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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制新闻作为一种专业新闻,一方面它担负着新闻的职能,即传递信息,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与其他类型新闻不同的是,它还要挖掘新闻背后的法制思考,不能仅仅满足于案情介绍和判决结果的报道,同时还担负着普及法制知识的重任。本文借用《南方周末》邱兴华案报道为文本来解读法制新闻的特点和采写要求。
关键词法制新闻 法制思考 普法宣传 《南方周末》邱兴华案报道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42-01
法制新闻,即大众传媒报道的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事实的报道。法制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在当前我国社会生活实践中,任何与“法”相关的新闻报道都可以归入这个概念,但是实践中,很多法制新闻也可以归入社会新闻。所以有必要对法制新闻与社会新闻作一个区分。作者认为,同社会新闻相比,法制新闻需要关注的不仅仅只是一个案件的过程与结果,更需要从中渗透出法制思考,才会成为一篇有分量的法制新闻报道。法制新闻包含的法律思考的思维以及普法宣传的功能要求法制新闻的报道不仅仅只是满足受众的好奇心,更是要通过专业的思维和表达来讲述一幕幕真实的剧情,唤起人们的法制意识,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本文借助的文本是2006年11月30日的《南方周末》关于邱兴华案的报道。可以说邱兴华案是2006年度中国最受关注的案件,其犯罪手段及恶劣程度历史罕见。作为一个成功的法制新闻报道的案例,我们用来分析法制新闻报道的特点与要求。
2006年11月30的《南方周末》(以下简称《南周》)在头版、A2版、A3版用四篇文章对该案件作了全面而深刻的报道。《南周》选择了四篇文章,有记者的采访、专家的专业意见以及对此案持不同观点的争议双方的观点,在加上超越案件本身的评论,使得《南周》以一个客观者的身份给读者展示一个事件的起末并加以适当的专业引导。
同以往媒体的法制报道不同的是,《南方周末》没有把眼光放在吸引眼球的做案手段上,而在11月30日头版以《他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为主标题做了理智而客观的报道,副标题点出了争议双方的意见:《计划周详的“变态恶魔”?无法自控的精神病人?哪一个才是真实的邱兴华精神病专家、律师紧急吁请:为一审已获死刑的邱兴华做司法鉴定》两个问号点出了读者关心的问题,但是记者并没有停留在这里,而是把读者的眼光引到更值得思考的问题上:精神病司法鉴定,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作为头版新闻,交待必要的背景与案情介绍是必须的,作者选取了一个很小的切入口即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刘锡伟在整个案件的介入,使读者在一开始就不是陷入猎奇状态去读这则报道,而是将趣味点放在了“山大王”的出现,让受众在了解初始就以理性而科学的态度来对待这一耸人听闻的刑事案件。笔者认为这则报道的闪光之处便在于此。
A2版的是对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也是该案审判过程中一个关键人物刘锡伟教授的访谈,标题《我不是为邱兴华一个人奔走—对话精神病专家刘锡伟》,既表达了作者的客观态度同时也清晰地表明了争议一方的观点,并且这个标题也吸引受众的兴趣。在了解了案情背景之后,作为大多数非法律专家的普通受众显然更多地能接受一审判决。记者让刘锡伟教授来现身说法——“我不是为邱兴华一个人奔走,而是为弱势的精神病人群体和软弱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呼吁。”这则访谈,记者顺着受众的思路逐一揭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众多谜纱。我国刑法第18条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这个案例的特殊性。受众的激动情绪在这些解读和法规条例的展现之下应该得到平息,同时也会在新的信息之下做出对这一案件甚至这一法规条文的新的理解。法制新闻报道担任的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即是普及法律法规,在这则报道当中我们看到了作为一个法制新闻记者的专业素养,不仅关注受众想知道的东西,还不忘记无形中传达法制新闻背后更深刻的意义。
但是仅仅到这里显然是不够的,媒体作为一个公开的“意见市场”必然要给争议双方提供对等的展示机会。于是在A3版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作了各自的解读,而这种解读并不是随意而感性的,它是由法学专家、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三方意见组成,从实体的“到底属于不属于精神病”到程序的“如何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逐一给予解答。这一部分的专家文章专业而又通俗,有助于受众的理解,在专家的专业解读之下,无论持何种观点的受众皆能做到心中有数,而不是面红耳赤的感性看法。同社会新闻不同,法制新闻作为专业新闻应该有专业深度的解读,但是同时又是面对普通受众群,这就需要将深不可测的“专业”转化为“大白话”,这样才能让读者信服。采用专家文章是一个非常可行的办法,深入但是浅出,受众既能获取信息又能接触到专业知识,一举两得。
