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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收费收入作为筹措高中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渠道,对高中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由于高中教育阶段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从而引发了关于教育公平问题的争论。本文从教育公平的角度出发,利用价格歧视理论对高中教育收费进行简单的探讨,以期为高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一、价格歧视的内涵
经济学家对价格歧视的定义有所不同。瓦尔特·尼柯尔森认为:一个垄断厂商,如果能以不同的价格销售相同单位的产品,他们所做的就是从事价格歧视。泰勒尔认为:当两个单位的同种商品对同一消费者和不同消费者售价不同,我们就可以说生产者实行了价格歧视。《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将价格歧视定义为:任何时候,一种商品的二个单位(由同一卖者)各以不同的竞争价格卖给两个买主就存在着价格歧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同一卖者的同一产品对不同消费者或对同一消费者不同购买数量或不同购买顺序,收取不同的价格则称为价格歧视。但应注意的是,若价格的差别反映了产品的质量和成本的差别,则不是价格歧视。而统一定价不一定不属于价格歧视,如某个厂商实行全国统一价,其实是远距离商品的运输和存储成本一部分由近距离消费者承担,因而是对近距离的顾客索取了高价,这种成本不同而售价相同的定价策略就存在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一般局限于同一商品或服务,那么我们判断相近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价格歧视,则取决于相对价格而非绝对价格,如果价格差距恰好反映商品或服务的差异程度则不存在价格歧视;如果价格差距偏离了商品或服务的差异程度就可以认定为存在价格歧视行为。正如平狄克,鲁宾费尔德曾经指出:价格歧视就是对不同的顾客定不同的价格,有时是对完全相同的产品,有时是对有微小差异的产品。
二、高中教育收费中的价格歧视
价格差别有别于价格歧视,那么,能否将高中教育阶段的差别收费视为价格歧视呢?我们可以从高中教育差别收费的主要基础——地域、产品和受教育者三个方面进行简单的探讨。
首先,因地域差异而形成的差别收费主要表现为不同地区的高中学校收费标准不同(见图1、图2)。由于我国各地区、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则直接影响了各地区高中学校的生均成本,经济发达地区的高中生均成本普遍要高于欠发达地区。根据前文对价格歧视内涵的解释,我们可以认为,如果不同地区的高中学校的入学价格差别恰好反映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导致的高中生平均成本的差距,就不存在价格歧视,反之则为价格歧视。
其次,因产品差异而形成的差别收费主要表现为不同层次的高中学校收费标准不同(见图1、图2)。不同层次的高中学校其实际成本是不一样的,高层次的学校在教学基础设施、图书资料以及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投入普遍要高于低层次的学校,对学生的培养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也不一样。如果不同层次高中的收费差别是因为它们的成本差异引起的,且与相应的成本差距相一致,就不存在价格歧视,反之若价格差距偏离了成本差异即为价格歧视。
最后,基于受教育者基础的差别收费主要表现为不同学生由于家庭收入状况和价格弹性不同,其为同一所高中同一年级所交纳的学费不一样。这种收费差别与教育产品的成本无关,而是把学生分成不同的消费群体(如贫困生与非贫困生),进而根据不同的消费群体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如对贫困生的学费减免制度)。这一类差别收费属于典型的三级价格歧视。
三、价格歧视与高中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对于什么是教育公平,目前尚无统一结论。有学者认为,教育公平应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指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发展,即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均等。第二层面是指通过相应的制度、政策继续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第三层面,结果公平,是指最终体现在学生的学业成绩上的实质性公平及教育质量公平、目标层面上的平等。
对于高中教育收费而言,其合理性将直接对教育公平产生影响。如果不考虑居民的经济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差距而采取统一的收费标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富裕家庭与贫困家庭对于学费的承受力相差甚远,统一收费的结果只会造成一部分家境贫困的优秀学生因无力承担高昂的学费和机会成本而无奈地选择收费相对较低的一般学校,这将直接导致接受高中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对于受教育者来说,高中教育程度和档次的差异将直接关系下一阶段能接受何种质量的高等教育,进而影响未来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益,这势必导致新的社会不公平,而且这种不公平具有连续性和累积性。
