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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便民原则是行政复议中最具特色的原则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较好地贯彻了行政复议中的便民原则。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应结合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增加有关方便行政复议相对人的各项规定,充分贯彻便民原则,为构建法治央行提供法制保证。
【关键词】行政复议 便民原则 法治央行
行政复议目的是为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害自身权益提供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现代社会解决行政纠纷的两种方式。行政复议同行政诉讼相比最大的特点是方便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低维权成本,有力地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中的方便行政对人复议规定就是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
便民原则是贯穿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复议中最有特色原则,也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利用行政复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必须坚持的复议基本原则。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后,人民银行结合在自身履职工作实际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复议办法》),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银行在履职中同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进行行政复议规则。《复议办法》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要求,极大地方便了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复议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后,《复议办法》应进一步增加方便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复议的内容,以便更充分地贯彻便民原则。
一、行政复议中便民原则是建设法治央行的必然要求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便民原则在行政复议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复议的各项规定中尽可能考虑为复议申请人提起复议提供方便;二是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尽量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便民原则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制度价值,是建设和谐央行的必然要求,是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重要形式。
便民原则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制度价值。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行政复议就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纠正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可能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便民原则使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受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程序简单、受理迅速、处理及时,极大地方便了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减少了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成本,及时、迅速化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同时行政复议是通过法定程序妥善解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争议问题,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中立的机构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使裁决保持了必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程序上的及时、方便和处理上的公正、独立,在行政复议中就必然要求复议具有便民特点。同时,行政复议是针对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但并非唯一和终局的,制度能否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关键一点是否便民,能否达到节省当事人时间、精力和费用。
便民原则是建设和谐央行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基本内涵和基本精神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建设落实到人民银行建设就是建设和谐央行。行政复议就是解决人民银行在依法行使职责中同行政相对人发生纠纷后使纠纷在人民银行机构内部加以解决,为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创造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行政复议中方便公民申请、方便处理方面的规定,使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权利节约了时间、节省了费用,从而使行政相对人会选择复议而回避行政诉讼。贯彻行政复议中的便民原则,就是通过方便行政相对人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将行政纠纷解决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有利于用法律手段消除行政争议引发的不和谐因素。
便民原则有利于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人民银行在依法行政工作中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央银行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行政复议工作人民银行内部机构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进行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促进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通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公正、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使人民银行及时发现、纠正人民银行及内部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促进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
二、《复议办法》各项规定较好地体现了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管辖的规定,有利于申请人提出申请。根据《复议办法》规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以上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所以中心支行以上人民银行都设有行政复议机构。同时《复议办法》规定,对依法从事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管辖。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管辖。根据以上规定,人民银行各县级人民银行可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现金管理、假币收缴两项具体行政行为可进行行政复议。因此,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都设有行政复议组织,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提取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门槛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中,行政相对人认为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提取行政复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诉讼,方便了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广。人民银行的《复议办法》规定了五大类可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上全部包括了人民银行对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内容,使行政相对人对人民银行所履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向人民银行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案非常广泛。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广,极大地方便了行政复议相对人用复议方式解决同行政机行政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行政复议受理规定受理、不予受理复议时间规定,提高了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节约了申请人争议解决的时间。 三、《复议办法》在贯彻便民原则中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复议办法》中各项方便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和进行复议活动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也存在不足,需要完善:
(一)《复议办法》在贯彻便民原则中存在的不足
1.在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内容存在的不足
没有规定口头申请复议规定,提交行政复议材料方式规定简单。
人民银行行政复议的相对人有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目前中国国情,当个人成为申请人时有时可能采用口头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所以在行政复议办法中应当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在行政复议材料方式上,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规定多种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复议材料有时可能不符合复议机关的要求,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人民银行将组织人员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复议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
2.行政复议申请人参加复议内容存在的不足
未规定听证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调解内容。
听证制度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结果,是政治民主化的表现。为使行政相对人感知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方便行政相对人表达对行政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减少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后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成本。现行《复议办法》没有听证审理行政复议规定。
行政调解是化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有关行政争议重要方式,是公民以平等的方式向行政机关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在行政复议中增加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一方面节省当事人解决争议时间,减少维权成本,及时结案,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复议机关的主导下,各自阐述对行政争议的不同意见,从而化解争议双方的矛盾。现行《复议办法》也没有规定行政调解内容。
(二)完善《复议办法》中便民原则的建议。
1.增加方便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内容
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口头申请复议制度,进一步方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在《复议办法》中规定申请人除可向人民银行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外,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将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提交复议申请方式。增加申请人行政复议材料的补正的规定。增加复议材料的补正规定,给予申请人较充分的阐述申请复议的原因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状况,有利于复议机关及时、合法、准确地作出公正的裁决。
2.增加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参加复议内容
坚持效率与公正相结合,增加听证审理行政复议规定。在行政复议中在坚持效率和公正的基础上,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召集在一起,复议机关在中立的第三人立场,就双方对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进行面对面阐述各自理由和证据材料,为公正作出争论裁决提供保证。当然,为减少行政成本,人民银行应在行政复议规定中只能对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复议申请人提出,经复议机关同意后方可举行行政复议的听证会。
增加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内容。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束行政复议案件应遵循两点原则:一是应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二是要严格规定可进行调解结案的范围。通过调解结案形成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看法,方便了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了解行政机关采取该行政行为的原由,有利于化解双方的分歧,有利于行政争议及时、合法解决,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便民原则是行政复议中最具特色的原则之一,在行政复议中落实便民原则,既方便了行政相对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节省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在《复议办法》中充分贯彻便民原则必将进一步推动法治央行、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中央银行新法规手册[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黎建新,男,法律硕士,经济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陈岑)
