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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刑拘8名欠薪逃匿老板
案情回放:2006年1月12日,深圳市委、市政府举行打击恶意逃薪公开处理大会,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洪朗宣布8名欠薪逃匿单位法人代表被刑拘,30家欠薪逃匿的用人单位被公开曝光。据悉,该8人在2004和2005年间分别采用虚构事实,频繁更改厂名、开具空头支票,虚假注资、私刻公章等欺骗手段,转移资产、关厂逃匿,恶意拖欠350余家供货商货款4100多万元,恶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工资700余万元。
点评:深圳重拳打击恶意逃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正式启动,此举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内地首次以欠薪逃匿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8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工人们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全国人大正研究在《刑法》等法律中增加欠薪逃匿罪,而在相关法律出台前,深圳的做法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2 “中国最大商业秘密侵权案”宣判
案情回放:2006年2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赔偿额最大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进行了宣判,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及中>台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裴国良离开原单位到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后,将原单位为凌钢二号主体工程设计的电子版图纸带到中>台连铸公司,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完成了两个项目设计。
点评: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冶连铸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大量使用该秘密,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 闪电式裁员引发百度搜狐口水战
案情回放:2006年5月,被百度裁掉的PMD(产品市场)部门的员工小穆,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的请求。仲裁委认为,百度在赔偿事件上没有违反现行法律,但解雇过程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裁决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公司的所谓闪电式裁员,多数员工表示无法接受,有的员工还在搜狐写博客倾诉自己的意见,并由此引发了搜狐与百度的口水战。
点评:员工刚刚还在讨论工作,未料想短短十几分钟后,自己已被公司裁掉,距被要求离开公司的时限仅有不足4个小时的时间。这哪里是在裁员,这分明是在“锯”人,用电锯一样的速度“锯”人!法律规定裁员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支付了经济补偿就可以裁员,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法律也从来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支付“代通知金”,即可免去提前通知义务。
4 东航机长集体跳槽赔偿1445万
案情回放:2006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于东航江苏公司“9名机长集体跳槽案”作出一审判决9人向东航江苏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45万元。2005年11月,9人集体罢飞并同时提出辞职,但未获同意。江宁区法院认为,9名机长提前1月提出辞职符合《劳动法》规定,故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同时由于机长们与东航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赔偿金额也应计算到每位机长的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点评:尽管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在职飞行员“跳槽”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由新单位向原单位支付赔偿金,但是实际计算赔偿费用,应按劳动部门规定的赔偿项目,由航空公司对其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举证,并应按各飞行员已服务年限减去相应比例的金额。
5 齐二药厂职工依法维权
案情回放:2006年7月,因生产假药而造成部分用药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被公安部门查封停产,该药厂的275名职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遗留问题,要求齐二药厂支付275名职工的安置费用共70万元和医疗保险费用共490万元。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并封存了齐二药厂的部分资产。
点评:工厂生产停了,员工的工资拿不到了,他们也是少数不法分子制售假药的受害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 永乐员工讨回两年加班工资
案情回放:2006年7月28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永乐应支付一员工两年来的加班工资缺额36578.6元和25%的补偿金9144.65元,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68.2元,加上小额的工资缺额,总计超过59000元。据一位律师透露,仅她一人代理的永乐拖欠员工工资差额的所有诉讼就有50多起,共涉及金额200万元左右。
点评:《劳动法》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至于永乐员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为何能够追讨两年的加班工资差额,是因为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
7 北京肯德基叫停劳务派遣与员工和解
