,也有社会生活方面的。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加,为了保护共同的利益和出于对真理的追求,对知识的爱,他们才组成社团。可以肯定的是,学者们通过社团组织获得了一种新的博弈手段,改善了自己的弱势处境。巴黎大学于1200年与市民发生争斗后获得了国王菲利普所颁发的特许状,承认了巴黎学生、教师社团的合法性,为巴黎大学的生存提供了保证。1215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在一封信中“向巴黎大学的所有老师和学生问好”,批准了巴黎大学的章程,“巴黎大学”这一名称于1215年之后逐渐在文件中通用起来。
巴黎大学的社团性结构包含这些重要因子:民族学会(nations)、系以及学监、会长、系主任等。巴黎大学文法系学生数量较多,年龄相对较小,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逐渐形成四个民族学会,即高卢民族学会、皮卡第民族学会、英格兰民族学会和诺曼底民族学会。这四个民族学会分别选举产生各自的会长(proctor),然后由这四个学会选出校长(Rector),担负管理之责,执事和校长都由教师来担任。校长往往由文法系②的老师担任,其他成员都要宣誓服从校长。1249年的一份文献中提到,各个民族学会都有会长以及由他们共同选举产生的校长。系的分类以教学的教师为主体,除文法系外,还有三个高级系——神学、法律、医学。最早提及大学系的分类的文献是1251年大学对女王卡斯提尔的布兰奇(法王路易九世的摄政)的宣誓文稿:“为了巴黎大学的整体利益、为了神学、教会法、医学和文法系所有老师的利益。”四个系各自选举系主任,每一个系都拥有自己的印章,成为四个较小的社团,它们并非同时产生,在1231年就提到教会法系的存在。1255年文法系的一份教学大纲由“我系的全体老师”批准,文告末尾是四个民族学会的印章,表明四个民族学会法律意义上的存在,并且各自成为独立性较强的社团。每个民族学会的会长都有一名助理(beadle)来帮助处理日常事物。1259年教皇亚历山大在一份文件中提到“大学的校长及巴黎的学生和老师们”,最后是大学的印章,表明巴黎大学作为社团存在的合法性得到承认。
大学社团性的根本在于其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教会和世俗政权,有较大自治权,可颁布自己的法令。一系列法是巴黎大学建立的基石,包括某一系制定或全体大会通过的法令,也包括教皇或其使节的敕令,或国王的敕令。1200年菲利普·奥古斯都著名的特权令就巴黎大学与市民的纠纷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对巴黎大学的和平与学者的安全做了保证。1231年的教皇敕令给予大学罢工和制定自己法令的权利。从1245年起有了一系列教师大会召开的记载,表明大学社团的成熟。1246年教皇允许巴黎大学拥有自己的印章,这是社团独立的标志。精神上,巴黎大学以教师社团作为自己的认同对象,这种认同感由于现实的需要正逐步转向对整个大学的认同,他们在争取权利的斗争中,在与教会、市民的斗争中,认识到团结起来的力量。因而在1281年全校师生大会上,全校师生集体庄严宣誓遵守大学的章程。学校在每一学年的“万圣节”(11月2日)都要向新来的学者宣读巴黎大学的章程,使学者们明白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在来年的2月还要再次宣读,校历上对此有专门说明:“在圣灰节前的星期日,校长助理要向新 来的学者宣读他们的权利,之后是校长的布道”。校长是大学的法定代表人,最初任期只有6个星期,后来延长到3个月,再后来又延长到一年。校长往往由文法系的老师来担任,但其他系的老师也要宣誓服从校长,学生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宣誓服从校长。而且从文法系毕业进入高级系,要向校长宣誓表示服从。通过多次的宣誓强化人们对巴黎大学的认同感,强化他们对校长的服从意识①。大学官员负责大学的日常管理,如考试的安排等,也负责代表大学与市政府或教会进行协商,如房屋的租用,就物价或大学中的人的生存问题与市政府进行交涉等。
作为教师社团,每个教师都有管理的责任。库尔松的罗伯特在1215年宣布,“没有无特定老师负责的学生”,规定任何学生在初到巴黎时必须首先找到一位对其负责的老师。学生受到教会法的保护,不受城市法律的管理,因而当时有很多青年冒充学生。为此当时巴黎大学就实行了报名制,相当于现在的入学登记,而且要有专门的老师负责。老师不仅要对学生的学业负责,而且要保证他行为得体,不违反纪律。比如在文法系,教师要宣誓将他所教学生的名单抄写出来,并随时报告这些学生的表现。学校将根据他们的报告,开除那些不认真听讲,到处闲逛的学生。可见巴黎大学作为一个教师型社团,教师担当起管理的职责,学生在这里是被管理者,他们更多的是服从。这与学生型的社团——波伦尼亚大学形成了明显对照。