值得一提的是“方舟评论”,在2006年11月30日和12月14日两期《南周》的“方舟评论”都就邱兴华案发表了言论。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倘若当事人邱兴华作案时的状态经司法鉴定确系精神病患者,那么他将不对被他杀害的11名受害人承担任何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不但普通人,很多专家也认为为这样的“恶魔”辩护乃“天下之大不韪”。作为法制新闻,适当的引导和对法制背景与深意的阐明极为重要。在这种道德与法制的冲突并且容易让普通人一边倒倒向道德判断之时,评论这一形式是引导受众的明灯。一篇高质量的评论性文章适时出现,能引导受众冷静思考判断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博弈”。11月30日的《试看邱兴华案的天下之“大韪”》解读了受众的疑惑,也禀明了这种“大韪”的意义。12月14日的《南周》以一篇《吁请最高法院高度关注邱兴华鉴定问题》再次关注到邱兴华案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的深意。法制新闻的特别之处就在于不是简单的传递,在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条件之下,它还担负着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促进法制建设等重要任务,如何把这宏大的任务划成涓涓细流进入人们的心里,这正是法制新闻的关键所在。
《南周》关于邱兴华案报道可谓法制新闻报道的一个成功案例,当“媒体审判”的罪名让媒体不能喘息之时,这则新闻的报道告诉人们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方面不断进步与成熟,渐渐以一个关注大局的理智而专业的“监督者”身份出现。作为新闻,法制新闻当然应该有所有新闻的特征,真实、快速、准确,其特别之处在于,加强对新闻法律专业的学习,摆脱对受众猎奇心里的附和,挖掘法制新闻背后的深思考,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注释:
赵中颉主编.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 2001年版.
郭光东.南方周末.方舟评论.2006年12月14日.
关键词法制新闻 法制思考 普法宣传 《南方周末》邱兴华案报道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42-01
法制新闻,即大众传媒报道的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事实的报道。法制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在当前我国社会生活实践中,任何与“法”相关的新闻报道都可以归入这个概念,但是实践中,很多法制新闻也可以归入社会新闻。所以有必要对法制新闻与社会新闻作一个区分。作者认为,同社会新闻相比,法制新闻需要关注的不仅仅只是一个案件的过程与结果,更需要从中渗透出法制思考,才会成为一篇有分量的法制新闻报道。法制新闻包含的法律思考的思维以及普法宣传的功能要求法制新闻的报道不仅仅只是满足受众的好奇心,更是要通过专业的思维和表达来讲述一幕幕真实的剧情,唤起人们的法制意识,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本文借助的文本是2006年11月30日的《南方周末》关于邱兴华案的报道。可以说邱兴华案是2006年度中国最受关注的案件,其犯罪手段及恶劣程度历史罕见。作为一个成功的法制新闻报道的案例,我们用来分析法制新闻报道的特点与要求。
2006年11月30的《南方周末》(以下简称《南周》)在头版、A2版、A3版用四篇文章对该案件作了全面而深刻的报道。《南周》选择了四篇文章,有记者的采访、专家的专业意见以及对此案持不同观点的争议双方的观点,在加上超越案件本身的评论,使得《南周》以一个客观者的身份给读者展示一个事件的起末并加以适当的专业引导。
同以往媒体的法制报道不同的是,《南方周末》没有把眼光放在吸引眼球的做案手段上,而在11月30日头版以《他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为主标题做了理智而客观的报道,副标题点出了争议双方的意见:《计划周详的“变态恶魔”?无法自控的精神病人?哪一个才是真实的邱兴华精神病专家、律师紧急吁请:为一审已获死刑的邱兴华做司法鉴定》两个问号点出了读者关心的问题,但是记者并没有停留在这里,而是把读者的眼光引到更值得思考的问题上:精神病司法鉴定,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作为头版新闻,交待必要的背景与案情介绍是必须的,作者选取了一个很小的切入口即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刘锡伟在整个案件的介入,使读者在一开始就不是陷入猎奇状态去读这则报道,而是将趣味点放在了“山大王”的出现,让受众在了解初始就以理性而科学的态度来对待这一耸人听闻的刑事案件。笔者认为这则报道的闪光之处便在于此。