案情回放:2006年8月8日,备受关注的北京肯德基劳务纠纷终于以和解告终。北京肯德基公司宣布,以后除特殊情况外将停止使用劳务派遣方式录用新员工。此前,媒体曾报道肯德基配销中心的原仓管员徐延格,从1995年起通过劳务派遣在肯德基工作,可在11年后自己被肯德基解职时却被告知,劳动合同关系不在肯德基,而是一个连地址都不知在哪里的劳务派遣公司,为此他将德基告上法庭。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徐延格向肯德基索赔2万元的要求,徐延格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点评: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明确规定:“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有人说,你如何对待你的员工,员工就会如何对待你的顾客。我们相信,一个尊重雇员劳动权益、为雇员提供充分劳动保障的用人制度,不仅是肯德基“以人为本”企业理念的重要体现,更能有力地促进这一理念的实现,推动企业的发展。所以,应当为北京肯德基的明智抉择鼓掌。
8 北京羚锐工会主席解雇案引人注目
案情回放:2006年8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北京羚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员工,同时也是工会主席的李树凯工资,职务补助及经济补偿金9375元;恢复李树凯相当于原部门经理级别的工作岗位及相应待遇。2005年12月29日,李听说工会组织委员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公司提出异议。2006年1月4日,李所在的部门被公司撤销,李当月只拿到580元工资,而此前他的月收入及补贴是2200元。
点评:根据《工会法》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的规定,羚锐公司在未征得各级工会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变相撤销申诉人行政职务的做法,直接违反了《工会法》的规定。
9 游戏米果登报“封杀”离职员工
案情回放:2006年8月28日,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报上刊登了一份通告,称该公司与6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动用法律手段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将这6名员工照片和身份证号都公布出来,“善意提醒业界同仁不以任何形式雇佣”这几位离职员工担任任何职务,否则都将追究其连带责任。随后双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点评:看到那些大头像整齐地摆在一起,下面是他们的身份证号码,第一感觉就是“公安部门又在通缉罪犯了”。游戏米果此举有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之嫌。公司一方面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问题上设置障碍,一方面又登出“封杀令”对他们寻找工作严加限制,让这些员工到底怎么办才好?
10 解聘“性骚扰”总经理缺乏证据
案情回放:2006年9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某广告公司以“性骚扰”解除英籍总经理詹姆士聘用合同缺乏法律支持,广告公司应支付詹姆士2005年4月至9月基本报酬人民币74,52万元,带薪假期补贴人民币7,42万元。法院认为,“性骚扰”是否成立需经一定程序加以认定,而詹姆士对新加坡女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处于一种无法认定的状态。
点评:“性骚扰”无疑是职场毒瘤,但此案中仅凭证人单方面的描述尚不能认定“性骚扰”。相信我国防止“性骚扰”的有效立法将不断完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也可未雨绸缪,将“性骚扰”明确列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
案情回放:2006年1月12日,深圳市委、市政府举行打击恶意逃薪公开处理大会,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洪朗宣布8名欠薪逃匿单位法人代表被刑拘,30家欠薪逃匿的用人单位被公开曝光。据悉,该8人在2004和2005年间分别采用虚构事实,频繁更改厂名、开具空头支票,虚假注资、私刻公章等欺骗手段,转移资产、关厂逃匿,恶意拖欠350余家供货商货款4100多万元,恶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工资700余万元。
点评:深圳重拳打击恶意逃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正式启动,此举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内地首次以欠薪逃匿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8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工人们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全国人大正研究在《刑法》等法律中增加欠薪逃匿罪,而在相关法律出台前,深圳的做法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2 “中国最大商业秘密侵权案”宣判
案情回放:2006年2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赔偿额最大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进行了宣判,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及中>台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裴国良离开原单位到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后,将原单位为凌钢二号主体工程设计的电子版图纸带到中>台连铸公司,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完成了两个项目设计。
点评: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冶连铸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大量使用该秘密,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 闪电式裁员引发百度搜狐口水战
案情回放:2006年5月,被百度裁掉的PMD(产品市场)部门的员工小穆,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的请求。仲裁委认为,百度在赔偿事件上没有违反现行法律,但解雇过程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裁决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公司的所谓闪电式裁员,多数员工表示无法接受,有的员工还在搜狐写博客倾诉自己的意见,并由此引发了搜狐与百度的口水战。
点评:员工刚刚还在讨论工作,未料想短短十几分钟后,自己已被公司裁掉,距被要求离开公司的时限仅有不足4个小时的时间。这哪里是在裁员,这分明是在“锯”人,用电锯一样的速度“锯”人!法律规定裁员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支付了经济补偿就可以裁员,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法律也从来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支付“代通知金”,即可免去提前通知义务。