“社团赋予个人的生命以意义和力量,厚实地横隔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并发挥作用。……总之,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某种大于自己的东西,反过来社团则将其丰富的资源与力量呈现给个人”。通过社团性结构,大学一方面规范自身,强化认同,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治理,另一方面又集体行动,成为当时社会交往的一个平台,孕育着一些长久存在的潜质,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社团。早在1209年时,巴黎大学的老师们已经形成了很强的社团认同,争取作为团体来行动。这样看来,中世纪大学社团性结构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几座水泥建筑,这或许是中世纪大学留给我们的一个启示。大学复杂的社团性结构是大学区别于教会学校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大学得以生存的基石。
二、巴黎大学的生存博弈
大学以其社团性结构保持了大学的独立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自由和特权,自由度的大小取决于大学和教皇、大学和王权之间力的较量,取决于大学在各种社会力量之间博弈的艺术。当大学所珍视的自由和特权遭到侵害时,就毫不迟疑地诉诸合法反抗。通过斗争和博弈,大学获得了一种特权地位,取得了可贵的自由,这种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大学获得了来自教皇和王权的特许权,马可蒂斯认为“大学是12世纪西方基督教世界的产物,这不仅体现在大学的组织方面,而且表现在大学从教皇和国王那里得到特许权和保护方面”。所谓特许权就是“一种自由、一种由国王赐予教会、社团或某一个人的,与普通法相符的,或超越普通法内容的自由”。当然中世纪的权利主要是一种等级权利,不完全对等于近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
中世纪大学的权利可分为三部分:大学的权利、学者的权利,社团官员的权利。三者之间有许多交叉部分。社团的权利原则上说不同于社团成员的权利,关于这一点,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有大量的论述,他特别强调教会法学家就此列举的3个重要区别:社团自身的权利,个人成员或官员的权利,以及社团与个人成员或官员共同拥有的权利。作为一个社团,大学拥有选举官员、拥有共同财产、使用共同印章、制定大学章程、罢课和迁徙、学位授予等权利。这些有关全体成员的权利在行使时就变成了权力,但前提条件是必须事先征得全体成员的同意,校长也无权私自修改大学的章程。简言之,大学的权利,就是其作为法人所获得和行使的特权,主要由校长和大学官员行使。
大学的权利通过斗争形式获得,既有学袍与城镇居民的斗争,也有学袍与地方教会的斗争,还有学袍与修士的斗争。而所有这些斗争都是在教权与君权斗争的大幕景下进行,很多情况下教皇和国王是大学可以求助的对象。教皇的庇护意在取消对大学的世俗管辖权,而将大学置于教廷管辖之下。教会认为:“保持人的忠诚,必须保持他的心灵。教育必须掌握在教会手中。大学成为唯一被允许进行教学的权威机关。多少世纪以来,教会懂得为了统治人的思想必须掌握教育,关键是掌握教育者。”国王则是希望在封建割据的情况下,通过庇护大学来加强王权。
大学斗争的武器主要是集体撤离所在城市,以影响该城市的名誉和收入,进而影响到王权和教权。这个斗争的过程表现为教权与王权向大学施以恩惠的过程,斗争的结果以中世纪晚期大学的民族化为标志,表明王权的胜利。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封建主义表层下形成的一切革命因素都倾向于王权,正像王权倾向于它们一样。”因此大学的斗争历程实际上反映了当时西欧社会急剧的变革。
1200年巴黎大学一名学生误杀了市镇中的一个女孩,市民因为找不到肇事者,攻击了该生的住宅并将他的两个(或三个?)同学处死。巴黎大学求助于国王。国王菲利普·奥古斯都发布敕令,就大学的基本生存权和生命安全权作了保证,制定了关于学生的生命、住房等问题的规章,并且要求市政官员和市民宣誓遵守该法令。1228年大学生与酒店老板就一份账单发生争执,学生砸了整个酒店。卡斯提尔的布兰奇女王(法王路易九世的摄政)下令严加打击,一些无辜的学生因此被杀死。大学社团迅速做出决议,申明如果在一个月之内错误得不到纠正,大学将自动解散六年。随即巴黎大学宣布解散,直到1231年才复校。为此教皇格利高里九世扩大了大学社团的权利,给予大学罢课的权利,这一权利成为大学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巴黎市民逐渐认识到大学对它们意味着财富和荣誉,因而逐渐接受了大学。与此同时大学也认识到,巴黎是他们生活的理想城市。
大学与教会的斗争主要表现为,与副主教主要围绕大学社团的独立地位、教师资格证的发放等问题。摆脱地方教会控制后,大学与修士会也展开斗争。教皇在大学的这两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扮演了重要且断然不同的角色。
巴黎大学可否成为独立的社团。当时巴黎的副主教奥都意识到教师社团的形成威胁到教会对学校的控制权,危害到教会对教育、文化的垄断权。他的应对办法是对内施予教师和学生绝罚①,对外则质疑大学社团的合法性。大学所能采用的措施则是求助于教皇,无果则罢课或者撤离该城。1208年教皇使节要求奥都在两次警告未果情况下方可绝罚,此后奥都也被免除主教之职。接替奥都的皮埃尔认为巴黎大学已过世的奥马尔教授为多神论者,以反对异端为名要求挖出奥马尔的尸体。埋葬于未经祝圣的地方,并长期监禁他的四个门徒。皮埃尔还规定:“禁止在巴黎公开或私下阅读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教皇英诺森三世对此的反应则是于1212年任命库尔松一巴黎大学的一名神学院教 的确切外延及真实内涵。有些问题是属于光明正大的纯知识领域;另一些问题却含有政治性的或诽谤的用意……所以谁要是打算经历一场随意性辩论,那他就必须具备非同寻常的决断能力,和几乎有通晓万物的学识。”我们可以引用大学史专家英·伟就放贷问题的讨论作为分析案例,来揭示神学辩论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功用。