高中教育歧视性定价方式看似不平等,实则公平。价格歧视分三种类型:一级价格歧视,也称之为完全歧视,指厂商对每一单位的商品或服务收取不同的价格,且这个价格是消费者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即消费者的保留价格;二级价格歧视,即非线形定价,指根据不同的购买量或购买时间来定价,即按数量段或时间段设计不同的价格;三级价格歧视,又被认为是一种群体性定价策略,指的是根据需求弹性把消费者进行大致的分类,需求弹性低的群体被索要高价,需求弹性高的群体则享受低价。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级价格歧视和二级价格歧视可以显著改善资源配置效率,其产量和社会总福利或等同于或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所能达到的产量和社会总福利水平;三级价格歧视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能增进社会总福利。对那些需求弹性比较高的消费者来说,三级价格歧视则使他们以较低的价格享受到在统一价格下无法或很难得到的商品或服务,进而使他们的效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
从学校的角度来看,通过歧视性定价,学校一方面可以从高收入学生家庭那里抽走尽可能多的消费者剩余,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把低收入群体排除在高中教育的门槛之外,借助于招生量的扩大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因而增加了教育经费的来源。对高中教育的接受者来说,对来自城市、发达地区和富裕家庭的学生在支付意愿范围内适量多收学费;而对于来自农村、落后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学生则实行低学费政策,从而间接地增加他们接受高中教育的机会,以保证每一个学生不因学费问题被拒之于校门外,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由此可见,歧视性定价有利于教育公平。由于接受高中教育的机会均等,未来接受高等教育及就业机会也将趋于均等,由此决定的收入分配也越来越公平,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将会逐步缩小,进而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四、高中教育差别收费合理化的建议
高中教育差别收费一方面反映了山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教育成本差距,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由教育产品质量、品质决定的成本差异,符合“按质定价,优质优价”的定价原则,因而是合理的。
一、价格歧视的内涵
经济学家对价格歧视的定义有所不同。瓦尔特·尼柯尔森认为:一个垄断厂商,如果能以不同的价格销售相同单位的产品,他们所做的就是从事价格歧视。泰勒尔认为:当两个单位的同种商品对同一消费者和不同消费者售价不同,我们就可以说生产者实行了价格歧视。《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将价格歧视定义为:任何时候,一种商品的二个单位(由同一卖者)各以不同的竞争价格卖给两个买主就存在着价格歧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同一卖者的同一产品对不同消费者或对同一消费者不同购买数量或不同购买顺序,收取不同的价格则称为价格歧视。但应注意的是,若价格的差别反映了产品的质量和成本的差别,则不是价格歧视。而统一定价不一定不属于价格歧视,如某个厂商实行全国统一价,其实是远距离商品的运输和存储成本一部分由近距离消费者承担,因而是对近距离的顾客索取了高价,这种成本不同而售价相同的定价策略就存在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一般局限于同一商品或服务,那么我们判断相近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价格歧视,则取决于相对价格而非绝对价格,如果价格差距恰好反映商品或服务的差异程度则不存在价格歧视;如果价格差距偏离了商品或服务的差异程度就可以认定为存在价格歧视行为。正如平狄克,鲁宾费尔德曾经指出:价格歧视就是对不同的顾客定不同的价格,有时是对完全相同的产品,有时是对有微小差异的产品。
二、高中教育收费中的价格歧视
价格差别有别于价格歧视,那么,能否将高中教育阶段的差别收费视为价格歧视呢?我们可以从高中教育差别收费的主要基础——地域、产品和受教育者三个方面进行简单的探讨。
首先,因地域差异而形成的差别收费主要表现为不同地区的高中学校收费标准不同(见图1、图2)。由于我国各地区、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则直接影响了各地区高中学校的生均成本,经济发达地区的高中生均成本普遍要高于欠发达地区。根据前文对价格歧视内涵的解释,我们可以认为,如果不同地区的高中学校的入学价格差别恰好反映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导致的高中生平均成本的差距,就不存在价格歧视,反之则为价格歧视。