4 东航机长集体跳槽赔偿1445万
案情回放:2006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于东航江苏公司“9名机长集体跳槽案”作出一审判决9人向东航江苏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45万元。2005年11月,9人集体罢飞并同时提出辞职,但未获同意。江宁区法院认为,9名机长提前1月提出辞职符合《劳动法》规定,故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同时由于机长们与东航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赔偿金额也应计算到每位机长的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点评:尽管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在职飞行员“跳槽”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由新单位向原单位支付赔偿金,但是实际计算赔偿费用,应按劳动部门规定的赔偿项目,由航空公司对其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举证,并应按各飞行员已服务年限减去相应比例的金额。
5 齐二药厂职工依法维权
案情回放:2006年7月,因生产假药而造成部分用药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被公安部门查封停产,该药厂的275名职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遗留问题,要求齐二药厂支付275名职工的安置费用共70万元和医疗保险费用共490万元。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并封存了齐二药厂的部分资产。
点评:工厂生产停了,员工的工资拿不到了,他们也是少数不法分子制售假药的受害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 永乐员工讨回两年加班工资
案情回放:2006年7月28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永乐应支付一员工两年来的加班工资缺额36578.6元和25%的补偿金9144.65元,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68.2元,加上小额的工资缺额,总计超过59000元。据一位律师透露,仅她一人代理的永乐拖欠员工工资差额的所有诉讼就有50多起,共涉及金额200万元左右。
点评:《劳动法》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至于永乐员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为何能够追讨两年的加班工资差额,是因为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
7 北京肯德基叫停劳务派遣与员工和解
案情回放:2006年8月8日,备受关注的北京肯德基劳务纠纷终于以和解告终。北京肯德基公司宣布,以后除特殊情况外将停止使用劳务派遣方式录用新员工。此前,媒体曾报道肯德基配销中心的原仓管员徐延格,从1995年起通过劳务派遣在肯德基工作,可在11年后自己被肯德基解职时却被告知,劳动合同关系不在肯德基,而是一个连地址都不知在哪里的劳务派遣公司,为此他将德基告上法庭。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徐延格向肯德基索赔2万元的要求,徐延格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点评: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明确规定:“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有人说,你如何对待你的员工,员工就会如何对待你的顾客。我们相信,一个尊重雇员劳动权益、为雇员提供充分劳动保障的用人制度,不仅是肯德基“以人为本”企业理念的重要体现,更能有力地促进这一理念的实现,推动企业的发展。所以,应当为北京肯德基的明智抉择鼓掌。
8 北京羚锐工会主席解雇案引人注目
案情回放:2006年8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北京羚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员工,同时也是工会主席的李树凯工资,职务补助及经济补偿金9375元;恢复李树凯相当于原部门经理级别的工作岗位及相应待遇。2005年12月29日,李听说工会组织委员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公司提出异议。2006年1月4日,李所在的部门被公司撤销,李当月只拿到580元工资,而此前他的月收入及补贴是2200元。
点评:根据《工会法》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的规定,羚锐公司在未征得各级工会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变相撤销申诉人行政职务的做法,直接违反了《工会法》的规定。
9 游戏米果登报“封杀”离职员工
案情回放:2006年8月28日,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报上刊登了一份通告,称该公司与6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动用法律手段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将这6名员工照片和身份证号都公布出来,“善意提醒业界同仁不以任何形式雇佣”这几位离职员工担任任何职务,否则都将追究其连带责任。随后双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点评:看到那些大头像整齐地摆在一起,下面是他们的身份证号码,第一感觉就是“公安部门又在通缉罪犯了”。游戏米果此举有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之嫌。公司一方面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问题上设置障碍,一方面又登出“封杀令”对他们寻找工作严加限制,让这些员工到底怎么办才好?
10 解聘“性骚扰”总经理缺乏证据
案情回放:2006年9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某广告公司以“性骚扰”解除英籍总经理詹姆士聘用合同缺乏法律支持,广告公司应支付詹姆士2005年4月至9月基本报酬人民币74,52万元,带薪假期补贴人民币7,42万元。法院认为,“性骚扰”是否成立需经一定程序加以认定,而詹姆士对新加坡女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处于一种无法认定的状态。
点评:“性骚扰”无疑是职场毒瘤,但此案中仅凭证人单方面的描述尚不能认定“性骚扰”。相信我国防止“性骚扰”的有效立法将不断完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也可未雨绸缪,将“性骚扰”明确列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