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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债转股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从企业的道德风险、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债转股后的资产报酬率、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等方面就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债转股 不良资产 企业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47-01
一、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许多国有企业认为债转股是免费午餐竞相争取,而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引发一些企业的道德风险,形成普遍的赖账局面。由于债转股使企业原来的巨额债务变成股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大大降低,债务的本息将免于偿还,这对任何一个身背大量债务而无力偿还的企业来说都是极具诱惑的。再加上许多企业对债转股认识不够,只是简单地认为债务不用偿还,而不知道债转股后,股权要求的回报要高于债权,使得许多国有企业纷纷争取债转股。即使是本应破产的那些资不抵债、生产和经营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也存在弄虚作假,争取赶上债转股这班车的现象。另外,虽然国家对债转股的企业提出严格的选择条件,但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使入围企业选择操作存在弹性。在这种情况下,在选择实施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使本来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务企业心理不平衡:其领导和员工共同努力,加强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精打细算,积极还本付息,结果得不到债转股。它们会降低努力程度,或者干脆不还银行贷款,以便使企业具备能够享受债转股政策的一些标准,这样就有可能形成大规模的赖债局面。
有关债转股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目前实施债转股的情况来看,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在债转股企业组成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聘用总经理的权利,没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审批的权利,没有对债转股资产的保值、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没有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做出决定的权利。这说明在债转股具体实施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改组、管理、监督缺乏权威性,并没有对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干预,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权利。
其次,在债转股过程中,现在通行做法主要是企业最大比重的债权归哪家银行,就由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转股。这样虽然使债转股的成本降低,容易操作,但对于单一国有资产企业来说,这种债转股只形成两方股东,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只有金融管理公司一方对企业进行约束的情况下,将不利于企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现代公司体制。
二、成功进行债转股的若干对策
第一,加强债转股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慎重选择实施债转股的对象。首先,通过各种渠道对债转股政策进行大力宣传并做好进一步的解释工作,使广大国有企业领导真正认识到债转股绝不是“免费的午餐”,而是挽救连银行贷款利息都支不出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得已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债转股也不只是减少企业的银行债务,而要尽可能给股东支付比银行利息高的红利。如果不能满足股东利益要求,股东会重新选择管理人员或者转让股份使企业被实力强的优秀企业控股和兼并。其次,要总结债转股的经验,根据已有的选择条件加紧制定具体操作标准。在选择债转股对象时,严格按标准进行操作。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该主要是1996年以前银行发放的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的债务企业。对于近期效益有所滑坡的企业,坚决不予实施债转股。对由于在建设过程中国家未投入资本金,致使负债过高,尽管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前景仍难以自我消化债务负担的企业则应列为债转股的首选对象。而对于本应压缩淘汰的重复建设,技术设备落后的企业,规模不经济或外部效益差的企业,不仅不能实施债转股,而是应该淘汰。这样就尽可能防止出现该破产的和能还本付息的企业都争取债转股并由此而引发赖债不还和弄虚作假的道德风险。
第二,从立法上保护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利,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可考虑由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持股并且要加强激励和监督力度。 为保证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应加快制定《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接收、管理、处置权,对债转股企业的控股权、收益权、管理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从立法上做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具有权威性,有利于企业重组、改制等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大力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数量扩张的同时,进一步加快结构调整。要大力引导居民储蓄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弥补大量债转股企业上市的资金缺口。扩大证券投资基金在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业务和券商用股票抵押向商业银行融资业务。适当降低国有股的比例,加大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增加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投资基金的数量,这样可以改进我国股票市场小股东过多不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的现状,使上市公司真正置于投资者的监督之下。同时,扩大现在各大证券公司的证券化、资产重组、企业购并、资金管理等业务,使其发展成为真正意义的投资银行。最后,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运作上也具有多种资本市场手段等功能,也应使其功能充分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有吕,赵晓.债转股:基于企业治理结构的理论与政策分析.经济研究.2000(2).
[2]郑良芳.债转股的风险及策略分析.金融早报.2000-3-14.
[3]金琼.债转股实施过程中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上海金融.2000(2).
[4]周天勇.债转股的流程和运行机制.经济研究.2000(1).