中世纪在正常的有偿借贷和高利贷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放贷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作为社会精神导师的神学教师必须就放贷行为做出权威判决。神学教师经常困扰于诸如此类的问题:放贷者家庭雇佣人员所得工资合法与否;放贷者以慈善或弥撒形式捐出的钱财也面临相同窘况;精神和世俗的权威也因为他们以税收的形式接受了高利贷钱财而遇到麻烦。问题归结为:通过放贷者之手传递出去高利贷钱财,是否因此会将罪恶传给了依赖不义之财之人;放贷者通过放贷所获东西物归原主这一义务是否会传给其他人。英·伟认为考虑这些问题时要权衡涉事人的动机;他们对此前交易的知情程度;他们现在的经济状况;家庭和商业关系的性质等诸多因素。总体而言,13世纪前半期大部分神学家和法学家们认为从高利贷钱赚取的利润来自一个腐烂的根,因而也腐烂了自己,结论是利润应该在放贷者扣除了他的劳务费之后,归还给最初的债务人。这种观点在13世纪后期逐步受到挑战。
1291年罗马的圣伊莱斯谈到是否应该将用放贷所得利润归还给原初的债务人时,从三个方面证明坚持归还原初债务人的看法不合理。
首先,圣伊莱斯指出用高利钱做生意也可能导致损失而不仅仅是利润,有权享有利润自然也有义务承担损失。因此,如果放贷者要给最初的债务人任何利润,就意味着最初的债务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事实却是,没有人建议放贷者用高利钱进行贸易所导致的损失,应该由最初的债务人偿还,这样也就免除了放贷者物归原主的义务。放贷者获利的合法性在于其承担着风险;用高利钱所得的利润应该交还最初的债务人不能成立。如果放贷者有义务偿还债务人的损失,这与他是否从高利钱中获益无关。在这一点上,长期保有放贷者钱的债务人也有义务为由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当然,放贷者的义务更加无法抗拒,因为他在放贷中谋取暴利,不像已经陷入负债的债务人一样别无选择。
第二,圣伊莱斯注意到如果放贷者不得已要将高利钱和用它所得利润都归还的话,对放贷的反对将会逐步削弱。他认为仅仅是因为使用钱,就认为其构成了放贷,并进行指责是错误的。商人可以合法地将钱投资到贸易中,因为他们的利润来源于辛苦而不是钱。如果用高利钱所得的利润不得已要归还给最初的债务人,债务人由此收到他在放贷中所付的款和使用期间的费用,问题是债务人没有为这一利润作任何贡献,也就不能说利润来源于他的勤劳。因此,这也是另外的一种放贷形式。如果这些付款对后者来说合法,那么放贷的其他情形也都合法。由此将会推论出放贷者可以保有他们所得的利润,这种利润来源于他们的辛苦。再有商人获利所依赖的是勤劳,而债务人并没有付出勤劳,这样获利反倒构成了放贷,如果这一行为合法的话,其他的放贷行为也合法。
第三,圣伊莱斯在放贷者必须归还由高利钱所得的利润中,找到了该论点另一个缺陷。如果情形是这样的,最初的债务人同样有义务,将他用借来的钱赚取的利润,交给放贷者。这样放贷会被再一次宣布为合法化,当然没有一个人会支持这个论点。圣伊莱斯推断出,正如债务人不一定要将用借来的钱所获利润返还给放贷者一样,放贷者没有义务将用放贷钱所获利润交给债务人。
神学家传递了这样一种信息,不应该鼓励放贷,同样放贷行为也无法抗拒,放贷行为有其存在合理性。放贷实际上成为一种潮流,教师们甚至也在放贷,“弗朗西斯科·阿库尔修放了那么多放贷,以致他临死时不得不请求教皇尼古拉四世的赦罪——这一请求照例被满足了”。神学老师处于知识的顶层,服务于基督教社会的整个道德法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社会影响。神学教师在维持旧有知识体系紧凑,服务于他们的牧师职责,尤其是放贷所引来的道德后果的同时,还需要适应社会的变化,这要求神学教师尊重传统的同时要创造性地适应社会,使得社会心安理得地逐步正视社会的变化,说白了就是适应货币经济逐渐偏离农业经济,偏离传统社会对道德上不会有太多的罪感。社会的进步是需要指引的,尤其是在分岔路口。在13世纪的西欧,大学中的知识分子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这样的使命。
当时正是巴黎大学里思想活跃、百家争鸣的年代。事实上每场问题数量在15~307之间,有时更多,另一个特点是许多问题超出了学校,涉及该时代的各种问题,政治、经济、社会无所不包,涵盖了道德和未来社会的方向等问题;教皇、国王、普通人都可能出现或隐含在问题之中,凸显了大学乃疑问的场所,无论是普通民众的疑问还是大家习以为常之事都可质疑。“人们希望知道大家习以为常之事何以就成为此”。尤为重要的是这些问题不仅涉及人们生活的意识问题,而且涉及人们如何行动,或者说对人们的社会活动要做出指引。另一方面,这种争论实际上也是一种娱乐形式,有时吸引了市政官员和当地名流,这种情况下讨论的问题及其结果与当时的政治或社会形势有关。神学家低调的、半遮半掩的处理方式事实上是一种在尊重传统的同时又创造性地适应新的社会条件的办法,这不失为一种高明之法,表明大学没有超然于社会之外,而是及时对社会变化做出反馈,成为指路的灯塔。