其次,因产品差异而形成的差别收费主要表现为不同层次的高中学校收费标准不同(见图1、图2)。不同层次的高中学校其实际成本是不一样的,高层次的学校在教学基础设施、图书资料以及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投入普遍要高于低层次的学校,对学生的培养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也不一样。如果不同层次高中的收费差别是因为它们的成本差异引起的,且与相应的成本差距相一致,就不存在价格歧视,反之若价格差距偏离了成本差异即为价格歧视。
最后,基于受教育者基础的差别收费主要表现为不同学生由于家庭收入状况和价格弹性不同,其为同一所高中同一年级所交纳的学费不一样。这种收费差别与教育产品的成本无关,而是把学生分成不同的消费群体(如贫困生与非贫困生),进而根据不同的消费群体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如对贫困生的学费减免制度)。这一类差别收费属于典型的三级价格歧视。
三、价格歧视与高中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对于什么是教育公平,目前尚无统一结论。有学者认为,教育公平应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指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发展,即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均等。第二层面是指通过相应的制度、政策继续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第三层面,结果公平,是指最终体现在学生的学业成绩上的实质性公平及教育质量公平、目标层面上的平等。
对于高中教育收费而言,其合理性将直接对教育公平产生影响。如果不考虑居民的经济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差距而采取统一的收费标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富裕家庭与贫困家庭对于学费的承受力相差甚远,统一收费的结果只会造成一部分家境贫困的优秀学生因无力承担高昂的学费和机会成本而无奈地选择收费相对较低的一般学校,这将直接导致接受高中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对于受教育者来说,高中教育程度和档次的差异将直接关系下一阶段能接受何种质量的高等教育,进而影响未来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益,这势必导致新的社会不公平,而且这种不公平具有连续性和累积性。
高中教育歧视性定价方式看似不平等,实则公平。价格歧视分三种类型:一级价格歧视,也称之为完全歧视,指厂商对每一单位的商品或服务收取不同的价格,且这个价格是消费者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即消费者的保留价格;二级价格歧视,即非线形定价,指根据不同的购买量或购买时间来定价,即按数量段或时间段设计不同的价格;三级价格歧视,又被认为是一种群体性定价策略,指的是根据需求弹性把消费者进行大致的分类,需求弹性低的群体被索要高价,需求弹性高的群体则享受低价。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级价格歧视和二级价格歧视可以显著改善资源配置效率,其产量和社会总福利或等同于或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所能达到的产量和社会总福利水平;三级价格歧视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能增进社会总福利。对那些需求弹性比较高的消费者来说,三级价格歧视则使他们以较低的价格享受到在统一价格下无法或很难得到的商品或服务,进而使他们的效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
从学校的角度来看,通过歧视性定价,学校一方面可以从高收入学生家庭那里抽走尽可能多的消费者剩余,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把低收入群体排除在高中教育的门槛之外,借助于招生量的扩大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因而增加了教育经费的来源。对高中教育的接受者来说,对来自城市、发达地区和富裕家庭的学生在支付意愿范围内适量多收学费;而对于来自农村、落后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学生则实行低学费政策,从而间接地增加他们接受高中教育的机会,以保证每一个学生不因学费问题被拒之于校门外,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由此可见,歧视性定价有利于教育公平。由于接受高中教育的机会均等,未来接受高等教育及就业机会也将趋于均等,由此决定的收入分配也越来越公平,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将会逐步缩小,进而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四、高中教育差别收费合理化的建议
高中教育差别收费一方面反映了山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教育成本差距,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由教育产品质量、品质决定的成本差异,符合“按质定价,优质优价”的定价原则,因而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