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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日报》资料,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办的“后现代法学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研讨会于1月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来自美国、香港和内地的学者60余人参加本次会议。
学者们指出,后现代主义法学首先是一种批判立场、一种思维方式、一种学术理论。这一思潮倡导法律的反基础主义、反唯理主义、非客观主义,关注法律的不确定性、非自主性、多元性、地方性、碎片化,否定法律的宏大话语、普遍性、中立性、直线进步论等。会议讨论了后现代思潮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中国正处于以现代性为主旨的法治进程中,不应该也不可能指望目前西方的后现代主义思潮指导和解决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但也不能忽视这一思潮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可能影响。它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反思维度,拓展了人们的视野,使人们对法治予以某种前提性的反思和批判。比如,后现代法学有助于克服对法治、民主、自由这些现代性概念的迷信,克服对法律进步的过度乐观和单线论描述,使人们更关注法的地方性,珍视各种具体的法律经验,在特殊的语境中解读任何被奉为“绝对性”、“普遍性”、“规律性”的概念,破除真理认识上的独断论而倡导法和法律学术的批判精神和开放性等。
本刊发表《关于后现代主义的一些看法》系朱力宇 周静长篇文章《时间那么不重要吗?》的第二部分(标题为本刊所加),目的是使读者对后现代主义有进一步的了解。
相对而言,本文更愿意强调时间在后现代研究或后现代状况中的意义甚至是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后现代,作为一种思潮,产生于上个世纪中后期,先是在艺术领域(诗歌小说创作、绘画、雕塑、建筑、文艺批评),后来又扩展到哲学、人文、社科领域,以至于蔓延到了科学领域。更重要的是,研究后现代,不宜局限于某一领域、某一学科,而应展开各个领域、学科之间的合作对话,应该研究它的历史,研究它所产生的社会条件与历史背景。有人将后现代主义的源头追溯到了德国浪漫主义,也有人把它同古希腊的怀疑主义、相对主义相提并论,这些,作为一种思想史研究未尝不可,但恐怕很难说那时就有了后现代主义吧?
第二,作为一定社会现象或社会状况的反映,它肇端于法国,后来却兴盛于美国,最后流行于全世界,它的产生与演变同社会条件的变动密切相关。二战之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解决,人们又拿不出可行、奏效的办法,只好把注意力集中到对社会本身的批判上来。须注意,人们谈到后现代时总会将它与全球化进程、环境问题以及各种社会问题联系起来,仿佛后现代成了不言而喻的灵丹妙药,但同时,更有人把它同嬉皮士、雅皮士、同性恋、先锋派等各种社会"异端"联系在一起。
第三,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文化意识形态,它即使不是在争夺话语霸权,也是在强烈地反对现代主义话语霸权,以此来确立自己的合法地位。所谓意识形态,实际上体现了一种斗争,从后现代主义一方来看,越是如此,它的产生无时不处在与现代主义的斗争之中。现代主义要树立自己的权威,必须打破传统的"一言堂"局面。同理,后现代主义也必须打破现代主义的"一言堂"的局面。后现代与现代在这方面,实际上是相通的。后现代主义要求一种民主、开放、宽松的交谈氛围,现代主义在创立之初何尝不是?很难说现代主义怎样怎样,也许是后现代主义可以创造出那样一种局面,创造出来的目的就是要打破它。
第四,后现代主义还是一种现代主义思想史、理论史或学说史的产物,现代主义者也许会这么看。后现代它本身不是一个严格的学派,没有固定的组织、代表人物、著作与观点,把它们统一起来的,是某些共同的倾向,如反本质主义、反基础主义、反理性主义、多元主义、平面化的历史观、反人道主义,等等。所以,什么后结构主义、解构主义、新马克思主义、新实用主义、女权主义、后殖民主义、新历史主义等,大致都可以归入后现代主义范畴。然而要研究后现代主义,人们总得列举出一些代表人物和作品,总喜欢把另外一些主义或理论归入其中。例如,福柯、德里达、列奥塔、拉康等当然都是公认后现代巨匠,而另外一些人物则是有争议的,如哈贝马斯等。谈到后现代法学,也是如此。把该列举的东西都列举出来以后,又要分门别类,追根溯源。这实际上还是在用现代主义的方法来研究后现代理论史。为什么呢?现代主义承认历史,后现代主义否认历史,于是就有了所谓知识考古学,原先是在以实践为线索梳理时间、人物、作品、活动等,现在则以知识传承为线索,历史,经这么一整理,当然就成了断裂的、零散的和破碎的了。这种做法,前现代主义中就有,纪传体在我国是弃而不用了,如果同编年体相比,还不是显得非常凌乱吗?