事实上,贪婪、抱负、世俗逐渐成为大学的主要特征,而这三个特征恰恰标示出了社会前行的方向。伯纳德为此区划出两种类型的知识:救赎、有用和需要的知识;鼓吹虚荣心的知识。伯纳德将“秩序、适用和目的”界定为是有用知识的基本要素,并指出学习的目的和动机最重要。有用知识获得的目的是证明自己和服务他人;而另外一种知识是为了满足虚荣、贪婪和野心。事实也恰恰如此,12世纪成为学校职业主义的高峰,这一趋势从12世纪一直持续到13世纪。职业训练是大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只有很少的学生把从事学术研究作为终身事业。大学教育成为从事灵魂拯救、法律实践、政府管理、医疗和教育等各类职业的精英们的显著标志。学术教育成为社会分化的一个标志,而博士头衔近似于贵族头衔,一种受到人们尊敬的称谓。社会分层化的加深标志着历史的进步。另一方面,“显而易见的是,与集团或者地方主教们控制的教师相比,那些享有自由权利的学者们组成的法人团体能更好地为教皇和君主的利益服务”。无疑大学以自己的对社会的指引作用和对教皇和君主的服务,赢得了对自己生存最有利的条件。
四、结语
中世纪大学不是社会变化的旁观者,以独特的社团性结构,适应了时代新要求并积极参与到社会变革浪潮中;通过博弈建立了固定的课程、学位、系科和学院体系,体现了一些普世 性的大学理念;大学完成了对社会的指引,实现了特定的社会功能——主要是探讨高深学问和培养社会精英,这三个方面相互交织、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大学的生存之道。其中社团性结构是制度保障,生存博弈是大学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对社会的指引是大学长盛不衰的根本,三者共同表明中世纪大学是追求知识和适应时代潮流的产物,是当时社会有机的组成部分,“如果大学只是作为一种追求物质利益和自由的法人团体,它本应与中世纪其他机构具有同样的命运,而这些机构已经销声匿迹。正是大学组织和学科所共同担负的探索知识的责任,赋予了学者和教师的特权与自由以某种意义,从而超越了他们直接的物质利益,确保大学在其最显著的活动(即学术的、科学的教学与研究)中保持自治”。加上大学内部的冲突协调机制使大学成为继教会和王室之外的第三种权力,学者们集体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并且在人才和智力方面能够帮助国王战胜城乡贵族的离心力。
在大学生存博弈中,无论是世俗政府还是教会对知识以及知识分子都表现出极大尊重,这是西方文明的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受教皇、国王、城邦之间纷争的影响,大学变得十分政治化。大学继承了三个文化圈下知识分子的传统和在皇帝宫廷中学术探讨的风气,充分反应了当时政治斗争、宗教斗争中各种不同的思想主张。也正是在这些争论中,西欧才开始形成了它的思想特性。大学还以其独特方式——国际性加速了欧洲的欧洲化进程和欧洲思想特性的成型。著名历史学家罗伯特·巴特列特认为,中世纪中期的欧洲看到了欧洲的欧洲化。换句话说,也就是“第一个欧洲”——查理曼帝国时的法国、易北河西边的日耳曼诸国和亚平宁半岛北部——将其价值观与文化传播到越来越多的地方,逐渐形成一个越来越和谐的西方基督教世界。这一过程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靠的是对外的征服与殖民,另一方面是欧洲内部的文化同质化。各地学生跋山涉水外出求学,以自己特有的和平方式促进了欧洲的文化同质化。从12世纪大学开始出现,而到14世纪中叶,意大利至少有14所大学,法国8所,英国2所,西班牙和葡萄牙7所。
近代以来大学在获得社会的认可和舒适的生存环境的同时,失去了斗争精神,损害了社团性结构,实质是大学的生存之道大打折扣。而今现代大学遭遇种种困难和危机,我们重新思考中世纪大学,自然会从中获得新的灵感和启迪。
[关键词]中世纪欧洲大学,社团,权利,自由辩论
[中图分类号]K5[文献标识B]A[文章编号]0457—6241(2010)06-0029—09
大学是欧洲13世纪初的一个创新,是欧洲对人类文明的一个重大贡献。它们以城镇的发展和货币经济为基础,以对知识的追求为目标,兼具宗教色彩和世俗色彩,承担着复兴学术、传播知识和体现大学理念的重任。法国的巴黎大学和意大利的波伦尼亚大学分别作为教师型社团和学生型社团,成为最早的大学和日后其余大学的模板。本文主要以巴黎大学为例,通过分析巴黎大学的产生、结构,尤其是其基于行会和罗马法基础上的社团性结构;大学与城市、王权和教皇的生存博弈,特别是为学术自由和自治进行的斗争;大学对社会的指引,尤其是自由辩论中学者们对当时社会变化的反映和对社会的引领,来研究它们的社会角色和生存艺术。
一、巴黎大学的社团性结构
中世纪西欧是一个社团的世纪,社团是当时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在这样一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大学也是以社团形式来组织,并且很大程度上预设了大学的特征。如果以法人团体的存在作为衡量大学出现的标准,第一所大学是波伦尼亚大学;如果以各个学科的学生和老师组成一个单一的法人组织作为决定性的衡量标准,那么最古老的大学是巴黎大学,它肇始于1208年,最终形成于1215年。无论是从理念上、结构上、规模上还是法理上,1215年都是大学最终成形的界标。