[5]郭小芳.债转股与国有资产重组.经济导刊.1999(6).
关键词债转股 不良资产 企业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47-01
一、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许多国有企业认为债转股是免费午餐竞相争取,而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引发一些企业的道德风险,形成普遍的赖账局面。由于债转股使企业原来的巨额债务变成股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大大降低,债务的本息将免于偿还,这对任何一个身背大量债务而无力偿还的企业来说都是极具诱惑的。再加上许多企业对债转股认识不够,只是简单地认为债务不用偿还,而不知道债转股后,股权要求的回报要高于债权,使得许多国有企业纷纷争取债转股。即使是本应破产的那些资不抵债、生产和经营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也存在弄虚作假,争取赶上债转股这班车的现象。另外,虽然国家对债转股的企业提出严格的选择条件,但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使入围企业选择操作存在弹性。在这种情况下,在选择实施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使本来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务企业心理不平衡:其领导和员工共同努力,加强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精打细算,积极还本付息,结果得不到债转股。它们会降低努力程度,或者干脆不还银行贷款,以便使企业具备能够享受债转股政策的一些标准,这样就有可能形成大规模的赖债局面。
有关债转股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目前实施债转股的情况来看,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在债转股企业组成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聘用总经理的权利,没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审批的权利,没有对债转股资产的保值、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没有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做出决定的权利。这说明在债转股具体实施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改组、管理、监督缺乏权威性,并没有对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干预,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权利。
其次,在债转股过程中,现在通行做法主要是企业最大比重的债权归哪家银行,就由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转股。这样虽然使债转股的成本降低,容易操作,但对于单一国有资产企业来说,这种债转股只形成两方股东,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只有金融管理公司一方对企业进行约束的情况下,将不利于企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现代公司体制。
二、成功进行债转股的若干对策
第一,加强债转股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慎重选择实施债转股的对象。首先,通过各种渠道对债转股政策进行大力宣传并做好进一步的解释工作,使广大国有企业领导真正认识到债转股绝不是“免费的午餐”,而是挽救连银行贷款利息都支不出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得已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债转股也不只是减少企业的银行债务,而要尽可能给股东支付比银行利息高的红利。如果不能满足股东利益要求,股东会重新选择管理人员或者转让股份使企业被实力强的优秀企业控股和兼并。其次,要总结债转股的经验,根据已有的选择条件加紧制定具体操作标准。在选择债转股对象时,严格按标准进行操作。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该主要是1996年以前银行发放的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的债务企业。对于近期效益有所滑坡的企业,坚决不予实施债转股。对由于在建设过程中国家未投入资本金,致使负债过高,尽管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前景仍难以自我消化债务负担的企业则应列为债转股的首选对象。而对于本应压缩淘汰的重复建设,技术设备落后的企业,规模不经济或外部效益差的企业,不仅不能实施债转股,而是应该淘汰。这样就尽可能防止出现该破产的和能还本付息的企业都争取债转股并由此而引发赖债不还和弄虚作假的道德风险。
第二,从立法上保护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利,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可考虑由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持股并且要加强激励和监督力度。 为保证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应加快制定《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接收、管理、处置权,对债转股企业的控股权、收益权、管理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从立法上做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具有权威性,有利于企业重组、改制等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大力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数量扩张的同时,进一步加快结构调整。要大力引导居民储蓄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弥补大量债转股企业上市的资金缺口。扩大证券投资基金在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业务和券商用股票抵押向商业银行融资业务。适当降低国有股的比例,加大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增加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投资基金的数量,这样可以改进我国股票市场小股东过多不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的现状,使上市公司真正置于投资者的监督之下。同时,扩大现在各大证券公司的证券化、资产重组、企业购并、资金管理等业务,使其发展成为真正意义的投资银行。最后,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运作上也具有多种资本市场手段等功能,也应使其功能充分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有吕,赵晓.债转股:基于企业治理结构的理论与政策分析.经济研究.2000(2).
[2]郑良芳.债转股的风险及策略分析.金融早报.2000-3-14.
[3]金琼.债转股实施过程中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上海金融.2000(2).
[4]周天勇.债转股的流程和运行机制.经济研究.2000(1).
[5]郭小芳.债转股与国有资产重组.经济导刊.1999(6).