综上,后现代主义与其说是一部知识史,倒不如说是一部经验史;与其说是后学家们的杰作,倒不如说是现代主义的产物。对于后现代主义而言,重要的有很多,但更重要的是它的时间维度。这,或许正是对后现代主义的一种后现代主义理解。
学者们指出,后现代主义法学首先是一种批判立场、一种思维方式、一种学术理论。这一思潮倡导法律的反基础主义、反唯理主义、非客观主义,关注法律的不确定性、非自主性、多元性、地方性、碎片化,否定法律的宏大话语、普遍性、中立性、直线进步论等。会议讨论了后现代思潮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中国正处于以现代性为主旨的法治进程中,不应该也不可能指望目前西方的后现代主义思潮指导和解决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但也不能忽视这一思潮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可能影响。它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反思维度,拓展了人们的视野,使人们对法治予以某种前提性的反思和批判。比如,后现代法学有助于克服对法治、民主、自由这些现代性概念的迷信,克服对法律进步的过度乐观和单线论描述,使人们更关注法的地方性,珍视各种具体的法律经验,在特殊的语境中解读任何被奉为“绝对性”、“普遍性”、“规律性”的概念,破除真理认识上的独断论而倡导法和法律学术的批判精神和开放性等。
本刊发表《关于后现代主义的一些看法》系朱力宇 周静长篇文章《时间那么不重要吗?》的第二部分(标题为本刊所加),目的是使读者对后现代主义有进一步的了解。
相对而言,本文更愿意强调时间在后现代研究或后现代状况中的意义甚至是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后现代,作为一种思潮,产生于上个世纪中后期,先是在艺术领域(诗歌小说创作、绘画、雕塑、建筑、文艺批评),后来又扩展到哲学、人文、社科领域,以至于蔓延到了科学领域。更重要的是,研究后现代,不宜局限于某一领域、某一学科,而应展开各个领域、学科之间的合作对话,应该研究它的历史,研究它所产生的社会条件与历史背景。有人将后现代主义的源头追溯到了德国浪漫主义,也有人把它同古希腊的怀疑主义、相对主义相提并论,这些,作为一种思想史研究未尝不可,但恐怕很难说那时就有了后现代主义吧?
第二,作为一定社会现象或社会状况的反映,它肇端于法国,后来却兴盛于美国,最后流行于全世界,它的产生与演变同社会条件的变动密切相关。二战之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解决,人们又拿不出可行、奏效的办法,只好把注意力集中到对社会本身的批判上来。须注意,人们谈到后现代时总会将它与全球化进程、环境问题以及各种社会问题联系起来,仿佛后现代成了不言而喻的灵丹妙药,但同时,更有人把它同嬉皮士、雅皮士、同性恋、先锋派等各种社会"异端"联系在一起。
第三,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文化意识形态,它即使不是在争夺话语霸权,也是在强烈地反对现代主义话语霸权,以此来确立自己的合法地位。所谓意识形态,实际上体现了一种斗争,从后现代主义一方来看,越是如此,它的产生无时不处在与现代主义的斗争之中。现代主义要树立自己的权威,必须打破传统的"一言堂"局面。同理,后现代主义也必须打破现代主义的"一言堂"的局面。后现代与现代在这方面,实际上是相通的。后现代主义要求一种民主、开放、宽松的交谈氛围,现代主义在创立之初何尝不是?很难说现代主义怎样怎样,也许是后现代主义可以创造出那样一种局面,创造出来的目的就是要打破它。
第四,后现代主义还是一种现代主义思想史、理论史或学说史的产物,现代主义者也许会这么看。后现代它本身不是一个严格的学派,没有固定的组织、代表人物、著作与观点,把它们统一起来的,是某些共同的倾向,如反本质主义、反基础主义、反理性主义、多元主义、平面化的历史观、反人道主义,等等。所以,什么后结构主义、解构主义、新马克思主义、新实用主义、女权主义、后殖民主义、新历史主义等,大致都可以归入后现代主义范畴。然而要研究后现代主义,人们总得列举出一些代表人物和作品,总喜欢把另外一些主义或理论归入其中。例如,福柯、德里达、列奥塔、拉康等当然都是公认后现代巨匠,而另外一些人物则是有争议的,如哈贝马斯等。谈到后现代法学,也是如此。把该列举的东西都列举出来以后,又要分门别类,追根溯源。这实际上还是在用现代主义的方法来研究后现代理论史。为什么呢?现代主义承认历史,后现代主义否认历史,于是就有了所谓知识考古学,原先是在以实践为线索梳理时间、人物、作品、活动等,现在则以知识传承为线索,历史,经这么一整理,当然就成了断裂的、零散的和破碎的了。这种做法,前现代主义中就有,纪传体在我国是弃而不用了,如果同编年体相比,还不是显得非常凌乱吗?
综上,后现代主义与其说是一部知识史,倒不如说是一部经验史;与其说是后学家们的杰作,倒不如说是现代主义的产物。对于后现代主义而言,重要的有很多,但更重要的是它的时间维度。这,或许正是对后现代主义的一种后现代主义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