大学概念来自于那些专指各种各样法人组织的称谓。法人团体的显著特征:特权、法规、印章、誓言,以及官员的职能和头衔,所有这一切都与当时的法律和组织形式具有密切关系。中世纪大学是当时的社会环境的组成部分和具体体现。从词源学的角度,我们可以窥探出大学与城市联系的种种迹象。如“学士”作为一个拉丁词,是指在社会各行各业中处于预备期的或者是辅助性的身份地位。"Universitas"最初也是用来限定行会和社团的词语,到13世纪晚期时,"universitas"明确地成为大学的专用词,这一现象也许只能依靠大学的兴盛加以解释。真正意义上的大学的存在,必须有长久的学习机制,雇佣固定的教师,为高等学校提供特别的课程,并且以社会所承认的形式颁发毕业证书。西欧中世纪大学最初被称为“综合教育”(studiumgenerale),具有三个特征:1,这所学校吸引了来自欧洲各地的学生,而非局限于本地学生;2,一个从事高等教育的地方,意味着至少讲授三个高级系——神学、法学、医学——中的一科;3,至少两名以上从事教学的老师。综合教育就是最初意义上的大学,毕业于综合教育的学生,不需经任何考试就可以在其他学校任教。“Studium generale”另外一个解释是大学馆,即自发产生或者由教皇或皇帝颁布特许状而建立,它有权授予其毕业生在任何大学教学的许可。最初的大学成员所面临的危险既有法律方面的,也有社会生活方面的。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加,为了保护共同的利益和出于对真理的追求,对知识的爱,他们才组成社团。可以肯定的是,学者们通过社团组织获得了一种新的博弈手段,改善了自己的弱势处境。巴黎大学于1200年与市民发生争斗后获得了国王菲利普所颁发的特许状,承认了巴黎学生、教师社团的合法性,为巴黎大学的生存提供了保证。1215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在一封信中“向巴黎大学的所有老师和学生问好”,批准了巴黎大学的章程,“巴黎大学”这一名称于1215年之后逐渐在文件中通用起来。
巴黎大学的社团性结构包含这些重要因子:民族学会(nations)、系以及学监、会长、系主任等。巴黎大学文法系学生数量较多,年龄相对较小,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逐渐形成四个民族学会,即高卢民族学会、皮卡第民族学会、英格兰民族学会和诺曼底民族学会。这四个民族学会分别选举产生各自的会长(proctor),然后由这四个学会选出校长(Rector),担负管理之责,执事和校长都由教师来担任。校长往往由文法系②的老师担任,其他成员都要宣誓服从校长。1249年的一份文献中提到,各个民族学会都有会长以及由他们共同选举产生的校长。系的分类以教学的教师为主体,除文法系外,还有三个高级系——神学、法律、医学。最早提及大学系的分类的文献是1251年大学对女王卡斯提尔的布兰奇(法王路易九世的摄政)的宣誓文稿:“为了巴黎大学的整体利益、为了神学、教会法、医学和文法系所有老师的利益。”四个系各自选举系主任,每一个系都拥有自己的印章,成为四个较小的社团,它们并非同时产生,在1231年就提到教会法系的存在。1255年文法系的一份教学大纲由“我系的全体老师”批准,文告末尾是四个民族学会的印章,表明四个民族学会法律意义上的存在,并且各自成为独立性较强的社团。每个民族学会的会长都有一名助理(beadle)来帮助处理日常事物。1259年教皇亚历山大在一份文件中提到“大学的校长及巴黎的学生和老师们”,最后是大学的印章,表明巴黎大学作为社团存在的合法性得到承认。
大学社团性的根本在于其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教会和世俗政权,有较大自治权,可颁布自己的法令。一系列法是巴黎大学建立的基石,包括某一系制定或全体大会通过的法令,也包括教皇或其使节的敕令,或国王的敕令。1200年菲利普·奥古斯都著名的特权令就巴黎大学与市民的纠纷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对巴黎大学的和平与学者的安全做了保证。1231年的教皇敕令给予大学罢工和制定自己法令的权利。从1245年起有了一系列教师大会召开的记载,表明大学社团的成熟。1246年教皇允许巴黎大学拥有自己的印章,这是社团独立的标志。精神上,巴黎大学以教师社团作为自己的认同对象,这种认同感由于现实的需要正逐步转向对整个大学的认同,他们在争取权利的斗争中,在与教会、市民的斗争中,认识到团结起来的力量。因而在1281年全校师生大会上,全校师生集体庄严宣誓遵守大学的章程。学校在每一学年的“万圣节”(11月2日)都要向新来的学者宣读巴黎大学的章程,使学者们明白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在来年的2月还要再次宣读,校历上对此有专门说明:“在圣灰节前的星期日,校长助理要向新 来的学者宣读他们的权利,之后是校长的布道”。校长是大学的法定代表人,最初任期只有6个星期,后来延长到3个月,再后来又延长到一年。校长往往由文法系的老师来担任,但其他系的老师也要宣誓服从校长,学生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宣誓服从校长。而且从文法系毕业进入高级系,要向校长宣誓表示服从。通过多次的宣誓强化人们对巴黎大学的认同感,强化他们对校长的服从意识①。大学官员负责大学的日常管理,如考试的安排等,也负责代表大学与市政府或教会进行协商,如房屋的租用,就物价或大学中的人的生存问题与市政府进行交涉等。