【关键词】行政复议 便民原则 法治央行
行政复议目的是为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害自身权益提供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现代社会解决行政纠纷的两种方式。行政复议同行政诉讼相比最大的特点是方便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低维权成本,有力地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中的方便行政对人复议规定就是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
便民原则是贯穿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复议中最有特色原则,也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利用行政复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必须坚持的复议基本原则。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后,人民银行结合在自身履职工作实际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复议办法》),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银行在履职中同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进行行政复议规则。《复议办法》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要求,极大地方便了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复议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后,《复议办法》应进一步增加方便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复议的内容,以便更充分地贯彻便民原则。
一、行政复议中便民原则是建设法治央行的必然要求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便民原则在行政复议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复议的各项规定中尽可能考虑为复议申请人提起复议提供方便;二是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尽量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便民原则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制度价值,是建设和谐央行的必然要求,是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重要形式。
便民原则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制度价值。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行政复议就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纠正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可能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便民原则使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受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程序简单、受理迅速、处理及时,极大地方便了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减少了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成本,及时、迅速化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同时行政复议是通过法定程序妥善解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争议问题,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中立的机构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使裁决保持了必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程序上的及时、方便和处理上的公正、独立,在行政复议中就必然要求复议具有便民特点。同时,行政复议是针对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但并非唯一和终局的,制度能否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关键一点是否便民,能否达到节省当事人时间、精力和费用。
便民原则是建设和谐央行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基本内涵和基本精神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建设落实到人民银行建设就是建设和谐央行。行政复议就是解决人民银行在依法行使职责中同行政相对人发生纠纷后使纠纷在人民银行机构内部加以解决,为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创造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行政复议中方便公民申请、方便处理方面的规定,使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权利节约了时间、节省了费用,从而使行政相对人会选择复议而回避行政诉讼。贯彻行政复议中的便民原则,就是通过方便行政相对人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将行政纠纷解决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有利于用法律手段消除行政争议引发的不和谐因素。
便民原则有利于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人民银行在依法行政工作中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央银行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行政复议工作人民银行内部机构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进行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促进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通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公正、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使人民银行及时发现、纠正人民银行及内部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促进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
二、《复议办法》各项规定较好地体现了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管辖的规定,有利于申请人提出申请。根据《复议办法》规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以上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所以中心支行以上人民银行都设有行政复议机构。同时《复议办法》规定,对依法从事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管辖。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管辖。根据以上规定,人民银行各县级人民银行可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现金管理、假币收缴两项具体行政行为可进行行政复议。因此,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都设有行政复议组织,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提取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门槛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中,行政相对人认为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提取行政复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诉讼,方便了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广。人民银行的《复议办法》规定了五大类可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上全部包括了人民银行对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内容,使行政相对人对人民银行所履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向人民银行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案非常广泛。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广,极大地方便了行政复议相对人用复议方式解决同行政机行政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行政复议受理规定受理、不予受理复议时间规定,提高了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节约了申请人争议解决的时间。 三、《复议办法》在贯彻便民原则中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复议办法》中各项方便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和进行复议活动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也存在不足,需要完善:
(一)《复议办法》在贯彻便民原则中存在的不足
1.在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内容存在的不足
没有规定口头申请复议规定,提交行政复议材料方式规定简单。
人民银行行政复议的相对人有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目前中国国情,当个人成为申请人时有时可能采用口头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所以在行政复议办法中应当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在行政复议材料方式上,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规定多种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复议材料有时可能不符合复议机关的要求,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人民银行将组织人员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复议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
2.行政复议申请人参加复议内容存在的不足
未规定听证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调解内容。
听证制度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结果,是政治民主化的表现。为使行政相对人感知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方便行政相对人表达对行政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减少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后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成本。现行《复议办法》没有听证审理行政复议规定。
行政调解是化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有关行政争议重要方式,是公民以平等的方式向行政机关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在行政复议中增加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一方面节省当事人解决争议时间,减少维权成本,及时结案,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复议机关的主导下,各自阐述对行政争议的不同意见,从而化解争议双方的矛盾。现行《复议办法》也没有规定行政调解内容。
(二)完善《复议办法》中便民原则的建议。
1.增加方便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内容
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口头申请复议制度,进一步方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在《复议办法》中规定申请人除可向人民银行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外,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将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提交复议申请方式。增加申请人行政复议材料的补正的规定。增加复议材料的补正规定,给予申请人较充分的阐述申请复议的原因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状况,有利于复议机关及时、合法、准确地作出公正的裁决。
2.增加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参加复议内容
坚持效率与公正相结合,增加听证审理行政复议规定。在行政复议中在坚持效率和公正的基础上,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召集在一起,复议机关在中立的第三人立场,就双方对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进行面对面阐述各自理由和证据材料,为公正作出争论裁决提供保证。当然,为减少行政成本,人民银行应在行政复议规定中只能对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复议申请人提出,经复议机关同意后方可举行行政复议的听证会。
增加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内容。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束行政复议案件应遵循两点原则:一是应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二是要严格规定可进行调解结案的范围。通过调解结案形成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看法,方便了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了解行政机关采取该行政行为的原由,有利于化解双方的分歧,有利于行政争议及时、合法解决,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便民原则是行政复议中最具特色的原则之一,在行政复议中落实便民原则,既方便了行政相对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节省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在《复议办法》中充分贯彻便民原则必将进一步推动法治央行、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中央银行新法规手册[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黎建新,男,法律硕士,经济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