A2版的是对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也是该案审判过程中一个关键人物刘锡伟教授的访谈,标题《我不是为邱兴华一个人奔走—对话精神病专家刘锡伟》,既表达了作者的客观态度同时也清晰地表明了争议一方的观点,并且这个标题也吸引受众的兴趣。在了解了案情背景之后,作为大多数非法律专家的普通受众显然更多地能接受一审判决。记者让刘锡伟教授来现身说法——“我不是为邱兴华一个人奔走,而是为弱势的精神病人群体和软弱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呼吁。”这则访谈,记者顺着受众的思路逐一揭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众多谜纱。我国刑法第18条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这个案例的特殊性。受众的激动情绪在这些解读和法规条例的展现之下应该得到平息,同时也会在新的信息之下做出对这一案件甚至这一法规条文的新的理解。法制新闻报道担任的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即是普及法律法规,在这则报道当中我们看到了作为一个法制新闻记者的专业素养,不仅关注受众想知道的东西,还不忘记无形中传达法制新闻背后更深刻的意义。
但是仅仅到这里显然是不够的,媒体作为一个公开的“意见市场”必然要给争议双方提供对等的展示机会。于是在A3版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作了各自的解读,而这种解读并不是随意而感性的,它是由法学专家、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三方意见组成,从实体的“到底属于不属于精神病”到程序的“如何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逐一给予解答。这一部分的专家文章专业而又通俗,有助于受众的理解,在专家的专业解读之下,无论持何种观点的受众皆能做到心中有数,而不是面红耳赤的感性看法。同社会新闻不同,法制新闻作为专业新闻应该有专业深度的解读,但是同时又是面对普通受众群,这就需要将深不可测的“专业”转化为“大白话”,这样才能让读者信服。采用专家文章是一个非常可行的办法,深入但是浅出,受众既能获取信息又能接触到专业知识,一举两得。
值得一提的是“方舟评论”,在2006年11月30日和12月14日两期《南周》的“方舟评论”都就邱兴华案发表了言论。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倘若当事人邱兴华作案时的状态经司法鉴定确系精神病患者,那么他将不对被他杀害的11名受害人承担任何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不但普通人,很多专家也认为为这样的“恶魔”辩护乃“天下之大不韪”。作为法制新闻,适当的引导和对法制背景与深意的阐明极为重要。在这种道德与法制的冲突并且容易让普通人一边倒倒向道德判断之时,评论这一形式是引导受众的明灯。一篇高质量的评论性文章适时出现,能引导受众冷静思考判断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博弈”。11月30日的《试看邱兴华案的天下之“大韪”》解读了受众的疑惑,也禀明了这种“大韪”的意义。12月14日的《南周》以一篇《吁请最高法院高度关注邱兴华鉴定问题》再次关注到邱兴华案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的深意。法制新闻的特别之处就在于不是简单的传递,在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条件之下,它还担负着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促进法制建设等重要任务,如何把这宏大的任务划成涓涓细流进入人们的心里,这正是法制新闻的关键所在。
《南周》关于邱兴华案报道可谓法制新闻报道的一个成功案例,当“媒体审判”的罪名让媒体不能喘息之时,这则新闻的报道告诉人们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方面不断进步与成熟,渐渐以一个关注大局的理智而专业的“监督者”身份出现。作为新闻,法制新闻当然应该有所有新闻的特征,真实、快速、准确,其特别之处在于,加强对新闻法律专业的学习,摆脱对受众猎奇心里的附和,挖掘法制新闻背后的深思考,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注释:
赵中颉主编.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 2001年版.
郭光东.南方周末.方舟评论.20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