作为教师社团,每个教师都有管理的责任。库尔松的罗伯特在1215年宣布,“没有无特定老师负责的学生”,规定任何学生在初到巴黎时必须首先找到一位对其负责的老师。学生受到教会法的保护,不受城市法律的管理,因而当时有很多青年冒充学生。为此当时巴黎大学就实行了报名制,相当于现在的入学登记,而且要有专门的老师负责。老师不仅要对学生的学业负责,而且要保证他行为得体,不违反纪律。比如在文法系,教师要宣誓将他所教学生的名单抄写出来,并随时报告这些学生的表现。学校将根据他们的报告,开除那些不认真听讲,到处闲逛的学生。可见巴黎大学作为一个教师型社团,教师担当起管理的职责,学生在这里是被管理者,他们更多的是服从。这与学生型的社团——波伦尼亚大学形成了明显对照。
“社团赋予个人的生命以意义和力量,厚实地横隔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并发挥作用。……总之,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某种大于自己的东西,反过来社团则将其丰富的资源与力量呈现给个人”。通过社团性结构,大学一方面规范自身,强化认同,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治理,另一方面又集体行动,成为当时社会交往的一个平台,孕育着一些长久存在的潜质,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社团。早在1209年时,巴黎大学的老师们已经形成了很强的社团认同,争取作为团体来行动。这样看来,中世纪大学社团性结构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几座水泥建筑,这或许是中世纪大学留给我们的一个启示。大学复杂的社团性结构是大学区别于教会学校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大学得以生存的基石。
二、巴黎大学的生存博弈
大学以其社团性结构保持了大学的独立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自由和特权,自由度的大小取决于大学和教皇、大学和王权之间力的较量,取决于大学在各种社会力量之间博弈的艺术。当大学所珍视的自由和特权遭到侵害时,就毫不迟疑地诉诸合法反抗。通过斗争和博弈,大学获得了一种特权地位,取得了可贵的自由,这种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大学获得了来自教皇和王权的特许权,马可蒂斯认为“大学是12世纪西方基督教世界的产物,这不仅体现在大学的组织方面,而且表现在大学从教皇和国王那里得到特许权和保护方面”。所谓特许权就是“一种自由、一种由国王赐予教会、社团或某一个人的,与普通法相符的,或超越普通法内容的自由”。当然中世纪的权利主要是一种等级权利,不完全对等于近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
中世纪大学的权利可分为三部分:大学的权利、学者的权利,社团官员的权利。三者之间有许多交叉部分。社团的权利原则上说不同于社团成员的权利,关于这一点,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有大量的论述,他特别强调教会法学家就此列举的3个重要区别:社团自身的权利,个人成员或官员的权利,以及社团与个人成员或官员共同拥有的权利。作为一个社团,大学拥有选举官员、拥有共同财产、使用共同印章、制定大学章程、罢课和迁徙、学位授予等权利。这些有关全体成员的权利在行使时就变成了权力,但前提条件是必须事先征得全体成员的同意,校长也无权私自修改大学的章程。简言之,大学的权利,就是其作为法人所获得和行使的特权,主要由校长和大学官员行使。
大学的权利通过斗争形式获得,既有学袍与城镇居民的斗争,也有学袍与地方教会的斗争,还有学袍与修士的斗争。而所有这些斗争都是在教权与君权斗争的大幕景下进行,很多情况下教皇和国王是大学可以求助的对象。教皇的庇护意在取消对大学的世俗管辖权,而将大学置于教廷管辖之下。教会认为:“保持人的忠诚,必须保持他的心灵。教育必须掌握在教会手中。大学成为唯一被允许进行教学的权威机关。多少世纪以来,教会懂得为了统治人的思想必须掌握教育,关键是掌握教育者。”国王则是希望在封建割据的情况下,通过庇护大学来加强王权。
大学斗争的武器主要是集体撤离所在城市,以影响该城市的名誉和收入,进而影响到王权和教权。这个斗争的过程表现为教权与王权向大学施以恩惠的过程,斗争的结果以中世纪晚期大学的民族化为标志,表明王权的胜利。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封建主义表层下形成的一切革命因素都倾向于王权,正像王权倾向于它们一样。”因此大学的斗争历程实际上反映了当时西欧社会急剧的变革。
1200年巴黎大学一名学生误杀了市镇中的一个女孩,市民因为找不到肇事者,攻击了该生的住宅并将他的两个(或三个?)同学处死。巴黎大学求助于国王。国王菲利普·奥古斯都发布敕令,就大学的基本生存权和生命安全权作了保证,制定了关于学生的生命、住房等问题的规章,并且要求市政官员和市民宣誓遵守该法令。1228年大学生与酒店老板就一份账单发生争执,学生砸了整个酒店。卡斯提尔的布兰奇女王(法王路易九世的摄政)下令严加打击,一些无辜的学生因此被杀死。大学社团迅速做出决议,申明如果在一个月之内错误得不到纠正,大学将自动解散六年。随即巴黎大学宣布解散,直到1231年才复校。为此教皇格利高里九世扩大了大学社团的权利,给予大学罢课的权利,这一权利成为大学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巴黎市民逐渐认识到大学对它们意味着财富和荣誉,因而逐渐接受了大学。与此同时大学也认识到,巴黎是他们生活的理想城市。
大学与教会的斗争主要表现为,与副主教主要围绕大学社团的独立地位、教师资格证的发放等问题。摆脱地方教会控制后,大学与修士会也展开斗争。教皇在大学的这两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扮演了重要且断然不同的角色。
巴黎大学可否成为独立的社团。当时巴黎的副主教奥都意识到教师社团的形成威胁到教会对学校的控制权,危害到教会对教育、文化的垄断权。他的应对办法是对内施予教师和学生绝罚①,对外则质疑大学社团的合法性。大学所能采用的措施则是求助于教皇,无果则罢课或者撤离该城。1208年教皇使节要求奥都在两次警告未果情况下方可绝罚,此后奥都也被免除主教之职。接替奥都的皮埃尔认为巴黎大学已过世的奥马尔教授为多神论者,以反对异端为名要求挖出奥马尔的尸体。埋葬于未经祝圣的地方,并长期监禁他的四个门徒。皮埃尔还规定:“禁止在巴黎公开或私下阅读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教皇英诺森三世对此的反应则是于1212年任命库尔松一巴黎大学的一名神学院教 的确切外延及真实内涵。有些问题是属于光明正大的纯知识领域;另一些问题却含有政治性的或诽谤的用意……所以谁要是打算经历一场随意性辩论,那他就必须具备非同寻常的决断能力,和几乎有通晓万物的学识。”我们可以引用大学史专家英·伟就放贷问题的讨论作为分析案例,来揭示神学辩论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功用。
中世纪在正常的有偿借贷和高利贷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放贷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作为社会精神导师的神学教师必须就放贷行为做出权威判决。神学教师经常困扰于诸如此类的问题:放贷者家庭雇佣人员所得工资合法与否;放贷者以慈善或弥撒形式捐出的钱财也面临相同窘况;精神和世俗的权威也因为他们以税收的形式接受了高利贷钱财而遇到麻烦。问题归结为:通过放贷者之手传递出去高利贷钱财,是否因此会将罪恶传给了依赖不义之财之人;放贷者通过放贷所获东西物归原主这一义务是否会传给其他人。英·伟认为考虑这些问题时要权衡涉事人的动机;他们对此前交易的知情程度;他们现在的经济状况;家庭和商业关系的性质等诸多因素。总体而言,13世纪前半期大部分神学家和法学家们认为从高利贷钱赚取的利润来自一个腐烂的根,因而也腐烂了自己,结论是利润应该在放贷者扣除了他的劳务费之后,归还给最初的债务人。这种观点在13世纪后期逐步受到挑战。
1291年罗马的圣伊莱斯谈到是否应该将用放贷所得利润归还给原初的债务人时,从三个方面证明坚持归还原初债务人的看法不合理。
首先,圣伊莱斯指出用高利钱做生意也可能导致损失而不仅仅是利润,有权享有利润自然也有义务承担损失。因此,如果放贷者要给最初的债务人任何利润,就意味着最初的债务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事实却是,没有人建议放贷者用高利钱进行贸易所导致的损失,应该由最初的债务人偿还,这样也就免除了放贷者物归原主的义务。放贷者获利的合法性在于其承担着风险;用高利钱所得的利润应该交还最初的债务人不能成立。如果放贷者有义务偿还债务人的损失,这与他是否从高利钱中获益无关。在这一点上,长期保有放贷者钱的债务人也有义务为由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当然,放贷者的义务更加无法抗拒,因为他在放贷中谋取暴利,不像已经陷入负债的债务人一样别无选择。
第二,圣伊莱斯注意到如果放贷者不得已要将高利钱和用它所得利润都归还的话,对放贷的反对将会逐步削弱。他认为仅仅是因为使用钱,就认为其构成了放贷,并进行指责是错误的。商人可以合法地将钱投资到贸易中,因为他们的利润来源于辛苦而不是钱。如果用高利钱所得的利润不得已要归还给最初的债务人,债务人由此收到他在放贷中所付的款和使用期间的费用,问题是债务人没有为这一利润作任何贡献,也就不能说利润来源于他的勤劳。因此,这也是另外的一种放贷形式。如果这些付款对后者来说合法,那么放贷的其他情形也都合法。由此将会推论出放贷者可以保有他们所得的利润,这种利润来源于他们的辛苦。再有商人获利所依赖的是勤劳,而债务人并没有付出勤劳,这样获利反倒构成了放贷,如果这一行为合法的话,其他的放贷行为也合法。
第三,圣伊莱斯在放贷者必须归还由高利钱所得的利润中,找到了该论点另一个缺陷。如果情形是这样的,最初的债务人同样有义务,将他用借来的钱赚取的利润,交给放贷者。这样放贷会被再一次宣布为合法化,当然没有一个人会支持这个论点。圣伊莱斯推断出,正如债务人不一定要将用借来的钱所获利润返还给放贷者一样,放贷者没有义务将用放贷钱所获利润交给债务人。
神学家传递了这样一种信息,不应该鼓励放贷,同样放贷行为也无法抗拒,放贷行为有其存在合理性。放贷实际上成为一种潮流,教师们甚至也在放贷,“弗朗西斯科·阿库尔修放了那么多放贷,以致他临死时不得不请求教皇尼古拉四世的赦罪——这一请求照例被满足了”。神学老师处于知识的顶层,服务于基督教社会的整个道德法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社会影响。神学教师在维持旧有知识体系紧凑,服务于他们的牧师职责,尤其是放贷所引来的道德后果的同时,还需要适应社会的变化,这要求神学教师尊重传统的同时要创造性地适应社会,使得社会心安理得地逐步正视社会的变化,说白了就是适应货币经济逐渐偏离农业经济,偏离传统社会对道德上不会有太多的罪感。社会的进步是需要指引的,尤其是在分岔路口。在13世纪的西欧,大学中的知识分子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这样的使命。
当时正是巴黎大学里思想活跃、百家争鸣的年代。事实上每场问题数量在15~307之间,有时更多,另一个特点是许多问题超出了学校,涉及该时代的各种问题,政治、经济、社会无所不包,涵盖了道德和未来社会的方向等问题;教皇、国王、普通人都可能出现或隐含在问题之中,凸显了大学乃疑问的场所,无论是普通民众的疑问还是大家习以为常之事都可质疑。“人们希望知道大家习以为常之事何以就成为此”。尤为重要的是这些问题不仅涉及人们生活的意识问题,而且涉及人们如何行动,或者说对人们的社会活动要做出指引。另一方面,这种争论实际上也是一种娱乐形式,有时吸引了市政官员和当地名流,这种情况下讨论的问题及其结果与当时的政治或社会形势有关。神学家低调的、半遮半掩的处理方式事实上是一种在尊重传统的同时又创造性地适应新的社会条件的办法,这不失为一种高明之法,表明大学没有超然于社会之外,而是及时对社会变化做出反馈,成为指路的灯塔。
事实上,贪婪、抱负、世俗逐渐成为大学的主要特征,而这三个特征恰恰标示出了社会前行的方向。伯纳德为此区划出两种类型的知识:救赎、有用和需要的知识;鼓吹虚荣心的知识。伯纳德将“秩序、适用和目的”界定为是有用知识的基本要素,并指出学习的目的和动机最重要。有用知识获得的目的是证明自己和服务他人;而另外一种知识是为了满足虚荣、贪婪和野心。事实也恰恰如此,12世纪成为学校职业主义的高峰,这一趋势从12世纪一直持续到13世纪。职业训练是大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只有很少的学生把从事学术研究作为终身事业。大学教育成为从事灵魂拯救、法律实践、政府管理、医疗和教育等各类职业的精英们的显著标志。学术教育成为社会分化的一个标志,而博士头衔近似于贵族头衔,一种受到人们尊敬的称谓。社会分层化的加深标志着历史的进步。另一方面,“显而易见的是,与集团或者地方主教们控制的教师相比,那些享有自由权利的学者们组成的法人团体能更好地为教皇和君主的利益服务”。无疑大学以自己的对社会的指引作用和对教皇和君主的服务,赢得了对自己生存最有利的条件。
四、结语
中世纪大学不是社会变化的旁观者,以独特的社团性结构,适应了时代新要求并积极参与到社会变革浪潮中;通过博弈建立了固定的课程、学位、系科和学院体系,体现了一些普世 性的大学理念;大学完成了对社会的指引,实现了特定的社会功能——主要是探讨高深学问和培养社会精英,这三个方面相互交织、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大学的生存之道。其中社团性结构是制度保障,生存博弈是大学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对社会的指引是大学长盛不衰的根本,三者共同表明中世纪大学是追求知识和适应时代潮流的产物,是当时社会有机的组成部分,“如果大学只是作为一种追求物质利益和自由的法人团体,它本应与中世纪其他机构具有同样的命运,而这些机构已经销声匿迹。正是大学组织和学科所共同担负的探索知识的责任,赋予了学者和教师的特权与自由以某种意义,从而超越了他们直接的物质利益,确保大学在其最显著的活动(即学术的、科学的教学与研究)中保持自治”。加上大学内部的冲突协调机制使大学成为继教会和王室之外的第三种权力,学者们集体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并且在人才和智力方面能够帮助国王战胜城乡贵族的离心力。
在大学生存博弈中,无论是世俗政府还是教会对知识以及知识分子都表现出极大尊重,这是西方文明的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受教皇、国王、城邦之间纷争的影响,大学变得十分政治化。大学继承了三个文化圈下知识分子的传统和在皇帝宫廷中学术探讨的风气,充分反应了当时政治斗争、宗教斗争中各种不同的思想主张。也正是在这些争论中,西欧才开始形成了它的思想特性。大学还以其独特方式——国际性加速了欧洲的欧洲化进程和欧洲思想特性的成型。著名历史学家罗伯特·巴特列特认为,中世纪中期的欧洲看到了欧洲的欧洲化。换句话说,也就是“第一个欧洲”——查理曼帝国时的法国、易北河西边的日耳曼诸国和亚平宁半岛北部——将其价值观与文化传播到越来越多的地方,逐渐形成一个越来越和谐的西方基督教世界。这一过程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靠的是对外的征服与殖民,另一方面是欧洲内部的文化同质化。各地学生跋山涉水外出求学,以自己特有的和平方式促进了欧洲的文化同质化。从12世纪大学开始出现,而到14世纪中叶,意大利至少有14所大学,法国8所,英国2所,西班牙和葡萄牙7所。
近代以来大学在获得社会的认可和舒适的生存环境的同时,失去了斗争精神,损害了社团性结构,实质是大学的生存之道大打折扣。而今现代大学遭遇种种困难和危机,我们重新思考中世纪大学,自然会从中获得新的灵感和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